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領域
 

偵查中的刑事警察機關和當局

徐京輝*

  根據《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9/1999號法律)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刑事偵查是由檢察院領導,並由刑事警察機關輔助進行的。據此,一般認為,檢察院和刑事警察機關是刑事偵查的兩個最基本的主體,前者為偵查的領導者,後者為偵查的輔助者。然而,應當看到,儘管檢察院在偵查中處於領導地位,實踐中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偵查是在檢察院領導及授權下由刑事警察機關直接實施的。刑事警察機關在刑事偵查中的這種角色,決定了其具有不可取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目前設有多個刑事警察機關。各刑事警察機關在刑事偵查中的地位和職權不盡相同。加強對各刑事警察機關的認識,明確各刑事警察機關在偵查中的地位和職權,對於合法有效地實施偵查無疑有著重大意義。

一、刑事警察機關的概念和種類


  (一)刑事警察機關的概念
  刑事訴訟意義上的刑事警察機關,是指根據司法當局的命令或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實行任何行為的警察實體和人員。1
  對於上述刑事警察機關的概念,我們可以從以下三方面來闡釋:
  首先,從組成看,刑事警察機關是由警察實體和人員所構成。所謂“警察實體”,指的是具有警務職能的公共機關。需指出,這裡的“具有警務職能的公共機關”應從廣義上理解,即它不僅指純粹的警察機關(如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而且亦包括非為警察機關的特定公共機關(如廉政公署、海關等)。所謂“人員”,是指具有和執行警務職能的公務人員。不難看出,“警察實體”是從機構的角度闡述刑事警察機關,而“人員”則是從機構成員履行職能的角度界定刑事警察機關。
  其次,從行使職能的方式和依據看,根據法律規定,刑事警察機關行使職能一方面是根據司法當局的命令作出一定行為(例如,在偵查中,檢察院命令刑事警察機關採用特定的偵查措施);另一方面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一定的行為(例如,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刑事警察機關在何種情況下方可進行搜查和搜索)。
  最後,從行為的性質看,由於刑事警察機關主要是在偵查中輔助司法當局作出一定的行為,而偵查又是刑事訴訟的首個階段,因此,刑事警察機關作出的行為基本上屬刑事訴訟行為。
  為了更好地理解刑事警察機關這一概念,還有必要對澳門的司法當局加以認識。《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條規定:“司法機關指法院及檢察院。”應指出的是,《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中並無司法機關這一概念,但卻規定了一個在意思上有時可以與之互通的概念——司法當局。根據該法典第1條第1款b項的規定,司法當局是指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作出訴訟行為的法官、預審法官2及檢察院。
  就偵查階段而言,由於法律明確規定,偵查由檢察院領導,因此,可以認為,偵查階段的司法當局主要指的是檢察院。事實上,無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從實際來看,在偵查階段,刑事警察機關最直接地是在檢察院的領導下實施各種偵查行為的。
  此外,《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均明確規定,刑事起訴法庭(原稱預審法院)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有權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3因此,刑事起訴法庭法官在偵查過程中行使上述審判職能時亦為司法當局。
  (二)刑事警察機關的種類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澳門設有五個刑事警察機關,即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廉政公署、海關和經濟局經濟稽查廳。其中只有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是警察機關,而廉政公署、海關和經濟局經濟稽查廳本身並非警察機關。
  1、司法警察局
  司法警察局是一為輔助司法工作而設立的專責性刑事警察機關。在檢察院的領導下,對刑事案件(特別是重大案件)實施偵查是司法警察局最為基本的職責。
