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國「一九八一賭場與投注法案」(Betting and Gaming Duties Act
1981)(〈〈博彩事業管制與稅制規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P110
)
1、立法目的
(1)基於"經濟利益"之考量,賭場應受一定之控制。
(2)定義﹕
A、賭博(Gaming):參與某種結果不特定之遊戲,靠機會之臆測及技巧以贏取他人金錢或有价物品﹒
B、投注(Betting):法律未有直接之定義,唯字典中之釋義為:"「與他人訂立契約,約定對續約時不確定之結果加以預測,以決定輸贏」。
2、主管機關
(1).賭博執照委員會(The Betting Licensing Committee)
A、組織:由五�十五名法官組成。
B、權利:
(A)核發賭博執照、許可。
(B)換發賭博執照、許可。
(C)撤銷賭博執照、許可。
C、會議:
(A)法定出席人數為三人。
(B)每年一、四、七、十月定期開會以決定執照、許可申請之核發事宜。
每年四月另行(或併議)開會以決定執照、許可之更新。
(2)賭博監理處(The Gaming Board)
A、組織:為一中央機關,由秘書長指定其成員(四人)及一名主席(一人)(資格一缺)。
B、權利:
(A)監督賭場設施。
(B)建議秘書長有關法規之制定。
(C)調查申請核發執照人之資格。(未經監理處之建議者,賭博執照委員會即不得核發執照)。
(D)向賭博執照委員會提出意見(未經監理處之建議者,賭博執照委員會即不得核發執照)。
C、會議
3、營業項目
4、許可程序
(1)申請程序:
A、申請人得隨時提出申請(但應儘量配合前開之會議時間--一、四、七、十月,否則有可能被擱置至下次會議)。
B、提出申請後,七日內送一份申請書給當地地方警察長官。
C、提出申請後,十四日內登報表示其已提出之申請,一般人在其所定之相當期限內均得具理由以書面向執照委員會提出異議。
(2)許可程序:
A、執照委員會應在申請人登報時所表示最後期限屆至後第十五日始得開始程序。
B、執照委員會應將聽證會(meeting)日期於七日前送達有關人員。
C、執照委員會召開聽證會前,如並無人異議或雖經異議唯業已撤回者,委員會應逕行決定核發與否。
D、執照委員會召開聽證會前,如業已有人異議或雖無人異議唯委員會認為不適宜者,應通知相關人員出席,聽取正反意見(且可聽取他人於申請人所定期限後始表示之意見)。
E、執照委員會限於法律所明示之"駁回原因"始得作出拒絕核發之決定,其裁量權有限。
F、法律所明示之“駁回原因"
(A)申請賭博業經營許可:
(1)應駁回:
a、申請人未滿二十一歲。
b、申請人曾被判刑。
c、申請人在英國未有住所。
d、申請人曾因前開原因被拒。
e、申請人會被撤銷資格。
(2)得駁回:
a、委員會認為不適宜者。
b、該管理人不適宜取得執照。
(B)申請賭博業代理許可應予駁回者:
(1)申請未經有賭博業經營許可表之充分授權。
(2)申請人未經監理處之充分承認。
(C)申請賭博執照:
(1)應駁回:
a、申請人未取得A、B兩項許可中之任一項。
b、申請人之場地及密閉式或未有出口通向大街。
(2)得駁回:
a、委員會認其經營場地不適當。
b、委員會認其經營場地設備未達要求標準。
c、委員會認其經營場地管理未達要求標準。
G、委員會若決定核發執照者尚須由監理處發給申請人一份"同意證明書"(a certificate of consent)。
(3)換發更新程序:
A、許可及執照之有效期限:
(A)原則上,執照均在每年五月三十一日終止,亦即每年都須換照一次﹔原則上每次發給許可之期限為三年,若委員會給予更長期限者例外。
(B)例外,若取得執照未滿三個月者,可延長至次年五月三十一日終止。
B、換發更新程序:
(A)由原持照人或取得許可者提出申請,且最遲須在其執照到期前二個月提出。
