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探討日後澳門博彩業的宏觀管制政策

    在知道了造成澳門現行博彩業管制政策為“法令執行不力”的原因後,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法律方面存在的問題,使從業者、執法者都有法可依。

一、管制目的

        參考美國內華達州與紐澤西州的博彩立法目的,日後澳門博彩業的管制法規應達到以下几個目的:
(一)、通過立法確認博彩業對澳門經濟的重要性,而為了博彩業的可持續發展,在廢除博彩專營權後的一段時間內,澳門的博彩業應採取寡頭壟斷的經營模式 ,以確保政府在博彩稅收方面有一個穩定的收入、博彩業經營者之利潤以及賭客的權益得到保障;(二)、為了維持公眾相信博彩業是在誠實、公平、公正的情況下經營,必須對參與博彩業活動的人、事、物加以嚴格管制;(三)、在保障博彩業之債權人權益的同時,博彩業應遠離“犯罪”及“賄賂”之類的事情。
    這就是日後澳門博彩業管制的宏觀目的,而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就必須對法律所管制的內容加以明確。

二、管制內容

    為了達到上述的目的,以及使其管制法的內容針對澳門的實際情況,日後澳門的博彩管制法應包括以下几個方面:

(一)、確定一個執照只能經營一間賭場
    由於澳門博彩專營合約將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卅一日結束,對於日後澳門博彩業該採取什麼樣的經營模式,現在無論是社會輿論還是經營者本身似乎都相信開放專營權已屬必然,問題只是賭場數目的多寡。在一九九七年公佈的〈〈澳門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約〉〉內澳門有九個娛樂場即賭場,分別為:葡京娛樂場;澳門皇宮娛樂場;回力球娛樂場;金碧娛樂場;東方娛樂場;金域娛樂場;凱悅娛樂場;凱旋娛樂場及假日酒店娛樂場,而在回歸前又有兩間新的娛樂場開始運作,分別是皇庭娛樂場和一間以私人會所性質的勵駿會。
    對於擁有專營權的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來講,在澳門地區所經營的娛樂場均應屬於該公司,而不應由其他人士經營,但是從一些報刊雜誌上可知,無論是賭場內的賭廳還是上述的某些賭場均非屬於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雖然如此,澳門旅遊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亦曾在報紙上對此作出澄清,隨著澳門博彩專營合約於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卅一日結束,事實到底是怎樣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在日後發出“博彩許可執照”時必須確定該執照僅屬經營者所有,且僅在某一確定的地方有效。
    這樣規定的主要好處是,為了避免開放博彩業,引入競爭會對博彩稅的收入造成影響,將現在的博彩稅由日後的經營者平攤,作為每年的執照費用,即可消除這個顧慮。而現在的賭廳日後如繼續存在,在寡頭壟斷的情況下,應可視為股份參與的經營方式,而不會與經營合約相違背。

(二)、確定“拉斯維加斯式”賭場環境
    將澳門的賭場與美國的賭場進行比較時,很容易發現,美國賭場內不見賭客蜂擁地擠在賭桌前的情景。一般人的反應即認為亞洲人較美國人愛賭,卻忽視了造成這種現象的真正原因──美國只允許坐在賭桌旁的賭客下注。這樣的規定對於賭場、賭客和政府有以下几個方面的有利之處:
    1、能使賭客在一個安靜的環境中進行賭博。由於現在澳門的賭場允許站在賭桌邊的賭客也可以下注,比如在二十一點的博戲中,賭客須對是否再要牌做出決定,在有“搭台”的情況下,由於所做的決定一般是由下注額高者所做的,因此往往是坐著的賭客要聽站著的賭客話,因而賭客之間容易產生矛盾。
    2、使賭桌數量與該賭場的可能市場占有率成正比。由於只允許坐在賭桌旁的賭客下注,使每張台同時下注的人數受到限制。因此,賭場為能容納較多的賭客,希望在日後的博彩市場中占有較高的市場占有率;降低每年執照的平均成本,只有增加賭桌數目,亦即增加賭場的空間,這樣作的好處是除了增加賭場的占地面積外,政府即使不要求賭場聘用較多的人員,但賭場也必會自動聘用較多的人員,從而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
    3、易於賭場和監管機構進行監管。在世界各地的賭場,為了防止荷官、賭客的作弊和偷竊行為,每張賭桌都有几支攝像機從不同的角度進行錄像,各種的作弊和偷竊行為都會被拍攝下來。因此將進行博戲的賭客限制在賭台的範圍內,對於賭場和監管機構進行監管來講都會較為方便。

