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美國博彩管制的立法目的及其管制機關


(一)、內華達州

1、立法目的(〈〈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50)

    依據內華達州議會於內華達州現行法第四六三.零一二九條之規定,內華達州制定該賭博法規之目的在於:

  “賭博業”對本州之經濟及其居民之一般福祉而言,相當重要。

  “賭博業”之持續茁壯及成功,係仰賴於公眾對於下述事項之信任:

      (a)“賭博業”會以誠實及競爭之態度經營;
      (b)“賭博業”之營業處所及賭博設備之所在地,不會對附近居民之生活品質,造成不當之影響;
      (c)“賭博業”之“債權人”權益應受到保護,而且,“賭博業”應遠離“犯罪”及“賄賂”之情事。

     為維持公眾之信賴,需對於與‘“合法賭博機構之營運”、“賭博設備或裝置之製造及配置”相關之“人員、處所、營運、交易和活動”等’人、事、物,加以嚴格管制。

    “賭博業”及“賭博裝置”之“營運處所”、“與賭博裝置及設備相關之製造、銷售者和配送者”所在之處所,應受到政府之“特許”、“管制”與“協助”,以保障本州居民之公眾健康、安全、道德、良好秩序與福祉,並協助“賭博業”穩定、發達,以及維護內華達州所採取之“競爭性經濟環境”和“自由競爭政策”。

    為確保“賭博業”得以“誠實地、競爭地”經營、並遠離“犯罪”及“賄賂”,本州所有“賭博機構”皆應對社會大眾公開,而且除非法令有所規定以外,不得限制公眾進出“賭博機構”。

2.管制機關(〈〈〈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51)

    內華達州之“賭博管制體系”較為強調“管制”,而該州立法機關則創設出“兩階層架構”之“賭博管制體系”-其一為“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另一為“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 -以確實執行該州之賭博相關規範。

    就該州所有“合法賭博業”之“經許可”或“工作許可”執照之“申請案件”而言,前者-“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 -負責對於所有“申請者”,進行“背景調查”,並依據結果向後者-“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 -提出其“許可申請審批意見”;而後者�“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 -則有權對所有之申請案件“做最後決定”。

    因為“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內部並未設置專責之任務執行單位,所以由“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轄下約百來位“實地調查員”,負責實地造訪該州境內約兩千多處“合法賭博場所” -包括所有主要之“合法賭場”及其他僅提供“投幣式賭博遊戲機”之“合法賭博活動”營業地點,以確實監督管制該州之“合法賭場”。此外,“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之“會計查核員”負責查核由“會計師事務所”為各家“合法賭場”所制作之“獨立會計帳目”,而且,“會計查核員”也必須前往“合法賭博場所”執行“現場定點稽查”;“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之“稅務部門”負責向“合法賭博業”依法稽徵“賭博稅”及其它“法定規費”,並將其移轉與該州政府“財政部門”。

    除上述兩機關之外,內華達州也設置純粹“諮詢性質”之機關-“賭博政策委員會”,該委員會之功能僅在於‘對該州“立法機關”及該州“賭博業委員會”,提供“賭博業”相關管制規範之“建議”’,由於該委員會之性質單純,而且對於“州政府”並不具有任何“實質拘束力”,是以,該委員會“甚少”被該州“州長”依法召開。

3、職權(〈〈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54)

    “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及“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之共同職權及各自專屬之權如下:

(1)、二者共同之職權:

  (a)檢查相關人員是否符合經營條件;
  (b)檢查各項設備是否符合經營條件;
  (c)查閱經營者有關經營條件之紀錄及文件,注意由經所得之收入及其他政策上強制措施之貫徹;
  (d)查閱與經營者之財務,管選或管理上有關之分支機構其經營條件之紀錄及文件;
  (e)對相關証人發出傳票並得強制其出席,但應付予相當費用;
  (f)原則:得拒絕公開尚處於行政或司法程序中之事項。

  例外:但是,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i)由州政府所為之程序;
  (ii)受調查者之身分;
  (iii)由受調查者處所獲得之訊息。

(2)、專屬於“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之職權:

  (a)調查權:本委員會得調查執照請求人所出具之証明文件,監督執照持有人之營運。
  (b)初步審查權:本委員會得建議對其認為不適當之請求人給予不許可之決定,或建議對經其調查認有違反規定之執照持有人予以處置。
  (c)訴訟權:本委員會對於一切規費、罰金、賦稅或相關文件之搜集得於得請求之日起5年內以訴訟方式請求之。

