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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法官(Ouvidor)
澳葡早期自治機權中的一個重要職位。在明、清兩代政府的公文中常將Ouvidor譯成“委離多”或“唩嚟哆,,。澳門開埠初期,居住澳門的葡人一直受中日貿易船隊司令的管轄,1580年(明萬曆八年)澳門首次派駐王家法官,其職權範圍主要有:①協助總督行使司法管轄權;②依總督授權單獨審判輕微罪案;(3)辦理民事案件。王家法官與議事會不斷發生衝突,這一職務曾一度廢除。1586年,西班牙國王賜予澳門享有埃武拉市一樣的自治權。1595年、1596年國王頒佈敕令,再次批准澳門正式取得自治城市的資格。在此期間,王家法官的職權由年長的議事會成員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