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型時期澳門社團研究概述:理論與方法

婁勝華*

  19世紀以來民族國家的興起,深刻地改變了人類歷史的圖景,並進而導致學術研究的領域轉移與規範重構。在地理空間及其附著物規模依然成為關注新準則的時代,澳門以其獨有的特殊性引起了與其地理面積極其不等稱的政治性或非政治性的關注。特殊的歷史傳統、特殊的社會生態、特殊的種族分佈、特殊的人文景觀、特殊的管治模式……諸多的特殊性組合,在20世紀末成就了一個特別行政區的誕生。同時,也驟然激起了學術界的“超級熱情”。眾多的特殊性成為獨具研究價值的課題,其中,澳門社團無疑應有一席之地。


  考察澳門社會,有諸多令人注目的社會現象,其一是數量龐大的社團組織,其二是異常活躍的非政府性社會活動,其三是蓬勃發展的志願性市民活動,聯繫起來,三者都與社團有關。在澳門,不僅隨處可見林立街頭的社團牌匾、眼花撩亂的社團活動和媒體廣吿等社團外在表徵,而且因為社團在經濟、政治、文化等各個領域的全方位強度滲透和深度參與,使得社團成為澳門社會的一個標誌性特徵,對於每個社會成員來説,其重要性在於社團背景與身份所賦予的某種符號性資源與價值。有鑒於此,研究和認識澳門,就不能不研究和認識澳門的社團。相應地,社團構成了觀察澳門社會的一個獨特視角。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就目前的澳門研究來看,對社團的學術性關注1明顯地處於與其地位不相匹配的境地。成果形式上,專門性論著與專題性資料均付之闕如,專題研究報吿《澳門社團現狀與前瞻》由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組成的課題組承擔完成,並於2000年底出版,報吿分“澳門社團的現狀”、“挑戰與機遇”、“社團的發展趨勢與基本路向”及“特區政府社團政策的建議”四個部分,凡四萬言,意在把握社團現狀的基礎上,為社團與政府確立未來規範。但是由於報吿缺乏深入的數量分析,導致課題的現實效用與學術努力受到局限。專題性論文方面,成型的有:從政治學角度探討“社團在特區的角色與治澳模式”,並以組合論文形式作為封面專題出現在《澳門政策研究》1999年第2期上,包括“‘二元政治’的客觀存在與重新整合”(冷夏)、“澳門社團在特區體制的政治角色”(余振)及“澳門社會各社團的分析”(江妮)三篇論文以及刊於第1期的“有必要對澳門的社團重新定位”(Lisa);吳國昌、湯家耀從社會政治力量的角度,將澳門社團分成A、B、C、D、O幾種類型,並分析了不同類型的團體特性,其成果分別以《澳門社會力量簡列》(上、下)和《民主派對傳統社團分析、策略和前景》(上、下)為題刊載於《資訊傳真》上。從社會學角度研究澳門社團,以葡萄牙科英布拉大學經濟學院教授博阿文圖拉·德索薩·桑托斯(Boavcntura de Sousa Santos)為代表,他運用田野調查與文獻分析相結合的方法,透過對澳門居民衝突求助選擇機制的分析,寫出了內容詳實的研究報吿,該報吿核心觀點以“澳門的司法與社團”為題分別刊載於澳門《文化雜誌》與《行政》雜誌;從歷史學角度,概要性考察澳門社團的發展歷程,是楊仁飛的“澳門社團發展——過去、現狀與展望”2一文的貢獻;研究內容上,總體性研究,即把澳門社團作為一個完整的研究物件,從宏觀角度進行分析,主要體現在兩類著作之中,一是澳門通史與普及性讀物,如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黃鴻釗《澳門史》(香港商務印書館,1987)、鄧開頌等《粤澳關係史》(中國書店,1999)與《澳門滄桑》(珠海出版社,1999)等書中涉及到社團方面的概述性內容;二是工具性著作中,如《澳門工商年鑒》(澳門《大眾報》社,1951——)、《澳門百科全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澳門總覽》(澳門基金會,1996)等,一般列有專門的篇目或條目用以介紹澳門社團概貌或個案。個案性的研究,大都由社團本身組織進行的,重要的有《濠江風雲兒女——澳門四界救災會抗日救國事跡》(澳門星光書店,1990)、《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會史》(吳潤生主編,澳門鏡湖醫院慈善會出版,2001)等,另有大量社團紀念特刊;研究水平上,檢視已有成果,雖不乏規範性研究,但整體尚處於描述性研究階段,解釋性研究明顯不足;研究時段上,有限的研究成果集中於對社團現狀作共時態描述,而對社團的起源、變遷的歷時態考察已屬鳳毛麟角,趨勢性的前景研究更是寥若晨星。
