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韜父子、“啞喏唎歸氏”、王綽、戴燿、李鳳與澳門

金國平 吳志良*

  葡萄牙人進入中國、據居澳門,有其複雜的歷史背景,也有複雜的人事關係。本文試圖從分析幾位在澳門歷史上發揮過重要作用的人物切入,結合制度變遷,展開其中的一些場景。

一、霍韜父子與澳門


  在對待葡萄牙人問題上,霍韜1出於政本、“成憲”的考慮,力主驅逐,其子霍與瑕卻提出了幾乎完全相反的“縣治”。他們父子對葡人態度的變化,足以説明了早期中葡關係的發展變化及朱明朝廷對澳政策調整的過程。二人對澳門政策的形成作用重大,但尚未引起學界的充分注意與研究,本文擬就此作一探討。
  正德末、嘉靖初,中葡首次正式外交接觸的失敗為兩國的關係蒙上了一層陰影,尤其是西草灣武裝衝突的炮聲令明廷大驚,“仍詔佛郎機人不得進貢,並禁各國海商亦不許通市。”2其結果是“由是番船皆不至,競趨福建漳州,兩廣公私匱乏。”3鑒於此,兩廣封疆大臣巡撫都御史林富上疏曰:
  “正德間,因佛郎機夷人至廣,獷悍不道,奉聞於朝,行令驅逐出境,自是安南、滿剌加諸番舶有司盡行阻絕,皆往福建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行商,於是利歸於閩,而廣之市井皆蕭然也。夫佛郎機素不通中國,驅而絕之宜也。”4
  林富上疏基本脱胎於霍韜《興利除害事》疏,疏文如下:
  “至正德十二年,有佛郎機夷人突入東莞縣界,昔布政使吳廷舉許其朝貢,為之奏聞。此則不考成憲之過也。厥後獷狡,章聞朝廷。准御史丘道隆等奏,即行撫按,令海道官軍驅逐出境,誅其首惡火者亞三等,餘黨聞風攝遁。有司自是將安南、滿剌加諸番舶盡行阻絕,皆往漳州府海面地方私自駐劄,於是利歸於閩,而廣之市井蕭然矣。夫佛郎機素不通中國者也,驅而絕之宜也。”5
  可見,霍韜是澳門問題出現前兩廣禁佛郎機派的理論家。
  他的這一主張與“封疆之獄”有關。所謂“封疆之獄”系一在“大禮議”期間爆發的一場因哈密問題而來的政治鬥爭。顧名思義,“封疆之獄”涉及邊疆。自開國以來,邊患對明朝而言一直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北有蒙古和東北的女真,西北的哈密也一直令明朝頭痛不已。
  對中原王朝來説,哈密歷來是經營西域的戰略要地,明朝亦不例外。永樂二年(1404),成祖封哈密王元裔安克帖木兒為忠順王。永樂四年(1406)三月,明設衛於哈密,直接管轄其地。其時,明朝正全力對付漠北韃靼的進攻,無力向西拓疆,哈密便成為明朝經營西域的戰略支點。
  明朝設哈密衛目的有三:(1)斬斷瓦剌右臂,防止其與西戎交黨;(2)以哈密為聯絡西域諸國的樞紐;(3)在明朝境外設立緩衝帶,防止邊患滲入明朝內部。然而,哈密北鄰瓦剌,西接土魯番,東望嘉峪關1,600餘里,孤懸關西,屢為瓦剌、土魯番所侵。瓦剌衰落於前,土魯番繼起於後,其間哈密衛三立三絕。自成化八年(1472)至嘉靖初年的半個世紀期間,土魯番反覆進佔哈密,並以此為據點向河西滲透,甚至與明朝發生過武裝衝突,明朝設立哈密衛的目的徹底破滅。土魯番屢屢通過哈密侵擾明朝甘、肅等衛,令明朝疲於奔命。在如何應對土魯番侵擾的問題上,明朝內部出現了嚴重的分歧。這種分歧,既影響了明朝處理哈密問題——土魯番侵擾問題的能力和效率,又屢屢為權力鬥爭所利用,成為朝臣相互傾軋的工具。
  正德朝後半期,時任兵部尚書王瓊與輔臣楊廷和、左都御史彭澤之間存在着尖鋭的矛盾。正當此時,土魯番於正德八年(1513)又一次佔據哈密,明朝派彭澤前往經略。而彭澤卻行動失策,不僅沒解決問題,反而激化了明朝與土魯番之間的矛盾,導致雙方於正德十二年(1517)發生大規模軍事衝突,明朝損失嚴重。這使得實質是明朝與土魯番的矛盾衝突的哈密問題更加複雜化。王瓊抓緊機會,利用哈密問題於正德十三年(1518)三月,奏劾彭澤欺罔辱國。最後,彭澤被貶斥為民,李昆、陳九疇被逮下獄治罪。這件事既是王瓊與楊廷和的矛盾在哈密問題上的體現,又進一步激化了王瓊與楊廷和之間的矛盾。正德十六年(1521)三月,武宗駕崩,楊廷和擁立世宗。世宗即位後,楊廷和大反王瓊所興之獄。四月己酉(二十八),王瓊下獄,彭澤復職。但是,因彭澤經略不善而複雜化的哈密問題仍然沒有得到妥善解決。而且,土魯番仍不斷以哈密為據點騷擾明朝。嘉靖初年,明朝與土魯番在哈密問題上的矛盾依然十分尖鋭,並再次發生激烈的軍事衝突。在此背景下,嘉靖六年(1527)二月,王邦奇挑起“封疆之獄”事件。
  霍韜以“大禮議”起家成為武宗重臣,歷任主事、詹事、吏部侍郎,終禮部尚書。他具有豐富的從政經驗,“先後多所建白,亦頗涉國家大計。”6嘉靖年間,北疆邊警頻頻。霍韜曾直接參與肅州的邊政:
  “初,胡世寧之救陳九疇也,欲棄哈密不守,言:‘拜牙即久歸土魯番,即還故土,亦其臣屬,其他族裔無可繼者。回回一種,早已歸之。哈剌灰、畏兀兒二族逃附肅州已久,不可驅之出關。然則哈密將安興復哉?縱得忠順嫡派,畀之金印,助之兵食,誰與為守。不過一二年,復為所奪,益彼富強,辱我皇命,徒使再得城印,為後日要挾之地。乞聖明熟籌,如先朝和寧交阯故事,置哈密勿問。如其不侵擾,則許之通貢。否則,閉關絕之,庶不以外番疲中國。’詹事霍韜力駁其非。至是,世寧改掌兵部,上言:‘番酋變詐多端,欲取我肅州,則漸置奸回於內地。事覺,則多縱反間,傾我輔臣。乃者許之朝貢,使方入關,而賊兵已至,河西幾危。此閉關與通貢,利害較然。今瓊等既言賊薄我城堡,縛我士卒,聲言大舉,以恐嚇天朝,而又言賊方懼悔,宜仍許通貢,何自相牴牾。霍韜又以賊無印信番文為疑,臣謂即有印信,亦安足據。第毋墮其術中,以間我忠臣,弛我邊備,斯可矣。牙蘭本我屬番,為彼掠去,今束身來歸,事屬反正,宜即撫而用之。招彼攜貳,益我藩籬。至於興復哈密,臣等竊以為非中國所急也。夫哈密三立三絕,今其王已為賊用,民盡流亡。借使更立他種,彼強則入寇,弱則從賊,難保為不侵不叛之臣。故臣以為立之無益,適令番酋挾為奸利耳。乞賜瓊璽書,令會同甘肅守臣,遣番使歸諭滿速兒,詰以入寇狀。倘委為不知,則令械送虎力納咱兒。或事出瓦剌,則縛其人以自贖。否則羈其使臣,發兵往討,庶威信並行,賊知斂戢。更敕瓊為國忠謀,力求善後之策,以通番納貢為權宜,足食固圉為久計,封疆幸甚。’疏入,帝深然之,命瓊熟計詳處,毋輕信番言。”7
  又“滿速兒怒,使其部下虎力納咱兒引瓦剌寇肅州,不勝,則復遣使求貢。總督王瓊請許之,詹事霍韜言:‘番人攻陷哈密以來,議者或請通貢,或請絕貢,聖諭必有悔罪番文然後許。今王瓊譯進之文,皆其部下小醜之語,無印信足憑。我遽許之,恐戎心益驕,後難駕馭。可虞者一。哈密城池雖稱獻還,然無實據,何以興復。或者遂有棄置不問之議,彼愈得志,必且劫我罕東,誘我赤斤,掠我瓜、沙,外連瓦剌,內擾河西,而邊警無時息矣。可虞者二。牙蘭為番酋腹心,擁來奔,而彼云不知所向,安知非詐降以誘我。他日犯邊,曰納我叛臣也。我不歸彼叛臣,彼不歸我哈密。自是西陲益多事,而哈密終無興復之期。可虞者三。牙蘭之來,日給廪餼,所費實多,猶曰羈縻之策不獲已也。倘番酋擁叩關,索彼叛人,將予之耶,抑拒之耶?又或牙蘭包藏禍心,搆變於內,內外協應,何以禦之?可虞者四。或曰今陝西饑困,甘肅孤危,哈密可棄也。臣則曰,保哈密所以保甘、陝也,保甘肅所以保陝西也。若以哈密難守即棄哈密,然則甘肅難守亦棄甘肅乎?昔文皇之立哈密也,因元遺孽力能自立,因而立之。彼假其名,我享其利。今忠順之嗣三絕矣,天之所廢,孰能興之。今於諸夷中,求其雄傑能守哈密者,即畀金印,俾和輯諸番,為我藩蔽,斯可矣,必求忠順之裔而立焉,多見其固也。’”8
  霍韜的基本邊政思想是,尋求“雄傑”,賜予“金印”,統領“諸番”,為中國充當“藩蔽”,但先決條件是選擇“忠順之裔”。分析後來的對澳政策,基本上體現了這一思想。葡人當時擁有堅船利炮,稱雄海上,起到了某種“藩蔽”作用。入澳後,又成為“諸番”之首。在很長時間裏,葡萄牙人對中國當局十分“忠順”。這些都是不爭的事實。實際上,中國當局也怕他們鬧事,於是設法安頓他們。唯一與肅州不同的是,廣東當局只是默認葡萄牙人居澳,未向他們賜予“金印”。有了這些基本條件後,找到的基本解決方式是採取北方的形式予以安頓。肅州除了城內傳統的“番厰”外,在城外還開闢了多處供番人獨居的番城。例如,清黃文煒撰《重修肅州志》記載説:
  “威虜城在州東北。明初置衛,尋廢。9嘉靖七年,10番夷牙木蘭11等內附巡撫唐澤。議於肅州迤北境外威虜舊城及天倉墩、毛目城、白城子等地散處其眾。二十八年,監生李時暘上言:邊外屬夷舊為土魯番所迫,今環肅城襍居不便。巡撫楊傳檄,副使王儀等修葺威虜並金塔寺古城,添設煙墩等城堡凡七墩,台有十二,安置番帳七百餘所。於是肅城數十年番害頓平。”12
  這與葡萄牙人在澳門的早期居留型態完全相同。在肅州“修葺威虜並金塔寺古城,添設煙墩等城堡”,“安置”、“番夷”,結果是“肅城數十年番害頓平”。在兩廣,則選擇了偏僻的澳門半島供葡人居留,限制其活動範圍,防止其沿海流竄。13本來霍與瑕有“今設城池,置官吏,以柔道治之”的建議,14可能因為特殊地理環境,只需築建關閘,“設官守之”,而無需破費設城。
  在葡萄牙人未入澳之前,霍韜起初的戰略是“驅而絕之”。海道汪鋐得以將葡萄牙人逐出粤海,但未能“絕之”,反而造成葡萄牙人北上閩浙,到處流竄,而且造成了粤閩二地的經濟競爭。可謂“驅而不絕”。葡萄牙人東來以經商為本,即使再三驅逐,也將驅不盡逐不絕。這是一個無法迴避的現實問題。
  另外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葡萄牙人的堅船利炮所構成的軍事優勢。葡人敗走西草灣後,不是又在閩浙活動了30年?禁海派大將朱紈未能將他們全滅於閩浙,只是趕到廣東。驅逐葡萄牙人尚有可能,“絕之”並不現實。葡萄牙人返回粤海後不會輕易放棄海上游擊,中國無國力與軍力與其進行長期的拉鋸式消耗戰。明軍總體軍事力量高於葡萄牙人,但遠洋續航能力幾乎是零。因此,至多靠沿海水寨監視、驅逐葡萄牙人,卻無法追擊,殲滅他們。葡萄牙人水上游擊的可能破壞性是不容忽視的。尤其是葡萄牙人一旦與中國海盜、倭寇合流,危險性更大。“當世宗時,以為安邊第一要著。”15因此,從總體軍事戰略來分析,面對汪鋐所稱的“強番”,明朝政府對葡萄牙人改剿為撫。因此,在嘉靖朝開始考慮如何安頓他們。由於明朝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鬥爭是多種多樣的,因此,澳門問題如果處理不當,與葡人發生衝突,可能成為朝臣各自矛盾鬥爭的工具,再次引發一場“封疆之獄”。
  隆慶、萬曆年間,閩粤海盜猖獗,危禍地方。兩地疲於圍剿追捕,效果不顯。張居正入閣主政後,極度關注這個問題,多次指示地方督撫加以解決。16他親自安排封疆大吏的任命及調動,擬定剿匪策略並督促執行。在此背景下,陳瑞上任伊始便考慮執行首輔張居正的指示,在圍剿中國海盜的同時,解決澳門的問題。在如何對待澳門葡萄牙人的方面,他採納了霍韜之子霍與瑕早年向其前任殷石汀17提出的建議。
  霍與瑕,18字勉衷。嘉靖己未進士,授慈溪知縣,因嚴嵩黨鄢懋卿巡鹽行部,不為禮,被鄢彈劾罷官,後起知鄞縣,終廣西僉事。
  霍與瑕官位不如其父顯赫,但在知縣、僉事任內皆有政聲,不畏強權,與海瑞相埒。其出色的政治才幹亦表現於其治澳思想,《處濠鏡澳議》為其代表作,且註明此“議作於十年前,欲上殷石汀公,不果。今刪潤如此”:
  “或曰:吾廣之有濠鏡澳,實門庭之寇也。厝火積薪,苟以為安。燕雀在堂,顏不知變,忽安危之大計,餌鄮易之小材,有識者之所深憂。勉齋子曰:凡處大事,以仁為主,以義為制,以知為度,以權為通。主之以仁,制之以義,度之以知,通之以權,故銷未形之禍。若東風之解堅水,濟莫大之艱;若太陽之釋薄霧,上不見其勞,而下不罹其毒,是古有道者之設施也。島夷關市與為寇異,四夷來王,無以綏之,仁者所不處也。既納其稅,又探其未然之惡,而漫為之議,義者所不為也。不察其順逆,不辨其奸良,一槩名之曰賊,非但俱焚玉石,將有俗庖月易一刀之慮,知者所不出也。夫審利害之筭,以措治安之謨,亦在巽以施之,悦以行之,中其腠理,劃然以解,斯善權變者也。
  或曰:何如?曰:建城設官而縣治之,上策也,遣之出境,謝絕其來,中策也;若握其喉、絕其食、激其變而勦之,斯下策矣。欲行上策,當先要之以中策,請明諭番夷曰:軍門以爾土著於此招集無賴,買馬造銃,恐我中國嗜利之徒,煽誘不軌,將為地方患,特申勅官兵,撤爾屋宇,送爾歸國,兩全無害。仍嚴兵備之,再三令之。若其聽順,徙而之他,此謂以鄰為壑,故曰中策。倘其哀乞存留,願為編戶,乃請於朝,建設城池,張官置吏,以漢法約束之,此謂用夏變夷,故曰上策。
  或曰:幸得徙夷,邊鄙不聳,蒼生之福厚矣!何更以為中策?曰:守在四夷,天子之事也;不卻眾庶,王者之大也;因糧於敵,以靖疆圉,霸國之烈也。兩廣百年間,資貿(原作‘鄮’)易以餉兵,計其入可當一大縣,一旦棄之,軍需安出,一不便也。香山海洋,得澳門為屏衛,向時如老萬、如曾一本、如何亞八之屬,不敢正目而視,闔境帖然。若徹去澳夷,將使香山自為守,二不便也。今設城池,置官吏,以柔道治之,不動而安,誠策之得。計築城工費不過萬金,設官柴馬不過千金,是稅課五分之一耳。香山舊以澳夷在境,加編民壯三百名,今若建縣,就以為城守之役,仍查備倭兵船近香山地方者,付與縣官,清其虛冒,簡其游惰,足其衣糧,習其技藝,高檣大舶,張形勢之制,與崇城表裏,為國家威嚴,廣州永無慮矣。知以慮之,權以通之,不僇一人而措海濱之安,故曰上策。
  語有之: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瑕緘舌既十年矣。詩又曰:嗟!爾兄弟邦人諸友,莫肯念亂,誰無父母。是以陳其葑菲,以資集思廣益之一二。”19
  無疑,霍與瑕“得澳門為屏衛”的基本戰略得自於其父“宜即撫而用之。招彼攜貳,益我藩籬”的思想。霍與瑕提出的“建城設官而縣治之”的“上策”亦取自“威虜城”的模式,但後來為了節省經費及避免行政管理中將遇到的語言文化問題,既未建城亦未設官駐守,而是採取更加簡便經濟的方法,“張形勢之制”,在蓮花莖設關防守,將澳門置於香山縣的直接治理之下,“以柔道治之,不動而安”。這是一種“不治治之”之術。“不治治之”當然不是不管不問的意思,只不過不專門設立管理澳門的行政機構,而是將其置於普通的縣治之下。明朝將葡人安置在澳門的構思類同早年設置的哈密衛:1.斬斷中、日海盜的右臂,防止他們繼續為伍;2.設立“藩籬”,防止海患波及大陸,尤其是兩廣門戶廣州;3.以澳門為獲得先進武器及奇珍異寶的基地。
  由上可見,霍父早期提出拒絕驅逐葡人的主導思想是遵循祖訓成規,不接受非朝貢國,主要是擔心再發生類似哈密那樣的問題,影響大禮派的權位。到了霍子時代,形勢已經發生很大變化,葡人也難以輕易拒絕驅逐,只能審時度勢,建議縣治。縣是明朝地方三級行政的基礎。把澳門這個特殊的番坊列入中國行政體系,説明當局是把他們視為子民管理的,而且不必破費另立專門的管理機構。霍氏父子對待澳葡的態度雖然截然不同,但其主導思想是一致的:恩威並重,妥善安置、解決澳門葡人問題,為我所用,避免其成為邊患和宮廷政治角逐的導火索。而霍子更進一步,提出盡可能與葡人建立制度化關係,對他們進行制度化管理,務求長治久安。
  總之,在明嘉靖年間葡萄牙人入居澳門之前,中國已擁有十分完備的邊政。明兩廣當局同意葡人居澳並非首創,有可依循的遠久的體制先例。單以某些官員的受賄行為,無法簡單地解釋這個複雜的歷史事件。汪柏是此種改剿為撫政策的執行人。面對葡萄牙人居澳的既成事實及海盜猖狂的嚴峻局面,陳瑞進一步接受了霍與瑕的建議,對葡萄牙人恩威並施,允許他們在“忠順”中國的先決條件下,在澳門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以“自治治之”,巧妙施行了漢朝以來的羈縻之術。
  我們認為,明朝對葡人及澳門的策略深謀遠慮。首先,給與葡人一隙之地居留,令其在從浙、閩被驅趕、逃竄、歷盡艱難後,對明廷感恩不盡。從此,葡人的頭上就被套上了不能忘恩負義的緊箍咒,被迫在與中方的接觸中必須時時恭順、效忠。以此計謀,中國不但巧妙隱藏了允許他們居澳的最根本原因,而且可以有效壓抑他們因擁有堅船利炮而可能產生的驕傲氣焰。如果葡人一旦得知中國開恩准許居澳的內在因素,倘若他們鬧事,中方即使控制得了,也費時失利。這樣,葡人在精神上形成了一種對中國的依賴。我們可謂之為治澳“軟件”,雖無影無形,卻十分有效。至天啟、崇禎年間,明朝敗象暫露,北京派人到澳門求援,葡人有所覺悟,這個緊箍咒也逐漸失效,葡人地位隨之提高,猖獗一時。最近披露的明檔對此記錄甚多。其次,設立關閘這一“硬件”,使葡人陷入對中國的致命生存依賴。最後,明朝先向澳門派兵遣將實地彈壓,後大大加強其周邊地區,尤其是香山縣陸境的軍事防衛體系,作為在軟硬件失效情況下的最後保障。我們認為,這是中國早期治葡、治澳的基本戰略原則,十分周全、嚴密,與當時的邊疆政策一脈相承。