(3)、專屬於“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之職權:

  (a)終局決定權:本委員會擁有是否發給執照之最後決定權,並得對已發出之執照決定是否加以限制或調銷,及有關違反規定之處罰權。
  (b)相關資料保留請求權:本委員會得要求無限制執照持有人年收入在一百萬美金以上者,報告或留存其一切有關現金之處理紀錄。
  (c)概括權利:委員會得發動任何其他必要之行為以實踐立法者所舉之立法目的。
  (d)緊急命令權:本委員會得作成緊急命令,原因有下述二項:
    (i)管理上必要
       撤回、限制既發之執照,例如:賭場拒交相關規費、賦稅或為公益。
    (ii)營業安全
       得要求賭場驅離特定人員或不得支付該人之彩金。例如:該人有詐賭行為或為預防該人之嗜賭行為。

(4)、行政與司法救濟程序

    "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須於上述命令發布後五日內,以書面具原因通知相關人員;不服該命令者,得依法要求該委員會召開“公聽會”,並得尋求“司法途徑”以茲救濟。

(二)、新澤西州

1、立法目的(〈〈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85)

    “新澤西州議會”根據“一九七六年州憲法增修條款複決”之投票結果,而於一九七七年四月十八日立法通過“新澤西州第二三六六號法案”─即“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法”,並於同年六月二日開始生效。從此以後,“新澤西州大西洋城”開始正式地積極發展“合法賭場業”; 新澤西州並成為全美國“第二個州”(第一個州係內華達州)將“賭場”予以“合法化”者。而且,為了不重蹈內華達州當初發展“合法賭場業”時,發生種種不良情況之覆轍,新澤西州特別制定嚴格之管制規範,以確保該州之“合法賭場業”、其營運過程與全體從業員工,均能達到標準。

    “合法賭場管理法”之立法目的係:將“合法賭場”依法繳納之所有“法定規費”及“稅捐”,充作該州“老年人”及“殘障人士”相關社會福利項目之經費;並且在“州政府”嚴格管制之下,得以滿足部分民眾對“賭博”之需要。

    該法律除了就“合法賭場”相關之“經營許可、管制與稅捐”等事項作明確之規範外,並授權該州政府成立二監督管制機構以確實執行相關規範,一係獨立之賭博業最高管制機關─“新澤西合法賭場管理委員會”,另一則係隸屬於“該州檢察長辦公室”,專責監督“合法賭博業”經營過程之“賭博監察處”。此二監督管制機關負責執行“向合法賭場業稽徵相關規費及稅捐”、重建大西洋城、取締任何與賭博活動相關之犯罪,並協助該州“合法賭博業”循序發展,以成為召開大型會議及度假休閒之勝地。

2、管制機關(〈〈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87)

    “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法”為確實執行相關法令之規定,並嚴格監督管制該州之“賭博業”,特別設立了兩個管制機關-“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及“賭博業監察處”,成立此二管制機關之主要目的有四:

(1)確保“須具備良好品行,誠實及廉潔”之人,始得加入“合法賭場業”;
(2)確保“所有賭博企業均受到嚴密之監督”;
(3)確保“各合法賭場之所有稅捐、規費與罰鍰,均受到完整、正確之評估及課徵”;
(4)執行對“合法賭場”之規範,以協助大西洋城及其旅館業之重新發展。

3、職權

(1)、“新澤西州合場管制委員會”(〈〈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88)

    “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係一獨立機關,並不隸屬於該州“財政部”之下,並獨立具有“行政管理”及“準司法”雙重性質。“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法”賦予該委員會有權頒布“賭博業”之相關管制規定,以詮釋及執行該法律;此外,該委員會擁有下述之權力:“核發、駁回、撤銷、暫停或限制任何相關之賭博業許可執照”,“聆訊及裁決所有違反賭場管制法之案件”。

