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回顧與展望
于曉白*
20世紀末,香港與澳門的回歸可以說是中華民族最偉大的盛事,它標志著中國政府“一國兩制”的偉大構想已經付諸於實踐。如果說“一國兩制”開創了一個國家內部不同社會制度及法律制度共存的先河,那麼它同時也使中國成為多法域國家變成現實。針對一國之內不同法域間的法律衝突,如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區域性司法協助模式和途徑,是內地與澳門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共同研究的重大課題。
一、內地與澳門開展民商事司法協助工作之回顧
2001年8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劉加琛與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澳門簽署了《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及調取證據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根據雙方代表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安排》自2001年9月15日起施行。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公告,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公佈了《安排》。8月29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公告了《安排》。《安排》對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之間就民商事案件如何相互委托進行司法文書的送達、如何調取證據問題作了規定,這是澳門回歸後,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3條的規定,簽署的第一個司法協助文件,它對於今後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進一步加強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將產生重要的、積極的影響。
(一)《安排》簽署的背景和過程
自改革開放以來,內地各級人民法院受理的各類涉港澳民商事案件的數量呈逐年上升趨勢,而涉澳案件主要集中在珠江三角洲地區,內地其他地區法院審理的涉澳案件的數量相對較少。澳門回歸前,由於內地與澳門之間在司法協助方面沒有任何協定,兩地間有關民商事案件司法文書送達方式主要是通過外交途徑或海牙送達公約規定的方式送達。由於這兩種送達方式程式繁雜,案件審理周期長,以至於內地有的法院往往以此作為對涉澳案件不予受理的理由。澳門回歸後,隨著兩地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民間交往不斷發展,及兩地法院互涉民商事案件的不斷增加,所涉及的相關法律事務也將相應增多,如何按照“一國兩制”的方針,通過區域性司法協助,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兩地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已成為內地與澳門各界人士關注的問題。
根據《澳門基本法》第93條之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2000年11月初,澳門終審法院院長岑浩輝率法院代表團訪京,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司法協助工作小組委托,在訪問期間,與最高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業務部門的法官組成的涉港澳司法事務工作小組就兩地民商事司法文書送達和調取證據的司法協助問題進行了首次磋商。在這次磋商中,雙方一致同意,兩地司法協助應在一國兩制、平等協商、簡便高效、參照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原則下,採取先易後難、循序漸進的步驟進行。由此,兩地間司法協助工作開始啟動。
之後,兩地對《安排》的草案分別進行了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還就草案徵求了廣東、北京等有關法院的意見。2001年2月、5月,兩地又互派代表團,分別在珠海、澳門進行了兩輪磋商。在這幾輪磋商中,雙方均感到,儘管內地與澳門基本同屬於大陸法系,但由於兩地的社會、經濟制度不同,使其法律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但雙方最終本著相互尊重、平等協商、求同存異的指導思想,多次就《安排》文本的修改交換意見,在較短的時間達成了共識,並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成果,為兩地之間今後繼續開展司法協助積累了主要的經驗。
(二)起草《安排》所要遵循的原則
1、“一國兩制”原則。內地與澳門之間的司法協助是一國之內不同法域之間的司法協助,它與國際間的司法協助有著本質的區別,即不涉及國家主權這一國際司法協助中最重要的原則。兩地的司法協助必須以促進國家統一為前提,在相互提供司法協助時,不得損害國家的根本利益。同時,兩地司法協助也不同於內地不同省、區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繫與協作,所以,必須充分考慮兩地在社會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差異,尊重和維護澳門特別行政區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關於內地與澳門的這種司法協助模式,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國光在答記者問中所講的是“‘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司法協助領域的創新之舉,豐富了有中國特色司法體系的內容,同時也是貫徹落實‘一國兩制'方針的具體法律保障。”
2、平等協商的原則。根據《澳門基本法》的規定,內地與澳門司法機關各自獨立,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係,當雙方相互對對方的法律規定不甚瞭解的情况下,難免對某些問題產生分歧,對出現的不同分歧意見通過平等協商加以解決,這是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妥善解決兩地間法律衝突的重要前提和途徑,也是“一國兩制”原則的根本要求。
3、簡便高效的原則。一國之內不同法域間開展司法協助,由於不存在國際間司法協助中的主權因素,從有效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出發,具有諸多相對有利條件。因此,兩地進行司法協助的途徑和方式應當比國際間的司法協助更為簡便和高效,這也是兩地法院為及時、公正解決互涉民商事糾紛所尋求的最終目的。