  如果要歸納甚麼“澳門方案”的話,以上述基本戰略原則為基礎的中國早期治理葡萄牙人的模式大概可有三個基本階段,一曰“驅而絕之”;二曰“不治治之”;三曰“自治治之”。

二、“啞喏唎歸氏”葡名原型考


  1565年葡萄牙人請求入貢,是中西交通歷史上的一件大事,在中國歷史上也值得注視。最近出版的一部《中國通史》説:“嘉靖四十四年(1565)四月十七日,佔據廣東壕鏡(即澳門)的葡萄牙人啞喏喇歸氏,向明政府請求通貢入市。”20然而,至於啞喏喇歸氏到底是一個甚麼人物,該書並無説明,中外交通史和澳門史學界也眾説紛紜,一直存有爭論。
  此名最早見於《世宗實錄》卷五四五:
  “(嘉靖四十四年夏四月癸未)有夷目啞喏唎歸氏者,浮海求貢,初稱滿剌加國,已復易辭稱蒲麗都家,兩廣鎮巡官以聞。下禮部議:‘南番國無所謂蒲麗都家者,或佛郎機詭託也。請下鎮巡官詳審。若或詭託,即為謝絕。或有漢人通誘者,以法治之。’奏可。”21
  後陳仁錫的《皇明世法錄》、茅瑞徵的《皇明象胥錄》、談遷的《國榷》及查慎行的《罪惟錄》,可能均以其為張本。惟《國榷》所載名稱略有不同,作“夷目啞喏喇歸氏浮海求貢”。22“喇”當為“唎”之誤。
  《明史》撰修者因“啞喏唎歸氏”詰屈聱牙而將其略去,定文為“四十四年偽稱滿剌加入貢。已,改稱蒲都麗家。守臣以聞,下部議,言必佛郎機假託,乃卻之。”23
  對此名稱,近代中外學者多有考證。
  海交史大家張維華承認“啞喏唎歸氏無考”,24法國漢學泰斗伯希和則有如下考證:
  “《皇明世法錄》25將1565年夷目的名字寫作‘啞喏唎歸氏’。《皇明象胥錄》,卷5,第4頁正面——反面所載同。此源於《實錄》。26氏不是名字的一部分,它的意思是‘某某姓者’。因此,實際名字是‘啞喏唎歸氏’。我無法成功地還原它,更不消說考證了。從理論上來講,其原文大概是*Azorgui一類的形式。不完善地假設它的開頭有r(此種例子屢見不鮮),再在r後加上一個常用的前綴o,可能有*Ro(d)rigue(s)的發音。”27
  伯希和的這一“理論還原”臆測性太大,令人無法接受。想必他自己也是不滿意的,因無確考,急就一個不完善的推論了事。
  而且關於“氏”的解釋也似欠完全。早在五千多年前,中國就已形成姓氏,並逐漸發展擴大,世代延續。秦以前,姓、氏為含意不同、各有所指的兩個單詞。姓字的古形字是“人”和“生”組成的,意為人所生,因生而為姓。氏字已見於甲骨文。清文字學家朱駿聲釋“氏”字本意為木本,既植物之根,後被轉注為姓氏的氏,取木之根本之意。《國語·周語》載:“姓者,生也,以此為祖,令之相生,雖不及百世,而此姓不改。族者,屬也,享其子孫共相連屬,其旁支別屬,則各自為氏”。夏商周三代,姓的社會職能是代表有共同血緣關係的種族的稱號,而氏則是從姓中派生出來的分支。姓為氏之本,氏由姓所出。
  澳門歷史研究先驅戴裔煊曾試圖從葡語資料考證其人,但結果不盡圓滿:
  “啞喏唎歸,《國榷》卷六四作啞喏喇歸,是Anriques的中譯名。查葡王給予特許權到中國來的有兩個啞喏唎歸。一個是費爾南·啞喏唎歸(Fernão Anriques),他是一五三八年(嘉靖十七年)得到特許權的。另一個是阿隆索·啞喏唎歸(Alonso Anriques de Sepulveda)是一五四四年(嘉靖二十三年)得到特許權的。28《實錄》中所說的啞喏唎歸可能是後者。”29
  考慮到戴文寫作時的主觀及客觀條件的限制,我們對其研究的失誤之處似乎不應苛責,也不必深究。而林子昇《十六至十八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則稱啞喏唎歸氏為Jerónimo Gomes,30不知何所據。
  我們在《澳門媽閣廟早於明萬曆年》一文中曾初步涉及這一問題。“據葡語史料,此人為Gil de Góis。其名葡中對音不合,待考。”31
  在近期的一次學術研討會上,廣東學者趙立人對此名的考證提出了新看法,有所突破:
  “對這個‘啞喏唎歸氏’的葡文原名,前人曾作過考證。不過,考證者似乎並不認為他是真正的葡萄牙使者,故未對照葡方史料有關來華使者的記載分析,而僅以對音相近的一名葡人當之。得出的結論自然缺乏可信性。其實,普通商人冒充貢使的案例,在古代固然屢見不鮮,但在葡萄牙人在澳門建立了居留地之後,就不可能有葡人膽敢冒充來華的葡王使節了。對照葡方史料,即可知這個使者就是吉爾·德·戈依斯(GildeGoys)。他在1562年被任命為使節,1563年在澳門聯絡廣東官員求貢,最終被拒絕。32‘歸氏’顯然就是Goys的對音。”33
  趙立人的貢獻是解決了“歸氏”的葡語對音,因此“啞喏唎歸氏者”中的“氏者”不是漢語古籍中常見的“某某氏者”的結構。看來不將“歸氏”的“氏”作姓氏的“氏”,而作“Goys”中的“s”的對音解是完全可以接受的,但“啞喏唎”三字的葡語原音及其漢譯的過程仍需探考。
  在葡語文獻中,1563-1565年使團34大使的名字是Gil de Góis。35其中Gil是洗名,de Góis可能是教父姓。有趣的是,其姐名叫Maria Toscano de Brito,36其中Maria是洗名,Toscano是父姓,de Brito可能也是教父姓。她是澳門早期歷史上大名鼎鼎的Diogo Perreira37的妻子。Maria Toscano de Brito與Diogo Perreira所生的兒子叫Francisco Toscano Perreira。38 Gil de Góis之兄叫Jorge Toscano de Lacerda,39其中Jorge 是洗名,Toscano是父姓,de Lacerda可能是教父姓。因此,可以推斷出Gil de Góis的全名應該是Gil Toscano de Góis,其中Gil是洗名,Toscano 是父姓,de Góis可能是教父姓。他們的共同父姓是Toscano。
  在“啞喏唎歸氏”中,“啞喏”是(Tosc)ano的對音。為何在漢譯中,將其父姓Toscano置於其洗名之前呢?可能是通譯知道Toscano是父姓,於是按照漢語姓名排列的習慣,將其提前。從葡語的發音規則分析,Toscano簡化成(Tosc)ano並非出於“舌人”的任意。大多數葡語單詞重讀落在倒數第二個音節上。在Toscano中,實際的發音是Toscáno。在整個單詞的發音中,áno最響亮,於是被譯為了“啞喏”。“唎”來自(Gi)l。Gil的實際音值是Gile。尾音e弱化為i,於是便產生了li的音,對譯為“唎”。“歸氏”是Góis的對音。
  在此,我們再舉一個將葡語字母s對譯為漢語“shi”音的例子,以證“啞喏唎歸氏”中的“氏”非姓氏之意思。(明)瞿九思《萬曆武功錄》卷三《廣東·林道乾傳》載:
  “庚辰八月,暹羅亦使,使者握坤哪喇請予制置使劉堯誨曰:乾今更名曰林浯梁,所居在臣國海澳中,專務剽略商旅,聲欲會大泥國,稱兵犯臣國。臣國請招徠乾,乾乃欲歃血為盟誓,誓無令漢使得執我也。於是,臣國不得已,佯與乾盟。今乾已行至頭關,敢聞。是時,香山澳人吳章、佛郎機人沉馬啰40及船主啰鳴衝41呶、通事蔡典全等二十餘人,並踵制府上謁,請自治裝往擊乾。於是,制置使進暹羅使者,庭中問狀,因賞賜銀牌花彩段如禮,曰與我師並擊,如令。”42
  “呅呶”可能是葡語Wenceslao的譯音。如果這一假設成立的話,“”便是Wenceslao中s的譯音。但如何解釋lao變成了“呶”?這裏有一個l與n換用的情況。從語音學的角度來分析,印歐語系中l與n通用或互變的情況是十分常見的,例如柑桔在葡語中作“laranja”,而在同屬羅曼語系的西班牙語中卻作“naranja”。漢語某些方言亦有此現象,這便是俗説的n、l不分。在音位學上,此種現象稱聲母的加、去鼻化規律。n在去鼻音的情況下,音值是l。與澳門有關的兩個例子是:在早期葡語資料中,將Ningbo(寧波)拼作Liampó;香港大嶼山的外文名字是Lantao,實際上,它的原型是漢語Nantou(南頭)。當時大嶼山在南頭寨轄下,故以治所名稱之。因此,Liampó及Lantao這兩個看來屬於誤拼的例子,恰恰準確反映了漢語某些方言的實際發音。