    該委會之五位成員係“準司法官”,得“審理”有關“合法賭場”、“相關從業人員”與“賭場服務業”等有關許可執照核發之申請或爭議事項;並得召開“聽證會”,以做成“決定”;最後,該委員會必須提出“正式書面裁定”,其中須包含“事實之認定及法律之適用”。該委員會每兩週召開一次會議,於會議中所進行之事項,則從應否核發“合法賭場”營業執照之表決,至賭博管制規定之制定等等。此外,該委會並有權審理因為“合法賭場”之“財務穩定性”不佳,而提出“企業財務及結構重整”之申請案件。

    本委員會轄下有四個行政部門負責對“合法賭場”執行監督管制之職權,分別是:

    (a)“管理處”-包括“人力資源組”、“營運管理組”與“資訊系統組”等三個單位。“人力資源組”負責整個委員會之人員招募、個人交易、員工福利及薪津、與出勤狀況。“營運管理組”負責整個委員會之財產保管、電信傳達、信件發送等等總務工作。“資訊系統組”則負責整個委員會之各項電子設備之設計、維修與裝配。

    (b)“執法處”-本單位因為包括本委員會之所有“調查員”,故成為本委員會中最龐大之組織。“調查員”負責全天候監督各“合法賭場”之營運狀態,以確保新澤西州應獲得之“法定規費”項“稅捐”等金額款項,均正確無誤。

    (c)“許可申請處”-本單位負責受理及審查所有“合法賭場”之設立申請、從業人員之執照申請等事項,若有必要還負責召開“聽證會”以期篩選出適當之申請者。

    (d)“財務評估處”-本單位負責評估所有“合法賭場”之“財務狀況”。本單位之“稽核組”會詳細審查各“合法賭場”所提供之財務報告,而“稽徵組”則負責向各“合法賭場”及各項許可執照申請者稽徵應收之“法定規費及稅捐”。

(2)、“賭博業監察處”(〈〈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91)

    “賭博業監察處”係隸屬於“新澤西州檢察長辦公室”,該機關設立之目的在於“調查所有賭業執照之申請者”、“起訴違反該州賭場管制法者”與“監督合法賭場之設施及營運”。該處依法負責“調查所有賭博企業、業者、經理人、員工及相關服務業等等許可執照之申請案件”,該處並向該州“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提出其“所發現之情況及其建議”,而“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則有權召開“公開聽證會”,以決定是否核發許可執照;而意欲取得政府核發“合法賭場”許可執照者,必須符合“品行端正、人格良善與財務狀況穩健”等必要條件。

(三)、內華達州與新澤西州之合法賭場管制比較

    比較此二州之管制機制後發現,雖然新澤西州極力仿效內華達州之相關管制機制,但是,內華達州僅要求賭博業之設立、所有者,與重要之受僱者及某些狀況下之特定人,需要事先取得政府之許可執照;但是新澤西州卻要求賭博業之每位受僱者都需要事先取得州政府之許可執照。

    至於新繹西州之所以於一九九零年代初期,轉而仿效內華達州採取嚴格、詳細之管制措施,係因為新澤西州多數之合法賭場幾乎於同一時期開始營運---彼僅至多相差三至四年而已,但是當時整個美國社會卻充滿了對“組織性犯罪”懷疑、擔憂之氣氛,而新澤西州有關當局為了導正社會視聽、維持公正之政府形象,遂銳意革新不合時宜之管制措施最後終於獲致今日相當可觀之成效。(〈〈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97)

1、管制成本(〈〈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98)

    此二州對於“合法賭場”所採取管制措施之差異,也反映在“管制成本”上。新澤西州之“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及“賭博業監察處”,於一九九六年為管理大西洋城十二家合法賭場所花費之開銷,超過五千一百萬美元;但是同一時期,內華達州之“賭博業委員會”及“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負責管制該州境內三百五十一家“非限制性合法賭場” -經營包含十五台以上的投幣機,且有其它任何一種以上的博戲種類,及將近兩千家“限制性合法賭場” -僅能經營十五台以下的投幣機,且沒有其它的博戲種類,卻僅花費一千八百萬美元而已。此外,內華達州之二管制機關共聘僱僅約四百位員工,新澤西州卻僱用了超過七百位員工。

    到了一九九七年,新澤西州之“合法賭場管理委員會”所聘僱之工人數為三百六十一人,而“賭博業監察處”則僱請三百七十三人以管制僅存在該州大西洋城一地之“區區十二家合法賭場”。相對地,內華達州於同一時期僅僱用不足四百位員工來對散佈在全州十一萬平方英里之土地上、為數“超過兩百家之”合法賭場,執行監督管制。

