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澳門號稱世界四大賭城之一,有“東方蒙地卡羅”之稱,博彩業在澳門經濟中占重要地位,進入九十年代後,每年博彩稅收入占政府總稅收的五成以上。鑒於博彩業在一段可預見的時間里仍將在澳門經濟中占有主要地位,而現時相應的法律卻遠遠跟不上,不是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就是相關的法律規定已經不合時宜或者是自相矛盾,因此,有必要修改澳門現行的博彩業法律制度,使其符合澳門的實際情況。特別是在博彩專營權將在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日後澳門的博彩業應如何在管好的前提下保持和發展,對於博彩業法律問題的探討無論在實際的管制工作上,還是對日後法律條文的修改、制定,都是非常重要以及緊迫的。

    博彩業在澳門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但在澳門對其進行研究的學者卻寥寥無幾,而且大多數的研究都是從宏觀經濟方面著手,研究博彩業的重要性。本人的企業管理碩士論文〈〈澳門博彩業的發展與管理研究〉〉一文,就是要真正從博彩業本身出發進行探討有關問題,提出確實可行的具體建議。除此之外,劉品良先生的〈〈博彩業的發展和路向〉〉一文亦對“疊碼仔”的管制和監查機構的權限提出了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建議,如對“疊碼仔”的進行管制前先對其“洗底”,(〈〈博彩業的發展和路向〉〉,劉品良,〈〈澳門回歸前後的問題與對策〉〉,P337)使其具有合法身份,但仍未觸及到產生種種社會問題根源的法律制度方面。在兩岸四地中僅台灣有一些探討台灣設立賭場可行性的文章,及介紹世界博彩管制法方面的論文,由於這些論文主要是為是否應設立賭場而寫的,因此主要集中討論賭博是否應合法,沒有深入、具體論述博彩業法律問題,但這些文章卻成為此文寫作的文獻資料來源,如沈弘毅先生的〈〈美國賭博合法化之研究〉〉就為本文關於澳門博彩業的管制提供了美國在這方面的資料,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編寫的〈〈博彩事業管制與稅制規劃〉〉為本文附錄提供了美國、英國的博彩管制法。雖然這兩篇論文都有提到美國內華達州及新澤西州的博彩管制部門,甚至詳細列出他們的職能,但卻未對這些部門屬獨立部門這一決定性問題進行探討。除此之外,在台灣亦有一些法學家對賭博所產生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如王伯琦先生的〈〈論自然債務〉〉、鄭玉波先生的〈〈論賭債〉〉和王澤鑒先生的〈〈賭債與不法原因給付〉〉,雖然這些文章對賭博相關的法律問題研究是以賭博為法律所禁止為前提的,但對澳門仍有一定的參考價值,特別是他們的“賭債並非自然之債”(〈〈論自然債務〉〉,王伯琦,〈〈法學叢刊〉〉,第七期,P47)以及“賭債非債”(〈〈賭債與不法原因給付〉〉,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輯,P127)的觀點更是對本文的寫作起了重要的啟示作用。由於博彩業的法律問題牽涉不同類別的法律,以及為了介紹美國在這方面的情況,因此在寫作中引用了不少別人的文章。雖然這些文章的文體與中國內地的文體有一定的區別,但為了保持原文,因此並未轉換這些“引用文”的文體。

    由於博彩業的內容牽涉很廣,本文對博彩業法律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幸運博彩方面,對於彩票、賽馬以及私人聚會性質的賭博這類博彩問題都沒有進行研究。同時對於互聯網上的賭博,由於現在連互聯網上商業活動的法律問題仍在探討中,因此對於互聯網上賭博的管制問題僅提出了管制的原則。

    對於現在博彩業所衍生出來的種種問題,雖然本文沒有直接進行研究,但在確定了博彩借貸、賭債和博彩經紀的合法地位後,以及制定符合澳門實際情況的管制政策以及確定博彩監管機構的職權後,這些問題也就失去了產生問題的誘因以及土壤。同時在誘人的收益和嚴厲的處罰下,從業人員以及執法人員必定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處理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