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現行澳門博彩業的管制政策
從上面對美國的主要博彩管制政策進行介紹後,我們可以發現澳門博彩業所採取的政策是“禁賭”、“法令執行不力”以及“容忍”的綜合。而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有法律、執法者、從業者(包括合法、不合法的經營者)和立法者這四方面的原因。而本節主要介紹現行澳門博彩業的管制政策、機構及其目的,以及形成“法令執行不力”的原因。
一、澳門博彩業現行的管制政策
雖然澳門政府設立博彩監察協調司,根據法令第十二/九一/M號,其下設的監察廳的有監察職能的人員“有權力和義務拘留違反法律和規章、其違例按規定應判處監禁的現行犯罪人……;拘留在法律規定的場所以外地點經營或進行博彩的一切現行犯……;拘留在博彩地點或與之有關地點從事高利貸活動的一切現行犯……”,並依〈〈非法賭博〉〉嚴禁非法賭博。但對於“嚴重擾亂了社會的穩定”的高利貸行為,正如上一章分析的,由於承批公司以及監管機關都明白博彩借貸對於博彩業的重要性,沒有博彩借貸就沒有澳門高博彩稅收。但礙於法律禁止博彩借貸這種行為,同時在收集證據方面的確有實際的困難,因此只有在有債務人對債權人提出控訴時,才會對此進行檢控。雖然這種“容忍”態度是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的一個辦法,因該司認為監管賭場秩序只根據一九六一年有關法例,並不適合九十年代的現實。(〈〈博彩業的發展和路向〉〉,劉品良,〈〈澳門回歸前後的問題與對策〉〉,P337)但對於存在於澳門賭場貴賓廳的外圍百家樂這種既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同時又減損博彩稅收的行為能存在五、六年的歷史而無法取締,以致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要登報懸紅緝拿有關經營者,則不能不算是“法令執行不力”的表現。而這種“法令執行不力”的原因則可能是由於認為“該司人員不是紀律部隊,沒有能力在複雜環境中履行法定職責,遏止賭場內受黑幫包庇的不正常行為。認為有需要改由紀律部隊直接監管賭場秩序。又稱該司執法人員及其家屬安全難獲保障,因而向法院作證的義務受阻。”(〈〈博彩業的發展和路向〉〉,劉品良,〈〈澳門回歸前後的問題與對策〉〉,P337)而這個就是造成“法令執行不力”在執法者和從業者方面的原因。
二、管制條例
雖然曆年澳門政府頒佈旅遊娛樂博彩法律逾廿個,包括:一九六四年〈〈娛樂博彩場營理條例〉〉、〈〈禁止經營外圍賽狗條例〉〉;一九六六年〈〈旅業及同類行業章程〉〉;一九七二年〈〈重訂懲罰毒狗條例〉〉;一九七七年〈〈禁上非法博彩及在娛樂場所作高利貸條例〉〉;一九八二年〈〈幸運博彩法律制度〉〉;一九八六年〈〈幸運博彩批給合約〉〉;一九八七年〈〈幸運博彩批給合約補充條款〉〉、〈〈即發彩票的經營〉〉;一九九零年〈〈賽馬暨博彩規章〉〉;一九九一年〈〈百家樂法定博彩規例〉〉、〈〈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法令修訂本〉〉;一九九三年〈〈旅行社法律制度及其規章〉〉、〈〈行政執照批給制度〉〉;一九九六年〈〈核准與動物競跑有關之刑事不法行為制度〉〉;一九九七年〈〈幸運博彩專營批給合約〉〉。
其中,一九八二年的幸運博彩法律制度將“賭博娛樂”正名為“幸運博彩”,宣佈“澳門為恆久性博彩區域”,是一部較完整而影響深遠的博彩法律。其批給可分專營(壟斷)制度,或特別準照制度,批給期限最少八年,最多二十年。特別準照最高限額為三個。迄今為止,還是壟斷經營。
雖然娛樂博彩法律不斷修訂和補充,仍有相當不足。一九九七年的賭約刪除條款多達十四項,顯示隨意性大,是長期殖民管治的必然結果。而這種隨意性正是造成“法令執行不力”在法律方面的一個原因。
三、管制機構及其目的
根據一九九一年〈〈博彩監察暨協調司法令修訂本〉〉的規定,建立博彩監察協調司的目的是“在博彩和協調執行上級確定之政策的領域輔助和協助總督”,博彩監察協調司的職責為:“……監督和檢察本地區的博彩活動;保障行政當局與承批公司、承批公司與公眾之間的關係正常發展,使之最符合本地區的最高利益;系統地分析和比較博彩活動,並對該活動的各個方面進行監督……”。
從建立博彩監察協調司的目的可以看到存在以下兩個問題:一、該司既然是“……輔助和協助總督”,是否意味該司是直接隸屬總督,而非是行政架構中的經濟事務政務司;二、真正擁有確定、執行博彩政策權力的人為總督,該司只是起“輔助和協助”的作用,這說明澳門博彩政策必將受到總督個人的影響,而無法作到“使之最符合本地區的最高利益”。這也正好說明澳門的博彩管制政策是“法令執行不力”受人為因素方面影響的一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