(三)、確定公平的博彩規則
    針對現在澳門博彩業中博彩的賠率與理論上的賠率相差甚遠,以及遠比國外賭場的賠率為低的情況,在實行寡頭壟斷的產業結構下,為了在保障賭客利益的同時,使賭場仍保持一定的改變競爭策略的能力,如對某些賭客提高賠率。因此,政府須對各種博彩規定法定的最低賠率。同時由於賭場的收益是來至於博戲的扣除率,為了保證賭場能有一定的利潤,以及避免在日後不可預見的情況下,賭場之間通過提高賠率來相互競爭,因此政府亦必須對各種博彩規定法定的最高賠率。
    除了對各種博彩規定法定的賠率外,在博彩規則方面也要作出一些規定。現在各地的賭場都禁止“分析有關賭局結果之機率,除賭場允許外,禁止分析賭局”。如〈〈美國內華達州賭場管制條列〉〉內關於賭博犯罪的規定“以電腦為助力,原則上法律上不允許以電腦來幫助獲勝。”但這一規定存在兩方面的問題:1、由於現在在互聯網上有許多虛擬賭場,他們均聲稱賭局是公平的,但對於互聯網上賭場來講,虛擬賭場並不知道賭客是否有用另一部電腦作為輔助工具。既然虛擬賭場的賭局是公平的,和真實賭場的博彩規則一樣,即賭客可以利用電腦幫助獲勝。那麼,既然虛擬賭場並不禁止也無法禁止賭客利用電腦幫助獲勝,為何真實賭場卻對此加以禁止;2、從賭博的定義中我們知道“賭博是自願、隨機和公平的行為”,即賭博的結果全憑機會,因此利用電腦只是能提供一個獲勝機會的概率,並不代表一定會嬴,如英國“一九八一賭場與投注法案”對賭博的定義為:“參與某種結果不特定之遊戲,靠機會之臆測及技巧以贏取他人金錢或有价物品。”因此,提高“靠機會之臆測及技巧”並不應該構成賭博犯罪,反而是一個公平的賭博所應該保障的。因此,賭場為了“更公平”則可提高計算獲勝機會概率的難度,如在二十一點中增加牌的數量、改變輪盤的傾斜度,而不應該禁止賭客利用本身的“智慧“提高獲勝機會率。維護“賭博的公平”這一點可從下面美國內華達州最高法院裁決的案例中看出。

