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博彩業研究文獻的綜合及探討

第一節 國外觀光娛樂賭場發展經驗


在過去十年,世界上許多國家已經認識到,賭場的興建可以帶來丰富的收入,因此多個政府原先取締賭博的強硬立場已經開始軟化,儘管官方有長期反對賭博遊戲的歷史,但是全球已經核准幾十家新的賭博勝地。僅僅在核發營業執照方面,政府便可以收到數額龐大的頭期款,賭場正式營業時,還須支付毛利的一部份給政府,此即意味著,政府可以坐享利潤而不必負擔虧損。(以賭場渡假村發展離島經濟,張泰煌,1996,P37)

Eadington(1995)認為現代觀光娛樂賭場是一種經濟發展的工具,但如同其他大部分的工具一樣,必須小心謹慎的運用。觀光娛樂賭場一方面扮演吸引觀光客的工具,為地方帶來大量資本投資,創造了許多就業機會、增加政府稅收、達到經濟成長的目標;但另一方面,對於當地民眾而言,卻有相當大的衝擊。因此對於是否應開辦觀光娛樂賭場,正反兩方面的論點均普遍存在。Eadington研究“設立觀光娛樂賭場”對經濟、社會、政治等方面的影響因素後發現,支持者認為:觀光娛樂賭場對於觀光客而言,有如磁鐵一般具有吸引力,對於潛在的經濟發展具有相當程度的貢獻;並且觀光娛樂賭場是最佳的投資催化劑,可吸引直接、間接投資,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增加政府稅收、達到經濟成長的目標;反對者卻持有不同的意見,認為對於主管機關爭奪觀光娛樂賭場管轄權的政治角力、觀光娛樂賭場設置對於當地社區利弊得失的看法不一,對當地民眾未來所得的福利持懷疑態度。同時反對者認為直接會面臨的負面影響如:幫派犯罪、酗酒、自殺率提高、家庭糾紛、暴力問題、沈溺賭博者增加的問題等。除此之外,對於愈來愈多地區開放經營,觀光娛樂賭場對整體社會所能帶來的實質經濟發展效果也表示懷疑。主管機關必須考慮引進觀光娛樂賭場對當地經濟、社會、政治的衝擊,當地民眾對觀光娛樂賭場的看法,當地社區對於引進觀光娛樂賭場的反對聲音,而非一昧的追逐經濟利益,而淪為真正的賭博行為。

Mclntosh, Goeldner, and Ritchie(l995)認為,觀光娛樂賭場已儼然成為今日旅遊業成長的一個重要部份。Rohs(l994)也提到美國合法開放博彩事業雖然不到七十年,但是為何博彩事業持續蓬勃發展的主要原因有三:(1)一般大眾的觀念改變,漸漸接受博彩事業是一種休間娛樂活動。(2)大部分洲的財政困窘。(3)骨牌效應。

首先,針對第一點而言,近30年來,一般人原先對博彩事業的觀點是“罪惡、不良”,但隨著時間的演變,觀念上有相當大的改變。結果,不論在法律訂定上或民眾觀念上,漸漸從將它視為一項“無受害者的犯罪行為”(注:對他人沒有危害或被害人不明顯,但被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主要包括通奸、賣淫、賭博、使用毒品等),轉變成社會可接受的商業活動,並賦予更進一步的意義。諸如:為了教堂、私人企業、政府、印地安保留區等慈善用途。遊說社會大眾接受商業性賭博活動,不單只有營利的目的,尚有其他更高的理想隱含在裡面。根據1995年美國的民意調查發現,90%的受訪者表示可以接受博彩事業(其中55%的受訪者認為完全接受,35%的受訪者表示有條件的接受,如別人可以,但我不會去賭);這意味著社會道德觀漸漸鬆綁,不再將博彩事業的商業活動當作是罪惡的淵源了。在台灣的研究方面,吳學燕(1988)根據法務部犯罪研究中心針對賭博罪的犯罪原因進行深入調查后發現,台灣人觸犯賭博罪原因之中,以認為“賭博是消遣、打發時間”的比例最高,也就是台灣人漸漸認為賭博性活動是休間娛樂項目之一。

