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討澳門博彩業問題的根源

第一節 專營權方面


細心分析,我們可知賭場和賭場員工方面產生的各種問題,其實是源於澳門博彩業所採取的專營權政策。由於澳門博彩業是通過專營權的形式經營的,即該產業是屬於完全壟斷的產業,因此經濟學中關於完全壟斷之缺點的論述在澳門博彩業中有充分的体現。

(一)對於壟斷批評主要集中在價格方面。亞當.斯密認為,壟斷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是經營者可能得到的最高價格。反之,自然價格或自由競爭的價格雖不是在各個時期,但在長期間內,卻是市場可能有的最低價格。壟斷價格,在各個時期,都是能向買者榨取的最高價格,或者是想像中買者愿意支付的最高價格,而自然價格或自由競爭價格,卻是賣者一般能接受的最低價格,也就是他能繼續營業的最低價格。(西方經濟學名著精粹,P512)價格在博彩業上就是賭場的賠率,而賭場的利潤是來自於各種博戲的扣除率。簡單來講,扣除率就是出現某一結果時賭場的實際賠率與理論賠率之差。如澳門賭場內比大小的博戲中“三軍”(即三個骰子出現相同的指定數字)的賠率為1:150,而出現該結果的機會率為1:216,因此扣除率為30.2%。而在美國賭場,同樣的“三軍”賠率為1:180,因此扣除率為16.3%。即在澳門賭場內下注“三軍”時比在美國要吃虧。

(二)除了價格以外,服務、質量以及交易的其他方面,都是重要的。同壟斷者做生意的一個不利之處是,他能使你像在價格方面一樣,在這些方面吃虧。競爭性的銷售者不能這樣做。如果他在服務或者質量方面做得不周到,顧客就會簡單地說一聲“再見”,而走向另一家。但是,當你不能到任何其他地方去,而銷售者又知道這一點,他便能利用這一點,把貨發得慢些,合約執行得差些。(西方經濟學名著精粹,P512)比較美國、歐洲和亞洲賭場我們可總結得出:美國的賭場,如拉斯維加斯的賭場,是娛樂中心,就像是放大了的遊樂場,任何人都可以進入,是完全開放式的。歐洲的賭場是社交場合,如摩納哥,最能感受社交場合的風格和氣氛。而澳門、南韓的華克山莊的氣氛則令人討厭,莊家不但沒有應有的態度,還把客人當成冤大頭,經常發生的事就是荷官在客人贏錢時,未經客人同意就自行取走部分籌碼作為小帳。

(三)在壟斷行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地位不相等。其中出名的例子是在一九八一年,几個美國職業賭徒在葡京玩廿一點,几天下來總共贏了几十萬港幣。賭場方面於是修訂廿一點的賭法,並作出種種限制。美國賭客仍大殺賭場,前後贏錢還不到一百萬港幣,賭場方面竟用保安把美國職業賭徒趕走。此事曾鬧上法庭,但最終美國職業賭徒鎩羽而回。這說明在澳門,賭場和賭客之間的關係是一種不公平的關係,在某種情況下,只許賭客輸錢,但不准賭客贏錢。反觀美國,有“賭聖”稱號的澳門人葉漢曾在拉斯維加斯的“凱撒皇宮”一次贏了三百多萬美元,打破了該賭場的記錄。賭場方面遵守諾言送了他一輛勞斯萊斯名貴房車作為禮物,成為轟動一時的國際花邊新聞。(〈〈澳門三大教父〉〉,鍾連城,內蒙古人民出版社,P478)
 

第二節 法律方面


疊碼仔在向賭客貸款時收取高息,一方面,固然是出于利潤最大化的原因;另一方面,卻是由於經營成本高,而不得不收取高息。由於法律對其貸款行為的禁止,使其無法依法律途徑對所貸款項進行追討,從而使坏賬機會增加,逼使其為應付可能的坏賬而必須收取高息。實際上與銀行在貸款給客戶時,根據貸款風險的高低收取不同的利息的作法完全一樣。而法律令疊碼仔在貸款給賭客的過程中處於不利的位置體現在以下几方面:

一.借款的禁止

根據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頒布的第8/96/M號法律〈〈非法賭博〉〉第四章“關於不法借款”內第十三條的規定:(一)、凡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向人提供用於賭博的款項或任何其他資源者,處相當於高利貸罪的刑罰。(二)、在賭場作出的高利貸或消費借貸,推定是為博彩提供。為著有關效力,所有特別用於經營博彩的附屬設施及其他從事藝術、文化、康樂、商業或與旅業相關的活動的鄰接設施,均視為賭場。(三)、消費借貸借用人之行為不受處罰。而在澳門〈〈刑法典〉〉第二百一十九條“關於暴利即高利貸的定義和處罰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利用債務人之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又或利用債務人之依賴關係,使之不論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諾或負有義務,將金錢利益給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之情節,該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處最高三年徒刑。”由此可知,在澳門立法者的心目中,由於賭客賭輸時可能出現精神方面的問題,因此向賭客貸款是趁人之危,因而必須禁止。而世界上其他賭場為了吸引豪客,事先給予一個信用賭本,使其不用帶現金就能賭博。比如拉斯維加斯的“金殿”賭場提供500萬美元的信用賭本給葉漢,使其每一趟去都完全不必帶現金。這種作法在澳門是不合法的,因為賭場將因提供信用賭本而違反了第8/96/M號法律〈〈非法賭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因而犯了高利貸罪。另外,在各地的賭場內都有提供信用卡購買籌碼的服務,在澳門的賭場內也不例外。信用卡購買籌碼本身就是消費借貸,即賭場本身的行為亦違反了上述法律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雖然賭客在賭輸錢時定會感到茫然,但賭輸錢與投資失敗對人的打擊是一樣的,現代金融市場大起大落,但投資者卻能向金融機构貸款炒做,其投機行為也是一種廣義上的賭博,風險並不比賭場內的博戲低。鄭裕彤認為"這個世界根本就是'大有大賭,小有小賭',做生意便是賭博的一種,甚至每次買一幅地的決定,本身已有賭博的成份。"對於有人抨擊賭博害得人傾家盪產,鄭氏的回應為:"做生意傾家盪產的人還會少?"(澳門賭場風雲,祝春亭,P280)因此對賭場內的借貸做出禁制的法律條文已是不合時宜的了。

二.賭債的追償問題

除了疊碼仔貸款予賭客的行為違法外,貸款本身也存在種種問題。即使疊碼仔聲稱提供賭本給賭客並不是以為疊碼仔本身獲得利益,僅是為了賭客的方便,當賭客贏錢的時候,賭客並不會在意是否須給利息、數額以及方式,但當賭客輸錢時,問題就出現了。賭客在無法償還的情況下,由於賭客往往並非本地居民,因此疊碼仔要麼跟賭客前往賭客所居地拿取欠款;要麼要求賭客不得離開,由賭客通知別人替其償還。在後者的情況,足使疊碼仔犯下“私立監獄”罪。對於無法償還賭債的賭客來講,由於知道疊碼仔貸款行為屬高利貸是犯法的,因此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必會千方百計地想辦法控告疊碼仔放高利貸,通過訴訟使自己不用面對疊碼仔的追討。正是因為賭客的訴訟只是想賴帳,因此到開庭審訊時,該訴訟又會因無原告而使案件不了了之。對於疊碼仔來講,這個賭客的貸款就成了坏帳,因此為了應付可能的坏賬,疊碼仔必須對每一筆貸款收取高息。至於該名賭客,則可能再也無法前來澳門賭博了,賭場和政府亦少了一筆可能的收入。

另一方面,即使賭客與疊碼仔之間的關係尚未達到上述惡劣的地步,疊碼仔也無法依合法途徑追討欠款。由於在賭客將信用賭本或貸款賭輸時,該筆貸款很自然的成為一筆賭債,賭債是債的一種。從法律上講,債這種法律關係的內容,由債權和債務這兩個方面組成。就債務這一方面看,是一種法律義務,具有強制性,與責任不能分離,也就是說,債務是一種法定責任,對債的履行具有擔保作用,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法律賦予債權人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權利,這就是債具有法律上拘束力之根本所在。

