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探討日後澳門博彩監察機构的地位和職權


    即使在確定了博彩管制法律的內容,以及對博彩業參與者進行管制後,仍必須對博彩管制法的立法者和執行者進行管制,以求達到立法者能確實制定符合博彩業實際發展的法律,而執法者亦能確實執行這些法律。

一、確立博彩監察部門的獨立性

    在之前的澳門政府行政架构中,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是隸屬經濟事務政務司下的一個司,在現行特區政府的行政架构中,博彩監察暨協調司仍是隸屬經濟財政司,其地位並非獨立。本人認為日後博彩監察機构的地位應轉變成一個獨立部門。從行政管理學的角度來講,獨立機构的作用,大都是為了控制某一方面的經濟活動或社會活動,需要執行公平的政策,不受政治的影響,所以法律給予它們一定的獨立的地位。例如,從組織的觀點而言,以美國聯邦政府中獨立的行政機构為例,可以將獨立機构分為三類:

(一)、部內的獨立機构

    它們存在於部內,不能完全擺脫部長的影響,但是法律給予它們很大的獨立權力,在一定的範圍以內可以單獨地決定政策。部長對它們的控制不能像對部內其他單位一樣廣泛,例如食品和藥物管理局存在於衛生和公眾服務部,職業安全和健康局存在於勞動部。它們的負責人是獨任制,也有採取委員會制的,例如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存在於衛生和公眾服務部。這些機构的負責人,或者由部長任命,或者由總統任命,總統對他們有免職權。

(二)、隸屬於總統的獨立機构

    有些行政機關對部完全獨立,但是仍然隸屬於總統所領導的行政部門。它們的負責人由總統任命和免職,它們的活動直接向總統提出報告。法律設立這類機构可以避免受部的組織的傳統習慣的束縛,或者由於它們的活動具有跨部的性質,例如環境保護局,國家航空和宇宙空間局屬於這類機构。

(三)、獨立的控制委員會

    這類機構和上述二類機構最大的不同,是它們不隸屬於總統所領導的行政部門。它們在對總統的關係上具有獨立性質。前兩類機构只是對部的獨立,不是對總統的獨立,這類機构對部和總統都具有獨立性質。這類機构最主要的有:州際商業委員會,聯邦貿易委員會,證券交易委員會,國家勞動關係委員會,聯邦電訊委員會,聯邦儲備係統,聯邦海事委員會,批評這類機构的人稱它們為聯邦政府中無頭的第四部門,即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部門。

    在上述三類獨立機构中,前兩類機构仍然屬於總統領導的行政部門。總統對它們管轄的職務可以要求其負責人提出書面意見,進行監督。總統對它們的負責人有免職的權力,除法律有特別規定以外不受限制。它們的獨立地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總統的控制。但第三類機构由於對總統獨立,具有很多特點:l、權力混合。獨立控制委員會同時行使立法、行政、司法三種權力。2、獨立地位。獨立控制委員會的獨立主要是對總統而言,在受國會和法院的控制方面,獨立控制委員會和其他行政機關沒有區別。總統對獨立控制委員會的控制權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總統對於獨立控制委員會的委員,不能像對待部長一樣任意免職。獨立控制委員會單獨決定政策,不對總統負責。獨立控制委員會的獨立地位受到最高法院的支持。因此獨立的控制委員會有以下的優點:(1)、擺脫政治影響。獨立控制委員會管轄的事務具有專門性質,由專家處理,避免政治影響。總統對委員不能任意罷免,委員作決定時不受政治影響,可以按照專業知識客觀地處理問題。(2)、準司法權。獨立控制委員會對違法行為具有裁決權力,行使準司法權的機關必須不受外界影響,行使準司法權力不受外界幹擾的關鍵問題是在程序上設立保障,裁決機關的隸屬關係不佔重要地位。(3)、政策的一貫性。政府控制權力嚴重影響私人的權利,需要保持政策的一貫性。獨立控制委員會採取合議制,一切決定需要多數委員同意,容易保持政策的一貫性。相反獨任制機關由一個首腦作決定,政策的變動性大。

    在對內華達州和紐澤西州的博彩管制機構進行比較後,可知兩州的博彩管制機構均屬獨立機構。因此,為了保證日後博彩業的發展能擺脫人為因素及政治的影響而保持政策的一貫性,博彩監察機构日後在行政架构中應處獨立的地位就顯得非常重要了,一如現在廉正公署。由於新的博彩監察機构是針對開放博彩經營權而設立的,因此從現在的專營權過渡到日後的開放經營這段過程中,是現在的博彩監察暨協調局作為日後的博彩監察機构,還是過渡期內的博彩活動仍由博彩監察暨協調局負責,但同時成立一個籌備部門,為日後的博彩監察機构作準備,及負責新賭場的設立工作。這個問題,已超出本文的討論範圍,本人傾向于採取後一種的形式,好處是該籌備部門可專心處理日後博彩業開放的準備工作,以及可擺脫之前“執法不力”的影響。