  根據《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經第23/2001號行政法規修改之第27/98/M號法令)的規定,司法警察局由局長領導,在組織等級上從屬於特區行政長官,但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須遵照司法當局的指引,且在職務上從屬於司法當局。
  按照上述《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的規定,司法警察局設有一名局長,二名副局長,以及下列組織附屬單位:1)刑事調查廳;2)司法鑑定化驗所;3)管理暨計劃廳;4)司法警察學校;5)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6)情報處。司法警察局的人員編制為572人,其中刑事偵查員及助理刑事偵查員為415人。
  2、治安警察局
  治安警察局是澳門內部保安系統中的一支軍事化保安部隊。其一般任務主要包括:1)維護公共秩序和安寧;2)預防、偵查及打擊犯罪;3)維護公共及私人財產;4)管制非法移民;5)負責出入境工作;6)管制及監察車輛與行人之通行;7)參與民防及應付緊急情況。
  從以上一般任務可以看出,治安警察局並非專責輔助司法工作的機關。這與司法警察局的職能是不同的。儘管如此,法律亦賦予其刑事警察機關的法律地位,以及與此地位相對應的輔助司法當局進行偵查的權力。為此,《治安警察局組織法》(第22/2001號行政法規)明確規定,治安警察局僅在履行其預防犯罪職責的行動中取得下列犯罪的線索時,方有專屬權限對有關犯罪進行調查:1)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2)使人成為奴隸罪;3)綁架罪;4)挾持人質罪。該法還規定,治安警察局行使上述專屬權限進行調查時,除須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行動外,應在最短的時間內將有關事實通知司法警察局。4
  根據《治安警察局組織法》的規定,治安警察局作為刑事警察機關,在訴訟程序中進行活動時,同樣須遵照司法當局之指引,且在職務上從屬於司法當局。
  治安警察局的機關及附屬單位有:1)指揮部(含一名局長和二名副局長)和指揮機關;2)資源管理廳;3)情報廳;4)行動廳;5)出入境事務廳;6)交通廳;7)澳門警務廳;8)海島警務廳;9)特警隊;10)指揮輔助及服務處;11)警察學校;12)樂隊。治安警察局軍事化人員的編制為3874人。
  3、廉政公署
  澳門廉政公署是根據第10/2000號法律設立的一個公共機關。在刑事方面,其主要職責是:1)防止貪污和欺詐行為;2)對貪污行為及公務員作出的欺詐行為、選民登記中的犯罪行為以及選舉中的貪污和欺詐行為進行刑事偵查。
  根據第10/2000號法律第31條第2款的規定,廉政公署調查員在行使其職能進行偵查時,具有刑事警察機關地位。
  廉政公署由廉政專員領導,廉政專員對行政長官負責。廉政專員可由兩名助理專員輔助工作。為向廉政公署提供技術和行政輔助,廉政公署設有廉政專員辦公室、反貪局和行政申訴局。其中反貪局負責公署職責及職權所針對範圍內的犯罪行為的偵查工作。
  廉政公署本身並無人員編制,一切輔助人員(包括顧問、技術顧問、調查員及其他人員)均由廉政專員自由任命和免職。但是,為了保證廉政公署有效地履行職責,《廉政公署部門組織和運作法》(第31/2000號行政法規)規定,廉政公署部門總的人員配備為96人。
  4、海關
  根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的第11/2001號法律第1條的規定,澳門海關是一個具有行政自治權的公共機關,其主要負責領導、執行和監察與關務政策有關的措施,並負責關務管理和監督等具有警務性質的職務。
  該法第10條規定,海關關員在行使監察、巡邏和刑事偵查職能時,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
  在組織架構上,海關設一名關長,一名副關長和兩名助理海關關長,以及12個附屬單位,即:1)行政委員會;2)紀律委員會;3)內部審查辦公室;4)技術顧問辦公室;5)行動管理廳;6)口岸監察廳;7)知識產權廳;8)海上監察廳;9)資訊通訊廳;10)行政財政廳;11)法律輔助及研究處;12)海關培訓中心。
  根據法律規定,海關關長對行政長官負責,並可依法受保安司司長的監管。
  海關人員由軍事化的海關關員和海關文職人員組成,海關關員編制為1201人,海關文職人員編制為41人。
  5、經濟局經濟稽查廳
  澳門經濟局是執行工業、商業、漁業以及法律規定的經濟活動部門及附屬部門經濟政策的行政機關。經濟局經濟稽查廳是其內部設置的附屬單位。該廳主要負責監察經濟法例的遵守,並調查有關的違法犯罪行為。5
  根據《經濟局組織法》(第27/99/M號法令)第28條第1款規定,經濟局經濟稽查廳全體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被視為刑事警察機關。

