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前後

社會治安的趨勢分析

澳門發展策略研究中心“社會治安與經濟的關係”課題組

1999年是澳葡政府管治澳門的最後一年。在這一年裡,本澳的殺人、綁架、妨害社會等罪案均大幅增加,創下了近幾年的最高紀錄。而縱火、燒車、妨礙社會公共秩序等罪案也有增無減,直接威脅著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的安全,就連關押犯人的地方——監獄也不太平,時有毆鬥打架、槍殺等暴力事件發生……,凡此種種,充分表明了在1999年本澳的社會治安問題曾經急轉直下,變得越來越嚴重,這不能不引起廣大市民的焦慮與不安。
2000年是澳門回歸祖國的第一年,也是澳門特區政府成立的第一年。面對如此嚴峻的社會治安問題,特區政府能管治好嗎?這是廣大市民為之憂心,又非常盼望解決的問題。從2000年上半年警方處理的刑事案件來看,市民聞之震驚的爆炸案以及涉及黑社會活動的案件全無發生,而殺人以及縱火等暴力案件也大為減少,案件大多屬於搶劫、盜竊、打架之類的案件。這就説明,本澳社會治安日益惡化的勢頭已經得到了初步的遏止。本澳的社會治安有了明顯的好轉,它向廣大市民宣告,澳門特區政府是有能力管治好澳門的社會治安的。
為了歷史地評述澳門回歸祖國前後一段時間裡,社會治安的變化狀況,以便更加客觀、更加科學地評述和了解澳門社會治安在回歸前後的變化發展趨勢,我們謹就1999年3月2000年6月這個重要時段的社會治安問題作出初步統計分析,供關心本澳社會治安的各界人士和政府官員參考。

1.澳門社會治安統計的主要指標


社會治安是指社會成員與團體的人身與財產安全不受侵害的保障程度。它是在一定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和生產關係(社會制度)下所形成的社會環境產物。
什麼是社會治安的統計對象呢?從總體上説,凡是對社會成員和團體的“正常生活、生產和交往”的破壞都應納入社會治安的統計範圍。但是,什麼是“正常”、什麼是“破壞”,又總是以一定時期、一定社會所認定的標準為依據的。不同的社會,不同的時期,就會有不同的標準。因此,關於澳門社會治安的實際統計對象和範圍也就只能以澳門的法律(即澳門刑法典)為基礎,以有關部門所掌握的事實為依據。
根據《澳門刑法典》關於破壞社會治安的罪行可按罪案的性質,分類如下:
(1)侵犯人身罪(包括侵犯生命罪、侵犯子宮內生命罪、侵犯身體完整性罪、侵犯人身自由罪、侵犯性自由及性自決罪、侵犯名譽罪、侵犯受保護之私人生活罪、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等等)
(2)侵犯財產罪(包括侵犯所有權罪,一般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權罪等等)
(3)妨害社會生活罪(包括妨害家庭罪、偽造罪、公共危險罪、妨害交通安全罪、危害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寧罪等等)
(4)妨害本地區罪(包括妨害政治、經濟及社會制度罪、妨害國家及國際組織罪、妨害公共當局罪、妨害公正之實現、執行公共職務時所犯的罪、未能歸入其他分類之罪等等)

2.澳門社會治安的趨勢分析


評價社會治安的好壞,顯然有許多指標。但為簡單起見,我們首先用刑事案件的數量來作為評價的主要標準。
刑事案件發生的原因很多,也很複雜很難明確界定那些是主要因素,那些是次要因素。但有一點可以肯定的就是,刑事案件的數量與時間有關,它在某一時點上的數值往往部份地決定於它在過去時點上的數值。因此,我們不妨把刑事案件的數量看成是一個時間數列,它是隨著時間(通常指一年、一季、一月或一天)的增加而不斷變化。利用這個概念,就可以把一段較長的時間劃分為一系列較短的時段,就可以觀察刑事案件在某個時期內的不同時點上的動態過程。為了便於觀察澳門回歸祖國前後半年的社會治安的變化狀況,我們跟蹤觀察1999年3月到2000年6月,澳門發生的刑事案件指數(相對指標)的變化趨勢。為此,首先,收集有關資料:據澳門統計暨普查局提供的資料
  表1:1999年3月~2000年4月按罪案性質分類統計之舉報數目(宗)