  眾所周知,20世紀80年代以來,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從60-70年代的種族、戰爭、階級、政府、性別、不平等等問題逐漸向人權、環境、社團、全球化、可持續發展等領域偏移,其中社團、非政府組織、第三部門與公民社會成為“學術新寵”。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賽拉蒙(Lester M.Salamon)教授的觀點頗具代表性,他認為,非政府的公共部門在世界各國的發展表明,一個由NPO(非營利組織)或NGO(非政府組織)所發動的全球性的“社會團體革命(Global Associational Revolution)”正方興未艾,它對21世紀所具有的意義,也許如同民族國家的興起對20世紀所具有的意義一樣重大。3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早在1997年9月向52屆聯大提交的工作報吿中,闡述影響全球發展的八大因素,其中,中介性民間社會組織的迅速發展與非政府組織的作用被列為第五大因素,列於冷戰結束後國際政治經濟格局重組、世界經濟全球化、資訊技術革命和生態環境保護之後。學界與政界精英們對社團作用的“共識”,加之80-90年代蘇聯與東歐的社會轉型以及東西方國家的近乎趨同的改革取向,共同形成複合動力直接推動了與社團相關的研究風靡世界。
  然而,何故蘊藏着豐富的社團研究資源的澳門卻沒有受到素因中西交匯而具有良好學術敏感的澳門本土學者或域外學者的親睞?分析其原因,無外乎兩個方面:一是缺乏內在動力。澳葡政府當局,作為一個外來管治者,其權力來源於葡萄牙當局,政府官員群體與澳門本地社會並無權力承受關係,因此,除少數人外,大都願意遵循既定體制,貫徹“無為而治”、“無所作為”的施政原則,缺乏長遠治理規劃,對在深入研究基礎上設計一套管治制度缺乏責任和熱情。同樣受其影響,澳葡管治體制在開放有限度民主之前,社團對超越自身利益局限進行跨社團研究缺乏政治動力;二是外在條件欠缺。表現在:(1)資料的可獲得性不足。學術研究以資料為基礎,實證性研究尤其仰仗於原始的一手資料。縱觀國內外有關社團方面的成功研究,無不以系統的資料為支撐。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的賽拉蒙(Lester M.Salamon)教授在實證研究基礎上,得出全球興起了一場“社團革命”的結論,其研究正是建立在全世界非營利部門規模與結構的基礎資訊資料庫基礎上。該資料庫覆蓋全球42個國家、由150位研究者和300多位顧問參與收集而成。再如,國內華中師範大學的馬敏、朱英等借助於豐富的蘇州商會檔案,方形成頗具特色的商會史研究。相比之下,澳門社團資料零散而缺乏系統,歷史久遠的骨幹性社團或因歷次搬遷檔案散失或因涉及於意識形態而銷毀檔案,現存的經過整理的檔案幾乎沒有,令矚意於澳門社團研究者望而興歎;(2)雙語、多語精英的匱乏。葡萄牙治澳門時期,官方正式語文為葡語,政府要求包括華人社團在內的機構與官方文件往來必須以葡文為准。因此,只有具備良好的中葡雙語甚或多語優勢的學者,才能識讀和利用葡文檔案;(3)非學術性因素的干擾。20世紀上半葉的中國是一個思想激盪的時代,形形色色的社會思潮紛紛介入“民族救亡”與“價值重建”之中,相互間的折衷爭鬥以1949 年新政權確立為終結標誌,政治統治結束了多元思想之間的衝突,以馬克思主義一元主導的意識形態格局形成。然而,中心地區的思想交鋒卻在邊緣地區的澳門得以延續,意識形態因素導致一種社會性的思考習慣,即將社團作“左”與“右”的區分,哪怕同樣是民族主義範圍內的愛國團體也不例外,從而困擾了客觀的學術研究。世紀末到來之前,受“回歸效應”的刺激,對社團的關注隨澳門研究的熱潮而驟然升溫,可是外力終究難以持久,一如輪船掀起的海浪,船過潮平。
  有鑒於此,對澳門社團的研究,具有相當的學術價值,且並非僅限於從“求真”的角度增加學術積累,其多重價值體現在:(1)揭示澳門社會發展內部規律的認識價值;(2)闡發澳門獨創的社會運行模式蘊含的文化(文明)價值;(3)提供社團未來發展及其與政府、市場三者互動關係規範的工具價值。因此,開展社團研究是消除澳門研究中存在的主體性缺失,4推動研究視角從外部關係和對外交流向澳門社會內部轉移的實現,成為回應撰寫一部“真正屬於澳門人的《澳門歷史》”5的組成部分,努力體現學術研究對現實社會問題的理性關懷。


  本特利(A.F.Bentley)是美國社會科學領域內具有科學主義傾向的學者,他認為團體是政治學分析的基本單位,他就團體在決策中的作用所説過的一句話,現已為學界引作格言,“充分叙述了團體,也就叙述了一切。當我説一切時,我指的就是一切。在對社會現象的研究中,完全的描述意味着完全的科學……”6儘管本特利要求對團體進行“充分叙述”與“完全的描述”,事實上,所有的社會科學研究都是採取“選擇性描述”的方法,因為“完全的描述”既不可能也不必要。
  對澳門社團的研究同樣難以做到“完全的描述”,而只能進行“選擇性描述”。“選擇甚麼”與“不選擇甚麼”,有資料因素,但不完全取決於資料搜集的難易度,而是從問題出發,把問題作為研究的起點,帶着“問題意識”進行社團研究,如:
  為甚麼澳門作為一個完全沒有治理合法性的殖民主義體制,卻能夠在擁有強烈民族主義的社會氛圍內長期存在,且保持了相當程度的穩定性?