二、刑事警察機關在偵查中的地位和職責


  (一)刑事警察機關在偵查中的地位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在刑事偵查過程中,各刑事警察機關均應遵照司法當局的指引進行偵查活動,且在職務上從屬於司法當局。此外,前述各刑事警察機關(廉政公署例外)的組織法對此亦都有明確規定。6
  如前所述,廉政公署調查員在行使其職能進行偵查時,具有刑事警察機關地位。然而,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第10/2000號法律)的規定,其作為刑事警察機關時與其他刑事警察機關有所不同。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1)廉政公署在其職權範圍內進行的偵查由廉政專員領導;2)廉政公署作為刑事警察機關不受檢察院的指引,在職務上亦不從屬於檢察院;3)廉政公署展開偵查的案件無須將檢舉轉達檢察院;4)廉政專員享有屬檢察院權限的搜查、搜索和扣押權;5)對於無被拘禁嫌犯的案件,廉政公署進行偵查時,不受刑事訴訟法關於偵查期限規定的約束。
  由上可見,從整體上講,在偵查過程中,司法當局與刑事警察機關(廉政公署除外)之間是領導和被領導的關係。
  此外,法律對各刑事警察機關之間的關係亦作出了相應規定,其主要表現為:首先,各刑事警察機關互不隸屬,各自依本身之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及司法當局的命令履行職責。其次,法律明確規定,一切刑事警察機關在履行其職責時應互相合作。最後,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除由自身的局長領導外,亦受澳門警察總局的指揮和領導。
  澳門警察總局是統一負責澳門保安事務的部門。根據《警察總局的組織與運作法》(第2/2001號行政法規)的規定,警察總局由局長領導,並設有以下附屬單位:1)情報分析中心;2)行動策劃中心;3)資源管理廳。警察總局設有兩名助理、以及顧問和其他人員,顧問最多為3名,其他人員的編制為12人。
  澳門警察總局並非刑事警察機關,其主要職責是指揮和領導其屬下的警務機構(目前包括司法警察局和治安警察局)執行行動。然而,根據法律規定,澳門警察總局行使職權,並不影響司法當局依法享有之領導權,亦不妨礙其屬下警務機構的技術自主和專屬權限。7因此,可以認為,澳門警察總局對於其屬下警務機構的指揮和領導應是宏觀上的行動統籌和資源調配,其屬下的警務機構在具體的偵查行為中仍應依照各自的組織法及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主行動。
  (二)刑事警察機關在偵查中的職責
  從本質上講,刑事警察機關是為進行刑事訴訟而設立的輔助機關。毫無疑問,刑事警察機關對刑事訴訟的輔助作用最主要是體現在偵查階段。因此,《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44條明確規定,為實現刑事訴訟的目的,刑事警察機關特別有以下權限:1)收集犯罪消息並盡可能阻止犯罪後果發生;2)找出犯罪行為人;3)作出為確保各証據所必須及緊急的行為。
  顯然,以上規定的是刑事警察機的共同職責。然而,由於各刑事警察機關分別屬於獨立的公共機關,故各自的具體職責和權限亦有所不同。例如,根據《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的規定,司法警察局對下列犯罪享有專屬調查權:1)可處三年以上徒刑之犯罪,而犯罪行為人不明時;2)販毒罪;3)偽造貨幣、債權證券、印花票證及其他等同票證,又或將之轉手罪;4)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使人為奴隸罪、綁架罪或挾持人質罪(治安警察局在特定情況下亦有權調查前述犯罪);5)在銀行、其他信用或金融機構,又或在公共部門或實體內,發生的以暴力方式侵犯財產的犯罪;6)犯罪對象為特定物品的加重盜竊罪;7)黑社會或有組織犯罪;8)在賭場或博彩場所內作出之犯罪,以及賭場或博彩場所周圍作出之與博彩有關之犯罪;9)對競跑動物使用物質的犯罪。8
  儘管如此,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以及各刑事警察機關組織法的規定,刑事警察機關進行偵查及調查均應獲得司法當局的授權。因此,在偵查中,檢察院有權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各刑事警察機關的具體職權(對某項具體犯罪的偵查)。9唯一的例外是,由於廉政公署人員作為刑事警察機關進行偵查是由廉政專員負責領導的,因此,廉政公署對屬其職權範圍內的犯罪(如貪污受賄等)可直接進行偵查,而無須司法當局(檢察院)的授權。