案例
    根據二零零零年四月二十七日的香港〈〈東方日報〉〉報導,曾經在拉斯維加斯多個賭場大殺三方的華裔賭神陳立真,雖然被賭場列入黑名單,但他利用一本玩具護照成功進入當地的蒙地卡羅賭場,並以“算牌術”贏得四萬多美元後,始被揭發,他與賭場展開長達三年的訴訟,卒取回本利共八萬四千美元(約六十五萬五千港元)。
    三十四歲的陳立真擁有兩個電腦學位: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電腦學士及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電腦碩士,現職巴沙迪那噴射推進實驗室(JPL)電腦程式設計師。由於陳精通算牌及賭博,故此業余時間,經常與二十多名“志同道合”的友人前往全美各大賭場大顯身手,憑著他們高超的算牌技術,每次出動均大有斬獲,故引起美國賭場注意,早已將他列入“不受歡迎客人”的黑名單。
    熱愛挑戰自己“算牌”技術的陳立真,三年前進入拉斯維加斯蒙地卡羅賭場時,為避免遭到驅逐,於是利用一本假護照成功換取四萬四千元籌碼,他第一次連續在賭桌上賭了七小時,出場休息後又返回賭桌,直至他錢愈贏愈多,連本帶利贏取八萬四千多美元時,賭場職員始認出他是黑名單內的算牌高手,並要求他中斷玩牌。不過當陳準備將籌碼換回現金時,賭場職員再揭發他持假護照,故決定將有關款項沒收。
    陳立真對蒙地卡羅賭場的做法十分不滿,透過律師向賭場追討八萬四千美元,他的理由是他所持護照是當時根本不存在的國家名稱“BURMA”,即緬甸的舊稱。他認為自己自始至終並未因持有該本假護照而觸犯任何罪名,這本假護照只可視為玩具式的假文件,甚至在賭城可隨處買到;加上賭場在換籌碼時未有查核護照發證機構是否虛構國家,卻在客人贏錢時沒收本利,並不合理。
    賭場與陳立真的訴訟長達三年,陳雖然獲內華達州賭博控制委員會裁決,發還他四萬四千元賭本,但他仍不服,轉循司法途徑提控,聆訊於上月九日進行,並於日前在內華達州最高法院裁決,判陳得直,可取回本利共八萬四千美元。
    最高法院的裁決指,陳立真成功贏取巨款是因為他賭二十一點的技術,並非他未表明真正身分;假護照雖然令他成功進入賭場,並換取四萬四千美元籌碼,但不能令他贏錢。另一方面,賭場要求換取一萬美元籌碼賭客要出示護照,是根據法令的規定,並不是用以決定賭客是否算牌高手,而且整個事件中,無法證明賭場因陳使用假護照而遭損失,故此判以陳獲發有關款項。
    對於案例中所提及的“算牌”是一種混合記憶力、快速加減法及計算機會率的賭博方法,通常運用於“二十一點”賭局中,玩家若能掌握這種“數學程式“,便能夠有較佳的“贏錢機會”。由於“算牌”沒有使用任何輔助工具,又不會與其他人串通,故不涉欺詐,不算“千術”。
    當進行“二十一點”時,“算牌高手”只要不斷記下曾經出現的紙牌,便可計算出莊家發牌點數大小的機會,斷定勝出賭局的機會率,然後下注。由於經過精心計算,故只要計算正確,勝算大大提高。
    世界各地的賭場,都會想盡辦法應付“算牌高手”。而最簡單有效的方法,就是增加紙牌數目,令機會率與現實出現較大的偏差,即可減低“算牌”的準確性。例如澳門的賭場,除了用六副牌之外,每局到莊家要牌時還要“消牌”,即將一隻牌“不露光”放入牌箱,此舉可令“算牌手”更難捉摸牌路。
    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由於內華達州〈〈美國內華達州賭場管制條列〉〉僅將“以電腦為助力,原則上法律上不允許以電腦來幫助獲勝”視為賭博犯罪的一種(該條列第十四條第一款第D項),而且“業者不得與賭場委員會所舉“不適當對象”(如有犯罪行為者、聲譽欠佳者)從事交易”(該條列第十條第四款第B項)。因此內華達州最高法院這個案例中並不阻止被賭場列入“不受歡迎客人” 黑名單的人士進入賭場,同時也不禁止以本身的“技術”幫助獲勝,這種保障賭客-即使是被賭場列入“不受歡迎客人”黑名單中人士的賭博權益的作法,的確是值得澳門立法者、執法者以及賭場經營者所應該學習的。
    因此明確博彩規則,維護賭博的公平進行,保障賭客的權益,對日後澳門博彩業的發展都是非常重要的。