  為甚麼一個宗教的、種族的、文化的、階級的或利益組織的多元化社會內,沒有形成大量的社會衝突,而卻能保持長久穩定的秩序?這種秩序是如何取得的?
  為甚麼澳門作為一塊殖民地,沒有出現其他殖民地常見的暴力參與,即大規模的反殖鬥爭,也沒有出現因華人社團的過度繁榮和“爆炸性”增長而導致類似第三世界國家發生的那種非制度性的“參與爆炸”(participation explosion),從而使社會在此起彼伏的示威、騷亂、罷工的強烈衝擊下陷入失序狀態?
  澳門歷史上危機不斷,有經濟社會轉型帶來的危機,也有合法性缺失(殖民主義)而引起的危機,還有外部衝突的威脅,卻每每能化險為夷、渡過危機。除了外部因素外,澳門社會內部是否存在一種化解危機的制度性結構?
  為甚麼澳門“有社團而無政黨”?既無民族主義政黨,也無以參政執政為目標的競爭性政黨,如果説後者是因為殖民體制未能為之產生預設政治通道,那麼,素以民族主義相號召的為數眾多的華人社團何故不能發展成民族主義政黨呢?為甚麼殖民主義沒有驅使正式社團的秘密化?
  為甚麼澳門有高密度的社團組織,卻在公民意識培養方面乏善可陳?一般來説,人們傾向於把政治冷漠歸結為缺乏社團活動,而澳門何以會有豐富的社團生活卻仍然存在“政治冷漠”現象呢?
  為甚麼澳門開埠時間早於國內其他港口,但遲至1913年才正式成立商會?從工商社團起源的條件分析,澳門既不缺乏資本主義經濟(國內商業性城市是以埠際貿易為主,而澳門則是國際性的遠距離貿易),又較早受到重商主義等西方社會思潮影響。還有,澳門商會自成立以來,儘管始終存在着威脅內部整體化的因素,如大陸“政權交替”及意識形態之爭、澳門商界內部勢力升降消長、外部支援力量的變動等等,卻沒有導致內部分裂的出現?如何解釋在20世紀70年代之後驟然出現多個獨立於中華總商會之外的工商社團?如何解釋在慈善領域內的鏡湖醫院慈善會與同善堂“雙雄鼎立”的現象?
  傾向於用多元主義理論與方法來觀察澳門社會的學者,在分析澳門華人社團時遭遇“價值本位困惑”,即澳門華人社團及其成員究竟是以民族主義,還是以個人主義為價值本位?如果是以個人主義為本位基礎,那麼,其來源又在哪裏?
  對上述系列問題的“求解”過程構築起研究線索展開的基本邏輯框架。綜括起來,研究以社團為中心,分四個方面展開論述:(1)社團生存環境及其形成機制;(2)社團內部結構研究,包括歷時態與共時態兩個方面。歷時態的考察以動力轉移為線索縱向描述社團的階段性特徵,共時態的研究包括社團組織結構、活動範圍與功能轉移三大領域;(3)社團外部關係研究,側重研究社團與政府、社團與社會、社團與域外政治實體之間的互動關係;(4)總結法團主義體制在澳門的形成及其個性特徵。
  本項研究初步發現:(1)社會自組織性的漸進增長與社團生成的社會選擇路徑。近代以來,澳門沒有經受劇烈社會變革,社會變遷依靠內在動力的積累,雖不乏傳導性因素,總體上仍屬於內生誘致型變遷。相應地,社會自組織性的漸進增長反映在社團生成採取“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的路徑選擇;(2)影響社團現代性變革的因素群中,外部因素佔據主導地位,其中居先的是工業化的遲發效應、現代性社會群體缺失與殖民管治體制的制約。而在內部因素中,就以團體成員、權力階層、資源方式及意識形態為主。內外部因素導致傳統社團的現代性輸入進程遲緩,而現代社團生長空間狹窄;(3)在顯性的殖民主義體制之外,澳門內部還存在着一種潛性的法團主義管治結構,正是法團主義潛性機制有效地消解了殖民主義體制產生的社會緊張、不安與衝突,引導社會遵循秩序化運行。如果説英國人在香港間接統治的實現是發明和利用了“行政吸納”7的政治模式,那麼,同樣作為外來殖民者的葡萄牙人在澳門間接統治的實現便是利用“社團吸納”的“共識政治”模式,渠道不同,效果有別,但目標一致;(4)澳門的法團主義治理機制不是人為制度設計的產物,而同樣是社會選擇的結果,澳葡政府居間作用體現在其不自覺地運用了“選擇性獎勵”(sclcctive reward),打破了社團與政府之間的等距離運動,形成參差有序的核心與周邊關係;(5)高密度社團的存在及其活動與民主、公民意識不必然發生因果聯繫。社團的密度過高反而造成擁擠(congestion),促使資源分散化,影響了社團能力建構與社團活動開展。社團及其活動是民主化、公民意識的必要條件而非充分條件,民主化與公民意識是公民運動與政治實踐的產物,只有在民主開放的政治制度之下的社團活動才能形成公民運動從而促進政治發展;(6)以個人主義與多元主義為基礎的美國式民主體制難以成為澳門未來的理想社會模式。即使以此為標準展開與澳門現實的對照性研究同樣存在誤導的可能,因為作為多元主義基礎的多元分殊、競爭性政治市場、代表制和開放選舉等,在澳門既無歷史傳統亦無現實基礎。事實上,在澳門建構起以功能性社團為代表的民間社團與政府合作互補的法團主義體制更加合乎澳門歷史傳統、更加契合澳門本土現實需要。其價值遠超過任何中式或歐式、美式甚至港式體制向澳門的機械性移植與模仿。充分利用“一國兩制”為探索澳門獨特的社會運行體制所提供的空間,使其深遠的戰略價值因此而得以展現。


