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文化領域
 

赌場與犯罪

——涉借赌本高利貸活動初探

陳欣欣*

一、引言


  澳門早於1847年已將博彩業合法化,並於1864年公開招商開賭,政府向賭場收取賭餉,成為澳門主要的財政來源。1896年,葡國宣佈禁止賭博,但澳門政府並沒有嚴格禁賭,博彩業在澳門繼續發展。由於澳門賭場林立,引來了不同背景的江湖人物前來謀取利益,因此澳門政府於1896年立例管制賭博,推出博彩專利權,由民間商人競投,價高者得,投得者與政府簽約,規定在指定地點開賭、納稅,並由政府取締一切民間聚賭及私開賭場。最初由盧九投得專利權,之後盧九又與其他10名商人於1930年組成豪興公司,再次投得賭場專利權。傅德蔭、高可寧於1937年組成泰興娛樂總公司,並與澳門政府簽訂專營合約。霍英東、何鴻燊、葉漢、葉德利等組成的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則於1962年投得博彩專營權,先後經五次續約至2001年12月31日止。之後,澳門賭權開放,政府計劃發牌給三家公司經營賭場;但由於澳門政府需要較多一點時間讓賭權開放的發牌審批工作進行,故將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專營權延至2002年03月31日。
  澳門政府於2002年02月08日宣佈三個賭牌的得主,分別是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及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之子公司)。(《澳門日報》2002.02.09)永利度假村(澳門)股份有限公司及銀河娛樂場股份有限公司現正籌劃及興建新賭場,於明年年初開業,但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已於2002年04月01日正式運作,總結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40年來的賭場專營,為澳門歷史展開新的一頁。
  但在歷史新頁撰寫之先,進行對目前賭場與犯罪關係之研究,才可作出適當的控制,建構良好治安環境以配合新賭場設置之發展。

二、賭場與犯罪關係之研究


  早期西方犯罪學界著重開設賭場對道德倫理及公眾安寧之研究,如Kennedy(1967)、Miller & Schwartz(1996)、King(1969)、Block & Scarpitti(1986)。但未能証實賭場與犯罪有顯著的因果關係。例如Friedman,Hakim & Weinblatt(1989)研究大西洋城(Atlantic City)地區賭場設置與犯罪之關係,結果發現兩者並無顯著的因果關係;Giacopassi & Stitt(1993)曾對密西西比(Mississippi)地區開設賭場之後的犯罪情況進行研究,發現該地區並沒有因開設賭場後而增加犯罪;Chang(1996)也研究密西西比地區Biloxi所設置之賭場與犯罪之關係,結果也發現兩者並無顯著的因果關係;Miller & Schwartz(1996)對美國各主要有開設賭場的地區進行研究,發現犯罪設置與街頭犯罪兩者並無顯著的因果關係;Lynch(1999)對悉尼港(the Sydney Harbor)賭場之研究,發現也表示賭場與犯罪兩者並無顯著的因果關係。(陳欣欣,2001:291-304)
  另方面,當然亦有研究証明了賭場與犯罪有顯著之因果關係,如Block & Scarpitti(1986)對巴哈馬(the Bahamas)地區的賭場設置與犯罪關係之研究,發現賭場之開設有助有組織犯罪集團進行洗黑錢活動。然而,亦有研究指出賭場設置與犯罪並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但賭場之出現的確同時見到犯罪情況的增加,而當中關係是因為賭場設置吸引了很多人到來,人口多了便構成當地治安管理的問題,並非賭場設置直接使然。(李治洪,2000.08.06-2000.09.10)
  在澳門,賭場開設可追溯到19世紀中葉時間,但當時沒有文獻記載賭場開設與犯罪之關係為何,在過往百多年時間中,只有在近年才找到一些關於以上兩者關係之研究,如梁詠媚(2000)及陳欣欣(2001)於近年之研究。在澳門的經驗中,涉及賭場利益爭奪而引發的犯罪頗為普遍,特別是澳門回歸前的3年間内,涉及賭場利益爭奪而引發的嚴重罪案多不勝數,也曾令澳門一度成為國際社會中的“罪惡之城”,致使多個國家或政府警告國民或市民不要前來澳門,以免招致殺身之禍。(陳欣欣,2000b:22-23)雖然回歸後涉及賭場利益爭奪而引發的嚴重罪案驟然下降,但回歸前的事件,卻令人留下難以忘記的印像,可謂心有餘悸,使人談“賭”色變,甚至會擔心一旦當賭權開放後,又如何平衡各方人士之利益以免因此而引發的嚴重罪案?(陳欣欣,2001:291-304)
  但畢竟研究賭場利益爭奪所引發的犯罪是項艱巨的項目,本文的志趣並不在此,由於賭場的設置出現很多周邊利益,引來了很多不同背景人士的垂涎,故本文的目的是探討高利貸作為賭場周邊利益的一種存在情況,特別在賭權開放時可倍加注意及管制,以建立良好治安形像、吸引賭客來澳。

