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領域
 

明代對澳門商貿之管理制度

黎曉平 覃宇翔*

一、概說


  在資本主義世界市場形成以前一個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國際關係一般僅限於局部地區性的範圍。在遠東地區,這種區域性國際關係可以稱之為“遠東封貢體系”。它以中國為中心,以封貢制度為交往模式表現天朝大國與藩屬之間的封建關係。這種制度可以追溯到中國的周秦時代。周天子分封諸侯,建立了朝貢制度。其後這種制度被推廣到處理中央政權於少數民族政權之間的交往上,再後這種制度被推廣到同周邊國家之間的關係上,最後又推廣到同一切來訪的國家的交往上。歷來的中國政府用這種制度維護其“天朝至尊”的地位,而把朝貢國視為藩屬。“這是一種以小事大的不平等關係,也是中國封建統治者用以羈糜外國、懷柔遠人的外交手段”1
  明朝在《祖訓》和《會典》中規定了朝貢通商的國家、期限和朝貢的路綫及居留地。有關允許入貢的國家,明《會典》載:“國初入貢,附載方物,止五國,定有則例。暹羅國:使臣人等進到貢物,例不抽分,給與價鈔。占城國:貢物給價。三佛齊,正貢外附方物,皆給價,其餘貨物許令貿易。蘇門答喇:正貢外使臣人等自進物,俱給價。錫蘭山:使臣人等自進貢,俱給價。”後增加爪哇、真臘、滿喇加等國。
  明設市舶提舉司主理諸番入貢,“凡外夷貢者,我朝皆設市舶司以領之,在廣東者專為占城、暹羅諸番而設,在福建者專為琉球而設,在浙江者專為日本而設”2;根據各國不同情况,分別規定貢期為2年、3年或5年一次,朝貢須在規定的期間進行,“非貢期而至者,即阻回,不得抽分以啟事端,奸民仍前勾引者,治之”3;指定廣東、福建和浙江等省為朝貢的貢道,廣州、泉州和寧波為朝貢國的居留地。據屈大均在《廣東新語》中的記載,“諸番之直廣東者,曰婆利……是皆南海中大小島夷,見於明祖訓會典者也。其不可考者,有……凡十二國,皆嘗來往廣東者,舊例貢舶三艘至粵,使者捧金頁表入京朝貢,其舶市物還國。次年三舶複至迎敕,又市物還國,三年三貢,或五年一貢,一貢則其舶來往三度,皆以澳門為津市”4。而《明史·食貨志》則載:“明初,海外諸國入貢,許附載方物與中國貿易,因設市舶司,置提舉官以領之,洪武初設於太倉、黃渡,尋罷。復設於寧波、泉州、廣州。”
  除上述規定外,明代還規定了每次貢船的數目、隨從的人數、貢物的種類數量,以及勘合的檢驗手續等等。“我祖宗立法,來有定期,周有定數,比對符驗相同,乃為伴送。附搭貨物,官給鈔買,載在《祖訓》,可考也”5。“舊制:應入貢番,先給與符簿,凡及至三司與合符,視其表文、方物無偽,乃津送入京”6。勘合是將一份蓋印文件截成兩半,一半由朝貢國保存,另一半由市舶司掌管。當朝貢國商船抵達貿易港口後,由市舶司檢驗勘合,核對其所帶來的表文及方物,確認無誤後,方准予入貢。“其依期來貢,凡番舶抵岸,備倭官軍押赴布政司,比對勘合相同,貢期不違,方轉與呈提督、市舶太監及巡按等官,具奏起送”7。可見明代對朝貢管理之嚴格。
  朝貢有嚴格的禮儀程式,包括外國使節進入賓館的禮節,上朝時的服飾、跪拜動作、站立位置、進退路綫等等。各國朝貢品一般為本國的特產,如各種香料、海珠、寶石、稀有禽獸和手工業產品等。中國政府接受貢品後,依例給予“賞賜”,通常為絲織品、瓷器、金銀和錢鈔等。一般來說,賞賜遠比貢品價值高得多。
  對各朝貢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朝貢後的商貿活動。凡“勘合”之國,“許帶方物,官設牙行與民貿易,謂之互市。是有貢舶船即有互市,非入貢即不許互市”8。國王、王妃、陪臣等隨貢船帶來的貨物,照例“抽盤”之後,即可在華販賣。對這些貨物,明王宮抽其十分之五,其餘以官價收買。私商帶貨物來中國做買賣,船舶到來,經過政府檢查登記,抽其十分之二,其餘聽其貿易。9所謂“凡番國進貢,內國王、王妃及吏臣人等附至貨物,以十分為率,五分抽分入官,五分給還價值”10。“其番商貨物入為市易者,舟至水次,悉封籍之,抽其十二,乃聽貿易”11。但當時朝廷對這種貿易嚴格限制,規定貢使住在會同館,中國商人到會同館中洽談生意,而不許使節直接到市場上做買賣。因而“自占城以下諸國來朝貢時,多帶行商”12
  可以認為,王宮對貢物的賞賜、隨船帶來貨物抽分後的官價收購實際上都是一種貿易行為;朝貢國也正是看中了對華貿易的豐厚利潤才競相爭做朝貢國家並來華“進貢”的。因此,朝貢關係實際上是一種官方貿易關係。
  明代葡人曾三次遣使欲赴京爭取朝貢國之地位,但均遭明王朝拒絕。“當時朝廷的立場,貿易和進貢是兩回事,廣東地方為了實際的需要可以寬容葡萄牙人做買賣。但因為葡萄牙人的海道作風,包括強占滿喇加在內,是堅決不和他們打交道,不許他們朝貢,不作外交上的承認。番人不能進貢,則商務關係只是(合法)的或半合法的貿易”13。例如,正德年間,“佛郎機國差使臣加必丹末等貢方物,請封,並給勘合。廣東鎮巡等官以海南諸番無謂佛郎機者,况使者無本國文書,未可信,乃留其使者以請。下禮部議處,得旨:‘令諭還國,其方物給與之(值)'。”14因此,“自明正德間葡萄牙遣派使節赴北京,要求通商失敗後,終明之世,未曾有使節之遣派,因之終明一代,葡萄牙不被認為中國之朝貢國”15。葡萄牙獲得這種商貿地位,要等到清康熙九年(1670)。康熙六年(1667),果阿總督以葡王阿豐肅名義,遣使來華。