  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一樣,澳門研究始終離不開這樣的幾個因素:理論框架、資料來源、社會事件和社會變遷等。其中理論框架對研究過程及成果影響最大,因為社會總是在變遷,新的事件層出不窮,新的資料不斷出現,但研究主題的確定、事件的解釋、資料的運用,無不依賴着解釋模式,也必然反映出主流理論框架的流變。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克羅齊的“一切歷史都是當代史”之言不虛。
  在地理上,澳門屬於東方,歷史上曾遭遇西方強勢文明的侵入,特殊的歷史境遇,使得長期以來殖民主義與民族主義構成國內進行澳門研究的主導性分析範式,“侵略”、“殖民”、“民族”、“主權”、“愛國”、“階級”成為澳門研究中的主流學術話語。隨着世界範圍內非殖民化運動,特別是冷戰結束之後,澳門研究中的單一理論為多元理論所取代。威權主義(authoritarianism)作為一種風行於東亞國家的政治理論與實踐被引進澳門作為新的分析範式,8借用美國行為主義政治學家阿爾蒙德(Gabriel A.Almond)的政治文化模式來分析澳門華人政治文化9和運用多元主義理論來描述澳門社會政治的多元特性,10也不失為一種學術嘗試。應當承認,運用多元理論分析澳門政治、社會與文化結出了有目共睹的學術果實,體現了學界為推進澳門研究所付出的可貴學術努力。
  然而,殖民主義、民族主義與威權主義的理論範式,共同的特點是以“國家”(政府和主權)為中心展開,忽視了作為社會行動單位的團體組織及其個人成員。反之,多元主義理論“矯枉過正”,為了摧毀傳統的國家一元主權觀,則過分高估個人的行動價值,主張為了實現個人權利,必須防止國家權力的侵擾。多元主義雖然也重視個人利益基礎上的團體行動,但其“理論預設”是國家與團體(作為個人利益的組織化)處於對立競爭、相互仇視的狀態。因此,無論是過去的以國家為本位的殖民主義或民族主義分析範式,還是現在的以個人為本位的多元主義或自由主義分析範式,作為分析工具,在解釋澳門令人迷惑的社會政治現象時,都未能將社團作為分析研究的重心。因此,對殖民體制何以會容忍一個龐大而活躍的社團群體之獨特現象往往難以作出令人信服的詮釋。相對而言,以社團作為研究的切入點,通過分析社團與政府的互動來認識社會特質的法團主義分析範式,則提供了一種新的宏觀理論視角。
  (一)基本理論
  1.社團組織理論
  社團是一種特殊的社會組織。社團的理論分析可以從結構、過程與關係三個角度展開。
  組織理論認為,組織首先是一個要素結合體系,是要素之間的互動。11社團結構分析,也就是分析社團的結構性要素及其互動。社團與任何社會群體一樣,都存在兩組結構,即“規範結構”與“行動結構”。規範結構包括價值觀、規章制度與角色期待。它們有組織地建構起一系列相對持久的信條與規範,用以指導參與者的行為。行為結構包括參與者的活動、互動與感知。組織中的某個群體或個體對其他群體或個體成功地施加的影響,便形成權力結構。組織內的個體或群體之間的相互感知(吸引或排斥)形成人際關係結構,它們都屬於行為結構。如同規範制約行為一樣,行為也影響規範,兩者相互聯繫。具體地説,社團的構成要素一般由參與者(成員)與機構、規章與目標、活動與資源共同組成。
  社團作為社會有機體,同樣經歷誕生、演化與消亡的過程。社團過程分析,也就是分析社團的生成、變革與衰亡。社團的生成通常需要滿足兩個必要條件,一個必要條件是會員從社團提供的公共物品(public goods)中獲得的效用之和大於社團提供相應水平的公共物品所付的成本,滿足了該條件的群體稱為潛在的社團。潛在的社團要變成現實的社團還需要第二個必要條件,即社團的發起者從社團成立中獲得的收益大於他們為社團成立而付出的代價。12社團的生成,根據不同的選擇主體,可分為政府選擇與社會選擇,前者循自上而下的路徑,後者循自下而上的路徑。社團的組織變革,其理論模型運用廣泛的是列溫(Kurt Lewin)提出的組織變革力場分析,圖示如下:13


  組織變革就是不同方向的力量相互作用的結果,是一種動態平衡。組織變革的路徑,取決於組織歷史與組織環境兩個因素。組織外部環境的變化必然引起組織變革。同時,組織歷史通過組織的“慣性”與“惰性”對組織變革路徑產生影響。組織“慣性”產生“路徑依賴”,組織“惰性”(習惯於現狀、滿足於現狀)對組織變革產生阻礙。14
  社團關係分析,通常借用結構功能分析方法,把社團組織與其存在的環境看作是社團組織履行對環境的功能並從環境獲取維持組織所需資源的交換關係。組織環境分為技術環境與制度環境,前者為能量、資訊與資源,後者為管理、規範與認知(文化)。社團關係分析着重於對社團與制度環境中的結構要素——政府之間的互動研究。