4、參照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原則。澳門回歸後,其原有的社會制度將保持50年不變。根據內地現行的政策、法律,對兩地之間的經貿關係仍視為對外經貿關係,澳門的投資者在內地仍可享受對外商的各項優惠政策,兩地在這些領域的往來也仍將參照國際規則和慣例進行,並得到保護。因此,對涉及兩地民商事司法協助可以相應參照有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安排》中的許多內容就是參考了海牙送達公約、海牙取證公約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民商事司法協助協定的規定。
(三)起草《安排》時所涉及的主要問題
1、關於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機構。澳門法院的體制由初級、中級、終審三級法院組成,法院只有審判職能,涉及行政、財政、司法協助等方面的事宜均由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統籌,所以,由終審法院負責協調沒有問題。但在內地,由於地域廣闊,人口眾多,法院共設四級,且各級法院數量較多,因此,從簡便高效原則出發,《安排》明確規定,雙方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均須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澳門終審法院進行。為了解決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問題,《安排》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如因執行《安排》過程中遇有問題,則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與澳門終審法院協商解決。
2、民商事案件的範圍。民商事案件的範圍一般沒有予以解釋的必要必要,但《安排》第1條之所以對“勞動爭議案件”予以明確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內地與澳門法律制度的差異。在內地,有關勞動爭議案件均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但按照澳門的法律規定,對此類案件並非全部作為民事案件審理,而是分別不同情况,對某些涉及輕微違法的案件,則是作為刑事案件處理。所以,《安排》在此作了分別表述,明確了在澳門只有民事勞工案件才屬於《安排》規範的物件。
3、語言問題。按照《澳門基本法》第9條的規定,中文與葡文都是澳門的正式語文。《安排》第4條規定“委托書應當以中文文本提出。所附司法文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沒有中文文本的,應當提供中文文本”。在此之所以明確規定“提供中文文本”,主要是考慮有可能會出現澳門當事人要求內地法院提供葡文文本的情况,這對於內地法院來說是比較困難的,且會增加費用和延長時間。既然中文在澳門也是正式語文,那麼《安排》這樣規定既符合澳門基本法,也是切實可行的。
4、優先處理原則。《安排》第5條規定,受委托法院應優先處理受托事項。明確優先處理原則,有利於提高兩地法院及時、公正的審理互涉民商事案件的效率,這也是在總結內地與香港簽署的關於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執行情况的基礎上新確定的原則。該條規定了受托事項完成的期限,即送達文書最遲不得超過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兩個月,調取證據最遲不得超過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三個月。
5、公共秩序保留問題。公共秩序的保留,一般適用於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在討論《安排》草案的初稿時,曾經考慮,澳門回歸後,即為一國,特別是涉及當事人私權方面的問題,可以不提公共秩序的問題。但在後來的磋商中,雙方均感到,兩地法律制度還是存在著差異,從相互尊重考慮,最後根據雙方各自的法律規定,在《安排》第8條第2款分別作了表述,即“受委托方法院在執行受托事項時,如果該事項不屬於法院職權範圍,或者內地人民法院認為在內地執行該受托事項將違法基本法律原則或社會公共利益,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認為在澳門特區執行該受托事項將違法其基本法律原則或公共秩序的,可以不予執行,但應當及時向委托方法院書面說明不予執行的原因”。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一般是指一個法域的社會制度、道德準則所維護的根本利益,是一個極富有彈性的條款,所以,在適用該條款時,應特別慎重。
6、不採用直接送達方式。在最初的澳方文本中,曾提出司法文書直接送達的問題,即“委托方的司法人員可在受托方司法人員的陪同下,在對方境內直接進行送達”。當時澳方考慮,澳門特區涉及珠江三角洲的案件較多,如該區域內的司法人員可以相互採取“直接送達”方式,會更快捷有效。但《安排》最終沒有採納“直接送達方式”,主要是考慮《安排》生效後,在內地不僅限於珠江三角洲地區,而是涉及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地法院如對涉澳案件都可以到澳門直接送達,數量太多(包括內地法院數量及各類訴訟文書的數量),這不僅增加澳方的負擔,且內地辦理赴澳手續也較為複雜。既然《安排》規定了委托送達方式,除此之外還可以採取《安排》以外各自法律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如郵寄送達,對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應及時公告送達。所以,《安排》沒有規定直接送達方式。
7、調取證據問題。澳門長期以來為葡萄牙所管制,且葡萄牙的法律延伸適用於澳門,所以,澳門法律具有典型的大陸法系特徵。澳門回歸前,澳門特區完成了現行的體現澳門法律制度基礎和框架的澳門“五大法典”,即《澳門刑法典》、《澳門刑事訴訟法典》、《澳門民法典》、《澳門民事訴訟法典》、《澳門商法典》的法律本地化工作,並相繼頒佈實施。但綜觀澳門現行“五大法典”的內容,基本上是以原葡萄牙法律為模式。按照澳門現行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的取得主要靠法官以職權收集,法律對此作了詳盡的規定。法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不僅應當考慮應當事人的申請而收集的證據,而且應當考慮非依當事人申請而採取措施獲得的證據。對證據的確認,法律規定了法官自由評價原則。由此可以看出,澳門的證據規則體現的是典型的法官職權主義原則。
