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場所許可登記管理法》

  澳門政府1985年11月9日頒佈。共分7章56條,分別規定了工業場所、工業單位、工業設施及家庭場所的定義,須事先取得批准的涉及工業場所的活動,工業場所的登記,檢查委員會的組成與職責,罰則,以及不服處罰時循行政途徑的法律救濟手段等內容。該法為行政當局以行政手段管理工業場所提供了較全面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