其次,在民主時代,地方政府雖然面對財政赤字,但為了選票卻無法順利增加民眾的稅賦負擔,中央政府的補助又屢遭縮減,在再加上面臨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就必須更積極的自行尋求增加租稅收入的來源。劉代洋(1989)提到博彩事業收益所衍生的稅收是屬於自愿性稅收,又稱無痛苦的稅收,和一般租稅的課征帶有強制性是不同的。因此,美國許多地方政府紛紛通過設立觀光娛樂賭場等相關的法律與規範,以便觀光娛樂賭場能夠得到設立。

最後,骨牌效應是造成全球陸續合法開放博彩事業的重要原因。簡單來說,當鄰近地區開放博彩事業後,為避免本地居民跨越行政區域而到鄰近地區消費,導致資金外流現象,各地紛紛開放合法博彩事業的經營。如此一來,本地稅收可增加,避免租稅輸出效果;此外就業機會增加,造福當地民眾並且也可滿足民眾好賭的需求。(澎湖民眾對於附設觀光娛樂賭場態度之研究,曾祺峰,1997,P6)

現在在世界各地許多政府,正利用開設賭場做為增加財政收入的方法,他們有興趣賺賭場的錢,確定有一套嚴密的管制紀律,配合現代化的監視制度,不可能有地方性的犯罪案件牽涉其中。在澳洲,所有的賭場員工均需領有州政府所核發的執照,類似的制度也在美國和其他地方採用。員工的執照,在州際和聯邦警察都有資料,賭場負責人和董事長們,都會受到嚴格的檢查,國際警察可以加以調查,調查的項目包括稅捐、會計和銀行往來的帳目記錄等,以及以前僱用的檔案,信用和財務記錄,同時,還進行監視申請人的資產、生活方式、朋友、同伴等。賭場管制機构考慮警察所提供的報告後,再做評估是否可以發執照給申請人。過濾申請的程序是徹底的,因此取得賭場執照要比取得銀行執照還要困難。

賭場管制當局,與其他地方類似管制機构之間有合作關係,彼此互通消息。並且在賭博行業間,也有大量情報互相交換,用以防止任何犯罪份子,混入賭場。管制當局制定規則,並且嚴格執行。如果職員逾越職務而犯規,則會受到嚴厲的指責,或者至少自動或永久地從這個行業中消失。在賭場裡,政府的檢查員監督每一部分,每一家賭場的賭桌上,經常有至少三部高解析度的照相機監視著,用彩色錄影機記錄賭場內所發生的每一件事,管制當局則經常檢查所有賭博工具及設備,確定是否有作弊或缺點,並且確定賭博遊戲均在公正和法律所規範的範圍內進行。由管制機构和從業人員共同捍衛賭場公平與正直的形象。(以賭場渡假村發展離島經濟,張泰煌,1996,P39)

自一九六零年開始,企業對賭的涉入愈來愈明顯,歷史上業者與犯罪的關連已不復存在。此一趨勢尤其在大西洋城合法化賭博後發展愈來愈快。今日,許多賭博性娛樂事業為公開經營的公司所擁有且經營,如Bally Manufacturing Corporation、Hilton Hotels Corporation、Ramado lnns、Holiday Corporation均有廣大及優異的聲譽。(賭博性娛樂事業的發展趨勢及其影響之探討,曾紫玉,1994,P20)
 

第二節 反對博彩業合法化的論據


反對博彩業的人士認為:由於無法確實掌握賭場的經營額,因此征收賭稅就存在著難以想像的困難;同時賭場本身為了將賭客留在場內,花下天文數字般的金額,以提供低價的飲食為手段,誘使賭客用不著到場外消費,地方上的其它產業自然而然就會因為根本無法面對這些不公平的競爭,而被斬斷生機。而賭場更可將這些費用報作營業上的必要支出,可以從總所得中扣除,大大縮小了實際營收,從而達到逃漏稅的效果,政府也就因而得不到稅收上的好處。大西洋城在賭場開放前有243家餐館,賭場開放三年後便倒閉了三分之一,而開放十年之後便只剩下146家,等於是有四成的餐館倒閉了。