三、高利貸犯罪在賭場活動情況


  從筆者以往訪問在賭場内活動人士,主要包括賭客、荷官、疊碼仔、扒仔、小偷、糾察、司法警察等之中,得悉他們所觀察到賭場内及賭場附近可觀察之常見罪案的類別。(陳欣欣,2001:291-304)在賭場内最普遍的是盜竊賭客財物及籌碼、賣淫等,而在賭場附近的犯罪行為則有高利貸、禁錮、綁架、搶劫、傷人及賣淫等。(表1.0)


  從訪問駐賭場司法警察及曾駐賭場司法警察之中,他們都認為疊碼活動是合法的,但疊碼仔大多數與黑社會關係密切,而疊碼仔本身多数不會從事非法活動,只是轉介高利貸給賭客,通常高利貸活動不會在賭場内進行,這是警方難於預防及控制這些非法活動的地方。同樣,從訪問有透過叠碼仔借高利貸的2名賭客之中,也發現如此情況,他們都指出借高利貸的交易不會在賭場内進行的。又從訪問2名叠碼仔之中,引証了以上之情況。(同上,表1.0)此外,不管是回歸前或後,疊碼仔轉介高利貸給賭客的情況沒變。因此,以下以在賭場内或附近從事高利貸放數活動的情況作探討。
  由於高利貸活動在賭場内或附近這麼活躍,所以以此為案例作研究,以了解賭場與犯罪之關係。在缺乏官方有關高利貸犯罪的數據資料,尤其與賭敗而借高利貸的有關犯罪數據資料,本文只有根據澳門華僑報資料室,有關從過去一年(2001年)因賭敗而借高利貸的案件之剪報資料作分析,經筆者整理及統計,共有56宗,大約平均每星期一宗。(表2.0)然而,此56宗涉及向高利貸借賭本的案件並不能代表真正全年所發生的相關案件總數,因為有犯罪暗數、即未有立案的相關犯罪行為,資料室的遺漏相關犯罪行為剪報記錄,報章沒有報導的相關犯罪行為,未有破案的相關犯罪行為等情況。故此,此56宗案件只作為參考之用,不能完全代表該年因賭敗而借高利貸的案件的全面情況。


  在56宗涉及向高利貸借賭本的案件中,事主(借款人)共有59人,其中包括32名男子、17名女子、10名沒有說明是男女的事主,但一般沒有說明是男女者的情況下,是指男子,換言之,以男性事主居多。從已知的事主背景看來,大多數是來自香港,佔16人,其次多是來自大陸,佔15人,從台灣而來的佔7人,其餘有2人是澳門人、1人是韓國人、1人是泰國人,而不知身份者有17人,一般沒有說明是從何地而來的情況下,通常是指澳門人;若果這個假設成立,則事主以澳門人為最多;但若果這個假設不成立,則事主以香港人及内地人為主。(表2.0)
  借款額最多者達70萬,最少為5,000元。事主受害情況以被非法禁錮為最多,達28宗;其次是脅持取款,達15宗,分別是脅持往香港取款有6宗、在澳門取款則有5宗、往内地取款有4宗,包括脅持事主本人及事主家人;毆打也有13宗,包括毆打事主本人、事主家人及相關人物;恐嚇則有11宗;迫簽欠單也有10宗;勒索有6宗;搶事主身上財物及屬於事主的財物有5宗;扣押証件有4宗;此外,亦有事主被迫協助尋找賭客借錢、被滋擾、被送返香港、被限制行動、被監視、被迫跳海等。作案人數已知者最多為8人,最少為1人,而被捕人數則最多是9人。(表2.0)

