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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
澳門總督轄下的旨在追求整個澳門地區一般利益的機構、部門、公共實體的總和。中央行政可以分為直接行政和間接行政兩種類型。直接行政包括:①非自治機關。即與澳門本身管理機關有等級從屬聯繫的組織單位,不具備行政及財政自治權,如財政司。②行政自治機關。具有本身權限從事某些行為的組織單位,在等級上仍從屬於澳門本身管理機關,不具備財政自治權,如敎育暨青年司。③行政及財政自治機關。這一類機關雖然屬於澳門本身管理機關,但擁有本身之權限從事各種行政行為,管理專有的財政預算,擁有本身的收入,如澳門衛生司。間接行政包括:①法人機關。這一類機關因具有公務法人之法律人格,而在運作上享有較大的自主權和在管理其資源時有較大的自由,如郵電司。②公共財團。即以資產及相關收入為主要要素的公務法人,負責管理一項撥作特定公共目的的專款,如澳門基金會。③公共團體。社團性質的法人機構,基本上由公共私人實體構成,如澳門土木工程實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