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兩制

  “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簡稱。即在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大陸地區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允許香港、澳門和台灣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長期不變。這是中國共產黨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實現統一祖國、振興中華的宏偉目標,在尊重歷史、照顧現實的基礎上提出的一種戰略構想。
  一國兩制構想的提出,始於1979年元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1981年9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葉劍英就台灣問題發表聲明,提出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九條方針,明確表述了“一國兩制”的構想。1982年9月,中國領導人鄧小平在會見來華訪問的英國首相撒切爾夫人時,正式使用“一國兩制”的提法,提出可以用“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案來解決歷史遺留的香港問題。同年秋,正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增加第31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根據這個規定,在1997年和1999年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和澳門行使主權後,將在這些地區設立特別行政區,實行與大陸地區不同的社會制度,50年不變。香港和澳門享有包括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內的高度自治權。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1984年12月19日和1987年4月13日,中國政府先後與英國政府和葡萄牙政府正式簽訂了《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和《關於澳門問題的聯合聲明》,圓滿地解決了中國政府將於1997年7月1日和1999年12月20日分別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問題。其後,根據憲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於1990年4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一國兩制”方針對於推動解決台灣問題,最終實現祖國和平統一大業,同樣具有指導意義,並對解決一些重大國際爭端也具有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