在債務與責任的相互關係上,早期的羅馬法並不區分債務與責任,隨債務而產生責任,二者為同一觀念。直到德國法律,始將債務與責任加以區別,認為債務為應予給付的義務,而責任為履行債務的一種擔保而具有強制性,具有這種擔保性的債務關係始具有拘束力。現代民法一般均採取債務與責任可分離的學說。因此,可以僅有債務而無責任,自然債務即是如此。即自然債務為非法律上義務之債務。(注:大陸法系中的自然債務有四類:因婚姻關係而約定的報酬、賭債、限定繼承之債務及訴訟時效已過的債務。)

澳門債法(即葡萄牙債法)中之自然債務,是基於道德或社會秩序而符合公正義務,不能依司法程序請求履行,稱之為自然債務。自然之債的特徵在於:第一,非法律上之義務。一般的債務是基於當事人約定或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而自然債務僅是基於道德或某種社會秩序之習俗約定而成,並非法律規範之需要。第二,不能透過司法程序請求強制執行。由於自然債務不是具有法律上義務性質的債務,自然債務人不履行時不得通過司法程序請求履行,法律不保護自然債務,司法機關不能以法律強制手段使自然債務人履行。第三,自然債務之給付為自發給付。所謂自發給付,是自然債務人未受任何威脅的情況下的自愿給付,其給付之原動力是基於道德或社會習俗之驅使。因此,如無能力給付則不需給付;已給付者,不能以法律所規定的理由(如已過時效)請求返還,那怕屬於不當給付也是如此。由此可見,葡萄牙債法中關於自然債務之規範,其出發點在於使人們之道德準繩或社會習俗之維持,以為法律義務之某種補充。

關於不法原因之給付是否視為自然債務問題,德國民法典在債的關係法中就賭博、打賭作出規定:因賭博或打賭所發生的債務不能成立,但不得以不發生債務為由請求返還基於打賭或賭博而已為之給付。台灣〈〈民法典債編〉〉規定,因不法原因之給付不得請求返還。德國和台灣的債法把賭博視為非法律上的債務,其已給付的賭債為不法原因之給付但不得請求返還,視為有債務而無責任的自然債務。就中國大陸立法而言,凡違法之合意(注:兩個或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能成立債的關係,已給付者違法,予以追繳沒收。在澳門債法中,根據〈〈葡萄牙民法典〉〉第1245條規定,賭博和打賭不是有效的債法中之合同,不是法定之債,但如所定合同其內容合法,則是自然之債。(債法比較研究,趙炳霖、樂嘉慶,P46)簡單而言,賭債的雙方無法律約束力,顯而易見,賭債的的是否償還將視賭客的道德操守、經濟能力及貸款者的追討能力。

由此可知,疊碼仔在貸款給賭客後,假如賭客無法償還該筆貸款,疊碼仔只有通過非法律途徑進行追討,而且在追討的過程中又須支付大量的費用,而這些費用很自然地又落在欠款人的身上。人們對疊碼仔的指責都集中在其追討賭債的手段上,卻忽視了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
 

第三節“總包分羹”政策方面


為了平衡各勢力團體之間利益而采用“總包分羹”政策的作法一直都取得了成效。由於各方勢力在賭場內都有利益,因此在利益得到保證的情況下,大家都能安於現狀。但是反過來,由於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是通過開設賭廳來平息各勢力團體之間的爭鬥,又成為各勢力團體之間發生爭鬥的誘因。一方面,當有人不滿足於所得到的利益,為了能爭奪更大的地盤,就會發生新的衝突。另一方面,由於賭廳是須向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繳交巨額的租金,在九五年之前中國仍未實行宏觀調控,而且東南亞金融危機還沒有爆發,經濟仍未進入衰退的時期,無論是賭廳、賭團還是疊碼仔都很容易找到客人,因而各勢力團體之間為了爭奪客源而發生的衝突並不太明顯。在此之後,由於客源緊張,經營成本高昂,逼使大家為了爭奪客人而發生衝突。而衝突影響治安,反過來又使賭客不敢前來澳門賭博。加上在香港有賭船帶賭客出海,在公海處進行博戲,避開香港政府的監管,使部分香港的賭客選擇去賭船上賭,導致來澳賭客的流失。這樣就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