┌───┬─────┬─────┬───────┬──────┬────────┬──────────┐
│ 時間│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産罪│妨害社會生活罪│妨害本地區罪│侵犯人身財産罪 │  罪案總數    │
├───┼─────┼─────┼───────┼──────┼────────┼──────────┤
│   │  (1)  │  (2)  │  (3)    │  (4)   │  (1)十(2)  │ (1)十(2)十(3)十(4)│
├───┼─────┴─────┴───────┴──────┴────────┴──────────┤
│1999年│                                              │
├───┼─────┬─────┬───────┬──────┬────────┬──────────┤
│ 3月 │  137  │  454  │  44    │  59   │  591     │  694       │
├───┼─────┼─────┼───────┼──────┼────────┼──────────┤
│ 4月 │  148  │  462  │  56    │  84   │  610     │  750       │
├───┼─────┼─────┼───────┼──────┼────────┼──────────┤
│ 5月 │  119  │  478  │  42    │  91   │  597     │  730       │
├───┼─────┼─────┼───────┼──────┼────────┼──────────┤
│ 6月 │  156  │  457  │  45    │  42   │  613     │  700       │
├───┼─────┼─────┼───────┼──────┼────────┼──────────┤
│ 7月 │  131  │  497  │  101    │  83   │  628     │  812       │
├───┼─────┼─────┼───────┼──────┼────────┼──────────┤
│ 8月 │  107  │  456  │  96    │  99   │  563     │  758       │
├───┼─────┼─────┼───────┼──────┼────────┼──────────┤
│ 9月 │  122  │  408  │  74    │  69   │  530     │  673       │
├───┼─────┼─────┼───────┼──────┼────────┼──────────┤
│ 10月│  143  │  531  │  70    │  50   │  674     │  794       │
├───┼─────┼─────┼───────┼──────┼────────┼──────────┤
│ 11月│  128  │  462  │  55    │  55   │  590     │  700       │
├───┼─────┼─────┼───────┼──────┼────────┼──────────┤
│ 12月│  108  │  412  │  42    │  39   │  520     │  601       │
├───┼─────┴─────┴───────┴──────┴────────┴──────────┤
│2000年│                                              │
├───┼─────┬─────┬───────┬──────┬────────┬──────────┤
│ 1月 │  160  │  420  │  53    │  56   │  580     │  689       │
├───┼─────┼─────┼───────┼──────┼────────┼──────────┤
│ 2月 │  130  │  356  │  44    │  50   │  486     │  580       │
├───┼─────┼─────┼───────┼──────┼────────┼──────────┤
│ 3月 │  133  │  425  │  63    │  55   │  558     │  676       │
├───┼─────┼─────┼───────┼──────┼────────┼──────────┤
│ 4月 │  129  │  450  │  65    │  50   │  579     │  694       │
├───┼─────┼─────┼───────┼──────┼────────┼──────────┤
│ 5月 │  147  │  423  │  67    │  57   │  570     │  694       │
├───┼─────┼─────┼───────┼──────┼────────┼──────────┤
│ 6月 │  161  │  358  │  68    │  63   │  519     │  650       │
└───┴─────┴─────┴───────┴──────┴────────┴──────────┘

其次,確定基期。為了比較1999年3月到2000年6月各時點上罪案指數的變化狀況,必須首先確定比較基期。本文採用二個基期,一是3月份,因為每年的1、2月份是春節期間(包括前夕),歷史表明這個期間的罪案較多,是犯罪的高峰期,所以不宜選為基期,而選3月作為基期就可以更好地反映罪案指數和社會治安向前發展的趨勢和速度。另一是1 2月份,因為1 2月是回歸月份,選1 2月作為基期就是強調要用回歸這一重大事件來觀察澳門社會治安的變化狀況。
第三,確定時段。本文採用月作為時段,因為這樣做,不僅容易搜集到有關數據,而且可使收集到的樣本數比較適中,不多也不少。
第四,計算指數,並列成下列表格:
  以1999年3月和1999年12月為基期的各類犯罪案件的指數