(B)委員會須定出開會期日,並於該日十四天而通知有關人員。
(C)任何人對於申請換發更新,均得以書面具理由提出異議。
(D)委員會於決定時不再更行,要求申請人對其經營適當性提出證明。
(E)委員會之其他程序與核發程序同。
(4)撤銷程序:
A、監理處撤回"同意證明書":監理處對於業者違反一定規定經予八週改善期限仍無效者,得撤回其同意證明書,使執照失效。
B、委員會撤銷許可,吊銷執照:
(A)申請撤銷:任何人得隨時向委員會以書面附理由提出撤銷之申請。申請人對於駁回申請之決定或原持照人對於因而之撤銷決定均得起訴。
(B)職權撤銷:委員會對於原持照人之不法為得依職權撤銷其執照。撤銷之決定應經召開公聽會後始得作成,且因委員會之決定而受不利益之人,均得提起訴訟救濟,唯於原持照人之累犯情形時,不依上述方式行之。
(5)救濟程序:
A、申請核發執照人之申請被拒絕時,依據「一九六四年執照法」其得起訴以求救濟。
B、撤銷執照人之申請被拒絕時,得起訴救濟之。
C、監理處於執照應限制而未加以限制者,於發照後亦得起訴以求救濟。
5、會計
6、運作實務之要求
(1)時間:
週一至週五之凌晨四時至下午十四時不得進行。
(2)年齡限制:
A、不得與十八歲以下之人進行交易。
B、不得向二十一歲以下之散發廣告。
(3)其他:
A、彩池(Pool betting)已在控制之中。
B、下注的比賽(betting on tracks)已在控制之中。
7、規費及稅捐
(1)規費
(2)稅捐,規定了六種免稅的賭博行為:
A、以慈善目的之賭博。
B、節慶、餐會中之餘興節目(Sideshows)。
C、私人賭博聚會。
D、市集中之餘興節目(英國所特有,於節日或定期舉行,由地方人士聚集出售商品,並常有娛樂或飲食攤位)。
E、在酒店中進行骨牌遊戲或其他特別准許之遊戲。
F、在俱樂部中進行之賭博遊戲,原則上均須有執照許可,並應課稅。
例外:合於下列條件者,得不受上述限制:
(A)該遊戲不得有莊家,且各參與者贏率均等﹒
(B)除了既定可收取之費用外,對參與博彩活動的投注金或盈餘可能不加以課稅,然而通常此項費用(規定)為數很小,但現經秘書長授權後,已增至六英磅。
8、罰則
9、爭議之處理
10、賭博犯罪
(二)、英國「一九六八年賭場法」及一九八二、一九九零年修正案(Gaming Act 1968 & Gaming (Amendment) Act l982.1990)(〈〈博彩事業管制與稅制規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P114)
1、立法目的
為建立有關賭場之確切規範,特制定本法。
2、營業項目
(1)在“有營業執照之地點"(licensed premised)或「已登記之俱樂部」(registered club)賭博。
(2)在「無營業執照之地點」或「未登記之俱樂部」賭博。
(3)以機器進行賭博(Gaming by means of machines)
A、在「有營業執照之地點」或「已登記之俱樂部」設機器。
B、為非營利之娛樂在「無營業執照之地點」或「未登記之俱樂部」設機器(Use of machines at non-commercial entertainment)。
C、在其他場所,純以娛樂目的設機器(other uses of machines for amusment purpose)
3、主管機關
(1)英國賭場監理處(Gaming Board of Great Britian)
A、組織:由秘書長指定四名成員及一名主席。
B、會議:
(A)三人出席即可開會。
(B)自行制定規範。
(C)成員中有缺額者,不影響監理處之運作。
C、有給職,其薪資由秘書長經會計局長同意後發放。
D、權力
(A)監督權:監理處應對英國境內之賭博業為有效之監督。
(B)調查權:監理處得經秘書長及會計局之同意指定數名"巡查員"(inspectors)
從事調查。
(C)要求說明權:監理處得隨時要求持照人或俱樂部主管提供必要之文件資料。
