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賭博與犯罪


雖然在過去一段時間里,由於爭奪賭場利益導致澳門的治安惡化,使人認為博彩業與犯罪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繫,但從前面的分析中,我們知道導致這些犯罪的原因是法律不合實際需要,假如賭債一早為法定之債,可以通過法院追討的話,就不會有那麼多的“非法禁錮”。

沈弘毅先生在〈〈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一文中對“賭博與犯罪”這個問題亦有提及,並綜合了這個問題的正反兩種觀點。在其中否定立場的觀點中列舉了一份一九九七年十二月由“美國博彩業協會”資助,而由前任伊利諾州警察局長、現任執業律師的Jeremy Margolis 所編撰的研究調查報告-〈〈合法賭場與犯罪:證據之分析〉〉(〈〈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254),該報告表示“博彩業與犯罪之間並無直接關聯性,而且,有合法賭場之地區與無合法賭場之地區,二者之治安一樣良好。研究報告還顯示:許多地區在允許設置合法賭場後,犯罪情況並未惡化,甚至有些地區之犯罪案件及犯罪率還下降。

該研究報告調查範圍幾乎含蓋全美國所有允許設置合法賭場之地區,該研究還發現:若某地之犯罪情況於允許設置合法賭場後不幸發生惡化之情勢,此一惡化之原因“並非直接來自於合法賭場,而是因為外地之遊客大量出入該地,而對當地治安構成威脅之故”。該研究還表示:“事實上,任何能吸引大量外地遊客進出任何地方之‘事物’,都將會對當地造成‘犯罪增加’之結果。換而言之,無論是迪士尼樂園、大型購物中心或合法賭場,當其被引入某地時都會發生上述情況”。

該研究報告並表示:一般“反賭人士”常常引用美國聯邦調查局之〈〈犯罪綜合報告〉〉來支持他們的“反賭立場”。就以新澤西州大西洋城為例,“反賭人士”多引用〈〈犯罪綜合報告〉〉之數據宣稱該州從一九七七年允許設置合法賭場,直至一九九零年為止,犯罪率共增加百分之二百三十。但是,該研究表示其中之玄機在於:該州之當地居民加上外地遊客所得出之“每日平均人口”於同一時期內增長了三倍之多。

該研究解釋說:許多“反賭人士”會比較新澤西州大西洋城於允許設置合法賭場前後之犯罪率大幅轉變,但是卻不告訴大眾由“每日平均人口”超過十二萬人所為之犯罪,與當年僅有三萬七千當地居民所為之犯罪,在數量及比率上,本就有极大之差異。所以,“反賭人士”所聲稱之大西洋城於設置合法賭場後犯罪率增加一事,其實係“未將‘犯罪率’與‘流動人口增加’間之‘關聯性’考慮在內所致。”事實上,當地自一九七七年允許合法賭場開設之後,“當地居民之犯罪率”及“被害風險”,遠比合法賭場得以開設之前還要低。該研究報告並表示:在分析過一些已經“賭博合法化”地區犯罪率增加之情況後,發現在計算“賭博合法化後”之犯罪率時,倘採用“每日平均人口”加入計算後,該地區之“實際犯罪率”將會下降。

此外,該研究報告還討論到“賭博業”與“組織性犯罪”間之關係,並表示“組織性犯罪”對於現今已經現代化、且受嚴格管理之“合法賭博企業”而言,不再具有任何影響。一九七零年代末期,美國各州政府強大之公權力與大型企業之結合,形成“組織性犯罪”對於“合法賭博業”之幕後操控力;而社會大眾從此則將“賭博業”與“組織性犯罪”聯想在一起。然而,現今之“合法賭博業”係受到政府“多層面之保障”,以杜絕任何妄想涉足“合法賭博業”之“組織性犯罪”。而且,“保障之層面”有下述三項:

一、“政府管理”-其目的在將賭博業置於大庭廣眾下,接受檢察。

二、“公開持有”-將“賭博企業”之所有權化為股票,經過自由市場運作之後,將股權分散至社會大眾手上,“賭博企業”並且必須接受美國〈〈証帣交易法〉〉及“証帣交易委員會”之嚴格監督管理。

三、“民意”- 社會大眾經由公開之資訊管道明瞭上市“賭博企業”之運作狀況,並得依法令之規定行使股東權,足以使得“賭博企業”之經營者心生警惕、不敢造次。

現在在美國許多賭場為上市的公司所經營,如Bally Manufacturing、Hilton Hotels Corporation、Ramado Inns、Holiday Corporation均有廣大及優秀的聲譽。(〈〈賭博性娛樂事業的發展趨勢及其影響之探討〉〉,曾紫玉,P20)

根據該報告的結果,在澳門成功發展成為“社會賭博”中心後,由於“流動人口”必然增加,即使“犯罪率”保持不變或降低,總體犯罪數目仍可能會有所增加,明確了這一點,可為日後澳門博彩業免去不少不公平的指責,而且博彩監察部門及治安部門亦可事先作好準備,盡量減少總體犯罪數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