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序外移

  澳門政府為了方便廠家應付訂單,加強廠家的競爭條件和吸引投資,於1991年開始推行的政策。為保證出口有配額的廠家,在不違反產地來源證法例的條件下,允許工序合理外移,製訂了《生產標準紀錄條例》(1991年10月1日施行)。與之配合,制訂《產品工序外移新條例》(1991年11月1日施行)。條例第一階段衹包括輸往與澳門有雙邊協議的美國、歐洲共同體、加拿大、芬蘭、挪威、奧地利等市場的男裝布恤衫、布褲、褸、風褸、針織恤幾種產品。1992年1月15日起擴大了工序外移項目,短褲生產亦列作准許工序外移範圍,而短褲類是列入已准許工序外移的“布褲”類範圍。另外,同年1月17日起,新增了“T恤”類產品。至此,已准許可以外移的五大類成衣項目工序,包括:(1)布恤衫,(2)布褲(新增短褲類),(3)布褸及風褸,④針織衫及褸,⑤T恤。1992年6月15日起,正式實施進一步擴大強制性工序外移登記的新措施,輸往與澳門簽有雙邊協議的6個市場(包括美國、歐洲共同體市場、芬蘭、挪威、加拿大、奧地利),產品項目進一步擴大,允許工序外移的產品包括布製連衫褲裝、工人褲、工人裙、飛棉罩衫、針織或梭織布睡袍及布套睡衣,女裝梭織布恤衫,針織布成衣、針織成衣等產品的部份非主要工序。其中,連衫褲裝、工人褲、工人裙等3項產品的非主要工序為首次獲准部分工序外移加工。至此,已准許九大類成衣產品工序外移。然而,從製衣類產品佔比例的擴大以及出口市場仍以美國及歐洲共同體市場為主的狀況來看,該項工序外移政策並不利於拓展新市場和推行出口產品多樣化目標,反而導致以紡織、製衣為主體的澳門製造業日漸萎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