(D)核發執照初步同意權:監理處對於申請營業執照者,經其調查後得決定是否發給「同意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sent)。無監理處之同意證明書,主管機關不得核發執照。
(E)建議秘書長制定有關之規範。
(F)其他為實踐者監督權之必要權力。
E、義務:
(A)將主管機關所呈之行政報告,提交秘書長。
(B)遵循秘書長所制定之規則(但秘書長於決定前應與監理處會商)。
(C)在秘書長指定之期限提出年度報告。
F、監理處巡查員之權力:
(A)併入權。
(B)調閱權。
(C)搜索扣押權。
(2)執照主管機關及登記主管機關
A、執照主管機關(licensing authority)-執照委員會(licensing committee)
(A)組織:由秘書長指定申請人所在地區之法官五至十五名法官組成「執照委員會」
(B)會議:三人出席即可開會。
(C)權力:審查、決定申請人之資格以決定核發執照與否。
(D)義務:
(a)保存一切執照之核(換)發資料,以備查核。
(b)隨時應監理處之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B、登記主管機關(Authority of registration)一登記委員會
(A)組織:由秘書長指定申請人所在地區之法官五至十五名組成“執照委員會"。
(B)會議:三人出席即可開會。
(C)權力:審查、決定申請人之資格,以決定是否准予登記。
(D)義務:
(a)保存一切登記、更新登記資料,以備查核。
(b)隨時應監理處之要求提交相關資料。
(3)其他監督機關
A、法院(a justice of the peace)得籍下列方式,監督賭場
(A)授權警察(不論是否會同巡查員)踐行巡查員之權力,唯須有「委任狀」。
(B)以裁定命令主管機關撤銷相關執照或登記。
B、消防署得隨時進入賭場檢視其消防設備,如有疏失未符合標準者得罰鍰兩百英磅。
3、許可程序
(1)營業執照之取得程序:
A、申請:申請人得隨時提出申請於執照委員會。
(A)申請人資格:不限。
(B)申請前提:先取得監理處「同意證明書」(certificate
of consent),其取得程序:
(1)向監理處申請,書面表明其欲經營之地點及項目。
(2)監理處決定,除有下列原因者外,應發給「同意證書」。
a、申請人未滿二十一歲。
b、申請人未在英國住滿六個月。
c、申請人為法人,而其非在英國設立者。
d、申請人之名譽欠佳。
e、申請人財務狀況欠佳。
(3)同意證明書應載下列事項:
a、申請人及其經營地點。
b、申請人得藉此證書申請執照之期限。
c、申請人所得經營之項目。
(4)監理處“同意證明書"之撤回原因:
a、應撤回原因
(a)申請人不具核發資格,而監理處誤發者。
(b)申請人於申請時供不實資格。
(c)藉此證明所取得執照業經撤銷者
b、撤回之原因
(a)賭場買際上由取得此證明以外之人經營者﹒
(b)賭場中之相關人員為不適格取得執照之人﹒
(5)監理處得隨時撤回其證明書。
(6)監理處於撤回後,應通知相關單位。
(7)撤回之效力在其送達持照人八週後始生效力。
(C)向執照委員會提出申請後七天內應將申請書影本送達下列機關
(1)監理處。
(2)該地區警察首長。
(3)該地區地方主管機關(指申請人所在地區之議會。如倫敦郡議會)。
(4)該地區消防署。
(5)該地區稅稽徵機關。
(D)向執照委員會提出申請後十四天內應於當地報紙公告其申請(最少二份),以供大眾申請異議。公告中並應指定提出異議之相當期限。
(E)申請人於公告後七日內將公告之影本送執照委員會。
(F)執照委員會應於公告所定期限後第十五天開始處理申請事宜,並在聽證會前七天,通知相關人員出席﹒
B、決定:執照委員會對於申請得聽取監理處之建議,作出下列決定﹕
(A)許可申請,發給執照。
(1)原因:
a、無人提出異議或雖有異議唯已撤回,執照委員會得不經聽證會,還發執照。