  2.法團主義(Corporatism)理論
  法團主義15(Corporatism)理論是在20世紀70年代末由斯密特(P.C.Schmitter)系統概括,並使之成為一個一般化的分析概念,而不再是對歷史上法西斯或獨裁統治的特稱,運用於不同時空的制度分析。法團主義的思想淵源,一是歐洲天主教義,強調社會和諧與統一(unified society);二是民族主義,重視個體對民族利益的服從和犧牲;三是社會有機體理論,認為社會是一個整體。三者共同構成法團主義的思想傳統:提倡和諧、一致的社會秩序。法團主義的價值主張是社會本位,而不是個人本位。它反對個人至上,但不反對資本主義的私人財產制度,它將私有產權與私人的其他權利分開處理,目標是追求社會的穩定和有權威的秩序。法團主義為實現其所主張的目標而設計的途徑,是尋找一種適合社會權利分配和運作的結構體系來限制無序衝突的制度安排,建立政府與社會功能組織間常規性互動體系。“這個利益代表系統由一些組織化的功能單位構成,它們被組合成為一個有明確責任(義務)的、數量限定的、非競爭性的、有層級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結構安排之中,得到國家的認可(如果不是由國家建立的話),並被授予本領域內的絕對代表地位。作為交換,它們在需求表達、領袖選擇、組織支援等方面受到國家的相對控制”。16
  綜合起來,法團主義理論要點為:(1)特別重視“穩定一整合”,即如何將社會衝突轉化為秩序。研究如何將分散利益“組織化”為團體利益,並傳遞到體制內,關注“中介(intermediation)”角色與“協調(regulation)”手段;(2)在功能區域內形成政府承認的壟斷性地位團體,其代表作用與執行作用是融合的,集結了“管制(控制)”與“政治(利益表達)”雙重功能,既集聚、表達成員利益,又有責任協調自己的組織,使其符合公共機構(政府)的要求;(3)代表性團體與政府之間互相賦權(empowerment),建立常規協商關係,也即社會組織與政府之間存在有目的的交換。政府賦予代表性團體一定的公共政策諮詢權(常見的表現形式是討價還價)以及物質性或象徵性資源,作為交換,代表性團體必須説服其成員與政府合作推進政策的有效實施;(4)團體為社會成員確立新的“位置”體系,修補梅因(Henry Maine)“從身份到契約”的命題,17即認為工業化導致人們從農業社會的身份制社會進入工業社會的契約制社會。而法團主義認為,不是進入契約制社會,而是進入一種新的身份制社會,是一種“集體身份”。集體保護了個體交易的安全和預期穩定,降低了資訊成本,為個體行動者提供了資源、機會和位元勢,組織和集體是社會成員的身份體制(membership);(5)通過合約體系建立社會均衡,先是個別社團間的合約,再是國家與社團代表之間的合約,從而達成廣泛的社會合約。與多元主義強調的“零和(zero-game)”規則(即團體之間的談判非贏即輸)不同,法團主義遵循“增量和(positive-sum game)”原則(即合作使雙方獲益);(6)政治過程的重心是功能團體(行業組織化的利益代表,最常見的對話者是僱主聯盟、同業公會、工會及職業團體)與政府的關係,而不是多元主義的利益團體與議會關係,它反映的是一種制度化聯繫,而不是一種競爭性關係,以國家(政府)主導的分層代表制而不是多數競爭制為基礎,形成合理的協調社會衝突的公共體制,使社會從廣泛激烈的團體衝突中解脱出來,克服社會轉型期出現的多重社會危機。簡而言之,正式法團主義具有下述獨特特徵:18(1)當代社會的組織化利益形式表現為功能團體利益,它正在顯示出壟斷地位的傾向;(2)確定的功能團體利益有利於影響權威決策過程,它受到國家(政府)的支援,但國家(政府)的承認需要遵守一定的條件;(3)社會成員加入社團可能是自願的,但社團的壟斷位置對其成員的選擇有所限制;(4)社會中的利益聯合體履行代表性職能,同時履行協調職能——協調其成員與國家(政府)的關係;(5)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之一,是越來越多地通過層級結構來治理利益聯合問題;(6)功能團體與國家(政府)進入經常的交流過程,對於公共政策,某一團體可以關注或不關注(取決於是否與它們的利益有關),這是一種制度引導行動的結構。
  由於各個社會不同的政治文化和歷史傳統,使得控制權力在政府和社會組織間存在差異,根據政府與社會力量對比差異,法團主義分為兩種不同類型:“國家法團主義”和“社會法團主義”(亦稱“權威法團主義”與“自由法團主義”),屬於法團主義的次級類型。“國家法團主義”結構的主導力量在國家而不在社會,反映的是自上而下的組織關係;“社會法團主義”結構代表自下而上的組織關係,其中社會力量主導着關係的秩序。