雖然賭廳對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的收益起了一個保底的作用,即在總投注額不理想的情況下能保證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有一基本收入,從而保證政府博彩稅的收入。但賭廳也導致治安動蕩,反過來又影響了政府博彩稅的收入。由此可知“總包分羹”政策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不好很容易產生問題。

如一九九六年年底,由於部分“和勝義”人士覺得其能掌握的賭廳客源,已經不再足夠至可以支付權利金的地步,有意讓出所有手上持有的賭廳予“和安樂”,可是,消息傳出後,卻引起部分“十四K”人士的不滿,硬是要取得這些賭廳的經營權,雙方遂開始發生一連串的仇殺事件。再加上葡萄牙人一向在澳門都是無為而治,根本對這些仇殺事件的發生並不在意,中國大陸方面又因〈〈中葡聯合聲明〉〉的限制不方便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之前直接干涉澳門內部事務,黑幫仇殺事件便愈鬧愈大,直至全澳門市民都因為大部份香港遊客拒絕到澳門賭博消閒,導致澳門賭業出現大蕭條,並引致澳門各行各業都因此經濟不景,以致連普通市民都沒法正常生活的地步。(澳門賭權與經濟發展,譚志強,〈〈亞洲研究〉〉,P173)

究其打鬥的原因,其實是來自于一些對黑社會起一定作用的江湖規矩。第一條就是“利益不外讓”。由於賭場的利益來自于兌換籌碼,每兌換一萬元“泥碼”,疊碼仔可得五十元,即利潤為千分之五。利潤率雖然不高,但由於投注額巨大,因此兌換所產生的利益驚人。由於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只公布博彩業的總收益而不公布總投注額及毛收益,因此對這一部分利益只能做一粗略的估計。表5為根據表3一九九六年賭場毛收益估算兌換“泥碼”所能帶來的利潤。

以總收益16,960,807計算兌換籌碼收益   表 5
 
利潤率 來源 總投注金額 兌換率 總兌換收益
12.50%
澳洲
135,686,456,000 
0.50%
678,432,280 
23.00%
美國
73,742,639,130 
0.50%
368,713,196 
25.00%
假設
67,843,228,000 
0.50%
339,216,140 
30.00%
假設
56,536,023,333 
0.50%
282,680,117 

從表5可知,總投注金額和總兌換收益與利潤率成反比。而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總經理何鴻燊認為公開帳目會影響遊客心理,(政治變遷下澳門的旅遊發展,倪進誠,〈〈國立台灣大學地理系地理學報〉〉,第二十三期,1997,P58)估計澳門博彩業的利潤率會處於一較高的水平,否則“影響遊客心理”之說就不成立。由於上述收益還不包括貸款所收的利息、打賞,因此,不讓利益外流是有一定道理的。

第二,正是因為兌換籌碼的利益驚人,因此為了保障既得利益,在賭廳、賭團、疊碼仔和賭客之間的關係一經建立就不能更改,挖牆腳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這些規矩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賭廳、賭團、疊碼仔的利益,但也為此而付出了許多代價。打鬥的直接支出不用講,由於不許外來者介入,非本地區的人即使有客源也不會將其介紹到澳門來,使澳門博彩業的整體收益無法進一步提高;另外由於與賭客所在地沒有聯系,因此在追討賭客賭債時,疊碼仔都必須由澳門親自前往,從而使經營成本增加。由於不能更換疊碼仔、賭團和賭廳,使賭客沒有選擇賭廳和疊碼仔的權力;同時,賭團亦不能更換賭廳,使賭客的利益無形中受到損失,而賭團、賭廳本身所應起的作用──尋找賭客的積極性亦無法得到發揮。
 

第四節 監管機構的職權方面


對於博彩業這種牽涉到龐大金額的行業,為了保障賭客是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進行博戲,同時亦保證政府的稅收能得到準確地繳交,因此對博彩活動進行監察是必須的。但是由於現行法律賦予監察人員拘留在博彩地點或與之有關地點從事高利貸活動的一切現行犯的權利,基於疊碼仔的行為活動,疊碼仔與監察人員之間也因此產生各種衝突和利害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