  n、l不分是閩南語的特徵之一。此可反證早期為葡人充當通譯的閩南人影響之大。難怪龎尚鵬稱:“其通事多漳、泉、寧、紹及東筦、新會人為之。”43將漳、泉二府閩南人排在前兩位。在澳門,“聲母方面,澳門粤語n-、l-不分;你李同音,而廣州話、香港粤語則是n-、l-不混;然而也有部分人是n-、l-不分的,而澳門也有小部分人是n-、l-不混。”44在粤方言體系中,澳門粤語n-、l-不分的現狀明顯是受到了歷代居留澳門的閩南語系人的深刻影響,而小部分人n-、l-不混則説明了粤語的抵抗力和弱勢。總之,在澳門本地社會語言的交融中,閩南語的n-、l-不分凸顯地成為了澳門粤語有別於廣州話和香港粤語的特徵。這是一個可以和天妃信仰及望廈村名一樣説明閩人社團在澳門歷史上所佔有的重要地位的歷史語言沉澱。
  在古代葡語中,Góis作Gôes。由於~^o是閉音,音值近似u,再加上e弱化為i,於是出現了guis的音值。此譯名雖有倒置,但忠實地反映了葡文口語的特點,準確驚人。
  由上分析,我們認為“啞喏唎歸氏”就是Gil Toscano de Góis,即澳門史學界熟識的Gilde Góis。

三、王綽移鎮澳門年代考——兼論張居正與萬曆初年對澳政策


  乾隆暴誌卷六《人物·武功》中有一條補記明朝人物的史料:
  “王綽,字梅吾,千戶所智裔孫也。以諸生中嘉靖乙卯、戊午兩科武舉,襲祖職,為宣武將軍征討嶺西羅旁等處賊平,陞昭武將軍,移鎮澳門。初,番人之入市中國也,願輸歲餉,求近處泊舶。綽逎代為申請。其後番以貯貨為名,漸結為舍宇,久之成聚落。綽以番俗驕悍,逎就其所居地中設軍營一所,朝夕講武,以控制之。自是番人受約束。綽卒,設位議事亭,45番人春秋供祀事焉。……”46
  中國學界對王綽是否與“黃慶(瓊)”同為一人頗有爭論。乾隆暴誌所載為一孤證,企圖得到某種定論或許會導致無窮的爭論與論證。在無新史料發現之前,較科學的研究方法不是重複性地論證王綽之有無,而是聯繫某些確實的年代及事件,在歷史的環節中,解讀它所包含的其他重要史料信息。
  《王綽傳》分武門世家及駐澳事跡兩部分。戴裔煊據道光縣誌已考出王綽祖輩從軍的家世。47
  王綽在1555及1558年中“兩科武舉”後,承襲了祖職“宣武將軍”。此品級為明代武散官階稱。《明史》詳細説明之:“凡武官六品,……散階三十。……正三品,初授昭勇將軍,陞授昭毅將軍,加授昭武將軍。……從四品,初授宣武將軍,陞授顯武將軍,加授信武將軍。”48因此,王綽不是“陞昭武將軍”,而是“加授昭武將軍”。榮銜為正三品,實銜仍為從四品。
  或許有人會質疑説,不可能派這麼高銜的軍人出鎮澳門,理由是澳門的父母官香山縣令不過七品。我們知道,當時的沿海地區有兩個不同的管理體系:州、府、縣的行政結構和衛、所的軍事制度。在縣級地方如有軍事重地,其駐軍首長級別完全可以高於當地行政官員的品級。澳門便是屬於此種情況。在古代,只有政績蜚聲的高級文武官員纔享有生祠、牌坊、靈位之類的特殊榮譽。“綽卒,設位議事亭,番人春秋供祀事焉”一句,恰好説明王綽位高權重,身後竟被葡人奉若神靈。如果考慮到在天啟元年,前山寨改為參將府,由三品武官參將統領,那麼在此之前在澳派駐從四品散階武官大有可能。明朝以“昭武將軍,移鎮澳門”不正好説明對澳門的重視嗎?
  “初,番人之入市中國也,願輸歲餉,求近處泊舶。綽逎代為申請。”此説可能與澳門1553-1557年間開埠初期的情況有所混淆。
  “其後番以貯貨為名,漸結為舍宇,久之成聚落。綽以番俗驕悍,逎就其所居地中設軍營一所,朝夕講武,以控制之。”“軍營”之史實透過時光沉積在“營地大街”這一地名中。此外,這段敍述在明代史料中也有佐證。1564年,廣東御史龐尚鵬疏言:
  “每年夏秋間,夷舶乘風而至,往止二三艘而止,近增至二十餘艘,或倍增焉。往年俱泊浪白等澳,限隔海浪,水土甚惡,難於久駐,守澳官權令搭蓬棲息,待舶出洋即撤去。近數年來,始入濠鏡澳築室,以便交易,不逾年多至數百區,今殆千區以上。日與華人相接濟,歲規厚利,所獲不貲,故舉國而來,負老攜幼,更相接踵,今築室又不知其幾許,而夷眾殆萬人矣。詭形異服,瀰滿山海;劍鋩耀日,火礮震天;喜則人而怒則獸,其素性然也。奸人則導之陵轢居民,蔑視澳官,漸不可長。若一旦豺狼改慮,不為狗鼠之謀,不圖錙銖之利,擁眾入據香山,分佈部落,控制要害,鼓噪直趨會城,俄頃而至,其祻誠有不忍者,可不逆為慮耶?”49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曾有“欲於澳門狹處,用石填塞,杜番舶潛行,以固香山門戶”的建議,但因“所費浩繁,無從取給,舉事當待何時。”50甚至有人提出“或欲縱火焚其民,以散其黨,為力較易,然往年嘗試之矣,事未及濟,幾陷不測,……”51
  在接受了“將澳以上,雍麥以下,山徑險要處,設一關城,添設府佐官一員,駐紮其間,委以重權,時加譏察,使華人不得擅入,夷人不得擅出”52的建議後,當局於1574年設立了關閘。雖未採納“欲將巡視海道副使移駐香山,彈壓近地,曲為區處”之策,但根據“夷人常露刃相隨,伺我動靜”的實際情況,“督撫軍門,加意調停,從宜酌處”,53於是派遣王綽坐鎮澳門,馴服葡人。
  當年秋,澳門葡人助明鎮壓拓林水兵得勝,“許免抽分一年”後,恃有功而不服抽税。“澳中番夷跳樑之漸”54的情況,在吳桂芳的幾個奏疏中有描寫。《議築廣東省會外城疏》稱:“……矧連年倭奴入犯惠潮,其志皆欲趨廣,傳聞洶洶,向切可虞,況兼香山縣濠鏡澳互市番夷,近年聚落日繁,驁橫日甚,切近羊城,奸宄叵側,尤為廣人久蓄腹心深痼之疾。”55
  《議阻澳夷進貢疏》還稱:
  “但廣東自嘉靖八年,該巡撫兩廣兵部右侍郎林富,題准復開番舶之禁,其後又立抽盤之制。海外諸國出於《祖訓》、《會典》所載舊奉臣貢者,固已市舶阜通,舳艫相望。內如佛郎機諸國,節奉明旨,拒絕不許通貢者,亦頗潛藏混跡射利於其間。馴至近年,各國夷人據霸香山濠鏡澳恭常都地方,私創茅屋營房,擅立禮拜番寺,或去或住,至長子孫。
  當其互市之初,番舶數少,法令惟新,各夷遵守抽盤,中國頗資其利。比至事久人玩,抽盤抗拒,年甚一年,而所以資之利者日已簿矣。況非我族類,不下萬人,據澳為家,已踰二十載。雖有互市之羈縻,而識者憂其為廣城肘腋之隱禍久矣。今當各夷勢轉桀騖之時,有此奉貢之請,據其所執告,謂為滿剌加國所遣,似屬素通貢獻之邦。”56
  從“驁橫日甚”,“馴至近年”及“各夷勢轉桀驁”來看,此種情況當發生於1560年之後。尤在1564年助平柘林水兵叛亂後,葡人驕焰日烈,於是添設海防參將,57以加強軍事防衛;將賄賂變成地租,58將彼此之間關係制度化,令葡人安心居澳門;在蓮花莖設關閘,以防範葡人入侵香山內地,並以此控制對澳給養的輸入,作為“馭夷”的殺手鐧;最後,遣武官在澳門實地彈壓。
  上述措施表明,明朝對澳葡的基本態度是安撫,採取的管理措施也按部就班、步步為營。為此,先設立海防參將,做好軍事準備,然後以地租穩住葡人,繼之設關閘,作為防範、控制葡人的關口;最後,在澳門駐軍就地彈壓。可見嘉、隆、萬,尤其是最後一朝的治澳既有總體策略,又有相互保障、行之有效的具體方案。它們體現了張居正在“計剿羅盤寇”中“須審圖而後動,動而必勝,勝而無損,乃為萬全”59那種打絕對有把握之仗的韜略在澳門問題上的運用。之所以行此策,是因為以前的火燒等辦法“往年嘗試之矣,事未及濟,幾陷不測,……”葡人雖然人數不多,但船堅砲利,有明顯的武器優勢,中方不一定“動而必勝,勝而無損”。萬一失利,天朝“威德”有損,將影響到整個華南,乃至全國的局勢。天朝素稱“聞中國尊則四裔服”,60不用説像在哈密問題上吃敗仗,就是澳門葡人鬧事的影響也不小,在朝貢貿易圈內的負面衝擊不可想像。萬曆三十年,朱吾弼言之甚明:“……不知澳夷騷動,全廣漸無寧日;全廣騷動,天下漸無寧日。”61這迫使一代權相張居正為確保中華朝廷的體統與尊嚴,國家局勢的安穩和自己的政績不受玷污,更為避免引發新的“封疆之獄”,導致朝臣傾軋,影響到他的權位及其正在推行的一系列改革,因而確立了剿瑤撫葡的謀略,“以安澳夷,寧全廣”。62因此,安撫葡人已遠遠超出了中葡關係的範疇,成為了內政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在這些切實措施的基礎上,乃允許葡人在中國的監管下享有一定的內部自治。這也是穩定內政的一個重大措施。