b、雖有異議,唯經聽證結果執照委員會認其申請有理由。
(2)附條件:執照委員會於核發執照時得附條件。
a、條件之形成:執照委員會得聽取監理處或其他出席聽證會之相關人員之建議或依照秘書長所訂之相關規定決定條件。
b、條件之形式:
(a)經營時間之限制,一般而言,早上四點至下午二點不得經營。
(b)經營項目之限制。
c、條件之效力:至執照期限經了或換新後為止。
(B)駁回申請,其原因如下:
(1)應駁回原因:
a、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曾經法院裁定不適格取得執照者。
b、申請人顯欲將該場所經常用於犯罪目的。
(2)得駁回原因:
a、執照委員會認為於該地區該類賭場已足供賭客需要者。
b、執照委員會認為該場所之地點不適宜。
c、執照委員會認為該申請人不宜取得執照。
d、執照委員會認為於核發執照後,該賭場將由不適宜之人經營者。
e、申請曾被駁回,而該原因仍存在者。
f、申請人曾有欠稅尚未繳清者。
C、執照之期限及換發
(A)期限為一年,且應於到期前二至五個月前提出換照申請。
(B)換發執照之程序:
(1)申請:同核發執照之申請(除“同意證明書"之取得外)。
(2)決定﹕
a、許可申請,核發新照(同前述)
b、駁回申請,其原因如下:
(a)應駁回原因
(1)持照人曾因違反本法規定而經法院裁定不適格取得執照。
(2)持照人常將場所用於犯罪目的。
(b)得駁回原因
(1)執照委員會議於該地區已不再須要該類賭場。
(2)持照人之「同意許可證明」業已經監理處撤銷者。
(3)持照人之消防設施末合標準,仍不見改善者。
(4)持照人對於賭場有不誠實經營或經營不善者。
(5)其他得駁回核發執照申請之原因。
(c)申請換發執照之效力:雖申請經駁回,原執照之效力於法院決定前仍有效。
D、執照之移轉
(A)申請:
(1)申請人限於持照人﹒
(2)申請前提:先取得監理處「移轉同意證明書」
a、申請:同前述“同意證明書"之申請。
b、決定,除下列原因者外,監理處應發給證明書﹕
(a)受讓人未滿二十一歲,或其末於英國住滿六個月。
(b)受讓人之聲譽、財務狀況欠佳。
(c)受讓人為法人,且非在英國設立者。
(3)向執照委員會提出,其程序同前述。
(a)決定:同前述。
(b)監理處“移轉同意證明書"之撤回。
(4)撤回之時點及原因:
a、移轉前撤回之原因,其效力立刻發生。
(a)申請證明所提供之資料不實。
(b)受讓人曾被法院宣告為不適格取得執照之人。
b、移轉後撤回之原因,其效力應自監理處通知持照人八周後始生效力。
(a)前述之監理處應撤回“同意證明"之原因。
(b)前述之監理處得撤回“同意證明"之原因。
c、監理處於撤回證明書後應通知相關單位。
E、執照之放棄:持照人得隨時以書面向執照委員會表示放棄其執照。執照即時失效,
執照委員會應分別通知相關機關。
F、執照之撤銷:
(A)原因:執照委員會於下列情形應撤銷其所發之執照:
(1)因監理處撤銷其“同意證明書"。
(2)因法院所發“不適格命令" (disquaiification order)。
a、原因:因持照人違反本法規定,法院得宣告五年以下“不適格命令"。
b、程序:應使持照人有提出反對意見之機會。
c、效力:此命令於申訴決定前不生效力;執照委員會於其後之一年內不得發給執照。
(3)申請撤銷:
a、申請:
(a)任何人均得隨時以書面備具理由自執照委員會提出之。
(b)執照委員會應先由一名委員受理,其處理如下:
b、決定:執照委員會之決定同前述
(4)職權撤銷:執照委員會如發現有應(得)拒絕發給執照原因存在或持照人有違反本法之行為者,應依職權撤銷其執照,但應經聽證會。
(B)撤銷執照之效力
(1)其效力於申訴決定前不發生。
(2)執照委員會應於撤銷執照後,作成「不適格命令」﹐該人於五年內不得申請執照。
G、救濟程序
(A)申訴
(1)申訴人
a、申請核(換)發執照,若遭駁回者﹐由其申請人為之。