二、確定博彩監察機构的收入與博彩稅掛鉤

    現在各國對公務員普遍採取“高薪養廉”的政策。現在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內的工作人員雖然比其他部門同級工作人員的收入要高,但以一有限的收入去面對賭場巨額的金錢流通,且無法將自己的工作成績與自己的收入掛鉤,難免會有人意志低沉,甚至走向違法。因為博彩業的利潤實在太大了,即使只要用百分之一、二的利潤來賄賂已十分可觀。為能使該部門聘用到在各個專業方面最優秀的人才,同時防止工作人員的受賄、違法,因此該部門的工作人員必須要有足夠吸引力的收入。因此,將薪金與業績即政府的博彩稅收入掛鉤是最好的辦法。按博彩稅收入的一定百分比作為該部門的運作資金,另一方面受其監察的博彩經紀、財務公司亦必須向博彩監察機构繳交費用,這筆費用可通過博彩經紀及其所組成的公司的個人所得稅、營業稅和經營執照費的形式收繳。而由於該部門的收入與工作的成果即澳門博彩業的整體收益掛鉤,因此該部門必將採取使賭客、博彩經紀、財務公司與賭場的利益達到平衡並至最大化的政策,以保證澳門博彩業朝著“社會賭博”這個方向發展而不會偏幫任何一方,同時使賄賂變得困難及高成本。

    雖然這種將薪金與業績即政府的博彩稅收入掛鉤的作法可能會引起某些人士不安或指責,但這和新澤西州從“合法賭場”所繳交之“法定規費”中,撥款給“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及“賭博業監察處”是一樣的道理。

三、確定博彩監察機构的權限

    在內華達州內,立法權屬於內華達州議會;行政權屬於政府行政人員;審判權屬於州法庭;而管理權乃屬於委員會。各機構之權力彼此互相協調,才能達成最佳化的情形。而該州之管理機構成立的原因大多可分為五點說明:

(一)、因為立法個體本身不可能建立非常詳細的法條,因而需要管理機構的協助;

(二)、立法機構並非天天開會,而規則訂定後會因不確定因素而變動,因此管制機構可以應付此不確定性的變動;

(三)、部份規則的訂定與管制爭論的解決需要靠專家的協助; (四)、管制機構固然重要,但另外政府的三大權利仍不能放棄,彼此協調才會使管制機構發揮功效; (五)、其實管制機構本身就是立法權利的委託。 由此可知,管制本身不同於立法,後者乃有立法機關的協助,管制是配合立法命令來建立更詳細的規則與指標。除此之外,“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法”賦予“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有權頒布“賭博業”之相關管制規定,以詮釋及執行該法律,獨立具有“行政管理”及“準司法”雙重性質。;新澤西州“賭博業監察處”隸由於屬於“新澤西州檢察長辦公室”,更具有比一般獨立部門的准司法性更強的司法性,使其能對違法事件更快作出反應。

    由於日後澳門博彩監察機构所將面對的是一個涉及巨大利益的行業,不但牽涉到的層面將更廣,而且博彩的內容、形式亦將不斷發展。比如互聯網上的賭場已存在了一段較長的時間,但澳門現在的博彩管制法仍無法監管互聯網上的賭場,即使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要申請開辦互聯網上的賭場的話,暫時無法可依。另外由於日後所面對的賭博犯罪行為將不斷推成出新,因此其除了作為一個獨立機構,取得建立管制條例的立法權限外,應仿傚新澤西州的博彩監管部門同樣具備一定的司法性,使博彩監察機构除能迅速地制定合適的管制政策外,對於賭客、賭場、賭場工作人員、博彩經紀以及財務公司的違法行為也能迅速地作出處罰。

    除此之外,開放博彩經營權後,新的賭場極有可能都是新建的,要在短時間年建造出世界級的賭場,時間是很緊迫的,因此更加需要行政部門高效率的配合。為此,政府應賦予博彩監察機构或籌備部門獨立地位之外,還應授予其對賭場的建設的監理權及其各種設施啟用的最後批准權。當然,博彩監察機构或籌備部門亦必須對此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比如賭場的建造,就建築物本身而言,必須得到土地工務運輸局的批准後才能開工,最後在得到一個由多部門組成的委員會的審批同意後,建築物才能起用。為了避免在其過程中人為因素的影響,博彩監察機构或籌備部門應獲授權取得土地工務運輸局和委員會權利,決定賭場的開工與啟用,而監察機构或籌備部門則可提高顧問公司或下設專責部門對賭場的建造進行審批。雖然有“黑箱作業”的嫌疑,但由於有權限的機构仍能對自己管轄的內容提出異議;以及博彩監察機构最終須對其行為負責,且由於日後該機构的收入與博彩收入掛鉤,因此增加工作人員現在故意犯錯的機會成本。由於博彩監察機构或籌備部門負責賭場的施工,使其在賭場未開始時就有一筆監理收入,而這筆收入將成為營運資金,使該部門從一開始就是一個行政與財政獨立的部門。