  從這一系列措施施行的年代來分析,王綽移鎮澳門當在王綽“襲祖職,為宣武將軍征討嶺西羅旁等處賊平”後,即1576年當年或以後。63
  羅旁平瑤為一大捷,“獲功萬餘”。64此役由淩雲翼經略:
  “淩雲翼,字洋山,太倉州人。嘉靖二十六年進士。授南京工部主事。隆慶中,累官右僉都御史,撫治鄖陽。疏論衛所兵消耗之弊,凡六事,多議行。
  萬曆元年進右副都御史,巡撫江西。三遷兵部左侍郎兼右僉都御史,提督兩廣軍務,代殷正茂。時寇盜略盡,惟林鳳遁去。鳳初屯錢澳求撫,正茂不許,遂自彭湖奔東番魍港,為福建總兵官胡守仁所敗。是年冬,犯柘林、靖海、碣石,已,復犯福建。守仁追擊至淡水洋,沉其舟二十。賊失利,復入潮州。參政金淛諭降其黨馬志善、李成等,鳳夜遁。明年秋,把總王望高以呂宋番兵討平之。
  尋進征羅旁。羅旁在德慶州上下江界、東西兩山間,延袤七百里。成化中,韓雍經略西山頗安輯,惟東山瑤阻深箐剽掠,有司歲發卒戍守。正茂方建議大征,會遷去。雲翼乃大集兵,令兩廣總兵張元勳、李錫將之。四閱月,克巢五百六十,俘斬、招降四萬二千八百餘人。岑溪六十三山、七山、那留、連城諸處鄰境瑤、僮皆懼。賊首潘積善求撫,雲翼奏設官戍之。”65
  但實際上的總指揮是首輔張居正。萬曆四年,張居正曾兩次致函淩雲翼,要求他“計剿羅盤寇”,一再囑咐他:“羅盤淥水之事,石汀公在任不能處,乃諉難於後人,誠為不恕。然此地不沾王化數十百年,義所當討,在公誠不容使之跳樑於臥榻之前也。但須審圖而後動,動而必勝,勝而無損,乃為萬全。不然,又不如姑置之之為便也。”66“羅旁事宜審定而後動,期於萬全乃可。”67
  事後朝廷對有功之臣大加封賞。淩雲翼“論功,加右都御史兼兵部侍郎,賜飛魚服。”68張元勳“五年,從總督淩雲翼大征羅旁賊,斬首萬六千餘級。進都督,改廕錦衣。”69李錫“尋從淩雲翼大破羅旁賊,授世廕百戶。”70“王綽,……襲祖職,為宣武將軍征討嶺西羅旁等處賊平,陞昭武將軍,移鎮澳門。”
  學界爭論的另一焦點是王綽坐鎮澳門的年代。而年代的推測,大多僅以征討嶺西羅旁瑤亂的時間為基礎。例如,戴裔煊認為:
  “葡萄牙殖民者海盜商人願輸歲餉,求於近處泊船,王綽代為申請,這種事情絕不是發生於嘉靖十四年,而是發生於鎮壓了嶺西羅旁瑤族起義、王綽陞昭武將軍移鎮澳門以後。考羅旁山亦稱水紋山,在今廣東羅定縣,舊為瑤族所居。明萬曆間,羅旁瑤族起義,萬曆四年(一五七六年)十一月至五年(一五七七年)三月,被提督兩廣軍務淩雲翼所鎮壓。當時封建地主階級的代言人何彥為這個鎮壓瑤族人民起義的劊子手淩雲翼歌功頌德,寫有一篇《督撫淩洋山公(按淩洋山即淩雲翼)平寇序》,71裏面說到淩雲翼‘規劃進兵於丙子仲冬,班師於次歲春三月’。丙子即萬曆四年(一五七六年)。所以我們可以肯定王綽代為申請的時間,最早也要在萬曆五年。”72
  近期,萬明闢有異見:“這條史料表明,王綽正是葡人入居澳門的關鍵人物。在他‘移鎮澳門’後,發生了葡人‘求於近處泊船’,而王‘乃代為申請’。當年戴裔煊先生在詳細論證《明熹宗實錄》中嘉靖十四年(1535年)指揮黃瓊納賄,使葡人入居澳門説之時,曾注意到這條史料,可惜誤於羅旁事件年代,將王綽代為申請的時間,判定最早也要在萬曆五年。查《明世宗實錄》,嘉靖三十二年八月,‘廣東肇慶府德慶州東、西二山賊李朝卿等四千餘眾,據山為亂。巡按御史郭文周以聞。詔提督總兵等官勀期剿之’。繼查圖籍得知,羅旁即在德慶州上下江界,東西兩山間,延袤千里。而另一可作佐證的材料是,時為兩廣總督的應檟在嘉靖三十一年(1552年)九月曾上《申明賞罰以勵將士以圖治安疏》,提到‘盜賊之患,隨處有之,而皆莫甚於兩廣。考之往籍,未有一歲而無盜,亦未有一歲而不用兵者。……今日在廣東則有德慶、四會、清遠、英德之賊,連州、新會、新寧、高明、恩平之民賊……’。據此,羅旁的問題久已存在,而王綽在嘉靖三十二年(1553年)這次用兵羅旁後,移鎮澳門,在時間上恰與葡人自浪白尋求新登陸點,並得到在澳門落腳居留的階段大致相合。”73
  萬明補充的《明世宗實錄》這一史料表明了羅旁瑤“不沾王化數十百年”的歷史,但卻忽視了“為宣武將軍征討嶺西羅旁等處賊平”中“平”這一關鍵字。何彥《督撫淩洋山公平寇序》稱:“規劃進兵於丙子仲冬,班師於次歲春三月”。《明史》本紀第二十,神宗一,萬曆五年中作“夏五月癸巳,廣東羅旁瑤平。”74雖有二月之差,但年份是相同的。因此,戴裔煊“最早也要在萬曆五年”的結論似較穩妥,但不是“代為申請”、“求近處泊舶”,而是移鎮澳門。此處記載與澳門1553-1557年間開埠初期的情況有所混淆。王綽當在萬曆五年廣東羅旁瑤亂平息後,移鎮澳門,彈壓葡人。此役前,當工部右侍郎淩雲翼於萬曆三年出任兩廣總督時,張居正便囑托他加強軍備:“大約廣中武備,不可一日弛,與內不同。振軍聲,伐不服,以鎮壓蠻夷之心,有不能一付之安靜者。惟公裁之。”75可見,添設海防參將、收租、設閘、遣將和給與葡人自治76均是加強“廣中武備”的具體內容,尤其是派武功顯赫的王綽駐紮澳門,“振軍聲,伐不服,以鎮壓蠻夷之心,……”某些措施,如收租和自治看來並無軍事性質,實際上是“廣中武備”的補充,構成治澳政策的一部分。
  羅旁後改名為羅定縣。40年後,又有從羅定移兵移將鎮守澳門之議。《神宗實錄》,卷五七六載日:
  “(萬曆四十六年十一月壬寅)廣東巡視海道副使羅之鼎言:‘香山濠鏡澳,為粵東第一要害,以一把總統兵六百防守,無裨彈壓。可移羅定東西一將,抽兵六百,助守澳門。’而羅定道言:‘羅旁萬山聯絡,瑤僮雜居,萬曆初年討平,布兵防守。邇來撥減過半,移將或有通融,抽兵未敢輕議。’布按二司謂:‘以澳視羅定,則羅定為稍緩;以西山較東山,則東山又稍緩。宜以東山改設守備,隸西山參將提調,移其兵四百於鷹兒埔,合原兵為一千;而以香山寨改為參將,77增置營舍,大建旗鼓,以折亂萌。’於是總督許弘綱、巡按御史王命璿奏:‘澳夷,佛郎機一種,先年市舶於澳,供稅二萬以充兵餉。近且移之島中,列屋築臺,增置火器,種落已至萬餘,積穀可支戰守,而更蓄倭奴為牙爪,收亡命為腹心。該澳去會城咫尺,依山環落,獨開一面為島門。脫有奸雄竄入其中,一呼四應,誠為可慮。該司權酌時宜,庶幾未雨撤桑,其廣州海防同知原議,駐紮雍陌,今似可以無用,並乞速下兵部復議。’從之。”78
  總而言之,“江陵柄政”期間,在張居正的統籌和廣東守臣的配合下,一個有多重軍事保障及有效制度保證並兼顧中央與地方雙重利益的對澳政策逐步形成與定型,其標誌是添設海防參將、徵收澳門地租、設立關閘、遣將彈壓澳地和給與葡人自治。

四、宦官、教士與疆臣


  明末,以利瑪竇為代表的葡萄牙保教權屬下的耶穌會士前來中國傳教。在傳播宗教的同時,他們適時採取文化適應策略,深入了中國社會,與各個層面交往,其中亦包括在晚明社會極有影響力的宦官集團這個特殊的社會階層。利瑪竇等人初入中國之時,曾受到內臣的百般欺壓刁難,但由於傳播宗教的需要,並隨着傳教事業的逐步展開,他們在廣泛晉接官紳的同時,也注意到明中期後宦官弄權這一畸形政治現實,於是開始注意同中官保持良好關係,並巧妙利用這一特殊的社會群體為其服務。後有少數宦官信奉了天主教,更增添了耶穌會的政治分量。耶穌會在京廷地位的鞏固和提高及同宦官集團的關係,對葡人據居的澳門形成了一種政治保護的作用。
  因此,從利瑪竇1601年入京起,中葡關係中出現了一種新的政治勢力;粤澳關係中也添加了一種新的制約因素。以往在分析澳門某些重大歷史事件時,此點常被忽視了。下面,我們擬從這個新視角,以戴燿為個案淺析宦官、教士與疆臣相互關係及其對澳門的影響。
  “戴燿:福建長泰人,其任兩廣總督,在萬曆二十六年。吳聯薰《漳州府志》有傳,云:‘耀字德輝,一字鳳岐。登隆慶戊辰進士。起家新建令,五遷而至右都御史,巡撫粤西。正己率屬,內安外攘。岑溪蠻叛,眾云宜撫,燿獨排群議,出師平之。晉少司馬,尋改總督兩廣,得便宜行事,墨吏聞風解印綬去。燿以兩粤地遼闊,不宜以苛細理,獨持大體,斥無名之費,蠲不急之役,俾民力得舒。時進諸將,指授方略,謹偵伺,勤訓練,戒生事,軍紀肅然,遂平府江之,殲南黎之醜,解州湖之急。上嘉其績,增秩大司馬,督粤十有三載。’(卷二九,第10-11頁。)”79
  然而,對於戴燿總督兩廣期間的施政,特別是其主政時對澳門採取的管理措施,史家向來多有指摘。沈德符《萬曆野獲編》“香山嶴”條下載:
  “丁未年,廣東番禺舉人盧廷龍,請盡逐香山嶴夷,仍歸濠鏡故地。時朝議以事多窒礙,寢閣不行。蓋其時嶴夷擅立城垣,聚集海外雜沓住居,吏其土者,皆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時督兩廣者戴燿也。”80
  《明史》未為戴燿立傳,卻採此説:“萬曆中,破滅呂宋,盡擅閩、粤海上之利,勢益熾。至三十四年,又於隔水青洲建寺,高六七丈,閎敞奇閟,非中國所有。知縣張大猷請毀其高墉,不果。明年,番禺舉人盧廷龍會試入都,請盡逐澳中諸番,出居浪白外海,還我壕鏡故地,當事不能用。番人既築城,聚海外雜番,廣通貿易,至萬餘人。吏其土者,皆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燿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81
  時人沈德符語尚含蓄,但《明史》修者卻坐實之,指控戴燿“養成其患”,《明史稿》更在“養成其患”之後加“而不問”三字。82後《澳門記略》作者又從《明史》云:“佛郎機既據澳,至萬曆二年建閘於蓮花莖,設官守之。而蕃夷之來日益眾。吏茲土者,皆畏懼莫敢詰,其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燿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83於是,戴燿成了“澳夷之患”的肇始者。
  沈德符語多有不實之處。
  首先,戴燿未“在事十三年”。阮元《廣東通志》所載戴燿在粤年代嚴重失誤。“《實錄》:二十六年八月丙辰,戴燿以原官總督兩廣。……三十六年(1608)《實錄》:三十六年二月己巳,論刺死祿州夷目韋達禮功,戴耀加太子少保。十月丁卯,以欽州失事,革兩總督戴耀職為民。”84因知,戴燿實際總督兩廣11年。
  “丁未年,廣東番禺舉人盧廷龍,請盡逐香山嶴夷,仍歸濠鏡故地。時朝議以事多窒礙,寢閣不行。”此事見《神宗實錄》卷四三三:“(萬曆三十五年四月)先是數日,有番禺舉人盧廷龍請逐香山澳夷還泊浪白,戍蠔鏡故地。事亦難行,不報。”85
  “番禺舉人盧廷龍”有兩誤。之一,盧廷龍為盧兆龍;之二,《崇禎長編》卷三四(崇禎三年五月)條有一盧兆龍疏稱:“臣生長香山,知澳夷最志,其性悍桀,其心叵測。”86因知其籍香山。盧兆龍,字本潛,香山小欖人。天啟二年壬戌科進士。任清江縣知縣,按制保舉工科給事中。崇禎七年晉吏部給事中掌計典。後掌諫院八年,多有建樹。嘗於崇禎初疏劾南京工部右侍郎何喬遠衰庸,迫其自行引去。得崇禎寵異,獲帝賜黃金百兩及御書“剛大精神、直方氣骨”。著有《桐封集》、《遊五岳集》。
  對於盧兆龍要求驅逐澳門葡人的建議,“時朝議以事多窒礙,寢閣不行”,“事亦難行,不報。”這説明此舉並不符合朝廷對澳葡的基本政策,87而且不排除在京耶穌會會士的影響,不能一概將責任推到戴燿身上。
  其實,當時朝廷非但允許葡人局澳,為了廣開税源,對其他國家的商人也不拒絕,戴燿只不過忠實執行中央政策,且充分利用以夷制夷的策略。萬曆二十九年(1601)奉命赴粤審案的王臨亨便曾經向戴燿“酌議紅毛鬼別居一澳,許之互市,以誚中國無窮之釁,而收外夷不貲之利。”88王臨亨更加詳述此議的過程,十分生動,對瞭解戴燿的治澳方略很有幫助,其中意義也頗堪玩味:
  “大中丞戴公,再宴余於衙舍。爾時海夷有號紅毛鬼者二百餘,挾二巨艦,猝至香山澳,道路傳戴公且發兵捕之矣。酒半,余問戴公:‘近聞海上報警,有之乎?’公曰:‘然。’‘聞明公發兵往剿,有之乎?’公曰:‘此參佐意也。吾令舟師伏二十里外,以觀其變。’余問:‘此屬將入寇乎?將互市乎?抑困於風伯,若野馬塵埃之決驟也?’公曰:‘未曉,亦半屬互市耳。今香山澳夷據澳中而與我交易,彼此俱則彼此必爭。澳夷之力足以抗紅毛耶?是以夷攻夷也,我無一鏃之費,而威已行於海外矣;力不能抗,則聽紅毛互市,是我失之於澳夷而取償於紅毛也。吾以為全策,故令舟師遠伏以觀其變。雖然,於公何如?’余曰:‘明公策之良善,第不佞竊有請也。香山之夷,盤據澳中,聞可數萬。以數萬眾而與二百人敵,此烈風之振鴻毛耳。顧此二百人者,既以互市至,非有罪也。明公乃發縱指示而殲之,於心安乎?倘未盡殲,而一二跳梁者揚帆逸去,彼將糾黨而圖報復。如其再舉,而禍中於我矣。彼犬羊之性,安能分別涇渭,謂曩之殲我者非漢人耶?不佞誠效愚計,竊謂海中之澳不止一香山可以互市,明公誠發譯者好詞問之,果以入市至,令一幹吏,別擇一澳,以宜置之。傳檄香山夷人,謂彼此皆來賓,各市其國中之所有,風馬牛不相及也,慎毋相殘,先舉兵者,中國立誅之。且夫主上方寶視金玉,多一澳則多一利孔,明公之大忠也。兩夷各釋兵而脫之鋒鏑,明公之大仁也。明公以天覆覆之,兩夷各懾服而不敢動,明公之威也。孰與挑釁搆怨,坐令中國為池魚林木乎哉!’戴公曰:‘善。’遂樂飲而罷。”89
  實際上,以夷制夷的策略沿用至崇禎年間英國人與葡萄牙人在華的爭奪和糾紛。在調解英、葡紛爭時,1638年《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還洋洋得意地宣稱:“幸督臣張鏡心、按臣葛徵奇、道臣鄭覲光籌畫有方,操縱得體,以夷人夷貨還紅,復以紅夷還澳,兵不血刃,而海外不揚波,夷人畏其威並懷其德,真賢於十萬師矣。”90其方法無非是“示以中國豢養澳夷多年,不圖報效,反愚弄紅夷,貪勒貨物,致其徘徊海外,殊干漢紀。速令該夷陳説利害,立促紅夷開發,再或遷延”。91張鏡心治理“內奸外夷”的方略,也與朝廷的思想一脈相承:
  “夷則攘攘於外,奸則眈眈於內矣!腹背受患,操縱皆難,臣乃親駐會城,徐觀事勢,有謂夷既抉闌而入,宜大興問罪討之,便臣愚以為皆不可討,則有害而無利,有全害而無小利。前車可鑒,不待智者知之。許則利與害參焉,利小而害大,利輕而害重,利在眉睫而害在百世。臣固有以知其不可也。夫互市之制,不有澳但為夷心所厭,原未為漢法所拒,且澳固肘腋之寇也,與紅市則必與澳絕,與澳絕則必將肆螫於紅而反噬於我,干戈相尋,大亂之道,又安知紅夷今日以得利而為搖尾之憐後,不以失利而語瞋目之難乎?臣固有以知其皆不可也。夫紅之離志於澳,已成矛盾,澳安則紅安,紅安則中國安,計莫若以漢禦澳,以澳禦紅。仍市之舊,還澳之嘗,而後夷與奸之局破,與奸之局破而後紅與澳之局亦破,因即馳往諭澳,惕以禍福,申以禁約,示以羈縻,即凡半鏹寸縷,悉令給還,而亟趣其歸,人隱匿者,罪無赦。澳既心服,紅亦首肯,曉然知華夷之不可混,許市之不可倖,與國法之不可輕。”92
  所謂的“蓋其時嶴夷擅立城垣”,是指耶穌會修建三巴寺一事。對澳門歷史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葡人開始興建澳城不在戴燿任內。
  此外,“吏其土者,皆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一語,也不盡為事實。誠然,戴燿在處理“青洲建寺”問題上有失誤,如替換張大猷,允許葡人立小堂,但他要耶穌會豎牌申明皇帝對青洲的主權,在最基本的問題上未有讓步。他的上述變通,恰恰説明了耶穌會在宮中地位日益提高與穩固而產生的宦官、教士與疆臣之間三角關係的互動性及微妙性。
  他對1606年郭居靜事件的處理,應該説是及時得當的。當時,他要借題發揮窮治耶穌會和澳門,不是沒有理由和能力;但他將此震驚朝野“覬位事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也説明了耶穌會的人際網絡及牽制作用。戴燿這麼做,已經恩威並重,達到了預期的目的,需要適可而止,避免涉入過深、牽連過廣。龍思泰的一段敍述可資證明:
  “本省的總督在聽到那個惡毒的謠言之後,以嚴厲的懲罰為手段,中止了與澳門的一切往來,並把這一消息報告給萬曆帝。同時他又命令本省的總兵從水陸兩路包圍澳門,涌入澳門並將其毀滅。所幸的是,該指揮官在弄清那個指控究竟是真是假之前,不願採取這樣一個至關重要的行動。他的探子告訴他,澳門並沒有敵意,只是有一些居民因私人的爭執而劍拔弩張。有一位官員在北京時與耶穌會士交情很好,澳門也派出了一個由七名頗有聲望的市民組成的代表團到肇慶府,最後終於消除了總督心中的所有疑慮,他便准許中國人與澳門的葡萄牙人住在一起,同他們做生意。”93