葡萄牙使團於同年到達澳門,在廣州經過交涉後,直至康熙九年(1670)得以被護送進京。進京時,葡使乘坐的船隻採用了葡萄牙皇家的標準,懸掛著一面黃旗,表明使臣的身份特徵,上書“大西洋國朝賀使臣”。耶穌會士煞費苦心地以此來代替通常所用的“朝貢”。而當時清朝視一切外來使臣都是朝貢而來。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康熙七年(1668),禮部“複准西洋國入貢,正貢一船,護貢三船。嗣後船不許過三,每船不許過百人,令正副使及從人二十二名來京,其留邊人役,地方官給予食物,仍加防守”16。對人數和船數的限制,清楚地說明了當時清政府是以朝貢使臣的身份來看待葡萄牙使臣的。清康熙九年(1670),中國封建王朝首次將葡萄牙正式納入朝貢體系,葡人終於如願以償成為中國之朝貢國。171535年,明政府移市舶提舉司於澳門18,許外國商船入泊濠鏡,與華人互市,在商業利益的驅使下,華夷商人、工匠“趨者如市”19。澳門自此開埠,成為正式的對外貿易港口。但隨著華夷貿易的日漸繁榮,澳門的人口流動也急劇增加,民政、治安問題日益凸顯;而當時外國商人良莠不齊,特別是葡萄牙海道商人的到來,在進行正當貿易的同時還進行拐賣人口的罪惡勾當,“混以圖利,招誘亡命,略買子女,出沒縱橫,民受其害”20;此外,外國商人還勾結內地奸民進行走私活動,危害明政府的稅收制度。凡此三者,若得不到解決,便無法在澳門創造一個良好的商貿環境,也無法實現明政府增加歲入的初衷。鑒於澳門對外港口的重要地位,澳門開埠以來,尤其是確立“許葡人居澳,開展海外貿易,嚴防守,禁私通,加強管理”21的政策以後,明政府一直重視對澳門的管理,在對外商貿方面尤甚。

二、明代澳門的商貿管理機構


  明代對澳門商貿進行嚴格的管理,其管理機構大致如下:提調、海防同知、海道副使、市舶提舉掌管外貿徵稅及貿易管制事宜,香山知縣行使商事案件裁判權,夷目則領中國官銜,溝通中國政府與葡人自治機關,協助中國政府治理澳門葡人。同時,在發生較大事件時,兩廣總督等封疆大臣,也直接過問澳門地區的政務。須指出的是,明代管理澳門商貿的機構雖多,但都並非專司商貿管理,除商事外,他們也同時具有行政、司法等職能。如守澳官即集行政、司法及外事諸權於一身。而除提調外,其他官員也並非專司澳門事務,如香山知縣即為整個香山縣的行政、司法首腦,主管全縣。不過,“明王朝在澳門的設關置守雖然名目繁多,但官守之職權並不十分明確,且無嚴格的制度化,加上職官的經常廢罷,因此,明朝在對澳門的管理上顯得紛雜無序,特別是與清朝對澳門的管理相比較,則更顯混亂”。22
  (一)提調
  《澳門紀略》雲:“前明故有提調、備倭、巡緝行署三。”23據湯開建先生考證,“提調”全名應為提調澳官,又稱為守澳官、管澳官、亦可簡稱為“澳官”,為明代文獻中最先見載的澳門職官。24提調屬於明代鎮戍地方的下級武官,澳門提調則駐於澳門。“在管轄權問題上,據記載,1587年以前,中國曾經派遣一位官員駐守澳門,承皇帝之旨,管理該城”25。這裏所說的官員即為守澳官。提調的職責為負責查驗海商船舶進出口,代為向海道副使申報及向廣東巡撫備案和徵收關稅,究問查辦違法偷運逃餉等事宜,所謂“船之去來呈報則有澳官,餉之多寡抽徵則有市舶司”26。湯開建先生認為,“明代的守澳官其職責與清代所設‘香山縣丞'相似,明代香山縣丞為不專責澳門事務,而澳門行政、司法及外事諸權均集於守澳官一身,而守澳官處理不了的事務才由香山縣令出面”27
  (二)海防同知
  “廣州府海防同知設於萬曆元年(1573年),原駐雍陌”28。海防同知的設立主要是加強對澳門的管理,“以便就近彈壓”29,其職責是“會同欽總官訓練軍兵”,對從水、陸兩路出入澳門“番舶”船隻“儼加稽查”。海防同知除負責澳門水陸兩路的稽查工作外,還要協助管理澳門的稅務工作。抽分之事,隆慶前為海道副使,隆慶後則由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縣令三方面共同負責。30
  (三)海道副使
  “領番夷市舶”的海道副使是提調與海防同知的共同上司。在明代,海道副使是一位專門管理澳門的重要官員。海道副使,實際就是提刑按察副使;在東南沿海省,則分管巡視海道,故稱海道副使,為正四品官。明初,廣東海道副使主管廣東的海上治安,管理進入廣東的“番舶”,後“議革”。至嘉靖十五年以後,由於罷廢市舶太監,市舶司的權力落入地方官手中,並複設廣東海道副使亦兼管市舶抽分工作,但海道副使駐扎廣州。市舶委之府縣的時間極短,海道副使很快又掌管市舶大權,直至明末。31萬曆三年(1575年),海道副使駐地從廣州移至東莞南頭城,所謂“以副使一員巡視海道,駐扎東莞南頭城”32
  (四)市舶提舉
  明代掌握外商入華貿易的官員為市舶提舉。“先是,暹羅、東西洋、佛郎機駐國入貢者附省會而進,與土著貿遷,設市舶提舉司稅其貨。”33《澳門紀略》亦雲,“明初,許諸番互市,立市舶提舉司一人,秩從五品;副提舉二人,從六品;其屬吏目一人,從九品。掌海外諸番朝貢市易之事,辦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偽,禁通藩,徵私貨,平交易,閑其出入,而慎館穀之制”34。但明初市舶司官員並無實權,而更有甚者,明於嘉靖初年全面罷廢市舶司。“嘉靖元年,罷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廣東市舶司”35。“嘉靖中,革去市舶內臣,舶至澳,遣知縣有廉幹者往舶抽盤,提舉司官吏亦無所預”36。當時廣東市舶司雖得以幸存,但實際上仍是名存實亡。
