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領域
 

懲治犯罪,維護法律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簡介

劉因之*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司法權及終審權是特區高度自治權的一個重要部分,建立獨立、完整的司法機關是行使司法權及終審權的重要保障。
  澳門特區的司法機關由法院及檢察院組成。

一、澳門特區檢察院的地位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在澳門特區的司法制度中,檢察院是唯一具有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是獨立行使檢察職能的司法機關。從組織上說,檢察院是獨立的,獨立行使其職責及權限,不從屬於任何機構。

二、澳門特區檢察院的權限


  作為特區司法機關,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承擔著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維護特區法治及司法獨立,懲治犯罪,維護法律的重要任務。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組織綱要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的職責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行刑事訴訟;維護合法性及法律所規定的利益。
  為履行上述的職責,法律賦予了檢察院廣泛的權限,主要包括:
  —代表澳門特別行政區、本地區公庫、市政機構、無行為能力人、不確定人及失蹤人;
  —在法定情況下,維護集體利益或大眾利益;
  —提起刑事訴訟,依法領導刑事調查,監察刑事警察機關在程序上的行為;
  —促進及合作預防犯罪活動;
  —在其職責範圍內,維護法院的獨立性,並關注法院的職責是否依法履行,並在具有正當性的情況下,促進法院裁判的執行;
  —依職權在法院代理勞工及其家屬,以維護其權利;
  —參與破產或無償還能力的司法程序以及所有涉及公共利益的司法程序;
  —對因當事人的法律欺詐行為而作出的裁判提起上訴;
  —在法定情況下,或應行政長官或立法會主席的請求,行使諮詢職能等。
  在檢察院的上述各項權限中,實行刑事訴訟,懲處犯罪,是檢察院的一項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工作。因此,檢察院須依法參與刑事訴訟的偵查、控訴、審判和執行等階段。在此方面,檢察院的工作主要包括: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領導刑事警察部門開展刑事偵查,監察偵查行為是否依法進行,直接或建議對嫌犯採用強制措施,在偵查完畢後決定將案件歸檔或提起控訴,在審判階段出庭支持控訴,監督審判程序是否依法進行,促進法院刑事判決的執行,必要時就刑事判決提出上訴等。
  此外,從檢察院所承擔的其他權限(包括擔任某些實體或個人的法定代表,依法維護集體和大眾利益,行使法律諮詢職能,進行犯罪預防活動等),可以看出,檢察院也承擔著保障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重要職責。

三、澳門特區檢察院的組織及運作方式


  目前澳門檢察院的組織及運作,主要遵循了“一院建制、三級派任”的模式。
  “一院建制”指的是,在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上,不設立對應於三級法院的三級檢察院,而採用單一建制,即只設立一個檢察院。這一組織形式不僅符合澳門地域較小、人口不多的特點,也有助於精簡機構及人員和提高檢察院的工作效率。
  “三級派任”指的是,檢察院在三級法院內派任檢察官,由上述檢察官在各級法院擔任檢察院的代表:在終審法院,由檢察長代表澳門檢察院,由助理檢察長協助;在中級法院,由助理檢察長代表檢察院;在第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由檢察官(即除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以外的其他檢察官)代表檢察院,案情嚴重、複雜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時,則由助理檢察長在第一審法院代表檢察院。
  在處理具體個案時,上述三級檢察官遵守獨立辦案的方式。對於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如何領導進行刑事偵查,是否提起控訴或將案件歸檔,對法院的裁判依法提出上訴,對已歸檔的偵查案件重新開檔等決定,均由主管案件的檢察官獨立作出。對檢察院依法參與的民事及行政訴訟及其他法定程序,檢察官也以獨立方式進行處理。當然,由於上下級檢察官之間具等級從屬關係,下級檢察官在辦理案件中,也須遵守上級檢察官發出的一般或特定的工作指示。
  鑒於這樣的運作方式,檢察院在三級法院分別設立了:
  —檢察院駐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辦事處;
  —檢察院駐初級法院辦事處;
  —檢察院駐行政法院辦事處。
  檢察院還設立了獨立運作的刑事訴訟辦事處,主要負責處理刑事案件的偵查、控訴、歸檔等工作。檢察院也設置了檢察長辦公室,協助檢察長領導檢察院的工作。

四、澳門特區檢察院的人員組成


  澳門檢察院由下列人員組成: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行政人員等。
  檢察官又稱為檢察院司法官,分為三個職級:檢察長、助理檢察長和檢察官。檢察長不僅是檢察院的最高代表,也負責領導整個檢察院的工作。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免。目前,經檢察長提名、行政長官任命的特區檢察官共有二十三名,其中包括三名葡籍檢察官。
  司法輔助人員包括書記長、書記、助理書記、繕錄員、法警,其主要職責是協助檢察官辦理案件。
  專業、行政人員主要包括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顧問、行政人員、秘書、翻譯等,其主要職責是協助檢察長開展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意見,進行人事和財政管理等。
  檢察官委員會由檢察長、助理檢察長代表一人、檢察官代表一人以及行政長官指定的兩名社會人士組成,其主要權限為對檢察官及司法輔助人員行使評核及紀律處分權。

五、回歸後澳門特區檢察院的工作情況


  回歸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嚴格執行基本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全面而又認真地履行了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
  檢察院始終以“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為首要的工作任務,並在提高辦案效率和質量方面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回歸後的2000及2001年中,在刑事案件立案數量近20000宗的情況下,檢察院辦結刑事案件達13737宗,結案率近7成。其中,提出控訴的案件達2619宗,被檢控人數為3523人,經檢察院建議被羈押的有449人。檢察院也重點針對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的各類暴力罪案(包括黑社會、殺人、綁架、搶劫、縱火、傷人等),以及其他一些社會影響及危害性較大的罪案(如毒品犯罪、侵犯知識產權、不法賭博、高利貸、行賄、受賄、性犯罪等),展開了偵查和控訴工作,對於震懾罪犯、控制犯罪數量起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同時,檢察院也依法參與了各類民事、行政等性質的司法訴訟及法定程序,以保障合法權益,監督法律實施,確保司法公正,並在關注及推動司法改革和法律研究、加強法治宣傳、開展犯罪預防、拓展對外合作、完善管理機制、提高人員質素等方面作出了多項有益的探索和努力。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