  蔡善繼於1608年“甫履任,偵知澳彝情形,條議制澳十則,上之,大中丞悉如其議。”“未幾,澳弁以法繩彝目,彝叫囂,將為變。善繼單車馳澳,數言解散,縛悖彝至縣堂下痛笞之。”94這個“大中丞”便是戴燿。“吏其土者,皆莫敢詰”似乎並非事實,若以此一筆抹殺戴燿及其部下治澳功績,更不合適。
  有趣的是,這位備受非議的總督曾奏參在兩廣胡作非為的內寵税使李鳳:
  “(萬曆三十二年正月)兩廣總督戴燿極言中官採珠之害。初,粤中香山澳,九夷貿易,番舶所艤,漸乃築城聚室,儼然立一番主,交構中官,流毒一方云。”95
  為何戴燿膽敢與坐鎮兩廣15載的太上皇李鳳鬥爭?原因是他在宮廷也有靠山:
  “此人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在七星岩石室洞上730多米高處石壁上刻下四個一米見方的大字:‘萬仞俱瞻’,自視甚高。的確,他是一個在中國官場上頗有心計的人。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上任伊始,便接手前任陳大科編寫即將完成的《廣東通志》,將它完稿付印。並於次年與廣東按察副使李開芳一起,熱情接待了太監魏忠賢派來的監察御史史繼偕。觀史繼偕與李開芳在閬風岩下含珠洞內遺下的唱和石刻,他們確實結下了不尋常關係。這是戴耀能任兩廣總督十三年,創明代這一職務任期最長記錄的根本原因。”96
  如果説他與魏忠賢為首的宮中太監集團的關係穩住了他的官位,得以總督兩廣長達11年,與中貴朝夕相處、過往甚密的“宮廷神父”的間接政治影響力或多或少亦成為了戴燿在處理澳門及葡人事務時不得不常加以考慮的因素之一,換言之,在錯綜複雜的政治關係中,某些時候他不得不適可而止。
  戴燿“……在西南各省,戡剿蠻賊,膽略過人,積功邦國。跡其剛勇果敢之天性,輿其久歷戎行之經驗,更非似怯弱因循,畏外和戎之一‘不抵抗將軍’也。”97將“澳夷之患”一股腦推在他身上有違歷史真相,需要結合前因後果客觀分析。

五、1608年澳門日人暴動背景試析


  湯開建的《明朱吾弼<參粤璫勾夷疏>中的澳門史料——兼談李鳳與澳門之關係》一文98運用新見史料,有説服力地揭示了李鳳勾引“紅夷”襲澳的史實,但限於資料不足,未能進一步考究1608年澳門日人暴動是否有李鳳利引“滅夷”的背景。我們拜讀湯開建大文後,產生了同樣的疑問,於是博覽了現有書目並查閲了里斯本國家檔案館中所存的有關原檔,果有新聞,草成此文,聊以附湯文之驥尾。
  “李鳳在粤,利用明代中期以來市舶太監所擁有的特權及自己兼管的職務,全面插手廣東事務。他狂徵暴斂、徇私枉法,侵克海商,賊害吏民,激起了多起民變,加劇了社會的動盪,阻滯了廣東經濟的發展,以至‘粤中人爭欲殺之’。”99這一時期,國內民變較著名的有萬曆二十八年的“新會民變”100和萬曆三十二年的“潮陽鼓噪”。101由於李鳳也插手海外貿易與中西交往,利用外人互相傾軋,在澳門引發了社會動盪和國際衝突。
  萬曆二十八——二十九年(1600-1601)間,李鳳與曾“交構”過他的澳門葡人反目成仇,102親自下澳“督税”。李鳳逞性妄為,與葡人發生巨大利益衝突。朱吾弼疏稱:
  “或曰香山濠鏡澳,有三巴和尚者巨富,李鳳親往需索,激變黑夷,干戈相向,不得志而歸。日增兵增船,又打死羅通事,香山軍民,澳門漢夷,恐大兵勦洗,非署印湯同知出示安撫,人心驚惶,幾成大亂。”103
  此外,李鳳還誘以重利,公然挑唆荷蘭人襲擊澳門。“上年八月,突有海船三隻,其船與人之高大,皆異常,而人又紅髮紅鬚,名曰紅毛夷。將至澳行劫,澳夷有備,執殺紅夷二十餘人而去。皆謂李鳳深恨澳夷,曾遣人啗之以利,勾來滅澳,此實澳門前所未有。李鳳仍遣船追送不及。澳夷且日懼紅夷,必懷報復,再擁眾至矣。”104
  徐薩斯比較詳細地敍述了這段歷史:
  “1601年,海軍上將凡·耐克(Van Neck)的先遣艦隊來到澳門海面。澳門的高地當時尚未設防,葡人紛紛聚集至一個高地上。荷軍派2名探子上岸,被葡軍抓獲,荷軍又派一隊人前來測量港灣深度。他們與葡人發生了激烈的戰鬥,最後被俘。據說其中18人被絞死,2名軍官被押送至果阿。1603年,兩艘荷蘭軍艦開火,掠奪並焚燬了一艘大帆船後撤走。1604年,一個荷蘭使節試圖與中國建立貿易關係,未果,荷蘭認為這都是因為葡萄牙人從中作梗。荷軍艦隊司令馬韋郎(Von Waerwijk)立即率隊起航,準備攻佔澳門。可是艦隊被一場颱風吹到了澎湖列島,又不得不駛往印度,因為他受到了福建省的50艘中國戰艦的威脅。1607年,被派來偵察澳門虛實的馬特里耶夫(Matelief)海軍上將正與中國官員進行談判,6艘葡萄牙戰船衝上了來,把他趕跑了。”105
  更有甚者,李鳳還指使手下引誘“暹羅、日本等國”人來澳,企圖驅趕、取代葡人。此點可從“或又曰李鳳時時有人往來暹羅、日本等國,示以澳門殷富,餌其來澳,一雪三巴和尚不遂索騙之恥”106一語得到證實。
  這便是1608年澳門日人暴動的背景。此次事件經過如下:
  “1608年冬天,一艘屬於有馬(Arima)大名的中國式帆船在澳門港越冬。該船船員在停泊於灣內的其他中國式帆船船員107的協助下,與葡萄牙人發生了一系列衝突,直至一天或許他們認為有足夠力量佔領港口了,於是同葡萄牙人交手。安德烈·佩索阿(André Pessoa)事先已得知了這一情況。他是個果敢的人,趕到了衝突地點,帶着一隊人打散了日本人。日本人躲進了兩座房屋。安德烈·佩索阿(André Pessoa)下令包圍了房子,放火焚燒。在逃火時,一些日本人被擊斃。首領被捕,在獄中以搶劫罪將其絞死。澳門主教及其他人士替15個左右死裏逃生的人求情。一些人得到了寬恕,條件是必須簽署安德烈·佩索阿(André Pessoa)準備的一份文件,宣佈他無任何責任並承認是日本人先出手。日本人簽了字,但回到日本後,向其君主的敘述十分不同,說是被迫簽字的。”108
  里斯本國家檔案館保存的一份以西班牙語撰寫的報吿證明了此次事件的性質:“……已經同意他(安德烈·佩索阿)入長崎,同一些日本人辦理船隻手續。此時,出現了麻煩,原因是在澳門曾經暴動或騷亂的一些日本人受到處罰或正法;……”109
  此件雖未明確涉及李鳳,但“暴動或騷亂”有其挑唆與利誘似無可疑。此事並非秘密,至少官場中時人皆知,故朱吾弼日:“惟是紅夷、暹羅、日本之勾引,萬一諸夷輕信,倚鳳焉內應。鳳之意雖在滅澳夷,逞其雄心,不知澳夷騷動,全廣漸無寧日;全廣騷動,天下漸無寧日。”110無論是荷蘭人襲澳,還是日本人在澳暴動,倘若無兩廣實際最高官員的認可,即使拼命奪得澳門,如果不得合法經商也徒然,無法長久生存下去。前文已經介紹了總督戴燿的治澳方略,只有替“寶視金玉”的神宗搜富斂財的嶺南太上皇李鳳依仗特權,才敢如此行事。其與澳門耶穌會及葡人有前隙,利用“紅夷”不得法,轉而煽動、支持日人,“餌其來澳,一雪三巴和尚不遂索騙之恥”,且欲“滅澳夷,逞其雄心”。日本人的鬧事很快被鎮壓了,但後來澳門葡人為此付出了巨大代價:
  “1608年,有馬(Arima)大名的一艘船停留在澳門過冬。由於騷亂,船上的20多名水手和幾個當地人被殺死。安德烈·佩索阿(André Pessoa)是當時駐守澳門的要塞司令,他於第二年到日本去解釋這個事故。他的船載着很多傳教士,船上的貨物價值1千多兩黃金。他們幸運地躲過了一場颱風,機警地避開了搜尋他們的荷蘭海盜。這艘船到達長崎時,荷蘭人剛剛在日本站穩了腳跟。他們建議扣押這艘葡萄牙船。西班牙人當時正在日本打探能否以像葡萄牙人一樣的條件向日本提供生絲,他們也贊成這一行動。幕府將軍德川家康已經接受了佩索阿所作的解釋,但他仍然命令有馬(Arima)大名逮捕佩索阿,死活都行。葡人擊敗了大名的進攻後,一個木筏載着一個三層樓高的木塔,在一支全副武裝的艦隊護送下,抵達長崎。葡萄牙船被包圍,形勢很不利。日本人從四面八方圍上來,拼命想登上葡船。敵人的進攻一次次被擊退,損失慘重。浮塔靠了過來,塔上旗幡翻飛,由日本武士嚴密守衛。那些小而靈便的帆船貼近葡船,使其大砲無法發揮威力。一陣風吹來,佩索阿正準備乘機擺脫包圍,忽然木塔裏放出一枚燃燒彈,點燃了一個帆篷,火勢很快蔓延開來。日本人以壓倒之勢登上了船。佩索阿船長揮劍殺開一條血路,衝向彈藥庫,炸毀了這艘不幸的船隻。”111
  葡萄牙學者十分重視研究歷屆澳督的施政,雖然有歌功頌德之嫌,也缺乏中文史料的輔佐,但對認識澳門歷史不無重要的意義。我們是否也應該結合外文資料,對在澳門歷史不同時期曾在中央主政以及兩廣具體負責處理澳門事務的明清官員進行更加全面、深入的綜合研究?