  至隆慶間,市舶提舉加入澳門的管理工作,不僅管理澳門抽分,還要負責“約束”澳夷。“前明著令,(關閘)每月中六啟閉,設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各一員,盤詰稽查”37。“隆慶間始議抽分,檄委海防同知、市舶提舉及香山正官三面往同丈量估驗”38。《澳門歷史新說》一書則講得更為詳細:“在1578年前,廣東政府在澳門設立的市舶司,主要任務是徵收進出口商稅和泊稅。每當商船抵達港口,船長將船貨清單直接交到市舶司,然後市舶司官員在檢查官、船長等陪同下上船丈量並對船貨估價納稅。經市舶司驗證蓋章後方可運往廣州銷售或將貨物運往海外。商船正式離港之時,需再次報告市舶司。市舶稅收全部直接上繳廣州地方府庫。1578年後,鑒於葡商直接進入廣州購貨,出口稅就直接在廣州交納,自此後澳門市舶司只管徵進口稅與泊稅,為此廣州還設立一個稅司專門徵收出口稅,但沒配備專門官員,僅由地方官履行這一職責”39
  廣東市舶司於萬曆十九年(1591)在香山境內設立抽盤廠,代表市舶司及香山縣對澳門番舶徵收稅銀及復查。張天澤稱,明代“在澳門設有一個中國稅館,徵收進出口貨稅和泊費”40。這裏所謂的“稅館”,即市舶司設於澳門負責管理稅收的分司機構。
  (五)香山知縣
  澳門地屬香山,香山知縣主管澳門民政及司法。當時涉及華人的案件,一律按中國法律處理,夷人間重大案件亦由中國法律管轄。如萬曆三十六年(1608),香山知縣蔡善繼即依其《制澳十條》赴澳懲戒犯法葡人。41但香山知縣不專責澳門事務,只有守澳官處理不了的事務才由香山縣令出面解決。遇有重大民事案件發生,香山縣要上報廣州府,並逐級上報。廣東地方官員赴澳門辦公的處所是議事亭。“凡海上事,官紳集議亭中,名議事亭”42。議事亭在今澳門市政廳附近。明代凡有事者,“香山縣寨差官及提調備倭各官,喚令通事、夷目、攬頭至議事亭宣諭”43。而清代更是把重要的法令用中葡兩種文字刻在四塊石碑上,豎立在議事亭內入門處,作為官員辦事時的依據。
  (六)夷目
  夷目是就澳門葡人行政、稅收、司法等地方事務與廣東地方官員交涉的葡人首領。夷目雖為葡人,但領中國官員職銜,因而也可謂之廣東駐於澳門的官員。萬曆十一年(1583),明朝授予澳門葡人頭目中國第二級官員職銜,稱之為“夷目”,後稱之為“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授予他管理租居澳門的葡人事務的權力。夷目薪俸由官府支付,“夷目、通事、兼伴諸人,日給務從優厚,俱於先年欽頒皇賞支剩銀內支給”44。對明朝廣東地方政府負責,遇事要向廣東地方官員請示報告。廣東地方官員到澳門巡視時,夷目以臣屬的身份接待和服從官府的指令。“文武官下澳,率坐議事亭,夷目列坐。進茶畢,有欲言則通事翻譯傳語”45。中國官員在議事亭向葡萄牙夷目宣讀政府命令,與夷目商談政務及貿易等重大問題。澳門理事官在商貿方面的主要職責是管理貿易、徵收商稅、安排支出。所謂“理事官一曰庫官,掌本澳番舶稅課、兵餉、財貨出入之數,修理城台街道,每年通澳檢舉誠樸殷富一人為之。………凡郡邑下牒於理事官,理事官用呈稟上之郡邑,字遵漢文”46

三、明代澳門的商貿管理辦法


  早在嘉靖八年(1529)林富任兩廣巡撫時,即提出通番四利說:一是番船除進貢外,還可以抽解一部分商貨送京師供皇帝享受;二是除抽解送京師外,還可以留一部分充軍餉,補充兩廣連年用兵的虧耗,以備緩急的需要;三是廣西的開支,靠廣東補助,有番舶稅收,便得到充分的供應;四是番貨由政府抽稅和按價購買以後,可以賣給人民,有利於人民謀生。澳門在其開埠後即成為外商在華聚居的唯一處所,加強對澳門的管理則自然成為題中之義了。鑒於澳門在對外貿易方面的重要地位,明政府依據澳門現實,在不同時期對澳門貿易實施不同的管理政策。
  (一)對澳門實施管理的重要地方法令
  澳門屬於中央政府統一管轄下的中國領土,對其管理當然適用全國性的律例,如《大明律例》等。但澳門又屬於中華帝國範圍內的一個特殊的行政區域,是全國唯一的夷商聚居的處所。因而,明政府對澳的管理政策也顯示出特別之處,專門針對澳門頒布了一些僅適用於澳門的地方性法令,主要有:
  1、《制澳十則》:1606年,萬曆三十四年,香山知縣蔡善繼提出對澳夷進行管理的《制澳十則》,兩廣總督張鳴岡全部採納並宣布對澳實施。
  2、《海道禁約》:1614年,萬曆四十二年,海道俞安性和香山知縣但啟元制定《海道禁約》,經兩廣總督張鳴岡和巡按禦史周應期等人修訂後,讓葡萄牙人遵守實行。其中有關商貿管理的規定有三:即禁兵船編餉條、禁接買私貨條以及禁擅自興作條。
  (二)關稅管理
  明代在澳經商者徵稅。《明史》稱,澳門“歲課二萬金”。這是明政府規定的稅收指標。稅款由明政府向來華貿易的葡人商船和到澳門貿易的華商徵收。“雖有定額,原無定徵,皆取諸丈抽彝船與夫彝商、唐商之互市,一一按例徵抽”47。華夷稅餉種類有區別,向葡人徵收的是船稅,向華商徵收的是貨稅。