(四)、確定博彩稅稅制及稅率
    博彩事業的租稅負擔是一種隱含稅,屬於一種自愿性稅收,有別於一般具有強制性的租稅,是人們在進行消費性行為時,無意中不知不覺地繳了部份的租稅負擔,因此,其稅賦之抗拒力很小,徵收簡便易行。正是由於博彩業能為政府提供巨額的稅收,所以各國才會允許博彩業合法化。
    在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與政府所簽訂的專營合約內規定:博彩特種營業稅是按經營博彩毛收入的百分比計算的,由一九九七年開始博彩稅為經營博彩之毛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一點八,是採取簡單稅制。而英國和美國對於博彩業是採取量能課稅的原則,即收入較多者適用較高稅率,且是按賭場的毛收益的多寡采累進稅制。
    由於現代賭場經時代的演變,賭場自遊戲中心轉變成為一種商業活動、休閒活動,成為現代社會體制下的一環。美國內華達州一九九二年在法規中對“Casino”所下的定義:“於室內進行賭博性活動,除此之外,尚包含酒吧台、雞尾酒交誼廳、提供多種娛樂項目式其他與賭賽同一地的設備。”因此Casino─賭場是具備綜合性大型娛樂博彩性場所。由此可知,假如一間賭場所經營的不僅包括博戲活動還包括其他經營項目,如酒店,餐廳等時,該公司所繳交的稅項將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也是最主要的部分就是與博戲的毛收益相關的博彩稅,另一部分,就是在扣除了博彩稅或執照續期費後的收益,與一間普通商業機构無異的營業稅。採取分兩部分抽稅的好處是:對政府而言,採用毛收益稅的好處是:不用擔心經營者用增加支出的方法來達到逃漏稅的目的;而對於經營者來講,由於博彩稅的稅率遠比營業稅率為高,從而使經營者在如實填報時,為一些普通的商業行為而支付較高的稅率,減少經營者的合理利潤。因此賭場公司是否賺錢,不但與博彩收益有關,還與其經營成本有關,在此情況下,賭場控制經營成本就成為了是否有盈利的關鍵。如八十年代,美國拉斯維加斯的賭場當時所採取的市場策略是提供便宜的酒店和更便宜的食物,這樣一來,不僅產生禁賭人士所批評的“蠶食鯨吞效應”,而且對於賭場賭場來講,吸引了它不想要的顧客。但是現在的拉斯維加斯反道而行,改走高檔路線,如以每位收費二十美元的餐代替每客三元九毫九的廉價自助餐;以歐陸風情取代俗不可耐的刺目霓虹燈。如希爾頓酒店集團正在建造一個小巴黎,耗資約六億美元。它的行政總裁說:“拉斯維加斯的特色仍然是賭業,但是把客房贈給賭客的日子已一去不返”。
    參考美國及歐洲的博彩稅的稅率:內華達州維持全球最低的稅率,僅對賭博性娛樂事業抽百分之六的稅,新澤西州及密西西比州百分之八、克羅拉多州、愛荷華州及伊利諾州為百分之二十,澳洲百分之卅五、歐洲百分之五十以上、有的地方甚至高達百分之八十。 澳門博彩稅的稅率為百分之三十一點八,顯然是有上調的幅度。在現在的稅率下,經營者所得比政府還要多,但卻不必為由於博彩業而造成的社會責任支付任何費用。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收益,近二十年總計高達九百三十五億元,而同期澳門政府博彩稅的收入為三百七十八億元。 同時澳門賭場還有一項大收益,就是索取賭客茶資,該公司每年收的“茶資”估計數十億元。約占總收入四分之一,較博彩稅略低,但沒有計算在總收入之內。 而這個“茶資”雖然屬賭客的打賞,由於其的取得多數並非出於賭客自願,而是由荷官強取,因此惹來很多的指責。對於日後的博彩稅,一是維持按博彩業的毛收益計算;二是在扣除了執照費、毛收益稅後的營業稅,而賭場的“茶資”收入應計入毛收益內,因賭客的打賞大多是賭客嬴錢,即賭場輸錢的情況下給的,因此是賭場的額外收入而應計入毛收益內;三是稅率要大幅提高。只有這樣政府才能有足夠的收入進行各種建設,而不是靠在合約內要求經營者進行各種的建設。在合約內要求的作法,使政府的稅收不但不能增加,反而使各種建設的收益歸經營者,但卻給人留下一個政府必須靠賭場經營者的印象。
 
(五)、確定博彩業的智能化制度
    為了能避免賭場在申報毛收益時弄虛作假的情況,防止賭場經營者向監察機构或人員的行賄以達逃稅的目的,為了減少這種人為因素,政府通過監察機构進行監察時,應儘量減少派監察人員實地監察,而應利用科技進行監察。為了使監察工作儘量減少對賭客和賭場造成影響,防止監察人員貪污舞弊,同時又可獲取賭場輸贏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準確數據,從而使賭場的毛收益的計算準確無誤,應在傳統的賭桌上,在荷官和每一賭客處,增添一個獨立的輸入器、顯示器,以記錄賭客每一次下注的金額並顯示輸贏的結果及彩金。同時,每個賭客都必須擁有一張智能卡,用來記錄下注的金額、輸贏的結果及彩金,而這些資料必須同步輸送給賭場及監察機构。
    這樣做雖然會增添荷官和賭客的麻煩,甚至會被認為侵犯賭客的私隱,但這張智能卡的作用,對於任何一方面來講都是利大於弊的。首先對於賭場來講,不但可避免荷官有意或無意的犯錯,特別重要的是,賭場可知道每個賭客的來源、賭博模式,有了這些資料,賭場才能制定出相適應的推廣策略,同時根據每個賭客的記錄給予賭客不同的優惠。因為在賭場內,顧客的身分地位,是以他在賭桌上的賭注金額的多少來決定的;對於賭客來講,即使在賭場內的不同處進行博戲,通過智能卡的記錄,仍可使賭客取得應有的優惠。因此,這張智能卡不但是記錄的工具,更重要的還是賭客身份的象征。對於參加賭團的賭客,智能卡的作用就更大了。由於參加賭團的賭客是靠預先購買泥碼取得各種優惠的,購買泥碼對賭團的經營者來講,可避免賭客在取得優惠后,實際並不參與賭博,或賭注不夠取得優惠的要求;對於賭客來講,假如其運氣很好,一直贏的話,即使其賭注已足夠取得優惠,但由於泥碼無法兌換成現金,因此,要麼一直賭到輸光泥碼為止,要麼將泥碼帶走。但是通過使用智能卡,賭客的總投注金額一目了然,賭團、賭客之間的矛盾也因此得到解決。即使賭客不愿持有一張個人的智能卡,賭場則可提供一張臨時卡,僅供計算該賭客的輸贏狀況。智能卡的使用也有利於政府的管理,由於每張賭桌賭客的輸贏狀況都匯總到荷官處,而每張賭桌的的輸贏狀況匯總起來就是賭場的狀況,監察機构便可準確地知道賭場的利潤,從而準確計算博彩稅,從根本上解決了禁賭人士所擔心的無法準確地計算博彩稅的問題。