b、申請核(換)發執照,而取得執照,由監理處為之。
c、申請移轉執照,若遭駁回者,由其申請人為之。
d、申請移轉執照,而取得執照者,由監理處為之。
e、申請撤銷執照,若經許可者,由原持照人為之。
f、申請撤銷執照,若經駁回者,由監理處為之。
(2)申訴期限:自接獲行政處分後二十一日內。
(3)申訴方式:先向執照委員會提出申訴書,由委員會呈刑事法庭(Crown Coure)
(4)法院於開庭前十四天而通知相關人員出席。
(B)決定,法院得為下列終局決定:
(1)許可申訴。
(2)駁回申訴。
(3)變更執照委員會之原決定。
(2)俱樂部之登記(所有前述之“持照人"於此乃指"俱樂部經理、祕書")
A、申請:申請人得隨時向登記委員會提出申請。
(A)申請人資格。
(B)向登記委員會提出,其程序同前。
B、決定
(A)許可申請,准予登記(同前述(一)2(1))﹐登記委員會應發給“登記證明"。
(B)駁回申請,其原因如下:
(1)應駁回之原因
a、非真有會員之俱樂部(is not a bona fide members'club)。
b、會員不滿二十五人。
c、僅為一暫時組織。
(2)得駁回之原因
a、其登記曾被撤銷。
b、申請人曾有欠稅尚未繳清者。
c、登記之期限及換發
D、登記之放棄,登記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登記委員會表示放棄其登記。
(A)該登記即時失效。
(B)登記委員會應分別通知相關機關。
E、登記之撤銷
(A)原因:登記委員會於下列情形,得撤銷其所為之登記
(1)申請撤銷
a、申請
b、決定
(2)職權撤銷
(B)撤銷登記之效力,其效力於申訴決定前暫不發生。
F、救濟程序
(A)申訴
(B)決定
(3)設有賭博機器之俱樂部之登記程序中“已登記之俱樂部"。
A、申請:申請人得隨時以書面載同該俱樂部之名稱營業所在地向登記委員會提出申請。
(A)申請人資格:不限。
(B)申請後七日內提出申請影本於地方警察首長。
B、決定:
(A)許可申請,准予登記,並發給登記證明(唯不得附條件)。
(B)駁回申請:
? 應駁回原因:該俱樂部經尚有未滿十八歲者進出。
? 得駁回原因:
a、該俱樂部並非真有會員之俱樂部。
b、該俱樂部會員少於二十五人。
c、該俱樂部僅暫時性質。
C、登記之期限及換新登記:
(A)期限為五年,並應於到期前六星期至三個月前申請更新登記。
(B)更新登記之程序:
? 申請
? 決定:
a、許可申請、更新登記
b、駁回申請;其原因如下:
(a)應駁回之原因;該俱樂部常有未滿十八歲之人進出。
(b)得駁回之原因:
? 前述之得駁回申請登記原因
? 該登記曾被撤銷,而申請更新登記
(C)申請更新登記之效力
D、登記之放棄:登記人得隨時以書面表示放棄意思提出於登記機關。
(A)該登記即時失效。
(B)登記機關應通知有關之地方警察首長。
E、登記之撤銷
(A)原因:
? 申請撤銷
a、申請
b、決定 ? 職權撤銷 撤銷登記之效力,於申訴決定前暫不生效。
F、救濟程序(所有前述「持照人」於此乃指「俱樂部之經理或秘書」)
(A)申請
(B)決定
(4)販售、提供、持有賭博機器之許可程序
對於任何欲為此等行為之「人」,應取得監理處「同意證明」(certificate);而此等行為「標的物」,亦應取得監理處「許可」(Permit)。
A、「同意證明」之核發程序:
(A)申請:資格不限。
(B)決定:監理處得自由裁量其是否適宜。
(C)期限及換新:有效期限為五年,到期應換新。
(D)撤銷:監理處得隨時以其不適宜為由,撤銷其同意證明,此決定於通知該人後二十一天生效。
B、「許可」之核發程序
(A)申請:資格不限。
(B)決定:監理處若許可販售、提供、持有「該等機器」時,應於許可中表明該機器之種類及其期限。
(5)在「無營業執照之地點」或「未登記之俱樂部」設置賭博機器之許可程序:
A、申請
(A)申請人資格
? 在英國適用「執照授與之正義」 (justices' on-licence)之地區,由持照人或許可證明持有人申請。
