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官方語文地位

  即實現中文作為主要官方語文的法律地位的過程。為澳門過渡期須重點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中葡聯合聲明》和《澳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在未來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確定中文作為主要官方語文的法律地位,不僅是體現中國恢復行使主權的需要,而且符合澳門社會的現實。長時期以來,葡文是澳葡政府的唯一官方語言,佔澳門人口95%以上的華籍居民使用的中文在法律上沒有地位。1991年2月,中葡兩國外長在里斯本舉行的會議就中文開始作為官方語言達成協議。1991年12月31日,葡國部長會議通過並頒佈中文在澳門具有官方地位的第455/91號法令,1992年2月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刊登生效。幾年來此項工作已有一定進展。如推行“赴京就讀計劃”即派公務員到北京學習中文和普通話正在進行中,同時在本地舉辦公務員在職中葡文學習班。各政府部門的官方表格、身份證明文件、重要的法律法例逐步採用中葡雙語。從1992年開始,《政府公報》刊登重要法律、法令,全部有中譯本;1995年開始進一步將中葡文法律、法令同時並排刊登。法院亦於1994年6月開始在合議庭刑事案件的審訊中使用即時傳譯,1995年2月將即時傳譯範圍擴大至合議庭民用案件審訊中。1996年10月,新委任的本地出身的華人法官首次用中文審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