  運用法團主義理論來進行澳門社團研究,何以可能?首先,法團主義是代表歐洲經驗的理論框架,其根基於對歐洲歷史文化、政治經濟的總結。法團主義理論家一般判定,薩拉查執政時期(1932-1974)的葡萄牙,其建立的統治體制具有典型的法團主義特徵,屬於國家法團主義的次類型。在歷史上,澳門曾經長期地與葡萄牙發生糾葛,在近代更成為葡萄牙的直接管治區域。薩拉查執政後,於1933年通過“新憲法”以及《葡萄牙殖民地帝國組織章程》等法令,加強中央集權,削減殖民地自治權,強調本土與殖民地帝國的道德、政治和經濟的聯繫和統一。19因此,作為葡萄牙海外殖民地的澳門,無法免受葡萄牙“薩拉查體制”的影響。其次,法團主義是一種中觀理論模式,以團體作為研究契入點,上下聯繫,把國家(政府)、個人與社會納入了分析體系範圍之內,比較適合用來分析區域性的帶有某種特殊性的社會運行體制及其對社會變遷和發展的影響。其所遵奉的社群主義(communitarianism)而不是個人主義或“原子主義”(atomism)的哲學基礎,也與澳門文化特性相契合。再次,由於法團主義關注的核心問題是如何把衝突轉化為秩序,特別重視“穩定-整合”,因此,它對於澳門既往的社會變遷過程中,不同種群、文化之間的交流與衝突可以提供有價值的分析,並能夠對未來政府與社團之間的關係定位,對政府、社團的改革取向與角色重塑均具有認識價值與政策價值。
  (二)概念界定
  1.社團
  儘管社團在人類歷史上存在的時間已經久遠,以其為物件展開的研究也並不少,但是迄今為止尚未有一個得到普遍認同的確切定義,研究人員在涉及社團定義時無不感到困難。以國內研究為例,歷史學者朱英先生20認為,社團是由一部分有着共同目的、共同關係、共同地位和共同行為的人組織的團體。作為近代意義的社團,首先必須有該團體內部成員所一致認同的明確宗旨或目標,其所從事的活動應該具有一定的社會性。其次,要有全體成員共同認定和遵守的付諸文字的規章。再次,加入該團體的人必須符合其所擬定的成員資格規定,並且履行一套組織程式,而不是通過血緣、朋友或地緣關係聯結。再其次,社團內部成員的關係是一種正式的角色關係,在互動之前即已確定,它不取決於成員的個性特徵,而是由成員所處的職位決定,具有非個性化和抽象化特徵。最後,社團內部一般設有不同層級的辦事機構,分工明確,職權分明,相互協調整個團體的活動,使之達成一體化並發揮整體功能。社會學者王穎等21認為,社團就是具有某些共同特徵的人相聚而成的互益組織,具有非盈利和民間化兩種基本的組織特性。管理學者王名等22則概述了全球範圍內有關“社團”的六種定義,分別是共同特徵説、互益説、公益説、特殊目的説、剩餘説以及法律定義,然後根據“會員構成”與“目標性質”兩個角度將國內社團分為三種類型,即會員互益型組織(包括兩種類型,一類為經濟性團體,如行業協會、商會、職業團體、工會等;另一類為社會性團體,如學會、同學會、聯誼會等)、運作型組織(如基金會)、會員公益型組織(亦稱運作型組織,分為團體會員型與個人會員型)。在此基礎上,王名等從市場角度對“社團邊界”進行了劃定,“應當把社團一詞規範性地界定為作為非營利組織的核心部分的互益型社會性團體和公益型組織。而將互益型經濟性團體與運作型組織從現行社團的範圍中剔除出去,對經濟性團體與基金會等形式實行不同於普通社團的管理體制與方法,賦予相對獨立的法人地位”。
  應當承認,不同的社團定義都有其事實根由及存在價值,社團定義的多樣性源自於社團本身的複雜性與研究者的不同視角。歷史學者關心社團組織形態演變,社會學者重視社團結構映射的社會結構與階層變動,法律學者強調社團的合法性,管理學者注意社團能力建設。而從政治社會學視角來研究澳門社團,是本項研究設定的任務。法團主義體制關注功能性社團,注重功能性社團與政府之間的距離(關係)。因此,在對各種功能性社團進行總體研究的基礎上,本項研究將特別關注各功能區域內的代表性社團。功能性社團,也稱職能社團,指的是基於社會分工、而不是階級利益或區域劃分之上的社會團體。由於澳門地域空間狹小,有限政治民主不採用區域——個人代表制,而採用團體(界別)——個人代表制,導致區域性利益團體不發達,同時,澳門社會結構的轉型不是依靠工業化推動的,因此,在多數國家發生的工業化引起的劇烈階級分化並未在澳門出現,加之,受外族管治的政治現實導致民族意識在澳門社會意識中遠勝於階級意識,因此,階級性利益團體不明顯。相形之下,功能性利益團體構成澳門社團的主體形式與顯著特徵,眾多的功能性團體為法團主義體制在澳門的形成準備了組織基礎。功能區域內的團體,依其與國家接近的機會與距離而形成層級序列,其中獲得國家(政府)認可的與國家(政府)距離最近的數量有限的壟斷性團體,即為代表性社團,如澳門工商界的中華總商會、教育界的中華教育會、勞工界的工聯等。本項研究正是以此為核心分析單元展開。出於從政府、市場與社團關係分析的需要,非政府組織(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營利組織(NPO,non-profit organization)與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也是需要運用的概念。然而,宗教社團、秘密社團則不在考察之列。
