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論澳門博彩業的管制-比較研究


    在上一章里,通過確定了賭債、博彩借貸的合法地位,並對博彩借貸關係的主題、內容、條件作出限制,為澳門博彩業朝著“社會賭博”發展,避免“強制賭博”奠定了法律基礎。接下來的問題則是如何保證其這個方向發展,即如何對其進行管制。管制的內容包括:管制政策、政策的立法目的、管制機構的地位、職權。在當今世界對博彩業的管制最完善的國家要屬美國,而在美國又以內華達州和新澤西州的博彩管制為其中的表表者,這兩州的博彩管制政策更是其它國家和地區制定博彩管制的楷模。
 

第一節 美國主要的博彩管制政策、目的及其管制

機構

    沈弘毅在其〈〈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一文中,在分析了美國各州歷來所採取賭博管制政策的性質後,將其歸納概分為:“禁賭”、“執法不力”、“容忍”、“低度管理”、“高度管理”與“積極參與競爭”等六種類型,並對內華達州和新澤西州的博彩管制進行了比較。
 

一、美國的主要博彩管制政策

(一)、“禁賭”政策(〈〈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21)

    政府為管理賭博活動所採取過最嚴厲之措施就是“禁賭”─將賭博徹底根絕。也就是說由立法機關制定附有刑罰之法律以禁止各種型式之賭博活動,而執法機關也積極地依法偵辦。當“禁賭”法律所規定之處罰---通常係監禁刑足以威嚇或阻止人民從事賭博活動時,即達成“禁賭”之實際目的。此外,為有效地達成該目的,檢警機關須擁有充分之資源及動機以執行相關法律;而且政府必須促使社會大眾均認同“禁賭”之必要。

    美國各洲在歷史上幾乎均曾經採取過“禁賭政策”,甚至是現今早已明確表示以合法賭博業作為該洲基礎產業之內華達洲,在其州憲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條上亦明文規定:“本州不得批准發行彩券,也不得允許彩券之銷售”。但是,綜觀各州政府歷來對“禁賭政策”所採取之執法態度,則從強力執法、嚴格取締,至蓄意放縱、敷衍搪塞,各州政府自行其事、大不相同;事實上,有些州之執法單位甚至曾經縱容非法賭博之存在。

    現今美國各州大多允許某些“特定之賭博活動”,而且全美國至今僅有猶他州及夏威夷州兩地全面禁止任何賭博活動。

(二)、“法令執行不力”(〈〈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24)

    “法令執行不力”係指:雖然政府法律明文規定“禁止某特定事項”,但是,檢警機關卻因故而未認真執行相關法律規定;“法令執行不力”會削弱政府對“非法活動”之管理,甚至會流於放縱,而一項對於全美國各州賭博活動所進行之研究調查顯示:“各州賭博相關法律之立法目的及其對賭博行為之限制由各州立法者所明文規定者“較少”,由當地檢警機負責實際執行者“較多”。換句話說就是“從法不足以自行”,各州除了以法律明文規範外,還需要實際執法機關積極執行,並且獲得人民之大力配合,如此方能達到當初法律制定之立法目的及其成效。

    一般而言,各州政府藉由制定以落實其公共政策,而該州人民對於某特定行為是否適當之認定,則係取決於該州民意之態度。通常,州政府及該州人民雙方對於處理某特定事項之態度或看法,並無二致;但是,倘若州政府及該州人民二者間對處理某特定事項之態度或看法不一致時,通常會發生“法令執行不力”之現象。在美國歷史上,二十世紀初之“禁酒年代”,就被普遍地認為係“法令執行不力”之顯例,因為當時之禁酒法令並未能徹底杜絕許多美國人民長期以來飲用“含酒精飲料”之習慣,根據估計紐約市當時所開設之“酒商店”反而比“禁酒”前存在之“酒館”還多兩倍以上。