? 在? 以外之地區,由該場所之主人申請。
(B)受理機關
? 在英國適用"執照授輿之正義"(justices' on-licence)之地區,由持照法官(licencing justice)受理。
? 在? 以外之地區,由該地區之議會所成立之委員會(committee)受理。
B、決定
(A)准許申請,核發「許可」,於許可時得附條件﹒
(B)駁回申請,唯應先予當事人有反駁之機會。
C、許可之期限及換發許可
(A)期限為三年,應於到期前一個月申請換發。
(B)換發許可申請之效力,雖其申請經駁回,唯原許可之效力於申訴決定前仍有效。
D、許可之效力
(A)許可不得移轉,其有下列原因時,自動失效。
? 許可持有人不再是持照人或許可證明持有人時。
? 許可持有人不再是場所主人時。
(B)許可之效力於原許可持有人死亡後六個月內仍有效﹒
E、救濟程序:對於主管機關拒絕許可、換新許可或不服許可所附之條件者,得向刑事法庭(the Crown Court)申訴。其程序、定、效力同前。
(6)賭場工作具「工作許可證明書」 (Certificates of Approval)
A、適用範圍:賭場工作人員欲從事下列工作,應取得監理處之「工作許可證明書」
(A)參與賭博之賭客(taking part in the gaming as a player)。
(B)運作賭局程序。
(C)於兌換處工作。
(D)監查人員。
B、申請:隨時向監理處提出。
C、定:由監理處自由裁量,一旦核發許可證明者,直至撤銷始失效。
D、撤銷:
(A)監理處得隨時以該人不適宜為由,撤銷其許可證明。
(B)此撤銷應於送達於當事人二十一天後生效。
5、會計
6、運作實務之要求
(1)有關在「有營業執照之地點」或「經登記之俱樂部」賭博之特別規定:
A、得參與賭博之人
(A)十八歲以下不得進入賭場。
(B)下注之人須本人在場(代理下注之禁止)。
(C)限於該俱樂部之會員或該會員所邀之人始得參與。
(D)賭場業者及其受僱人不得參與。
B、業者得訂定規則收取入場費(charges for taking part in gaming),但應於開始實施前14天告知主管機關並公告於賭場。
C、對於賭客之注金及其贏得之獎金得課稅(Levy on stakes or winnings)。
E、業者或其受僱人不得以下列方式促使他人參與賭博:
(A)貸款予該人。
(B)允許其欠款。
(C)減輕或免除其債務。
F、營業時間
(A)星期一到星期六,早上四點至下午二點不得營業。
(B)星期日,可全天營業。
G、
(A)秘書長得制定規則以規範賭場(如令其保存其相關記錄或資料)。
(B)秘書長亦得制定規則、規範主管機關下列事項:
? 何種情形應拒絕核(換)發執照。
? 何種情形得拒絕核(換)發執照。
(R) 何種情形應對執照附有何種條件。
(2)有關在「無營業執照之地點」或「末登記之俱樂部」賭博之特別規定
A、業者不得收取入場費(No charge for taking part in gaming)
B、不得對賭客之注金或其所贏得之獎金課稅(No levy on stakes or Winnings),
不論其以直接收取、間接扣除或以「自代幣兌換成現金時,換以較少之現金」為方式。
C、「不得在公共場所賭博」原則。
D、「停在公共場所賭博」之例外
(A)適用原因:在英國適用“執照授與之正義"(justices on-licence)之地區,於下列情形得例外許可之:
? 所進行者為骨牌或「cribbage紙牌」遊戲。
? 所進行者為持照人經執照法官(licensing justice)特別授權之項目。
(B)適用條件
? 執照法官對於上述情形,得加上特別之限制或要求。
? 執照法官得隨時撤回、變更其授權。
(C)生效要件
? 執照法官應於決定後,以書面通知持照人,授權即生效。
? 執照法官並應告知該區警察長官。
(D)授權之效力,於執照法官未撤回、變更前持續有效.