  明朝將來華外夷明確區分為“餉商”和“私商”。“貢舶者,王法之所許,市舶之所司,乃貿易公也。海商者,王法之所不許,市舶之所不經,乃貿易之私也”48。“餉商”是朝貢國來華朝貢時與明政府進行官方貿易的國王、王妃、使臣等。“餉商”的貨物,即隨進貢船隻附載而來的非貢品的貨物,照例“抽盤”之後,即可在華販賣。對這些貨物,明王宮抽其十分之五,其餘以官價收買。而私商只是一般商人,而非具有進貢職責的貢使,因而與明政府也不具有官方貿易關係。明政府對私商實行的稅收辦法異於餉商。終明之世,葡人未成為朝貢之國,因而,葡商只作為私商與華人進行貿易。
  1、徵稅機構
  明代提調、海防同知、海道副使、市舶提舉、香山知縣均具有關稅管理職權,共同參與澳門關稅管理。
  2、進澳許可證
  明代為嚴格管制對外貿易,對停泊與居留在澳門的外國商船進行登記,發給許可證“部票”。明政府規定,外國商船需持有“部票”方可進入澳門停泊和貿易。
  3、徵稅辦法
  (1)抽分制
  抽分制是明初對外國商船實行的徵稅辦法。根據抽分制,明朝直接徵收外國商船上貨物的十分之二作為稅收。“番商私贅貨物入為易市者,舟至水次,官悉封籍之,抽其什二,乃聽貿易”49
  有關徵稅的過程,張天澤寫道:“澳門關稅的徵收是以這種方式進行的:澳門本地船隻在港口停泊時,理事官行使司庫的職責,帶上些衛兵上船。他們應該填好一張單子,說明貨物的數量、質量和貨主的姓名,然後由衛兵把船上的商品送到貨主相應的貨棧裏去,被估作關稅而交納的那部分則送到理事官或司庫的貨棧裏”50。而明人龐尚鵬雲:“往年夷人入貢,附至貨物,照例抽盤,其餘番商私贅貨物至者,守澳官驗實,申海道聞於撫按衙門,始放入澳,侯委封籍,抽其十之二,乃聽貿易焉”51。可知,當時徵稅的過程是:番舶到澳後,先由守澳官查明情况,然後申報海道副使,再報廣東巡撫,由他們委托香山知縣前去封籍、抽分。
  (2)餉稅制
  由於實行抽分制時,夷商“投資奸欺”,“其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52,明政府對之難以查驗,而明中葉以後以貨幣代替實物稅的條件已經成熟,於是明朝在隆慶五年(1571)廢除了徵收實物的抽分制,開始實行餉稅制,即丈抽收銀制。“明隆慶五年,以夷人報貨奸欺,難於查驗,改定丈抽之例,按船大小以為額稅,按船之大小以為稅額,西洋船定為九等,後因夷人屢請,量減抽三分。東洋船定為四等”53。所謂丈抽收銀制,即有丈和抽兩種收稅方法。丈,是指對船舶大小的丈量,所徵之稅稱為船稅、舶餉;抽,是指對船舶所載貨物徵收從量或從價稅。至萬曆三年(1575),明朝制訂徵稅則例。1582年以後,銀成為中葡貿易中的通貨。
  廣東官府在澳門對夷人徵收的關稅的種類,包括進口關稅和出口關稅。
  進口關稅包括水餉、陸餉和加增餉三種。
  水餉:是對到澳門貿易的外國商舶徵收的稅。稅額以商船的容積量為標準。丈量的辦法是,以船的梁頭尺寸為定,從腹闊處丈量。依據船面的闊度,分為11個等級,按每尺抽稅,用累進稅率計算。
  陸餉:是根據外國商船所載貨物徵收的商品進口稅,徵自鋪商。當時明政府害怕外國商人隱藏貨物或少報貨物數量,故命令外國商船入港時,商人不得先起貨,以鋪商接買貨物,據應稅之數給予號票,由鋪商就船納餉以後,聽其轉運。
  加增餉:是一種特別稅,僅對來自呂宋的船隻徵收。由於當時呂宋“地無他產,夷人悉用銀錢易貨,故來船除銀錢外,無他貨攜來,即有貨者亦無幾”,故商人來澳門貿易,除徵收水、陸兩餉外,“每船更追銀百五十兩,謂之加徵”54。後來商人均叫負擔過重,即於萬曆十八年(1590)減為120兩。此種加增餉,一般由船主負責繳納。
  明政府對夷商徵收的貨物出口稅,其稅率一般為百分之十。“繼而三十六行,領銀提舉,悉十而取一,蓋安坐而得,無簿書刑杖之勞”55。按明政府規定,澳門海關的貨物出口稅開始時是由夷商直接交納的,即當他們購買中國的貨物時直接向中國官府繳納。但當時地方官員往往有遲到或者不到的現象,夷商不願等待,故逃稅的情况亦時有發生。因而後來為避免稅款的流失,改由行商代夷商繳納稅款。
  有關丈抽過程,張天澤先生描述道:“在澳門設有一個中國稅館,徵收進出口貨稅和泊費。每當一隻商船到港,理事官通知海關官員並交給他們貨物清單,在規定的日子裏,主要海關官員或他的代表在理事官和船長的陪同下,上船估量貨物,……估量以後,檢驗貨物,然後付費。此後商品被運往國外或運往廣州批售,船隻離港也要通知稅館官員。所徵稅款解往廣東的省財庫”56。而《廣東賦役全書》則載:“年年洋船到澳,該管官具報香山縣,通詳布政司並海道俱此。市舶司會同香山縣詣船丈抽,照例算餉,詳報司道批回該司,照徵餉銀;各彝辦納餉銀,駕船來省,經香山縣盤明造冊,報道及關,報該司照數收完餉銀貯庫”57。前者側重於洋船到澳時明政府官員如何對其進行丈抽、厘定稅銀,後者則著力於計算關稅後的上報過程及餉銀流向。從引文可以看出海防同知、市舶提舉、香山知縣和海道副使均具有稅收徵管權,但分工又不是很明確,這也從另一側面反映出明代稅收管理體制職權重合、管理混亂的局面。而加上當時明政府的腐敗,官員進行丈抽時普遍收受賄賂。“當驗船官到來估量船的大小時,為使他們大大低估它,還要加上對他們的賄賂”58
  在“抽分”變為“丈抽”的稅收變革中,雖然對葡商欺瞞隱報來貨的偷漏行為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另一方面,葡人由原來隨時有可能遭到拒絕抽分、不許貿易的“私番”,變成按定額繳納舶餉的“餉商”,也就是說他們自然而然地獲得了合法通商的地位。因而,明政府雖然一直沒有接納葡萄牙為朝貢國,但丈抽改革却在無形中承認了葡萄牙商人來華通商為合法的地位。“葡萄牙殖民者海盜商人雖然早已在嘉靖間混入澳門,當時是按照中國‘抽分'的方法繳稅的,沒有餉。繳納稅餉,乃是隆慶萬曆年間的事情。對澳門的葡萄牙殖民者來說,這件事使他們由私番變為餉商,取得了合法貿易的資格”59
