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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6/80/M號法律)
澳門歷史上內容最齊全的一部土地立法。1980年澳門立法會通過,用以取代1965年的批地條例和1971年第1860號立法條例。全文14章,共203條。在實施過程中曾有數次修改,其中仍生效的分別是1983、1991、1994年的《土地法的修訂》和1994年《修改土地法》。《土地法》規定,澳門的土地分為3類:公用土地、私人土地和事用土地。其中專用土地的重要組成部份是空置地段。所謂批給土地,實際上就是針對事用土地中的空置地段而言。空置地段分為兩類:一類是市區或具有市區利益地段;另一類是農牧地段。空置地段可按出售、租借方式批給、租賃方式批給和臨時性使用或佔用等4種方式作出處理。可供租借的地段衹能是市區和具有市區利益地段。這種方式的批給首先是臨時性批給,期限不超過5年。在一定條件下可轉為確定性批給,承批人必須繳付地價和地稅,地價一次繳交,地稅則按年以現金繳入公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