近年來,內地法院為實現民事審判公正與效率的目標,作出了積極的努力。200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該規定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這是第一部比較系統的針對民事訴訟證據問題作出的司法解釋。該規定完善了民事訴訟制度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規則,改變了過去出現的法官過多的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的現象,或者因缺乏有關規範對該調查的而不予調查的現象,確定了法院一般不能依職權而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則。強化當事人舉證責任,弱化和規範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職能,是現階段內地法院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要求。由此可以看出,澳門的證據規則與內地的證據規則有很大的不同。
最初的澳方文本,對兩地間進行調取證據的途徑、方式、條件等規定都顯得較為寬鬆,從某一方面說來,這符合“一國兩制”的原則,但從另一方面來說,過於寬鬆將不利於《安排》的執行。所以,《安排》沒有規定直接取證方式,但對確實需要到受托方境內取證的,《安排》第19條作了規定,即“受委托方法院在執行委托調取證據時,根據委托方法院的請求,可以允許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員出席。必要時,經受委托方允許,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員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等發問。”
8、出庭作證問題。《安排》第21條第1款對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問題作了規定,即“受委托方法院可以根據委托方法院的請求,並經證人、鑒定人同意,協助安排其轄區的證人、鑒定人到對方轄區出庭作證”。同時,該條第五款又規定“該條所指的出庭作證人員,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還包括當事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根據澳門法律,證人出庭作證要經過“宣誓”程式,當事人雖然不能作為證人,但法官可以依職權或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傳有關當事人對某一案件事實出庭作證。
另外,《安排》還就內地與澳門相互提供司法協助的一些具體做法作了規定,為兩地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內地與澳門民商事司法協助之展望
澳門回歸前後,內地與澳門司法機關之間的相互訪問與交流日益增多,通過舉辦各種形式的由兩地各界人士參加的民商事及刑事司法協助問題研討會,增進了彼此間的瞭解,為兩地間的司法協助的開展奠定了基礎。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其經濟、社會、文化以及司法工作等各項領域將發生不同程度的新變化,其法律體系及一些法律原則將受到WTO規則的影響。中國將充分利用世貿組織提供的國際經濟貿易機制,廣泛參與國際、區域間的競爭和合作,隨之而來,涉及金融、保險、證券、融資、租賃等新類型的民商事案件將會以較快的速度增加。企業破產、勞動爭議糾紛也會呈上升趨勢。香港、澳門及臺灣作為相對獨立的特別行政區或特別關稅區均為世貿組織成員,因而,中國入世所面臨的機遇和挑戰,也將對這些地區的經濟繁榮與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一些新類型的互涉民商事案件會越來越多,因而涉及相互間仲裁裁決、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的案件也將紛至沓來。目前,內地與澳門還沒有就民商事仲裁裁決與法院判決的承認與執行簽署司法協助性文件,這勢必影響到互涉案件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保護。
進入21世紀,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公正與效率這一世紀主題,其目的也是應對加入世貿組織後對中國司法制度的挑戰。依法平等的保護中外當事人、不同地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的公平與正義,為社會發展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務,是人民法院的職責。目前,內地各級人民法院都非常重視司法環境的改善,為實現司法公正與效率這一世紀性和世界性主題進行著不懈的努力。應該說,開展內地與港澳司法協助工作,是完善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為了研究一國之內不同法域的司法協助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香港回歸前就成立了由一名副院長為組長的涉港澳司法事務工作小組。迄今為止,最高人民法院與港澳地區按照時間順序共簽署了三個司法協助性文件(均為民商事):即《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相互執行仲裁裁決的安排》、《關於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達司法文書和調取證據的安排》。可以說,《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委托送達民商事司法文書的安排》的簽署,基本確定了當今內地與港澳區域性司法協助的模式。
從目前情况看,內地與澳門加快民商事其他方面的司法協助還有許多有利因素。首先,澳門特區政府非常重視。可以說,內地與澳門法院能為在較短的時間內簽署第一個司法協助性文件,且包含了兩項民商事司法協助的內容(送達與調取證據),這與兩地的共同努力,特別上澳門特區政府的積極主動分不開的。最近,澳門特區政府行政長官何厚鏵在接見廣東省法院代表團時,又明確提出了應加快內地與澳門司法協助的意見。繼司法文書送達和調取證據民商事司法協助問題達成協定之後,如何在“一國兩制”方針指導下,繼續探索民商事領域其他有關司法協助事項,已成為內地與澳門的當務之急。仲裁裁決和民商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是民商事司法協助領域的重要內容,據澳門的法官介紹,澳門目前僅有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仲裁委員會,其他的仲裁機構沒有。澳門法院受理的申請承認與執行澳門以外所在國家或地區所作判決、仲裁裁決的比較少,但按照澳門的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要申請符合法律規定,就應予以承認和執行,不存在任何障礙。澳門回歸後,澳門法院受理了幾起當事人申請承認與執行內地法院離婚判決的案件,均予以承認和執行。目前,內地與澳門均正分別在進行這一問題的研究,希望經內地與澳門各界共同努力,盡快就民商事判決、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達成共識,為內地與澳門經濟和社會的健康、順利發展提供更加有利的司法保障。
*內地法官,現在澳門大學澳門法律導論班進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