  (3)對葡人的稅收優惠
  明代對葡商實行很多稅收優惠政策。“如一只200噸位的葡人船隻第一次到港,交付1800兩的泊費,以後來港沒詞收費就只有那個數位的三分之一,而其他國家的同樣噸位的船隻得付5400兩,每次來港都一樣,所有葡萄牙人在廣東採購的商品出口稅比其他國家商人少付三分之二”60。周景濂亦稱當時葡商“較之其他朝貢國所納之稅額,減輕至三分之二”61。二者資料的不一致可能是由於不同時期的不同優惠政策引起的,但却都肯定了明政府對葡商的稅收優惠政策。葡人的戰船免稅。但由於不法商人通過戰船偷運貨物進行走私活動,“在西元1612年,中國官員宣布今後戰船裝有商品的話就要徵收丈量稅,西班牙大型帆船也在此列,中國堅持這種船是商船而非戰船”62。龍思泰亦稱:“戰船不用交納船鈔,除非它同時帶有‘武器和商品'”63。正因為中國政府一直對來澳交易的葡商進行稅收優待,另外一些外商為了享受這種優惠政策,或私自、或與葡商勾結,冒充葡船,給中國政府的稅收帶來危害。這也正是清代定澳門葡船額數的起因。

四、華夷走私活動及懲罰措施


  萬曆初年,葡萄牙人得到廣東地方政府的特許進入廣州貿易,貨稅也得到特殊優惠。但葡商控制了日本、馬尼拉和歐洲的貿易航綫而趾高氣揚,無視廣東政府的法令,依然不斷地從事走私活動。周玄瑋雲,夷人“報官納稅者不過十之二三而已”。而龍思泰則記載道:“議事會在1596年給果阿總督的一封信中……坦率地承認,‘這要更多地歸咎於葡萄牙人自己,而不是中國人',並補充說,‘中國人要求我們不要去廣州,全部貿易應在澳門進行'。這種暗示遭到了輕視。儘管中國地方官員一再規勸那些走私者,因為他們既不繳納船鈔,也不繳納進出口貨稅,許多葡萄牙船隻還是在海岸徘徊。一旦有什麼人被逮住,這些外國人就向省政府官員大聲抱怨,遁詞狡辯,說該政府無權懲治這些闖入者。主張紛擾爭吵的局面,以向葡萄牙人關閉廣州港口而告結束(1631年)。於是,與中國商人結成同盟,這些商人帶來出口貨物並在澳門收購進口物品。這種陰謀勾當只進行了幾年,合夥人之間相互鬧翻。中國的合夥人變得對澳門懷有敵意”64。上述文獻即是這種狀况的反映。
  對走私活動的懲罰,《大明律》規定:“凡將馬牛、軍需、鐵貨、銅錢、段匹、綢絹、絲綿私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並有條例規定:“凡夷人到岸,未曾報官盤驗,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夷人收買違禁貨物者,俱發邊衛充軍”65。具體到地方法規上,萬曆四十二年(1614)的《海道禁約》有兩條有關的規定——“禁兵船編餉。凡番船到澳,許即進港,聽候丈抽。如有拋泊大調環、馬餾洲等處外洋,即系奸刁,定將本船人貨焚戮”;“禁接買私貨。凡夷趁貿貨物,俱赴省城公賣輸餉,如有奸徒潛運到澳與夷,執送提調司報道,將所獲之貨盡行給賞首報者,船器沒官。敢有違禁接買,一並究治”。可見,對走私的夷商,將受到無情的“人貨焚戮”的制裁,而對參與“接買私貨”、進行走私活動的華人,則將其扭送提調司處理,沒收走私船隻及貨物。
  (三)貿易管理
  1、關閘貿易
  萬曆二年(1574),明政府於半島因狹窄而被稱為蓮花莖之處設立關閘,防止夷人擅自進入內地,同時也阻止內地亡命之徒與澳門夷人相勾結進行違法活動。關閘是內地華人與澳門居民進行日常貿易的場所。《香山縣志》卷八《濠鏡澳》雲:“明萬曆二年(1574)設關閘,委官守之。每逢一、六日開關,歲收米石,每月六為閉”。裴化行在《天主教十六世紀在華傳教志》寫道:“在1574年中國當局靠土腰最窄處——蓮花莖,築起一道高檣,中間留有一處大門,門上置有崗警。大門每隔五日開放一次,專為彼此交易,以後改為十五日開放一次,除規定的時間外,門上貼有六道封條,上面所寫的中國字大意是‘畏威懷德'”66。龍思泰的《早期澳門史》也寫道:“在這道屏障中間,有一道用來保持聯絡交通的門,叫做關閘,由一些中國士兵和一位官員在此守衛,外國人不得通過這道分界綫。在開始的時候,據閔明我說,每月只開放兩次,然後是五天開放一次,以便向這一偏僻之地出賣日用品。現在則是每天白晝時間開放”67
  2、廣州貿易會
  廣州具有悠久的對外貿易傳統,但明代因明政府的海禁政策而退居內港地位,澳門則直接成為廣州港的延伸。廣州以舉辦貿易會的形式進行對外貿易,而貿易會的時間、規模、交易的貨物、交易的程式等等都是由政府規定的,是一種官方貿易會。萬曆初年,當葡人正式租借澳門,又獨攬海外貿易之時,廣州重開對外貿易會,每年舉行一次,會期長達三四個月;在萬曆八年(1580)後,定例為每年舉辦兩次。一次在一月,展銷從印度運來的貨物;另一次在六月,展銷從日本運來的貨物。萬曆六年(1578),居澳葡商被視為對外貿易的代理商,獲准可直接到廣州參加交易會,自行選購中國貨物。不過葡人在廣州的行動還是受到限制的,“他們必須晚間呆在他們的船上,白天允許他們在城內的街上進行貿易。然而這是在許多守衛和戒備之下進行的”68