  註釋:
  *前者為中葡關係史和澳門歷史學者,後者為澳門基金會行政委員
  1 關於霍韜生平,參見《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207-5214頁及阮元:《廣東通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卷1,第1161及1245 頁、卷4,第480-4812頁。另見《明代名人傳》,哥倫比亞大學出版社,1976 年,上卷,第679-683頁。
  2 嚴行簡:《殊域周諮錄》,卷9,《佛郎機》,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卷,第132頁。
  3 同上註。
  4 同上註。
  5 應檟、劉堯誨:《蒼梧總督軍門志》,卷29,《集議》,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162頁。6《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5214頁。
  7 同上註,第8525-8526頁。
  8 同上註,第8534-8335頁。
  9 “又東北有威虜衛,洪武中置,永樂三年三月省。”同上註,第1014頁。
  10 “賊黨牙蘭者,本曲先人,幼為番掠,長而黠健,阿力以妹妻之,握兵用事,久為西陲患,至是獲罪其主,七年夏,率所部二千人來降。有帖木兒哥、土巴者,俱沙州番族,土魯番役屬之,歲徵婦女牛馬,不勝侵暴,亦率其族屬數千帳來歸。邊臣悉處之內地。”同上註,第8534頁。
  11 同上註,第8516、8625-8626、8534-8535頁。
  12 《重修肅州志》,肅州壹冊,第1頁。
  13 後來張鳴岡很好地闡述了這一戰略思想。
  14 霍與瑕:《霍勉齋集》,卷19,《呈揭》,載於《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292頁。
  15 沈德符:《萬曆野獲篇》,中華書局,1997年,下冊,第786頁。
  16 《張居正集》收錄了許多張氏函致閩粤總督、巡撫如熊桴、涂澤民、劉燾、殷正茂、凌雲翼、劉堯誨、耿楚侗等人關於進勦海寇的書牘。
  17 殷正茂。
  18 關於霍與瑕生平,參見《明史》,第5215頁及阮元:《廣東通志》,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卷1,第1166、1256頁,卷4,第48462頁。另見《明代名人傳》,上卷,第683頁。
  19 霍與瑕,前引書,第291-292頁。
  20 戴逸、龔書鐸主編,中國史學會編:《中國通史》(彩圖版),河南:海燕出版社出版,2002年,第399頁。
  21 《世宗實錄》卷545,台灣中央研究院本,第5頁正面(第8803頁)。
  22 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52頁。
  23 《明史》,第8433頁。
  24 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註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47頁。
  25 張星烺,卷2,第397-398頁。
  26 張維華2,第59頁。
  27 伯希和:《明史上的火者及寫亦虎仙(Le Hoja et le Sayyid Husain de l’histoire des Ming)》,載於《通報》,第39期,萊頓,1949年,第87頁,註釋7。
  28 見Braga書,p.65.
  29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85頁。
  30 林子昇:《十六至十八世紀澳門與中國之關係》,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 年,第98頁。
  31 金國平、吳志良:《鏡海飄渺》,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1年,第241頁,註釋499。
  32 龍思泰著,吳義雄、郭德炎、沈正邦譯:《早期澳門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 14頁;施白蒂著,小雨譯:《澳門編年史》,澳門: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6頁;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澳門:成人教育學會出版,1998年,第73頁。
  33 趙立人:《談澳門歷史研究的若干問題》,澳門歷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澳門基金會、《學術研究》雜誌社聯合舉辦,廣東肇慶,2002年11月16-19日。
  34 關於此次出使的始末,可見羅理路:《澳門尋根》,澳門:澳門海事博物館,1997年,第24-26及106-128頁。
  35 古體可作“Goys”。i與y同音值。
  36 阿爾維斯(Jorge dos Santos Alves):《兩個帝國間的一個港口—澳門及葡中關係研究》,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69頁,註釋47。
  37 同上註,第68頁,註釋40;文德泉(Manuel Teixeira):《澳門名人錄》,澳門:教育暨青年司,1982年,第21—22頁;格奧爾格·舒馬赫梅爾(Georg Schurhammer):《東方集》,羅馬——里斯本,1963年,第139-142頁及博克塞:《澳門歷史研究(16-18世紀)》,第1冊,里斯本,東方基金會,1991年,第199頁。此人從1540年起,在中國沿海經商,雙嶼、漳州海面都有他的蹤跡。他是對日貿易大亨,耶穌會的贊助人,也是澳門早期葡人社團的“財神爺”。他兩度被任命為遣華大使(1552年及1563-1565年),是個值得進一步研究的澳門歷史人物。
  38 阿爾維斯,前引書,第69頁,註釋46。
  39 同上註,第69頁,註釋47。
  40 其外文原名可能是Chema Rosa。Chema為一西班牙名字。這説明了在澳門開埠過程中有西班牙人的蹤跡。據葡語史料顯示,Diogo Perreira家族祖籍是西班牙北部的加利西亞(Galicia)。我們將鈎稽有關史料,撰寫一早期西班牙人在澳情況的小文。
  41 其外文原名可能是Lourenço。
  42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95頁。
  43 同上註,第5卷,第1 19頁。
  44 湯翠蘭:《粤方言的地方變體—澳門粤語》,載於宋柏年、趙永新主編:《中外文化交流與澳門語言文化國際研討會論文集》,澳門:理工學院,2002年10 月,第309頁。
  45 議事意思是集會、研商、討論公事。亭係一種有頂無牆,開敞的小型建築物,供人憩息、觀賞,多築於花園或路旁。史料表明,亭在古代曾為軍事防禦及地方治安機構的名稱。“戰國時始在國與國之間的鄰接地方設亭,置亭長,以防禦敵人。西漢時在鄉村每十里設亭一,亭有亭長,掌治安警衛,兼管停留旅客,治理民事。”(《辭海》(1979年版),上海辭書出版社,1980年,第353 頁)因此,議事亭具有維持地方治安警衛,管理居澳葡人的作用,是明清官吏向澳門葡萄牙人宣讀政令,以及雙方會商公事之地。詳細考證,可見拙文《“議事亭”歷史再認識》(待刊)。
  46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200頁。
  47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 年,第63頁。
  48 《明史》,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第1751頁。
  49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280頁。
  50 同上註,第5卷,同頁。
  51 同上註,第5卷,第280-281頁。
  52 同上註,第5卷,第281頁。
  53 同上註,第5卷,同頁。
  54 應檟、劉堯誨:《蒼梧總督軍門志》,北京:全國圖書館文獻微縮中心出版,1991年,卷24《奏議》二,《請設海防參將疏》,第280頁。
  55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233頁。
  56 同上註,第5卷,第234-235頁。
  57 《蒼梧總督軍門志》,卷24《奏議》二,《請設海防參將疏》,第280-281頁。
  58 這一措施十分高明:既申明了中國對澳門的主權,又迫使葡人甘願承認。此種租賃關係的確立開啟了雙方的制度關係,葡人也從此放心居留,開始大力經營澳門。詳見金國平:《澳門地租始納年代及其意義》,載於《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23—136頁。
  59 《張居正集》,第2冊,湖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588頁。
  60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41頁。
  61 同上註,第252頁。
  62 同上註。
  63 湯開建提出了萬曆五年和十年兩個日期,參見《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187—190頁。
  64 《張居正集》,第2冊,第647頁。
  65 《明史》,第5861頁。
  66 《張居正集》,第2冊,第588頁。
  67 同上註,第2冊,第591頁。
  68 《明史》,第5861頁。
  69 同上註,第5627頁。
  70 同上註,第5623頁。
  71 原文見吳道鎔等編:《廣東文征》,卷4,稿本。
  72 《<明史·佛郎機傳>箋正》,第63頁。
  73 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91頁。
  74 《明史》,第265頁。
  75 《張居正集》,第2冊,第562頁。
  76 金國平、吳志良:《陳瑞召見澳門葡人的原委》,載於《東西望洋》,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2年,第155-181頁。
  77 詳見《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第187—190頁。
  78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35—36頁。
  79 張維華:《明史歐洲四國傳註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50頁。
  80 沈德符:《萬曆野獲編》,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下冊,第785頁。
  81 《明史》,第8433頁。
  82 參見梁嘉彬:《明史稿佛朗機傳考證》,載於王錫易等著:《明代國際關係》,台北:學生書局,1968年,第40頁。
  83 印光任、張汝霖著,趙春晨校註:《澳門記略校註》,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68頁。
  84 吳廷燮:《明督撫年表》,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下冊,第665—666頁。
  85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31頁。
  86 同上註,第5卷,第41頁。
  87 詳見金國平、吳志良:《澳門早期歷史研究的一些感想——<東西望洋>前言》,載於《學術研究》,廣州,2002年,第12期,第79—83頁。
  88 王臨亨:《粤劍編》,王安鼎序,中華書局,1987年,第51頁。
  89 同上註,第103-104頁。
  90 同上註,第422頁。
  91 同上註,第420頁。
  92 同上註,第421頁。
  93 龍思泰著,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註:《早期澳門史》,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62—163頁。
  94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199頁。
  95 同上註,第5卷,第78頁。
  96 劉偉鏗:《肇澳關係史及其遺跡》,第7頁。澳門歷史研究的回顧與展望學術研討會,澳門基金會、《學術研究》雜誌社聯合舉辦,廣東肇慶,2002年11月16-19日。
  97 謝扶雅:《戴燿和葡萄牙人的關係》,載於《嶺南學報》,1935年,第4卷,第2期,第168頁。
  98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154—173 頁。
  99 王川:《市舶太監與南海貿易—明代廣東市舶太監研究》,香港:天馬圖書有限公司,2001年,第118頁。
  100 同上註,第135-136頁。
  101 同上註,第136—137頁。
  102 具體原因,我們擬另文分析。
  103 《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252頁。
  104 同上註,同頁。
  105 徐薩斯著,黃鴻釗及李保平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 年,第43—44頁。
  106 朱吾弼:《參粤璫勾夷疏》,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第5卷,第252頁。
  107 可能是暹羅人。
  108 瓦斯孔塞洛斯(J osé Frazão de Vasconcelos):《葡萄牙人在東方(Os Portugueses no Oriente(1601-1610))》,里斯本:葡萄牙歷史科學院,1994年,第114頁,註釋1。
  109 里斯本國家檔案館,Convento da Graça°Acaixa 16-tomo VI°Afl.82 v.o。
  110 同註106。
  111 《歷史上的澳門》,第43—44頁。文德泉:《17世紀澳門》,澳門:教育暨文化司,1982年,第13—14頁上有一類似敍述。另見博克塞:《聖母號問題(The Affair of the 《Madre de Deus》)》,倫敦,1929年,第94頁。《日本基督教世紀(The Christian Century in Japan,1549-1650)》,洛杉磯:加州大學出版社,1967年,第269—285頁及《亞馬港大船(O Grande Navio de Amacau)》(葡語版),東方基金會、澳門海事博物館及海事研究中心,1989年,第686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