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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互寄匯票協約》
1917年11月6日,中國郵政總局局長與葡萄牙殖民地郵電總巡查在北京簽訂的一項協約,共17條。其主要內容是:中國、澳門間准由郵局匯票匯寄款項;關於郵務所發之公事匯票由訂協約兩郵政或隸於各該郵政之局所互寄者,得免收各項資費;匯票之款由匯款人照付及向兌款人付交,均用金幣或按時價折合同等之其他法定錢幣,但第一郵政得於匯款收使其境內法定能用之無論何項紙幣,惟遇兌換價值有所參差,均應另加相當之貼水;訂立協約兩郵政得各自擇定按協約開發及兌付匯票之郵局。協約內之各項規定是由兩郵政於共同決定更改該項規定時更改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