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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友好通商條約》
1928年由當時中國國民政府與葡萄牙政府之間簽署的一項條約。20年代末期,軍閥混戰暫告段落,南北合壁,國民政府開始致力於廢除不平等條約。其時,《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剛滿40年,按約內第46條10年修改一次的規定,需作修訂。以前每次屆滿皆自動續期,徒具形式,國民政府欲趁此次機會,在平等及互相尊重主權的原則上另立新約,將澳門問題從劃界昇格到主權的回收,徹底解決中葡關係中所有糾紛。1928年4月至12月兩國進行了外交磋商並於12月19日由國民政府外長王正廷與葡駐華公使畢安祺(João de Bianchi)在南京簽署《中葡友好通商條約》5款並於次年3月27日換文生效。此外,雙方互換6個附件並以秘密照會的形式達成默契,即《中葡友好通商條約》並不廢除《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衹是對其中條款作出修訂,從而保留了有關澳門地位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