其它的許多研究也指出,賭博產業進入後,會對其它產業產生兩種效應:“取代效應”與“蠶食鯨吞效應”。這兩種效應會對當地經濟產生嚴重打擊,而之所以會產生這兩種效應,主要是由於有以下三種因素:首先,就經濟學的角度而言,人們只有有限的時間與金錢可供使用,如果將它們花在賭博上面,就不可能花在其它活動(投資、生產、購買、休閒遊憩)上面。其次,經營賭場的本意就是要把賭客留在賭場裡面,所以賭場就以低價的食、衣、住、行、娛樂為手段來達此目的。再者,賭博會使人上癮,因為賭的需求是屬於“誘發性"的需求,人們非但會越賭越想賭,而且會有滾雪球效應,越賭越大。 (葉智魁,由網上文章綜合,http://twStudy.sinica.edu.tw/~ngo/topic/gamble/ok/disscu01.html)

影響賭博娛樂性事業發展的變數      表1
 
類別 影響因素 影響
社會方面 社會成本增加
宗教與道德觀
醜聞案的發生
人性潛在的需求
反稅收潮流
慈善的需要
經濟方面 經濟式微、財政所需
振興經濟、發展觀光
骨牌效應的影響
科技方面 時間與所得增加后,促使對休閒娛樂需求日增
資訊來源廣泛促使業者與犯罪組織脫離
賭博商業化發展
電子資訊與電腦的進步使非法賭博難以禁止
媒體的刺激
政治方面 政局不安或戰爭的影響
企圖抑制或消滅非法賭博
政府的鼓勵與參與
注 - :負面影響
:正面影響

宋秉明、陳思倫 (1994)及曾紫玉(1994)的研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項:

  1. 回顧國際間賭博性娛樂事業的發展史,分別探討美洲、歐洲、亞洲以及澳大利亞博彩史的發展。
  2. 從文獻探討尋求賭博性娛樂事業發展模式及變數。
  3. 賭博性娛樂事業的正負面影響。
  4. 對台灣賭博性娛樂事業可能的發展提出階段性建議。
其研究影響賭博性娛樂事業發展的正負面影響如表1所示。其中,社會方面及政治方面影響正負參半,經濟方面、科技方面皆為正面影響。(賭博性娛樂事業的發展趨勢及其影響之探討,曾紫玉,1994,P79)

表2為綜合曾祺峰的〈〈澎湖民眾對於附設觀光娛樂賭場態度之研究〉〉(1997,P36)和黃美玲的〈〈觀光娛樂賭場之研究-以澎湖個案為例〉〉(1997,P41)兩篇文章內的觀光娛樂賭場文獻探討內所列舉的相關研究的文獻匯總。

綜合相關研究之文獻匯總                       表 2
 
作者(時間) 資料來源 研究方法 重要結論
Eadington (1995) 全美總体經濟表現 收集並解釋各年度的經濟表現 發表對觀光賭場政策的看法
Rohs (1994) 全美民眾對於觀光娛樂賭場的看法﹐以及總体經濟的統計資料。 (1) 民意調查 (2) 總体經濟表現 (1)一般民眾觀念漸漸能接受賭博性活動; (2)州政府財政困窘,積極尋覓新的稅源; 