 表2              表3             表4
┌─────────────┐┌─────────────┐┌─────────────┐
│ 侵犯人身罪案指數    ││侵犯財産罪案指數     ││侵犯人身財産罪案指數   │
├───┬─────────┤├───┬─────────┤├───┬─────────┤
│報告期│  基期     ││報告期│  基期     ││報告期│  基期     │
│   ├────┬────┤│   ├────┬────┤│   ├────┬────┤
│   │99年  │99年  ││   │99年  │99年  ││   │99年  │99年  │
│   │ 3月  │12月  ││   │ 3月  │12月  ││   │ 3月  │12月  │
├───┼────┴────┤├───┼────┴────┤├───┼────┴────┤
│1999年│         ││1999年│         ││1999年│         │
├───┼────┬────┤├───┼────┬────┤├───┼────┬────┤
│ 3月 │ 100.0│ 126.9││3月  │ 100.0│ 110.2││ 3月 │ 100.0│ 113.7│
├───┼────┼────┤├───┼────┼────┤├───┼────┼────┤
│ 4月 │ 108.0│ 137.0││4月  │ 101.8│ 112.1││ 4月 │ 103.2│ 117.3│
├───┼────┼────┤├───┼────┼────┤├───┼────┼────┤
│ 5月 │  86.9│  110.2││5月  │ 105.3│ 116.0││ 5月 │ 101.0│ 114.8│
├───┼────┼────┤├───┼────┼────┤├───┼────┼────┤
│ 6月 │ 113.9│ 144.0││6月  │ 100.7│ 110.9││ 6月 │ 103.7│ 117.9│
├───┼────┼────┤├───┼────┼────┤├───┼────┼────┤
│ 7月 │  95.6│ 121.3││7月  │ 109.5│ 120.6││ 7月 │ 106.3│ 120.8│
├───┼────┼────┤├───┼────┼────┤├───┼────┼────┤
│ 8月 │  78.1│  99.1││8月  │ 100.4│ 110.7││ 8月 │  95.3│ 108.3│
├───┼────┼────┤├───┼────┼────┤├───┼────┼────┤
│ 9月 │  89.1│ 113.0││9月  │  89.8│  99.0││ 9月 │  89.7│ 101.9│
├───┼────┼────┤├───┼────┼────┤├───┼────┼────┤
│ 10月│ 104.4│ 132.0││10月 │ 117.O│ 128.9││ 10月│ 114.0│ 129.6│
├───┼────┼────┤├───┼────┼────┤├───┼────┼────┤
│ 11月│  93.4│ 118.5││11月 │ 101.8│ 112.1││ 11月│  99.8│ 113.5│
├───┼────┼────┤├───┼────┼────┤├───┼────┼────┤
│ 12月│  78.8│ 100.0││12月 │  90.7│ 100.0││ 12月│  88.0│ 100.0│
├───┼────┴────┤├───┼────┴────┤├───┼────┴────┤
│2000年│         ││2000年│         ││2000年│         │
├───┼────┬────┤├───┼────┬────┤├───┼────┬────┤
│ 1月 │ 116.8│ 148.1││1月  │  92.5│ 101.9││ 1月 │  98.3│ 111.5│
├───┼────┼────┤├───┼────┼────┤├───┼────┼────┤
│ 2月 │  94.9│ 120.4││2月  │  78.4│  86.4││ 2月 │  82.2│  93.5│
├───┼────┼────┤├───┼────┼────┤├───┼────┼────┤
│ 3月 │  97.1│ 123.1││3月  │  93.6│ 103.2││ 3月 │  94.4│ 107.3│
├───┼────┼────┤├───┼────┼────┤├───┼────┼────┤
│ 4月 │  94.2│ 119.4││4月  │  99.1│ 109.2││ 4月 │  98.0│ 111.3│
├───┼────┼────┤├───┼────┼────┤├───┼────┼────┤
│ 5月 │ 107.3│ 136.1││5月  │  93.2│ 102.7││ 5月 │  96.4│ 109.6│
├───┼────┼────┤├───┼────┼────┤├───┼────┼────┤
│ 6月 │ 117.5│  149.1││6月  │  78.9│  86.9││ 6月 │  87.8│  99.8│
└───┴────┴────┘└───┴────┴────┘└───┴────┴────┘
趨勢曲線,那就是:
(1)基期為3月的侵犯人身罪案指數曲線;
(2)基期為12月的侵犯人身罪案指數曲線;
(3)基期為3月的侵犯財產罪案指數曲線;
(4)基期為12月的侵犯財產罪案指數曲線;
(5)基期為3月的侵犯人身財產罪案指數曲線;
(6)基期為12月的侵犯人身財產罪案指數曲線。
它們分別由圖一、圖二、圖三來表示