四、確定對博彩監察機构人員的管制制度

    Stigler認為為了執行管制政策,我們會撥出經費成立管制機構,而有了許多的管制機構後,就會產生一群管制委員。如果想要管制政策能有效地執行,則對每一位管制委員皆須有下列之條件:管制者必須具備足夠的資格條件,或至少可以完全符合資格條件。如果政府願意的話,可以雇用具有專業知識的熟練技術人員,也可以說服管制者勤奮工作,並且表現出良好的職業操守。當然,在這些方面,政府也有可能不成功,但是,一般追求利潤的機構亦然,只要政府願意支付市場費率,就有同樣機會僱用到能力高超的人員。

    管制者有足夠的誘因存在,因一個有理性的人必定受到誘因體系的引導,不管個人的喜好為何,如果某些行動會招致刑罰,人必然敬而遠之,而如果能帶來豐厚的報酬,則必然趨之若鶩。因此,一個有效率的執行系統,必須給予管制者明智的指引,告訴他們什麼事情是好,而且重要的,什麼事情是全然有害的。但是價值系統或誘因體系時常有著極大的偏誤,這並不是管制者的錯誤,而是建立這些誘因系統的立法者與行政者的錯誤。例如管制失敗對管制者而言,雖非完全免費,但是卻很少負擔其全部的成本,故應該使管制者具有足夠的誘因將錯誤減至最少。

    應稽核管制者,以減少某些類型的錯誤。對於管制機構的檢查,主要是來自所管制的產業或活動,可發現強烈而持續的經濟利益和密集知識之結合一而知識,當然是經濟利益的一個結果-由而保證了密切、深入的鑽研和繼之而起、強有力的法律及政治活動。這是項很好的檢查,但是,這種檢查只針對了管制中某些類型的錯誤。

    因此,該作者提出四點建議:

(一)、徵召那些對於違規情形知之甚詳的人,加入制止違規的行列。

(二)、對執勤表現愈優異的人,給予愈高的獎酬,對於違規案亦應依照其所造成的傷害程度來處罰。

(三)、如果公職機構在強制執行法規時有私人部門與之競爭,則在實施過程中,他們會彼此稽核。

(四)、任何發現管制失靈的人,都應該可以直接介入管制的執行過程。

    在美國,關於“合法賭博業”之經營過程是否公正,一向是社會大眾所關注之議題。政府對“合法賭博業”之監督管理,有時會被實際執行之官員所蒙蔽,如:各州“賭博業主管機關”之監管官員,為了其未來離開公職後之前途著想,可能會蓄意偏袒某些“合法賭場”,因為“合法賭場”的確能對其提供遠遠高於公家薪資之待遇及福利。然而,“賭博業主管機關”之公務員於辭職後,轉而加入“合法賭場”---亦即所謂“旋轉門現象”,並非一無是處。例如:“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就鼓勵其轄下之公務員---“調查員”及“稽核員”---於離開公職後,加入“合法賭場”之所有從業人員,均能熟悉該州極為獨特、又很複雜之賭博相關規範;所以,“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就成為該州“合法賭博業”經營管理人才培養之重要來源。但是,相反地,倘若一名負責監督“投幣式賭博遊戲機”之“研發實驗室”之“州政府調查員”,基於其職務之便,而知悉“投幣式賭博遊戲機”內部之某種機密或特殊功能後,將其運用在自己從事賭博活動時,該調查員就成為一名“詐欺者”,將會觸犯該州刑事法上之“重罪”,並被列入該州“黑名單”中,從此不得再進入內華達州之任何“合法賭博機構”或“合法賭場”。

    至於澳門對此亦可採取相類似於內華達州的規定,即一方面不允許監管機構的人員利用自己所知道賭博方面的秘密進行賭博,另一方面則允許監管機構的人員在離開監管機構後可加入賭場,同時採取Stigler的建議,加強對管制者本身的管制。在收入與博彩稅掛鉤的情況下,在職的博彩監察機構人員的收入將不會比賭場所提供的收入低,因此其未必仍有興趣前往賭場工作,而且由於任何發現其犯錯的人都會取而代之,使該等監察人員會自我約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