(3)賭場開放骨牌效果。

Arthur Andersen 顧問公司 (1996) 以1995年全美總体經濟統計資料 收集賭場營運相關資料 (1)每100万賭場的營業額可創造出13個直接工作机會; (2)增加政府稅收,平均約佔賭場營業額的12%; (3)帶來龐大的資本投資,估計為43億美元。
Harrison (1989) 以1980-1987年大西洋城賭場的資料 計量經濟方式 經濟效益:賭場的就業乘數為2.3,所得乘數為2.77。 社會成本:如大西洋城防范犯罪經費較全州增加五倍的預算。
Chen, Shiang Lih(1995) 評估台灣成立賭場后,國際旅館的經營者投資賭場意愿﹒ 問卷調查 經營者贊成在台灣投資、設立觀光賭場。
劉代洋及郭介恒(1995) 收集台灣非法賭博活動發展,探討英、美、日、港等國或地區博彩事業法律管制、稅制及法規﹒ 台灣及外國資料收集和法規的研究与分析﹒ (1) 博彩事業的舉辦應先确定欲達成的目標再決定執行的步驟; (2)博彩事業力求公平公開; (3)賭場開設地點以外島地區較為可行,並且應循序漸進。
Braunlich (1996) 針對大西洋城產業營運狀況研究,及觀光型態的研究。 以郵寄問卷調查五万戶鄰近大西洋城家庭之旅遊型態。 (1)旅客觀光型態与大西洋城賭場原先所規划的不同。原先規划為輸出型產業,但實際上卻以州內民眾為主要觀光來源。 (2)大西洋城賭場營運收益為23%。 (3)都市型態賭場,改變許多家庭休閒方式,賭博人口增加。
宋秉明、陳思倫 (1994)及曾紫玉(1994) 以文獻探討了解國際間賭博性娛樂事業的發展。 整理文獻,歸納出變數及可能的影響。 萃取17個影響娛樂性賭場事業的因素,歸納為社會、經濟、科技及政治四大類,評估其正負面影響,並提出台灣未來發展的階段性建議。
Aasved, Schaefer and Merila (1995) 明尼蘇達州休閒賭場合法化的社會經濟影響,以1992年二月至七月資料分析。 參與者觀察法、結构開放式訪談法。 經濟影響:(1)政府課賭博娛樂稅為慈善福利經費;(2)相關產業發展。 正面社會影響:(1)對慈善事業支助;(2) 創造就業機會。 負面社會影響:(1)因賭博而損失或負債;(2)造成個人、家庭財務危機;(3)賭博而延伸出犯罪活動。
Stokowski (1996) 探討設立賭場,科羅拉多州的三個城市與犯罪案件是否相關。
_
研究結果為:因影響因素復雜,故無法明確指出犯罪行為與觀光人潮、觀光賭場設置有關。
Campion (1996) 賓州阿利根尼郡開賭場之社會經濟影響,1995-1996年資料。 數量分析 (1)並無吸引觀光遊客,反而導致資金流失; (2)原來產業因賭場的設置而解体或移轉它處; (3)設置賭場所帶來的福利會被其設置所導致的負面影響而抵消; (4)設置賭場所增加的收入會與所增加的稅賦及社會成本相抵消。

第三節 博彩市場的資料


根據總部設在紐約的賭局和賭金事業公司的調查統計,在一九九二年,美國合法賭金總額高達三千三百億美元,而合法經營賭博的機构,包括各州政府發行彩票的事業單位,在同一年即淨賺二百九十億美元。而據〈〈美國新聞與世界報導〉〉周

                                                                      表3 (單位:千元)
 
年份 賭場總毛收益 與上一年比較的變化率 打賞收入 占總毛收益的百分比 博彩毛收益 與上一年比較的變化率 法定博彩稅率 博彩稅收(以總毛收益計算) 與上一年比較的變化率 博彩稅收(以博彩毛收益計算) 與上一年比較的變化率
1989
5,801,599 
686,668 
11.84%
5,114,931 
28.00%
1,624,448 
1,432,181 
1990
7,805,664 
34.54%
837,627 
10.73%
6,968,037 
36.23%
29.00%
2,263,643 
39.35%
2,020,731 
41.09%
1991
9,824,827 
25.87%
908,601 
9.25%
8,916,226 
27.96%
30.00%
2,947,448 
30.21%
2,674,868 
32.37%
1992
13,180,290 
34.15%
984,083 
7.47%
12,196,207 
36.79%
30.00%
3,954,087 
34.15%
3,658,862 
36.79%
1993
15,170,106 
15.10%
988,064 
6.51%
14,182,042 
16.28%
30.00%
4,551,032 
15.10%
4,254,613
16.28%
1994
16,870,811 
11.21%
1,077,137 
6.38%
15,793,674 
11.36%
30.00%
5,061,243 
11.21%
4,738,102 
11.36%
1995
19,046,101 
12.89%
1,134,323 
5.96%
17,911,778 
13.41%
30.00%
5,713,830 
12.89%
5,373,533 
13.41%
1996
18,072,345 
-5.11%
1,111,538 
6.15%
16,960,807 
-5.31%
30.00%
5,421,704 
-5.11%
5,088,242 
-5.31%
1997
19,547,820 
8.16%
1,117,006 
5.71%
18,430,814 
8.67%
31.80%
6,216,207 
14.65%
5,860,999 
15.19%

