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黃埔條約》

  即《中法五口貿易章程》,1844年(清道光二十四年)由法國專使拉萼尼(Thèodore de Lagrenè)脅迫兩廣總督耆英在停泊在黃埔港的法艦上所簽訂。共36款。鴉片戰爭爆發後,法國政府於1841年初派來中國沿海監視戰爭的眞盛意(Adolphe Philibert Dubois de Jancigny)、謝西爾(Jean-Baptiste Thomas Medee Cecile)等一直在澳門活動,並多次與廣東大吏接觸,獲得了與英商一樣的五口貿易、居住的口頭允諾。1844年8月,法國專使拉萼尼率8艘軍艦抵達澳門。拉萼尼亦效法美國,照樣用軍事恫嚇與外交訛詐的手法脅迫兩廣總督耆英來澳門談判。中、法談判在澳門拉萼尼的駐地和望廈的普濟禪院內輪流舉行。經過談判,耆英很快就同意讓法國享有與英、美兩國相同的特權,擬定了《中法五口貿易章程》,並於章程外同意取消對天主敎的禁令,准許法國傳敎士在通商口岸建立敎堂,自由傳敎。該約最後在拉萼尼乘坐的停泊在廣州黃埔的法國軍艦上簽字,故又稱《中法黃埔條約》,但該約的談判與擬定過程則完全是在澳門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