三、刑事警察當局及其職權


  (一)刑事警察當局的概念和組成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條d項規定,刑事警察當局是指“警察領導人、副領導人、警官、督察和副督察,以及有關法律承認其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的所有警察公務員。”
  根據法律規定,目前澳門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份之人包括:
  1.警察總局:局長、局長助理、在情報分析中心和行動策劃中心任職的警司級或以上級別的軍事化警官10,或司法警察局的督察和副督察11
  2.司法警察局:局長、副局長、刑事調查廳廳長、國際刑警組織中國國家中心局澳門支局主管、情報處處長、督察和副督察。
  3.治安警察局:局長、副局長、情報廳廳長、出入境事務廳廳長、澳門警務廳廳長、海島警務廳廳長、特警隊隊長。
  4.海關:關長、副關長、助理關長、行動管理廳廳長、口岸監察廳廳長、知識產權廳廳長和海上監察廳廳長。
  5.廉政公署:廉政專員和助理專員。此外,根據《廉政公署組織法》的規定,廉政公署部門的領導及主管人員(辦公室主任、廳長、總調查主任和處長)、顧問及技術顧問亦可透過特別法的規定,在獲授權領導偵查時,被視為刑事警察當局。
  6.經濟局:局長、副局長和經濟活動稽查廳廳長。
  (二)刑事警察當局的職權
  比較刑事警察當局和刑事警察機關這兩個概念,可以看出,《澳門刑事訴訟法典》和各刑事警察機關組織法中所規定的刑事警察當局是指具有一定職級的警務人員。因此,雖然法律規定,刑事警察當局與刑事警察機關均是由人員組成,但二者所指人員的範圍則不同,前者指的是享有一定領導權或決定權的警務人員,後者指的則是一般的警務人員。換句話說,刑事警察當局主要是對特定偵查行為有權作出決定之人,刑事警察機關則是有關決定的執行和實施者。
  根據《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刑事警察當局在偵查中享有的職權主要包括:1)在特定情況下決定搜查和搜索12;2)命令拘留非現行犯(簽發拘留令)13;3)緊急情況下直接向預審法官聲請,請求其作出屬其專屬權限之行為14
  除上述職權外,由於刑事警察當局是具有一定職級的警務人員,因此,各刑事警察機關的組織法(或設定刑事警當局之法律)對相應職級警務人員規定的相關職權亦應視為刑事警察當局的職權。例如,《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第29條規定,督察有權監督刑事調查行為的合法性。又如,設立警察總局的第10/2001號法律第4條規定,當出現危害任何人的自由或生命的犯罪或令人十分懷疑有人犯上述罪行,且情況極度緊急時,警察總局局長得命令作出急需的保全行為以確保證據,並立即交由有權限之司法當局確認其效力。
  註釋:
  1 參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條第1款c項。
  2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均表述為刑事起訴法庭(法官)。
  3 參見《澳門司法組織綱要法》第29條第1款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條第1款。
  4 參見《治安警察局組織法》(第22/2001號行政法規)第3條第3、4款。
  5 經濟局經濟稽查廳負責調查的犯罪主要規定在單行刑法或其他經濟類法例中。
  6 參見《司法警察局組織法》和《治安警察局組織法》第1條,《海關組織和運作法》第17條,《經濟局組織法》第28條。
  7 參見設立警察總局的第10/2001號法律第2條第1款第(3)項。
  8 參見《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第5條。
  9 參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52條。
  10 警司以上級別的軍事化警官包括副警務總長、警務總長、副警務總監和警務總監。
  1 1 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員的職級由低至高分別為偵查員、副督察和督察。
  12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59條規定,刑事警察當局只能在緊急情况、當事人同意或拘留現行犯的情况下進行搜查和搜索。
  13 《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40條規定,刑事警察當局在下列情况下,可主動命令拘留非現行犯:a.可採用羈押措施;b.有關之人可能逃走;以及c.情况緊急,不可能等待司法當局介入。
  14 參見《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50條第2款。
  *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