(由於保密原因,來源待說明)

刊報導,在一九九四年,美國人賭注總額為四千八百二十億美元,其中百分之八十五用在賭場上。根據Asian Business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篇關於澳洲博彩業的報導指出,一九九七年澳洲賭場的總投注額為八佰億澳幣,而賭場的利潤為一佰億澳幣,即澳洲賭場的博彩收益率為12.5%;而大西洋城觀光娛樂賭場的邊際收益率為23%,拉斯維加斯的邊際收益率為23.7%。(澎湖民眾對於附設觀光娛樂賭場態度之研究,曾祺峰,1997,P15)

表3及表4為通過不同方法所得到的關於澳門博彩總收益及博彩稅的數據。(其中表3的數據為原始數據,由不愿具名人士提供,其中最後兩欄為筆者根據賭場總毛收益與博彩總收益按照當年的博彩稅率計算而得)。

  表 4 (單位:千元)(澳門警察,吳志強,廣東人民出版社,P228)
年份 博彩總收益 與上一年比較的變化率 博彩稅 與上一年比較的變化率 法定博彩稅率
1988 3,561,000  34.00% 945,000  37.00% 27.00%
1989 5,115,000  43.64% 1,431,000  51.43% 28.00%
1990 6,968,000  36.23% 1,936,000  35.29% 29.00%
1991 8,557,000  22.80% 2,567,000  32.59% 30.00%
1992 10,757,000  25.71% 3,227,000  25.71% 30.00%
1993 14,077,000  30.86% 4,223,000  30.86% 30.00%
1994 15,330,000  8.90% 4,600,000  8.93% 30.00%
1995 16,677,000  8.79% 5,000,000  8.70% 30.00%
1996 15,676,000  -6.00% 4,980,000  -0.40% 30.00%

 
 

第四節 中國人與賭博


回顧中國禁賭的歷史,早在公元前四零七年,戰國時期所編寫的〈〈法經〉〉,就已經列有“賭罪”,之後的秦、漢、唐、宋、元、明、清都有禁止賭博的法律條文。(中國古代的禁賭,易俊傑,歷史月刊第六十八期,P116)這顯示出,雖然歷代統治者都禁止賭博,但賭博一直都是禁而不止。近代的外國探險家和旅行家,多有漢民族“好靜寡歡”的描述,相比下,中國的少數民族能歌善舞,閒空的時光在歌舞聲中歡快地流逝。因此,賭博更容易跟漢民族“結緣”。(澳門賭場風雲,祝春亭,汕頭大學出版社,P19)加拿大溫哥華地區的賭場積極吸引華人賭客,通過提供詳細的中文說明和聘用華人做荷官,以協助華人克服在進行賭博時所可能遇到的語言和規則的限制(中央日報,1997/9/9)。澳洲的皇冠賭場在1997年的春節期間,曾租了一架波音747將250名豪賭客及他們的家人一齊從香港邀請到該賭場。(Asian Business 8/1998)

據資料表明,近10年來,美國賭業的發展,和亞洲人尤其是亞洲華人的大力參與分不開。現在,美國賭場的豪客,由過去的石油富商而讓位於亞洲人,尤其是亞洲華裔商人。這些人成為賭場的新寵,比美國本土的富人更為豪爽。杜普林(拉斯維加斯賭王)在接受〈〈紐約時報〉〉採訪時說:“要是有1萬個葉漢來我的賭場就好了。”沒有層出不窮、越來越浩大的客源,再聰明的美國賭商也想不出新招發展賭業。(澳門賭場風雲,祝春亭,汕頭大學出版社,P383)
 
 

附錄一 興建“東方迷城”的綜合建議


澳門社會科學學會的陳炳強與陳秉松認為:如何透過旅遊業,特別是以娛樂博彩業為龍頭去帶動澳門服務業發展,進而推動澳門的整體經濟發展,是一個切合澳門實際和很有現實意義的課題。而要實現這一目標,可將澳門路環與珠海橫琴聯合建成一個在“一國兩制”原則指導下互相分工,但又在統一形象下高度配合運作的“東方迷城”──東方拉斯維加斯式的娛樂城。

