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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立法的歷史演變
澳門土地立法主要經歷了3個演變階段。第一階段為1940~1965年,主要法例為1940年2月3日頒佈的第631號立法條例,即《澳門殖民地批出土地條例》。第二階段為1965~1980年,主要法例為1965年8月21日頒佈的第1679號立法條例,即《澳門地區公地佔用及批地條例》。此條例曾兩次修改:1971年11月20日澳門政府頒佈了第1860號立法條例,修改了批地方式和地稅等規定;1973年5月19日頒佈了第22/73號立法條例,補充了1971年立法條例中有關批地方式的規定。第三階段為1980年至今,主要法例為1980年7月5日澳門立法會通過的第6/80/M號法律,即新的澳門《土地法》。此法律取代了1971年的立法條例,但1973年的立法條例仍然有效。《土地法》在適用過程中曾經過多次修改和補充,主要有以下幾次:1983年8月13日頒佈第8/83/M號法律,即《土地法的修訂》;1988年1月25日由總督頒佈第10/GM/88號批示,就批地申請的優先權問題對《土地法》作了補充,此後被1991年7月25日總督頒佈的第121/GM/91號批示撤銷;1991年7月29日頒佈第8/91/M號法律,即《土地法的修訂》;1991年10月15日頒佈第52/91/M號法令,就該法令1973年的立法條例的若干條文作了修改;1994年7月4日頒佈第2/94/M號法律,即《修改土地法》。目前仍在澳門生效的土地立法有6個:(1)1973年第22/73號立法條例;②1980年的《土地法》;③1983年的《土地法的修訂》;(4)1991年的《土地法的修訂》;⑤1991年第52/91/M號法令;⑥1994年的《修改土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