  但一些得到貿易特權的葡商不但沒有珍惜可以進入廣州發展正當貿易的絕好機會,反而變本加厲地進行走私活動。正是因為葡商與私商的“走私”活動屢禁不止,最後,廣東地方政府於崇禎四年(1631)收回了葡商進入廣州貿易的特權。澳葡不得不依賴內地商人將出口物送下澳門,而澳葡則向他們提供進口貨物。但葡人的驕橫不斷激起華商的憤慨,他們之間的合作並不愉快。1637年,澳葡派出6名葡紳前往廣州,請求廣東政府恢復允許葡人進入廣州通商,不但未獲批准,廣東巡撫還特地向朝廷呈上禁止葡人入廣州貿易的奏疏。崇禎十三年(1640),崇禎皇帝批准這一奏請,正式宣布禁止葡人進入廣州貿易。從1578年葡商被批准進入廣州城始至1631年不得進入廣州城時止,是澳門葡商發展海外貿易最輝煌的時期。
  (四)人口管理、房地產管理和海商管理
  萬曆年間,兩廣總督張鳴岡強調若把葡人趕出澳門,移至外洋,則瀚海茫茫,番船來往無從查問,奸徒接濟難以堵截,勾結倭奴不能責問。他認為要加強防備,做到“毋生事,毋弛防”,嚴格管束,予以扼制。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張鳴岡奏請按明朝的編戶辦法,對在澳葡人實行編戶管理,在其聚廬中大街,中貫四維,各樹高柵,榜以“畏威懷德”,分左右定其門籍,以旅獒“明王慎德,四夷鹹賓,無有遠邇,畢獻方物,服食器用”二十字,分東西各十號,編立門牌,使互相維繫稽查,毋得容奸,聽海防同知及市舶提舉司約束。另外,據載,萬曆四十一年(1613),明政府還頒布過以下法令:不許購買剃掉頭髮打扮得像葡人模樣的中國人的貨69;“不得引進倭奴,違者處死;不得買中國人口,買者須捲髮並打扮如葡萄牙人裝束;……;凡未婚商人不許登陸,必須留在船上”70。明政府後來取消了未婚商人不得上岸的禁令。
  明政府對澳門土地進行管理,並時刻注意防止澳葡擴大澳門居留地。《海道禁約》第五條規定:“禁擅自興作。凡澳中夷寮除前已落成,遇有壞爛,准照舊式修茸,此後敢有新建房屋,添造亭舍,擅興一土一木,定行拆毀焚燒,仍加重罪。”因而,澳葡修葺破損房屋時,須得到中國官員的批准,澳門工匠一般不敢擅自接受葡人的委托修繕住房。張天澤亦稱當時明政府給澳門下達了“沒有經過同意不得建造新的房屋”的命令。71
  明代禁止外商在澳門造船。“‘早期'——一份古老的手稿,使我們相信,在澳門,造船是絕對禁止的。此項禁令無疑對最早的居留者即已實行,因為如果它開始於滿清皇室奪取中國江山的上升時期,或是在澳門的居民承認新皇朝的至尊地位之後方始實行,我們肯定可以在有關事件的記載中找到對這種禁令的嚴重指責”72。有關海難救助方面,葡人船隻由官府負責救助費用,而其他夷商則不能享受這種優待。“如果葡萄牙人的船隻觸礁時,船員被中國人搭救的話,用官費送回澳門,而其他外國人遇到這種情况則不得不大額地補償由此引起的麻煩和花費”73
  註釋:
  1 黃鴻釗著:《澳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46~47頁。
  2 鄧鍾:《籌海重編》。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03頁。
  3 《明實錄——武宗實錄》卷一一三。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1頁。
  4 屈大均:《廣東新語》卷十五,貨語。
  5 《明實錄——世宗實錄》卷一一八。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 年12月版,第25頁
  6 《廣東通志初稿》卷三十《番舶》。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67頁。
  7 林光俞:《禮部志稿》卷九十《議處番船違礙》。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58頁。
  8 《籌海重編》卷十,開互市。轉引自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中國書店1999年12月版,第112頁。
  9 參見黃鴻釗著:《澳門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9年11月版,第49~50頁;戴裔煊著:《【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12頁。
  10 申時行:《明會典》卷一一三,《給賜番夷通例》。轉引自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6頁。
  11 《廣東通志稿》,卷三十《番舶》條;黃佐:《廣東通志》,卷六十六《外志·夷情上》,轉引自戴裔煊、鍾國豪:《澳門歷史綱要》,知識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頁。
  12 嘉靖九年,王希文《重邊防以蘇氏命疏》,見《番山縣志》卷四,海防。轉引自鄧開頌、吳志良、陸曉敏主編:《粵澳關係史》,中國書店1999年12月版,第112頁。
  13 陳正祥:《澳門》,載香港中文大學研究所地理研究中心研究報告第三十六號。轉引自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料彙編》,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25頁。