陳炳強、陳秉松分析說澳門在發展旅遊娛樂業所面對的不利因素愈來愈多。撇除其他的因素,如對治安問題等不討論。就以旅遊業本身所面臨的問題,其不利因素主要是:

(一)亞太區的國家近年來都積極拓展娛樂博彩業。南韓、馬來西亞、菲律賓、澳大利亞、甚至蒙古(現已關閉,筆者注)都有豪華先進的賭場;而在泰國、緬甸及老撾三國交界的“金三角”地區,也正興建一座現代化賭城,籍此提高這些國家地區的旅遊競爭力。這些高素質的賭場運作,以及一些賭船的活動,都造成來澳賭客的流失,直接影響澳門的博彩業發展。

(二)澳門現今的博彩業的服務素質,已遭到很多遊客非議,賭場的裝修設備已愈來愈顯得滯後於時代和市場的需求,對旅客的吸引力已逐漸下降。逆水行舟,不進則退,是一個必須正視的問題。

(三)澳門的面積太小,風光景點不多,雖說有不少融匯中西文化特點的人文景觀,但畢竟是零星的、規模細小的,能真正起到的吸引力也是有限的。

(四)澳門的消費市場在區域中並不理想,在價格、品種、質量等方面都欠缺強大的競爭力。

有關建議提出,要突破澳門旅遊業不利因素的制約,最佳的解決辦法就是發揮區域合作優勢,由澳門路環與珠海橫琴互相配合,聯營合作發展一個規模龐大,以娛樂博彩業為龍頭帶動的多功能、多元服務的旅遊娛樂城“東方迷城”──拉斯維加斯式的娛樂城。

“東方迷城”可以成為澳門博彩業從專營模式過渡到引入競爭機制的緩衝區。實行的方法是: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卅一日博彩專營合約期滿後,特區政府可以考慮在一段時間內仍由原專營公司繼續專營博彩業,但經營範圍只限於澳門半島和仔。同時作為專營合約的續約條件是:專營公司須有義務投資和引入資金開發“東方迷城”的首期工程,包括該公司可以有優先權按“東方迷城”的規劃挑選地點,開設該區眾多賭場當中的其中部分的賭場。這種處理方法的好處是:1.保障特區政府財政收益穩定;2.保證“東方迷城”首期工程的順利進行;3.給原專營公司在發展“東方迷城”上應有的商業回報。

按照“東方迷城”的有關設想,可根據“東方迷城”的規劃和發展速度,逐步引入公平的、開放的競爭機制,使“東方迷城”和這個“東方拉斯維加斯娛樂城”名副其實,且規定所有在“東方迷城”開設的賭場,都屬豪華型,都要設備先進,而且要採用現代管理模式經營,甚至管理賭場的高級行政人員須具有專業水準及博彩業方面的國際管理經驗。

對於“東方迷城”的整體規劃的制定,陳炳強、陳秉松指出除了博彩業必須由澳門特區政府單方面在澳門範圍進行規劃發展外,其他一切旅遊項目、建設工程等必須要澳珠兩地政府共同協調,以塑造整體形象為出發點進行綜合規劃、整治,例如將“東方迷城”規劃為由一系列綜合東西方審美特點的建築群體組成,裏面所提供的各種服務都充滿中西文化特色(包括具有社會主義文化特色及資本主義文化特色),既要借鑑,又要突破拉斯維加斯的模式。在統一協調下,澳門與珠海可以作相對分工:在路環地段,可採用中西文化結合的形式進行構思,但以西式為主体佈局,經營的項目,則應有盡有的融入資本主義制度容許的各式各樣的旅遊娛樂項目;橫琴地段仍以中西文化結合的形式進行構思,但以中式為主,經營項目是各項由中國政府允許經營的旅遊項目和輔助設施。這種分工應以不破壞整個形象和澳珠雙方的配合為原則,避免了因形式過於相似,而削弱了遊客從橫琴到路環,或從路環到橫琴的興趣,破壞了預期的目標。(關於澳珠攜手興建“東方迷城”的綜合建議,陳炳強、陳秉松,1999年2月,〈〈澳門政策研究〉〉第四期,P54)