  圖一:侵犯人身罪案指數的趨勢曲線



  圖二:侵犯人身財產罪案指數的趨勢曲線



  圖三:侵犯人身財產罪案指數的趨勢曲線


3.評述和建議


通過對上述圖表所列數據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澳門在回歸前後半年中,其社會治安狀況(為簡單起見,僅以各類犯罪案件的數量來説明)有如下幾個特徵:
(1)由圖可直觀看到,澳門回歸祖國的那一個月(即99年1 2月)的社會治安,尤其人身安全保障最好。因為這個月的罪案數量處於最低水平,比年初的3月份下降了12%(表4),其中侵犯人身罪案下降21.2%(表2),侵犯財產罪案下降9.3%(表3),這個減幅是14個月中的最大減幅。由於犯罪案件最少,尤其是涉及人命案件最少,所以可認為是社會治安最好。為什麼在回歸的那個月中,社會治安會最好呢?值得政府有關部門好好總結經驗。
(2)根據歷史資料記載,每年的1月份正值春節前夕,俗稱靠近年關,犯罪案件,尤其是謀財害命案件,都會顯著增加。上述6條曲線的趨勢也正好説明了這一點。以侵犯人身罪案為例,2000年1月份的發案數就比1999年1 2月份上升了48%,比1999年3月份也上升了168%。再以侵犯人身財產罪案為例,2000年1月份的發案數也比1999年1 2月份上升了11.5%。可見,如何加強每年春節前夕的社會治安管理特別重要,值得政府重視。
(3)由表4和圖3可以充分説明,澳門的社會治安在回歸前後是大不一樣的。回歸前一年的社會治安差,甚至還是近幾年來社會治安最差的一年。而在回歸後的半年裡,社會治安則有明顯的好轉。事實一,若以1999年3月為基期,則在回歸前的8個月中,罪案增加的有5個月,最大增幅為14%,罪案減少的有3個月,最大減幅也只有10%。而在回歸後的4個月中,每個月的罪案都在減少,尤以回歸後的第二個月的減幅最大,達到18%。事實二,若以1999年12月(回歸月)為基期,則在回歸前的9個月中,每個月的罪案都在增加,而且最大增幅達到30%,在回歸後的4個月,雖然有3個月的罪案增加,但增幅不大,不超過12%,而且這些罪案也並非嚴重的暴力犯罪案。
(4)正如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波浪式前進發展的那樣,澳門回歸前後社會治安也是呈波浪式向前發展的,從趨勢曲線可知中間經歷了幾次波動,其中最大的波動是在1999年10月至2000年1月(即回歸前後一、二個月),1 0月份的罪案數量雖然最多(約674宗),但為了保證澳門順利回歸,警方採取了積極的行動和加大了執法的力度,並在內地公安部門的大力協助下,堅決打擊了各種犯罪活動,使殺人爆炸等嚴重暴力罪案得到了遏止,街頭槍殺、槍擊案也大致平息,各類罪案數量已下降到最低水平(約520宗),促使本澳的社會治安有了明顯好轉,保證了澳門的順利回歸。然而,回歸後的第一個月,正是春節的前夕,歷來如此,這是一個犯罪的高峰期,所以,今年也不例外,相對於1 2月份來説,1月份的謀財害命案件又有所增加,各類罪案也增加不少,達到580宗,不過,其增幅(60宗)比起9月到1 0月的增幅(144宗)就要小得多。這也是説明回歸後本澳社會治安好轉的一個理由。
(5)通過上述評述,可以得到幾點啟示:①要搞好本澳的治安,除了要提高本澳警方的素質以外,取得內地公安部門的支持,也是促使本澳治安好轉的重要原因。隨著港澳回歸,粵港澳三地聯繫的不斷密切,涉及三地的跨境犯罪案件也將越來越多,手段也越來越狡猾,所以,三地警方、刑偵部門應在不斷增加自身偵查能力的同時,還應該逐步建立靈活快速高效的警務合作機制。對於一些嚴重特大跨境犯罪案件,應該就有關犯罪人員、物品供應等情況互通情報,實現資料三方共享。②搞好本澳的社會治安也是全澳居民的心願,回歸以來,警方所取得的成績,也有賴於居民的支持和合作。司警接待活動和投訴中心的成立,加強了警民的接觸與溝通,增進了互相的了解和合作。據統計,投訴中心成立初期的半年內,共收到信函66封,傳真2封,電話188次,接見居民30人次,這些都對提高破案率起到積極的作用,今後應加強這些方面的活動。③在表1所列舉的各類犯罪案件數目中,由於未能獲得犯案人員的年齡和性別的資料,所以對青少年的犯罪問題,本文未做分析,但縱觀世界各地罪案特徵,青少年的犯罪率均有上升的趨勢,這就告誡我們,應該加強青少年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
  執筆人:黃念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