(六)、確定互聯網賭場的合法地位及管制原則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現在在互聯網上有許多虛擬賭場,由於賭客前往這些網上賭場不受時間、地點的限制,因此互聯網上的賭場發展迅速。關於互聯網上進行賭博的問題,由於各國對此看法不一。在美國和澳州這兩個主要的博彩國家,政府正準備禁止“迅速發展的互聯網賭博”,澳州準備禁止的原因是“雖然賭博是澳洲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沉迷賭博已影響到數以萬計的澳洲人和他們家人的生活。由於電腦互聯網可以全日二十四小時深入家庭,這已造成問題賭徒數字有急劇上升的趨勢。” 雖然美國參議院於去年通過法案禁止在網上玩賭場式賭博,而眾議院亦正在考慮同樣的法案,但分析師表示,執行這種禁令將使執法機構防不勝防,就像打擊其他網路犯罪一樣,網上賭博很難偵察。 現在互聯網上賭場大部份都是在一些加勒比海不知名的島國註冊,本人認為美國和澳州所面對互聯網上賭場帶來的問題是由於這些賭場的對象包括該國本國人,而澳門互聯網上賭場的對象將主要是外國人,因此並不存在這個問題,這也是為什麼那些加勒比海島國會為互聯網上賭場註冊的原因。而且即使澳門不發展互聯網賭場,其他地區也會發展,與其讓別人發展,倒不如澳門自己發展。只要對其管制得當,在美國、澳洲禁止互聯網賭場的情況下,以澳門博彩業的歷史及其知名度,在互聯網賭場上必能取得競爭優勢,而對其進行管制的前提條件則是承認其的合法地位,使管制具有法律依據。
    除了合法化的問題外,互聯網上賭場的管制、保安系統都是賭客所關心的,保安系統屬技術上的問題,要解決不是很難,關鍵是如何進行管制,如讓賭客明白其在賭輸時一定會被扣帳的同時,也相信其在贏錢時一定能收到彩金,解決了這個問題,澳門的互聯網上賭場就能有建立自己的競爭優勢。本人認為要作到這一點,必須使監察機構作為虛擬賭場與賭客的中間人,所有虛擬賭場與賭客之間的資金轉移,即輸贏都必須通過監察機構才能成立。這樣作的好處是給予賭客信心,同時亦使政府可清楚的知道虛擬賭場的輸贏情況,便於政府收稅。
    確定互聯網賭場的合法地位還有一個好處是,由於其開設較為簡單,使取得賭場執照的公司在賭場建設期內即可經營互聯網賭場,以支付龐大的賭場建設費用和政府博彩稅。

(七)、確定對可疑的資金來源提報制度
    由於賭場每日都面對大量的現金流入和流出,而成為洗錢的最佳場所。為了防止利用賭場進行洗錢活動,各國賭場都對此進行規範。如〈〈美國內華達州賭場管制條列〉〉要求執照持有人應保存一切與課稅(最近五年)、規費項目有關之交易情形紀錄,以為年度監理處查核,在內華達州,法律明文要求於下列情形時“應”提供“交易報表”:
 A、賭場買回價值超過美金一萬元之籌碼。
 B、賭場接受超過美金一萬元之賭注而非該賭局習慣所常有。
 C、賭場發給賭客超過美金一萬元之籌碼。
 D、賭場代為保管超過美金一萬元之現金。
 E、賭場於任何賭局中收入超過美金一萬元之現金。
 F、賭場買回價值超過美金一萬元之其他賭場籌碼。
 G、賭場所賠之彩金超過美金一萬元者。
    而在澳門,根據第二四/九八/M號法令〈〈清洗黑錢〉〉規定,該法規適用於受博彩監察暨協調司監管之實體即賭場,在懷疑有人實施轉換、轉移或掩飾不法資產或物品之行為,賭場應就該等活動通知司法警察司,並知會有關監察當局。
    由於澳門賭場所面對的賭客主要都不是本地人,而且其中不少是豪賭之人,賭注上落以十萬計的亦不乏其人,因此假如像美國的要求進行紀錄,將不切實際。因此該法令並未像美國洗錢法令明確規定具體的數額,而是採取英國洗錢法令認為有可疑之交易,均須提報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