  2.轉型期
  社會轉型是指從傳統社會走向現代社會,包括以生產力發展為中軸的物質功利層面以及精神價值層面的躍遷。其轉變過渡的過程,即為“轉型時期”。對於澳門來説,其社會轉型的實現具有緩慢的累積型特徵,因為在澳門既未發生暴力革命所引發的政治主導型社會轉型,也未出現工業革命所引發的經濟主導型社會轉型。澳門的社會轉型是其內部現代性不斷生長累積與外部力量的牽引共同作用的結果。在過程上,表現為準備積累期較長而起飛躍升期短促;在內容上,表現為經濟發展飛速而社會文化發展滯後;在區域上,表現為繁華的商業社區與落後的移民社區並存。正是基於澳門社會轉型的不平衡特徵,本項研究將從19世紀末澳門開始近代化到20世紀末基本完成現代化的過程作為澳門社會轉型的過渡期,它包含了現代化的積累準備期和起飛躍升期。從政治關係看,澳門在同期內實現了從葡萄牙的殖民管治到“一國兩制”、“澳人治澳”及高度自治的特區誕生之歷史性轉折。相應地,在同一時期內,澳門社團結構的變遷體現了與社會轉型的同步性。以1913年澳門商會與1920年澳門中華教育會為代表的新型社團的成立,本身就是澳門近代化初步發展結出的果實。至20 世紀80年代之後,專業性團體與公民社團的大量出現同樣是經濟現代化引起的結構分化與政治發展的產物。
  3.多元社會(Plural society)
  分析澳門社團不能脱離澳門的基本社會特性,在文化、種族、信仰等方面,澳門是一個典型的多元社會。所謂多元社會,23是指在一個政治單位內包含兩種或更多的社會單元或社會秩序,它們毗鄰相處、不相混合。多元社會的基本特徵包括:統治者與被統治者分屬於不同種族,各自生活在不同的社群之中;不同的社群之間缺乏共通的民族共識及一組共同接納的文化及政治價值體系;不同社群從事不同的經濟活動等。具體到澳門實際,亞歐等地的移民形成多種族與多國籍,源遠流長的中西文明交流使澳門在語言、文學、教育、宗教、建築、繪畫、制度、風俗等諸方面呈現出包容多元的色彩,遠東“博物館式社會”的稱號乃其獨有的多元性特徵之概括。由於多元社會存在本質上易於發生衝突的傾向,因而,多數社會科學對多元社會如何獲得穩定與秩序表現出極其理性的關注。積極樂觀者提出彼此融合的主張,消極悲觀者按照“高牆造就好鄰里”的原則設計出隔離分立的方案。本項研究同樣關注多元社會的統合,認為澳門既不屬於排它性或分裂性城市,也不屬於種族或文化同化型城市,而是一個承認差異(包容性與排它性共存)型城市。其多元統合方式是在承認差異相互尊重的基礎上,造成一種有別於外力強制的法團主義結構。
  (三)主要方法
  本項研究運用的主要技術手段是實證研究和規範分析,歷史與邏輯相統一,整體與個案、分類與比較相結合,強調基於事實基礎上的價值判斷和抽象分析。
  研究選擇的路徑是團體分析。團體分析是一種中觀分析方法,既不是從政府着手,自上而下進行分析,也不是從公民或社會精英個體着手,自下而上地進行,而是從社會系統的中層——團體組織開始,把團體視為個體與政府的連接點,作為觀察政府與社會的新視角,向上分析整個社會政治過程,向下分析團體成員及團體成員與團體之間的互動。團體分析把互動作為分析的核心內容,這種互動分為三個層次:個人與團體的互動,團體之間的互動以及團體與政府之間的互動。
  本項研究正是以社團作為分析的契入點,考察社團內部、社團與國家(政府)、社團與個人及社會的互動關係,藉此來揭示澳門社會獨特的運行模式與行動邏輯。由此,可以把所做的研究定位為:
  1.它是一項歷史與現實相結合的考察。它研究澳門的社團發生發展和變化的歷史,研究澳門社團的現狀及其未來。社團是社會史研究的重要領域,研究澳門社團有助從一個新的角度觀察澳門社會結構、社會分層、社會心理結構等諸方面;
  2.它是一項制度與行為相結合的研究。過去的研究重視對政治制度的考察,而忽視對政治行為的規律揭示。從團體的角度,研究社會構成要素之間的關係,及其特殊的制度形式,同時,研究團體成員、團體以及政府的行為,必然是一項行為研究,從社團主義模式的形成來理解澳門政治的類型與特質;
  3.它是一項內部與外部相結合的研究。過去澳門研究多從中葡關係角度着手,忽視了對澳門社會自身主體性的發掘,研究澳門社團無疑會彌補澳門研究之不足,從澳門自身的發展邏輯中追尋其建設性的未來;
  4.它是一項整體與個案相結合的研究。通過分別研究澳門社團個案及社團類型來描述澳門社團的整體構成與風貌,形成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的研究框架;
  5.它是一項體系與過程相結合的研究。過去澳門研究偏重於對某種特殊影響因素及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分析,而對各要素構成的體系以及要素之間的相互作用過程研究不足;