(3)以機器進行賭博(Gaming by means of machines)之特別規定。
A、在「有營業執照之地點」或「經登記之俱樂部」設置賭博機器:
(A)原則,一個地點只能有兩台機器;例外:業者經主管機關之授權。
(B)開始遊戲之代價不得超過二十磅(或其他由秘書長決定之數額)。
(C)於公眾進入賭場時,不得進行遊戲(No suchmachines shall be used for gaming on the premises at any time when the public have accesshe premises whether payment otherwise)。
B、在「無營業執照之地點」或「末登記之俱樂部」設置賭博機器:
(A)限於非營利性質而暫供娛樂用之目的(non-commercial entertainment)
(B)具體適例:短時間之餐會、市集、體育活動場所。
(C)所有賭博機器收入扣除運作費用後,應悉歸該活動之目的。
C、在其他場所,純為娛樂目的而設置賭博機器(Other use ofmachines for amusment purpose)
(A)適用時機:
? 純為娛樂目的而取得主管機關許可進行之場所。
? 巡迴表演者之娛興節目。
(B)開始遊戲之代價不得超過二十磅。
(C)由遊戲所得之獎金
? 如為金錢,其總額不得超過三磅。
? 如非金錢,其價值不得超過六磅。
(D)如業者已取得前述之賭博營業執照或為已登記之俱樂部者,不得發給此等許可,若發給者,該許可無效。
(4)僅供暫時娛樂之賭博(Gaming at enterainment not held for private gain)之特別規定:
A、此乃不屬於前述三種賭博形式之特殊賭博。
B、參加費用不得超過三磅(秘書長得降為二點五磅),總現金不得超過三百磅(秘書長得降二百五十磅)。
C、賭博之總收入扣除行政費用,悉歸於該活動之目的。
D、若同一人於同日時間於同一地點舉行兩個以上之此類活動,應視為「一個活動」。
E、若同一人舉行一系列此類活動者,則其每一個活動各自為一單位,其現金總額不得超過六百磅(秘書長得降為五百磅)。
(5)廣告之限制
A、廣告只得單純告知賭場之所在、營業時間及必要事項,不得有鼓惑參與之文字。
B、此限制不適用於下列賭博:
(A)為非營利之娛樂而於無營業執照地點,未登記之俱樂部中設置之賭博機器。
(B)僅供暫時娛樂之賭博。
(C)在其他場所為娛樂目的而設置機器。
(D)在巡迴表演者之娛興節目。
C、秘書長得制定規則以規範之。
7、規費及稅捐
(1)規費,秘書長對下列數額得變更之,但一切收入應歸財政部(Exchequer)。
A、核發執照之規費為三萬一千四百磅。
B、換發執照之規費為六千四百五十磅。
C、移轉執照之規費六千九百五十磅。
D、監理處之「執照核發同意證書」(certificate consent) 其規費為六千磅。
E、監理處之「執照移轉同意證書」(certificate consent) 其規費為三千磅。
F、俱樂部之登記(前述四(二)),登記費為一百八十五磅;換新登記費為九十磅。
G、設有賭博機器之俱樂部之登記(前述四(三)),登記費為九十六磅;換新登記費五十八磅。
H、監理處之賭場工作許可證明書,其規費為七十一磅。
J、監理處之買賣機器許可證明書,其規費為三千六百四十磅;換新規費為一千四百五十磅。
K、監理處對「其他為娛樂目的而使用賭博機器」所核發之許可及換新之規費均為三十二磅。
(2)稅捐:
A、得免稅之項目:
(A)以慈善目的之賭博。
(B)節慶、餐會中之餘興節目(Sideshows)。
(C)私人賭博聚會。
(D)市集中之餘興節目(英國所特有,於節日或定期舉行,由地人士聚集出售商品,並常有娛樂或飲食攤位)。
(E)在酒店中進行骨牌遊戲或其他特別准許之遊戲。
B、稅目、稅率
8、罰則
(1)違反6(1)之罰則
A、如為簡易判決(on summary conviction)罰鍰五千磅。
B、如為起訴判決(to conviction on indictment),罰鍰(不限)或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處之。
(2)違反6(2)之罰則
A、違反6(2)A或B之規定者。
(A)如為簡易判決,罰鍰五千磅。
(B)如為起訴判決,罰鍰(不限)或處兩年以期徒刑或併處之。
B、違反6(2)3或4之規定者,罰鍰二千五百磅。
C、違反6(2)5之規定者,罰鍰二百磅。
(3)違反6(3)之 則:
A、如為簡易判決,罰鍰五千磅。
B、如為起訴判決,罰鍰(不限)或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處。
(4)任何人於申請監理處核發「賭場工作許可證明書」時,如有下列情形,罰鍰二百磅:
A、故意為虛偽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
B、因疏乎而為錯誤陳述或提供不實資料。
9、爭議之處理
10、賭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