  14 《明實錄——武宗實錄》卷一五八。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1頁
  15 周景濂編著:《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館1991年6月影印第一版,第155頁。
  16 《欽定大清會典事例》卷五一四《禮部·朝貢·從人》。轉引自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264頁。
  17 參閱周景濂編著:《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館1991年6月影印第一版,第155~157頁。
  18 有關市舶司的簡介,參見張天澤:《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25頁。
  19 陳吾德:《謝山存稿》卷一,《條陳東粵疏》。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93頁
  20 《明實錄——武宗實錄》卷一四九。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0頁
  21 鄧開頌、黃鴻釗、吳志良、陸曉敏主編:《澳門歷史新說》,第59頁。
  22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97頁。
  23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
  24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75頁。
  25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第49頁。轉引自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料彙編》,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23頁。
  26 張嗣衍:《廣州府志》。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92頁。
  27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79頁。
  28 【明】田生金:《按粵疏稿》卷三,《條陳海防疏》。轉引自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32頁。
  29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上卷,《形勢篇》。
  30 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86頁。
  31 參閱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82~184頁。
  32 《穆宗實錄》卷四十三,萬曆三年十月丙寅條。轉引自戴裔煊、鍾國豪:《澳門歷史綱要》,知識出版社1999年版,第77頁。
  33 《明實錄——熹宗實錄》卷一一。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6頁。
  34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
  35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
  36 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第三十三冊《交趾西南夷》。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24頁。又見黃佐:《廣東通志》卷六六《外志》三《番夷》。
  37 【清】王植:《崇德堂稿》卷二,《香山險要說》。轉引自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92頁。
  38 《廣東通志》卷六九,《番夷》。轉引自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11月版,第192頁。
  39 鄧開頌、黃鴻釗、吳志良、陸曉敏主編:《澳門歷史新說》,第107~108頁。
  40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頁。
  41 參見申良翰:《康熙香山縣志》卷五,《蔡善繼傳》。
  42 吳曆:《三巴集》。轉引自黃啟臣:《澳門通史》,廣東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頁。