本人認為,雖然興建“東方迷城”的建議從發展澳門博彩業的角度出發,提出了提高澳門博彩業吸引力的一些方法,但由於在“東方迷城”內採取開放賭權的政策,同時又在澳門半島和仔保留專營權。因此,這種做法將會為澳門博彩業帶來更多不明朗的因素,如:博彩稅的稅率是否一樣?在東方迷城內給予現在的專營公司優先選擇權,是否是對該計划的吸引力信心不足?同時,使東方迷城內的賭場經營的方式從一開始就處在一個不公平的環境下。假如該計划無法吸引新的賭場投資者,僅有現在的專營公司經營,在此情況下,會否使開放經營成為一句空話,反而為專營公司維持專營權創造了借口?
 
 

附錄二 案例:聖誕島發展島嶼賭場


座落於澳洲西北海域印度洋上的聖誕島,屬澳洲領土。該島在昇達海峽以南三百六十公里處,將爪哇島和蘇門答臘島分開,搭乘噴射客機從印尼首都雅加達起飛只須四十五分鐘便可到達,自新加坡起飛則需二小時。

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開始設立賭場,在開設賭場的可行性研究中,預計每年給島嶼或聯邦政府帶來數百萬美元的收入,並且能為投資者帶來百分之十五的利潤。對島上的政府而言,其利益並非僅限於稅捐收入,它同時也能創造工作和就業機會,如無此項娛樂,則工作機會不會存在。因此工作人員薪資上的所得稅也應包括在估計的利益之中,在聖誕島上開設賭場的計劃,至少可創造五百四十二個工作,因而節省澳洲政府每年數百萬美元的賑濟或失業救濟支出。

實際上,聖誕島上的賭場渡假村,所支付的綜合所得稅,包括薪資福利津貼、土地稅、營業稅,繳給當地和聯邦政府,每年高達一千八百八十萬美元,由於大部分的交易均來自外國顧客,聖誕島上的賭場每年為島上賺取的金錢高達三千九百五十萬美元。聖誕島賭場所吸引的富有賭客,主要來自開發中的亞洲,而每一台賭桌的營業額是世界上任何賭場所不能企及的。它的成功主要是由於接近重要的顧客市場所致。賭場顧客的身分地位是以他每次到賭場所帶金額的多少來決定的。就統計上來說,顧客們失去一部分的賭資,所賭輸的假設平均金額,將是決定賭場能提供免費的運輸服務的依據,如果成本超過賭場理論上的賭贏款項,則是一件不划算的事。所以從顧客集中市場到賭場的免費運輸距離須視賭客的價值來決定。身價高的賭客,即使由賭場從較長距離載運而來,也是有利可圖的。

澳洲政府已經在毫無支出之下,得到這些利益;投資開發者,已投資開闢機場及其他基礎設施;政府於收到獲利的現金收入後,再投資少量金錢於道路和醫院,但仍保留幾百萬、或幾千萬元的盈餘,並且將持續如此。在聖誕島開設賭場以前,社區之唯一就業希望是開採小型磷礦,對他們的子女而言是沒有前途的。為了謀生,家庭無可避免的將四分五裂,子女離開島嶼和家庭,到外地謀生;現在恰巧相反,子女正逐漸回來在渡假村找到工作或從事其他工作,這是由於賭場開設所造成的結果,島上的經濟前途十分光明。

如今島上居民的生活方式已經有了改善,生活費開始下降,零售商已經受到需要擴大店面的機會鼓舞,競爭日益激烈,隨著經濟規模和購買力的改善,運費下降,食品的價格也已下降了百分之五。島上居民使用他們所增加的收入,向澳洲政府購買住宅和購置汽車,一九九零年登記有案的車輛數為八百四十輛,一九九五年增加為一千三百一十七輛,成長率為百分之九十二,在相同時期,房屋估計增加率為百分之五十二。(以賭場渡假村發展離島經濟,張泰煌,1996,P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