    同樣地,美國各州非法賭博業之規模,亦足以反映出當地“法令執行不力”之程度。現今,運動類型賭博,就如同“禁酒年代”之“含酒精飲料”一般,於全美46個州及其它地區---除了蒙大拿、內華達、北達科塔及奧瑞岡等四州以外一均被視為非法活動,但是美國各州許多民眾對之仍有極為強烈之偏好,從而形成一龐大之賭博市場。而且,非法賭博業者為了搶占此一具有豐厚利益之龐大賭博市場,一方面以非法之行徑來排除合法賭博業者之參與,另一方面則努力保護其自己以避免被執法者依法嚴辦。通常,非法賭博業者採取賄賂執法官員---大多係警務人員之手段以換取自身之安全;而且,因為賭博含有高度危險之本質及其對社會大眾之廣大影響,遂使得收受賄賂之不肖執法官員排擠正直不阿之執法官員,以免其揭發此一違法情事。此外,非法賭博業者也會與不肖公職人員相互勾結,希望能藉其公職身分來包庇非法賭博活動。

    法令執行不力會造成兩個問題之發生,首先,社會大眾將不再尊敬負責執法之警方及負責審理之法院,因為人民得以任意違反特定法律之規定,卻無須接受其應得之處罰,尤其是當有關當局採取選擇性執法之措施,使得人民認為某些法律必須遵守以免受罰,而某些法律卻因為有關當局“法令執行不力”,故可以任意破壞。其次,前述“法令執行不力”之結果也將會嚴重打擊警方之士氣。

(三)、“容忍”政策(〈〈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27)

    “容忍”政策係指:州政府因應賭博活動之態度為“容忍”---僅消極地監督賭博活動;有時候,州政府會立於一客觀地位而允許私人社交性賭博無須接受法令規範或監督。

    現今,除了美國多數之慈善性質賭博仍維持著由經營者自行管理之模式外,尚有一些賭博活動囿於州政府執法能力有限之故,使得州政府也不得不採取“容忍”之政策。

(四)、“低度管理”政策(〈〈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29)

    “低度管理”政策係指某些特定種類之合法賭博業,受到州政府有關當局較低程度之管理標準及程序之規範,賭博業之經營者可能會被要求必須先取得州政府之許可,並同意某些像是營業時間和賭注限額等之規定;賭博業之經營者也可能被要求呈交關於其賭博活動之報告。例如,慈善性賓果賭戲現今通常就僅受到“極低程度之法令規範”。

    此外,允許於私人場所內擺設電視彩券終端機之某些州內對投幣式賭博遊戲機(即俗稱之吃角子老虎賭機)之管理亦屬此一型態;因為,電腦化資料處理系統能精確地統計各台機器之現金流量,故僅需受到低程度之監督即可。電視彩券經過精密設計後,將使得州政府之稅收及合法賭博業者之收益更為明確,而且又無須主管機關格外加以管制。

    現今內華達州對於合法賭場之監管理,即已經發展出一套健全完善之管理體系,而且,因為該州負責執行監督管理之公務員人數相當有限,使得其監督管理之重心,幾乎全落在該州幾個重要城市內之大型合法賭場,如:拉斯維加斯、雷諾、泰荷湖與拉夫林等地,而在這地地區之賭博場所內,則擺設著數以千計之投幣式賭博遊戲機及賭桌。該州監督管理機關發現其對於超過兩千家、僅經營十五台以下投幣式賭博遊戲機之小型合法賭博場所,並不須要在監督管理上花費太多時間及人力,因為這些小型合法賭博所,僅需要向州政府依據其擺放投幣式賭博遊戲機之數目,繳交固定之稅金,而州政府並毋須對其實際收入進行調查;而州政府較為重視該批賭博機器之製造廠商,能保證這批機器具有適當之功能。

(五)、“高度管理”政策(〈〈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31 )

    “高度管理”政策係指州政府設置專責監管理之行政機關,來執行規範賭博相關事項之規定,這些管理程序包括:對合法賭博業者及其雇員核發許可執照之前,必須先進行個人及賭博經機構之背景調查;並於事前為每種賭戲建立遊戲規則;再由前述管理委員會之人員,對各項賭博活動依法執行監督;最後,對於合法賭博業之財務狀況進行詳細地統計、稽核;法定規費及特別稅捐之課徵。

