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中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憲制性根本法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歷時四年五個月制定,完成起草工作,1993年3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同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以第三號主席令頒佈,定於1999年12月20日生效實施。該法由序言、9章共145條組成,另有3個附件。澳門基本法規定了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及與中央政府的關係,確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體制、經濟制度、文化和社會事務方面的政策,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在對外事務中的權限,明確了澳門基本法的解釋與修改權限,確定了未來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和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司法官員、行政會委員的任職資格,明確了行政、立法、司法與市政機關的職能與權限,列明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全國性法律。澳門基本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為依據,體現了“一國兩制”、高度自治、澳人治澳和澳門現行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在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正式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