  6.它是一項靜態與動態相結合的研究。過去澳門研究中更多地重視法律、機構與制度等靜態分析,而研究結構與功能、關係與行為則是一種動態分析方法。
  註釋:
  *南京大學博士生
  1 在學術性關注之外,還有“政治性關注”等。政治性關注,乃因為“關注”起源於政治需要,如有限民主的開放催生了社團對其政治競爭(競選)對手的研究等。
  2 楊仁飛:《澳門社團發展——過去、現狀與展望》,載於《澳門研究》第7期,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
  3 Lester M. Salamon and Helmut K. Anheier, Global Civil Society: Dimensions of the Nonprofit Sector, the Jones Hopkins University, Maryland, 1999, pp. 4-5.
  4 特指澳門研究多從中葡關係、中外交流等視角展開,以此視角撰成的澳門史,澳門失去應有的主體地位。
  5 吳志良:《澳門史研究述評》,載於《史學理論研究》,1996年第3期。
  6 A.F.Bentley,The Process ofGovernment,Evanston,Ill.:Principia,1980;轉引自[英]戴維·米勒等:《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305頁。
  7金耀基:《金耀基社會文選》,台北:幼獅文化事業公司,1985年,第201227頁。
  8 吳志良:《建構澳門的市民社會》,載於吳志良、陳欣欣:《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0年,第144-157頁。在該文中,作者還運用了起源於西方並因東歐社會劇變而重新風靡起來的“公民社會”理論。
  9 余振、劉伯龍、吳德榮:《澳門華人政治文化》,澳門:澳門基金會,1993 年。
  10 魏美昌:《迅速變革社會中的多元主義——兼論澳門的政治法律改革》,載於《濠鏡》第8期,第8-14頁。
  11 [美]W·理查德·斯格特著,黃洋等譯:《組織理論》,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年,第15-21頁。
  12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從政府選擇到社會選擇》,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42-56頁。
  13 孫彤、李悦:《現代組織學》,北京:中國物資出版社,1989年。
  14 錢平凡:《組織轉型》,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
  15 [英]戴維·米勒等:《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73-176頁;張靜:《法團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
  16 P.C.Schmitterand G.Lehmbruch eds,Trends Toward Corportist Intermediation,London:Sage,1979,P.13.
  17 [英]梅因:《古代法》,北京:商務印書館,1984年,第96-97頁。
  18 張靜:《法團主義》,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年,第61頁。
  19 吳志良、陳欣欣:《澳門政治社會研究》,澳門:澳門成人教育學會,2000 年,第76頁。
  20 朱英:《辛亥革命時期新式商人社團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1年,第1-5頁。
  21 王穎、折曉葉、孫炳耀:《社會中間層》,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3年。
  22 王名、劉國翰、何建宇:《中國社團改革》,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15-17、232頁。
  23 J.S.Furnivall,Netherlands India,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3;韓方明:
  《華人與馬來西亞的現代化進程》,北京:商務印書館,2002年,第2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