四、討論與建議


  高利貸活動在賭場内及附近發生頗為普遍,其實是因為博彩借貸的問題所致。由於目前澳門法律規定賭債為“自然之債”,(《民法典》第1171條第1款,李治洪,2001:348)而自然之債只屬於道德上或社會慣例上之義務,不能透過司法途径追討;(《民法典》第396條;李治洪,2001:348)故此,負債者可以一走了之,債主沒有保障。因此,沒人願意承擔賭債的風險,高利貸活動便有機可乘。若將賭債改為“法定之債”,使博彩借貸成為合法的金融借貸,制定借貨額及利率的上限、給予賭場提供借貸服務、容許財務公司之間的競爭等做法,可避免賭客因負賭債過多及付出高昂的利息而逃走或被不法份子恐嚇。如此做法,可使負上賭債的賭客可較有信心及安全感地繼續的參與博彩活動。(李治洪,2001:348-352)
  叠碼制度亦是令高利貸活動在賭場内及附近出現的催生劑,此制度可以說是一種博彩中介的運作模式,從事博彩中介工作人員稱之為叠碼仔,叠碼仔的工作是尋找賭客客源、鼓勵賭客到賭場博彩、令賭場增加博彩收益。疊碼制度早在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成立時已存在,但並不普遍,由於80年代中期開始,賭場廣設賭廳,為了要尋找更多賭客客源,疊碼仔的角色顯得份外重要,於是叠碼制度大行其道。(陳欣欣,2001:291-304)叠碼仔除了兌換泥碼給客人以取得利益外,有時還轉介賭客貸款以獲得利益,通常貸款是指高利貸款。一般疊碼仔不會直接參予高利貸活動,多數是轉介。高利貸的貸款方式主要是“九出十三歸”,若賭客借10元,貸款人先扣1元,賭客實際得到9元,但還款時則要還13元。亦有另外一種貸款方式,當賭客借款後,每當賭客博彩贏錢時,按比例抽取彩金作為利息,若賭客輸錢則不用給利息,賭客在輸光借款後,一般給他們一個免息期,只要賭客能在免息期内歸還借款,就不用支付任何額外的利息。(同上)
  疊碼仔在博彩業中所扮演的角色基本上是博彩中介人,負責找尋客源到賭場博彩,是一種正當職業,並不涉及違法行為。但由於目前配合賭權開放新的博彩中介人法律規定未有全面通過,現正在審議當中。以往有疊碼仔為賭客轉介貸款服務,有些貸款服務涉及高利貸,可以說有疊碼仔間接從事犯罪活動。若明確立法規定疊碼仔為博彩中介人的角色,規定博彩中介人必須受過專業培訓及領有牌照、並要出示刑事紀錄,以及只可轉介賭客到領有牌照的財務單位借貸,則能避免他們參予犯罪活動;此舉,也能增加賭客對博彩中介人的信任。(同上)目前在研究有關博彩中介人如法律規定是傾向以上所討論的方向發展。
  此外,賭場之經營方式亦可以是促使高利貸活動出現的根源,根據賭場經營法律規定,賭場的運作不得外判給經營者以外的人士經營及管理,這才符合經營的意思;故目前賭場内貴賓廳之設置,其主要目的是提供賭場經營者的親友到貴賓廳内耍樂,基本上不對外開放,如非由經營者邀請内進到貴賓廳耍樂的博彩者,有可能被賭場内之糾察著令離場。但從研究發現,糾察不會著令非由經營者邀請内進到貴賓廳耍樂的博彩者離場。因此,既然貴賓廳是規定不對外開放,則需要嚴格執行,以杜絕違規情況,建議被邀請内進貴賓廳的博彩者需要攜備被邀請的証明文件,否則一概不准進場。(同上)另方面,貴賓廳的數目非常多,經營者是否需要這麼多的貴賓廳來供親友耍樂?疊碼仔的角色就是到處尋找賭客客源,游說他們到貴賓廳博彩;但這些賭客是否經營者的親友?如非,則此種運作是否有違經營的守則?故此,立法規定賭場貴賓廳的數目可減低非經營者的親友到貴賓廳博彩的違規情況,同時亦可對叠碼活動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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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理工學院公共行政高等學校社會學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