  43 《明清史料》乙編,第八本《兵部題<失名會同兩廣總督張鏡心題>殘稿》。轉引自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23頁。
  44 《明實錄——熹宗實錄》卷三三。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9頁。
  45 康熙《香山縣志》卷十,《外志·澳彝》。
  46 印光任、張汝霖:《澳門紀略》卷上,《官守篇》。
  47 張嗣衍:《廣州府志》。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92頁。
  48 鄧鍾:《籌海重編》卷十《經略》二。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03頁。
  49 《廣東通志初稿》卷三十,《番舶》。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67頁。
  50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15頁。
  51 龐尚鵬:《百可亭摘稿》卷一《撫處濠鏡澳夷疏》。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281頁。
  52 周玄瑋:《涇林續記》。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72頁。
  53 梁廷枬:《粵海關志》卷二二《貢舶》二。轉引自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64頁。
  54 徐學聚:《徐中丞凑疏·初報紅毛番疏》,《明經世文編》卷四三三。轉引自萬明:《中葡早期關係史》,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第134頁。
  55 周玄瑋:《涇林續記》。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372頁。
  56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頁。
  57 《廣東賦役全書》144頁。轉引自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彙編(五)》,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98頁。
  58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65頁。
  59 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版,第64~65頁。
  60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頁。
  61 周景濂編著:《中葡外交史》,商務印書館1991年6月影印第一版,第102頁。
  62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頁。
  63 【瑞典】龍思泰:《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07頁。
  64 【瑞典】龍思泰:《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00~101頁。
  65 見《大明律例》卷十五《兵律·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條。
  66  R.Morrison,view of China,1817,P13。轉引自戴裔煊、鍾國豪:《澳門歷史綱要》,知識出版社1999年版,第74頁。
  67 【瑞典】龍思泰:《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8~19頁。
  68 利瑪竇:《利瑪竇中國札記》,第114頁。
  69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頁。
  70 馬士:《中華帝國對外關係史》第一卷,第49頁。轉引自鄧開頌、黃啟臣編:《澳門港史料彙編》,廣東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第123頁。
  71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頁。
  72 【瑞典】龍思泰:《早期澳門史》,東方出版社1997年10月版,第107頁。
  73 張天澤著,王順彬、王志邦譯:《中葡通商研究》,華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88頁。
  *黎曉平,巴黎大學法學博士、澳門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覃宇翔,清華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