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與建議


    博彩業是澳門的支柱產業,如何通過完善博彩業法律制度,使其能得到更好的發展,不僅在法律理論上具有研究的價值,而且對完善博彩業的監察、保證政府的稅收、保障經營者和賭客的利益、維護社會的安定更是具有非常重要的實際運用價值。

  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一直使用〈〈葡萄牙民法典〉〉,根據該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賭博和打賭不是有效的債法中之合同,不是法定之債,但如所定合同其內容合法,則是自然之債”。(〈〈債法比較研究〉〉,趙炳霖、樂嘉慶,P46)但在確定澳門是“永久性博彩區域”,博彩業具體合法地位之後,賭債仍是自然之債就不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在當時的環境下,葡萄牙政府不可能為澳門這個殖民地修改民法典,而澳門當地的法律界人士由於博彩借貸在澳門是高利貸而屬非法,因此因幸運博彩而產生的賭債也是非法的,所以也沒人對於這種非法行為進行研究。因此所謂的賭債只是朋友之間賭博的欠款而已。雖然〈〈澳門民法典〉〉規定:“特別法有所規定時,賭博及打賭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涉及體育競賽之賭博及打賭,對於參加競賽之人亦構成法定債務之淵源;如不屬上述各情況,則法律容許之賭博及打賭,僅為自然債務之淵源。”這一規定看似比之前的〈〈葡萄牙民法典〉〉有所進步,但由於一方面沒有特別法的規定,另一方面由於〈〈澳門刑法〉〉及〈〈非法賭博〉〉視任何收取利益的博彩借貸為高利貸,因此因幸運博彩而產生的賭債仍是非法的。

  而這種因幸運博彩而產生的賭債是非法的規定,由於不符合博彩業運作的實際情況以及忽視了博彩借貸對澳門博彩稅的貢獻,即只看到為爭奪賭場利益而發生的暴力事件,卻忽視了正是由於博彩借貸的惊人利益使博彩稅得以取得高收入的事實。致使賭場不會主動與政府合作,以及監察人員不得不採取“容忍”以及“法令執行不力”的政策,導致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社會治安問題。

    房地產商喜歡說,只有三件事最為重要︰地點、地點、還是地點。在賭博業中,最重要的則是法律、法律、最後還是法律。法律對於博彩業的重要性在於維護博彩業公平的形象。正如賭博傳奇人物George Canfield 在十九世紀便明白的說道:博彩業可以既公平、公正且又有利潤。業者漸漸地學到:當他們正當的經營,也同時鼓勵了賭客主動且持續的參與。這便是業者最大的利益所在。(〈〈賭博性娛樂事業的發展趨勢及其影響之探討〉〉,曾紫玉,P21)

  因此為了發展澳門的博彩業,必須對現行的法律制度進行修改,而修改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個方面:

  一、為了使博彩業能夠得到發展,必須修改現行的法律,使賭債由“自然之債”確定為“法定債務”,同時亦讓博彩借貸成為合法的金融借貸,通過規定借貸額和利率的上限,以及付予賭場進行借貸的信用功能,通過其與財務公司之間的競爭,避免賭客負債賭博及為借貸付出不合理的利息,使其可“主動且持續的參與”賭博。考慮到博彩借貸仍屬高風險、高回報的貸款,因此,其利息仍然可以較一般的金融借貸高;

  二、在確定博彩借貸的合法地位後,確定博彩經紀的合法地位,規範、確定賭場、博彩經紀、財務公司與賭客之間的利益關係,確定博彩借貸契約標準內容,切實執行,對博彩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利益都給予保障。在招攬博彩經紀的最初一段時間內,由於歷史、法律的原因,不對該等人士的背景、歷史進行審察,但對日後違法者必給予處罰、取消經營權,且一經取消,絕不再用。同時基於博彩借貸對澳門博彩業的作用,因此澳門政府應積極協助解決博彩借貸的追討問題;

    三、法律維護博彩業的公平在於使每個經營者都能在公平的條件下經營,而要達到這個目的,只有通過公開競投取得博彩經營權,而博彩專營權將在二零零一年年底到期,剛好為此帶來了契機。雖然在澳門現在的情況下,仍只宜採取寡頭壟斷的市場經營模式,但博彩業具有完全競爭的特點,因此其仍能公平競爭。通過確定一個執照只能經營一間賭場,以保證政府有一穩定的執照收入。以及對賭場的環境加以要求的情況下,使賭場盡量提供多些就業機會,同時採取智能化計算博彩流量制度,配合完善的博彩稅收制度-毛收益稅和營業稅,減少漏稅的情況,提高政府博彩稅收;

    四、由於賭場的利潤來自於博戲賠率與實際機會率的不相等,因此公平對於賭客來講,並不是要求博戲賠率與實際機會率相等,而是其與賭場相比,雖然其本身是處於一個不利的情況,但仍有機會;而賭場亦不能禁止賭客在不影響賭局結果的前提下,通過助力提高獲勝的機會;作為管制機構則應該將博戲賠率與實際機會率控制在一合理的範圍內,以維護賭局的公平進行;

    五、對於互聯網賭場,由於其不受空間、時間以及人物的限制,因此發展迅速。在美國、澳洲禁止互聯網賭場的情況下,澳門有其競爭優勢,因此應將其合法化,納入管制之中。而作為日後發展、管制的原則,必須使博彩監察機構成為互聯網賭場與賭客之間的中間人,以保證雙方嬴時都能得到應有的彩金。

    六、為了在吸引賭客,特別是豪客與防止洗錢中達致平衡,僅在對資金來源可疑的情況下,須對其提報,而不是如美國採取超過一定數額即要進行紀錄的政策;

    七、對於賭場的經營者採取嚴格的審察,但以澳門是兩岸四地中唯一可經營合法賭場這一優勢,不難吸引國際財團前來澳門經營賭場,而從吸引賭客和日後賭博所牽涉到的法律問題,仍以吸引不同國家和地區的賭場經營者為最佳目標;

    八、為了使博彩監察機構能夠積極、主動地參與管制工作,同樣也必須維護其本身的“公平”及完善自我監管制度,應賦予其足夠的立法權、獨立行政與財政制度以及准司法性,使其能對澳門在成功發展成為“社會賭博”中心後,由於“流動人口”的必然增加,即使“犯罪率”保持不變或降低,總體犯罪數目仍可能會有所增加這個現象有一個更快、更全面的了解、反應和處理,以盡量避免總體犯罪數目的增加。同時亦給予其合理的收入,也就是將收入與博彩收益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