2、相關制度(〈〈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99)

   就“合法賭場”之設置及管制而言,新澤西州確實已於其特定條件之下,儘量仿傚內華達州之相關規範及制度,但是在內容及規範目的方面,新澤西州之相關規範及制度仍與內華達州有所不同。

(1)也是最重要的是,新澤西州基於促進該州度假休閒地區之繁榮復甦,而限制“合法賭場”僅得設置於單一地區-“大西洋城”;另一方面,內華達州則將“賭博業”視為健全該州經濟環境之必要措施,因此公開鼓勵其四處擴充發展。

(2)新澤西州對於大西洋城之所有“合法賭場”採取較為嚴謹之行政管制,例如:新澤西州之相關法律規定賭博業之主管機關,應無時無刻都在合法賭博場所執行監督調查之實;法律也賦予“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極寬廣之裁量範圍,來審核希望從事賭博業之人士、或正在從事相關工作之人士;法律更授權“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得訂定關於“合法賭場”經營準則之相關規定;而且,法律對於“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及“賭博業監察處”兩機關之工作人員於服務公職之時及之後,定有相當嚴格之就業限制。

(3)內華達州採取“開放式競爭”之策略以發展合法賭場業,以致該州數百家“合法賭場”遍佈全州多處地區,而迥異於新澤西州將其所有十二家“合法賭場”全數集中於大西洋城一地。正因如此,內華達州之“賭博業主管機關”為因應該州之特殊情況,而採取“相對寬鬆”之監督管制模式。

3、經費來源(〈〈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200)

    此外,兩州對於有關“賭博業管制經費”之籌措亦不相同,內華達州政府係從該州總預算中,撥款給予該州的三個賭博業管制機關;而新澤西州則從“合法賭場”所繳交的“法定規費”中,撥款給“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及“賭博業監察處”。

    現今“賭博合法化”已於四十八個州、華府及其它屬地,以多種不同型式出現,但是有鑑於其所匯聚之龐大利益,極易釀成犯罪之發生,是以,已經“賭博合法化”之州政府無不戒慎恐懼、如履薄冰般,謹慎地監督管制“合法賭博活動”-尤其是早年曾經係惡名昭彰之“合法賭場”。現今,允許“合法賭場”設置之州政府,對於“合法賭場”之管制機制雖然各不相同,惟多仿效全美國最先發展“合法賭場”之內華達州或紐澤西州之相關管制機制而來,而此二州現今對於“合法賭場”之監督管制也的確頗具成效,使得近年來甚少聽聞該二州之“合法賭場”發生“組織性犯罪或其他嚴重問題”。(〈〈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201)

4、機構獨立性

    雖然論文〈〈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及本人所搜集到的其他文獻中均未提及內華達州的“州賭博業管制委員會”、“內華達州賭博業委員會”在政府行政架構中的地位,但從他們的成員由州長直接任命以及其職權可知,這兩個委員會應是屬於美國聯邦政府中獨立的控制委員會;而新澤西州“合法賭場管制委員會”是一獨立機關,並不隸屬於該州“財政部”,並獨立具有“行政管理”及“准司法”雙重性質,新澤西州“賭博業監察處”隸屬於“新澤西州檢察長辦公室”,但在美國三司獨立的法律制度下,該處仍屬獨立機構。即兩州的博彩管制機構均屬獨立機構。

5、評價

    總結兩者在管制上的差別,從對博彩業對該州的重要性方面看,內華達州比新澤西州更注重博彩業對該州經濟的整體作用;在宏觀管制政策方面,新澤西州比內華達州要嚴格,但從執行效率上看,內華達州比新澤西州高;從管制經費的來源上看,新澤西州用的是“取之於賭場,用之於賭場”的方針,也正是這個方針使其能有較多的資金僱用較多的員工進行監管工作,當然從另一方面看則是其效率不夠高;由於新澤西州賭場的建立是處於“組織性犯罪懷疑、擔憂之氣氛”的時期,使該州的管制機構在職權方面擁有明確的“准司法”。

    無論如何,一個完善的管制規範,認真確實地執行法令,將能有效杜絕不良因素對於“合法賭博”之影響。所以美國對於“合法賭博”之管制機制實在值得澳門於處理相關議題多參考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