    州政府採取“高度管理”政策之主要目的係為了保護民眾-尤其是參與賭博者。所以,州政府通常對於合法賭場採取特別嚴格之管理措施,因為其雖然允許合法賭場之設置,但是仍希望能藉由加強控制而盡可能地減少社會問題之發生。此一政策之立意在於:合法賭場既不應當慫恿民眾從事賭博活動,也不應該鼓勵賭客投注超過其本身所能負擔之賭金。州政府為達成此目的,通常係以法律禁止合法賭場以“廣告、提供娛樂活動、贊助旅遊,或其它可能會增進參與合法賭場內賭博活動之任何行為”。

    此一政策之支持者多認為:州政府不應縱容任何慫恿或鼓勵民眾積極參與合法賭博活動之行為,因為如此會造成嚴重之社會負擔,如偏執性賭博將會對個人、家庭及社會均釀成不幸。此外,若任由賭博業者採取各種方式來促進社會大眾積極參與合法賭博活動,可能會使社會上好高騖遠之人為求早日發財致富,而挪用日常生活所必須之金錢來從事賭博,最後,反而會使得社會整體之生活水準滑落,而各州政府相對地也必須提供更多之福利措施來因應。

    所以,現今允許設置合法賭場及賽馬或賽狗賭博之州政府,通常設立專責之行政機關以職司監督管理之權;其中,又以內華達州及新澤西州之相關措施及定最具代表性。

(六)、“積極參與經營”政策(〈〈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沈弘毅,P134 )

    近年來,隨著賭博合法化於美國各地蓬勃發展,美國各州大多採取“積極參與經營”之賭博政策,許多州政府已擁有其公營賭博業,並依民營賭博業之方式加以經營管理,全美國五十州之中已有州擁有經營彩券之公營賭博機構,另外,有一些州政府更透過其公營彩券機構以建構電子彩券綱絡。

    州政府之所以開設公營賭博事業,係源於社會大眾對賭博業之憂慮,既懷疑其可信度、又擔心其受到組織犯罪之操控。社會大眾一般認為經由彩券之發售以籌募政府財政經費,係一種十分乾淨且適當之方法。此外,有些批評賭博之人士也認為:政府對合法賭博活動之直接監督,可以確保合法賭博活動符合法令之規範,所以,只要合法賭博業之經營者係公務人員,政府監督管理之效能即可發揮至最大。

    然而,社會上其他許多人士仍強烈反對由州政府出面經營合法賭博業,並批評州政府不該變相地鼓勵人民從事賭博活動,或其他任何商業活動,因為他們認為:州政府為了扮演好賭博業經營者之角色,就必然會採取積極地鼓勵民眾參與賭博之手段,最後將會使其處於“利益”與“不誠實”二者間,難以取拾之衝突,事實上,就算是由州政府所經營之合法賭場內也曾經發生詐欺之情形,而有些公營彩券機構之公信度也受到懷疑。此外,相對於州政府會對一些不實經營之民營賭博企業勒令停業,卻不太可能、甚至不願意以相同手段來對付以不正當之方式經營、但是卻可以為其賺進可觀財富之公營賭博企業。

    對於州政府經營公營賭博機構而言,開設初期所必須投入之龐大資本,成為該企業經營上一項極為嚴重之不利原因,尤其是合法賭場因為州政府在開始經營之後,會發現其將面對之企業經營風險極為巨大。同時州政府可能不願意僅僅為了使虧損嚴重之公營賭博企業得以經營下去,而再繼續投入大量資本。而且州政府能對其公營賭博機構之從業員工所提供之薪資待遇,也無法與民營賭博機構相提並論,因此,公營賭博機構很可能會因此流失其最佳之賭博業經營人才。

    此外,州政府積極參與經營賭博業,會對該州賭博相關法律之執行造成不良影響。因為當該州之居民、警方、檢方及法院均認同公營賭博企業之存在後,對於非法賭博之取締成效將會減低,因為被州政府指控從事非法賭博之被告,可能會抗辯說:其所觸犯唯一罪名,即係與該州政府所經營之獨占事業---公營賭博機構相互競爭而已。也就是說,當州政府一方面禁止其人民任意參與賭博業,令一方面卻自行積極參與經營賭博業,將使人民產生“只准州官放火,不准百姓點燈”之不良印象,甚至會使從事非法賭博之人反而義正詞嚴地拒絕接受州政府之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