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的投資環境及投資法律政策導論
范劍虹 田青*
投資環境(Investment Climate),是指足以影響國際資本能否有效運行、能否發揮資本的基本職能以及資本能否增值的一切外部條件和因素。投資環境是一個有各種外部條件和因素有機結合而形成的綜合環境,它包括自然的、社會的、政治的、經濟的、法制的、文化教育的、科學技術的乃至民族意識、人民心理、歷史傳統、風尚等各種條件和因素在內的一個綜合體系。其中,法律投資環境是投資環境中最具有決定性和影響力的重要因素,是投資能否進入、能否被允許進入一定行業領域進行經營以及能否受到保護與鼓勵的前提條件,也是投資者目前權益和未來權益的根本保證。
一、投資的自然與交通環境
(一)自然環境
澳門位於中國東南沿海,即位於珠江三角洲口岸,離廣州東南面90海哩(144公里),香港西南面40海哩(64公里)。人口44萬左右。澳門土地總面積23.5平方公里,其中澳門半島9.1平方公里,氹仔島6.33平方公里,路環島8.07平方公里。澳門雖由一個半島和兩個離島所組成,但交通很方便。澳門全境南北距離1 1.9公里,東西距離7公里。澳門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所組成,並以兩度現代橋樑及一條堤道將三地相連(現又將興建第三大橋)。經澳門關閘可直達中國大陸,關閘乃澳門通往中國大陸的閘口,位於最北的一個區,還有一個設於路氹填海地段的新閘口,已經啟用落成,大大紓緩澳門與大陸兩地人貨的流量。澳門位於東亞季風氣候區。冬季吹來自北方大陸的東北季風,干燥寒冷;夏季吹來自南方海洋的東南季風和西南季風,溫暖潮濕。不同季風的控制及其交替,便形成了自然季節的變化。年平均氣溫是22.3℃,最熱是7月,月平均氣溫28.6℃;最冷是1月,月平均氣溫14.5℃。澳門的雨量相當充沛,年平均降雨量約2030毫米,是華南沿海多雨地區之一。
(二)基礎設施
澳門是亞洲其中一個基建設施最完備的現代化都市。便利的國際機場、完善的道路網、新的城市發展規劃、亞洲先進的污水處理廠及垃圾焚化爐、珼代化的辦公大樓、高質素的酒店和高效率的勞動力,讓居民和遊客都可享受到現代化生活方式所帶來的便利。投資12億美元興建的澳門國際機場,是90年代澳門最大及最重要的單一基建項目。機場位於氹仔島,經由道路幹線、友誼大橋及蓮花大橋與澳門半島、中國大陸及外港客運碼頭相連,使澳門可直接通往中國內地多個主要城市及海外地區。機場每年可接待600萬人次的旅客。在橋樑及道路方面,澳門半島與氹仔及路環兩個離島經由兩座大橋及一條連貫公路相連接,促進了兩個離島之間的快速發展。造型優美的友誼大橋造價7,500萬美元,長4,500米,於1994年落成,橫跨珠江,是連接澳門半島與氹仔島的第二座大橋。另外,連接氹仔與路環的連貫公路已擴闊成6線行車的道路幹線,於1998年底通車。2000年3月啟用的蓮花大橋,投資約2,500萬美元,連接氹仔島和珠海橫琴島,並將與廣珠高速公路接駁。蓮花大橋的落成,開通了澳門與中國大陸連接的另一管道,亦對關閘的旅客和貨運起分流作用。造價一億美元的外港客運碼頭於1993年啟用。各類型高速客輪是旅客來澳最常使用的交通工具。新客運碼頭的落成,使接待香港及內地旅客的能力大為提高。客運碼頭每年可接侍旅客3,000萬人次。
位於路環島的九澳貨櫃碼頭及九澳油庫分別於1991年12月及1995年6月開始營運,增強了澳門作為中國及鄰近地區與世界各地貿易的貨運中心的能力,並對澳門經濟的持續發展起著關鍵性作用。貨櫃碼頭將隨著澳門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逐步擴建。南灣湖計劃於1991年7月開始重新規劃,有關基建工程已完成。計劃總面積為130公頃,包括兩個合共80公頃的人工湖以及5個發展區域,其中總面積為1,472,500平方米的4個區域將作建築用途。計劃總投資約18.75億美元(150億澳門元),將使澳門半島總面積增加約20%。另外,座落在南灣湖畔、高338米、由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投資1.2億美元興建的觀光塔,亦將於短期內完成。造價1億美元的澳門文化中心位於新口岸新填海區,與外港碼頭毗鄰,是經水路來澳的遊客首先看到的建築物之一。文化中心為本澳的文化表演活動提供了高水準的表演場地。
澳門為改善投資基礎設施,增強本身的競爭力並為促進區域合作創造條件。政府還在推行的大型投資計劃有(1)路環填海區配套基建計劃與珠海橫琴連接的蓮花大橋及邊檢大樓工程已落成啟用,為配合未來的新城發展,當局正陸續開展主要道路網、排水網、供電及電訊網絡等配套設施。(2)奧林匹克游泳館:為配合2005年在澳門舉行的東亞運動會,政府正在氹仔綜合運動場興建奧林匹克游泳館,進一步完善澳門體育運動設施,以符合國際標準。投資約1,500萬美元的游泳館,面積約7,200平方米,將建有一個25米、可調節水深至5米的高台跳水池和一個設有8條水道、長50米的標準泳池。(3)關閘邊檢站重整計劃:澳珠兩地交通日益頻繁,政府就重整關閘邊檢站展開研究,以完善公共運輸、關閘廣場的交通及往珠海通道的設施。計劃中的關閘邊檢大樓預期於2001年動工,座落於目前的大樓以北,佔地3萬平方米,將增加旅客櫃檯及車輛檢查通道,大大縮短通關時間。(4)接澳通道的可行性研究:由於離島居民和車輛數目不斷增加,兩條跨海大橋,特別是澳氹大橋的車流量在繁忙時間已達飽和狀態。基於社會未來發展的需要,政府就連接澳門和氹仔的第三條通道進行了可行性研究,初步報告已經完成。(5)環境保護系統對確保澳門居民的生活素質十分重要。耗資6,700萬美元的澳門垃圾焚化中心早於1992年落成啟用,目前仍是亞太地區最先進和最環保的廢料處理系統。隨著1999年4月本澳第三座污水處理廠的落成,整個澳門地區的污水都經過處理後才作排放,確保澳門沿岸海水不受污染。第一座污水處理廠位於澳門半島,於1996年開始運作,第二座位於氹仔島,於1996年落成。(6)致力強化噪音、空氣等環境監察,完善環保基建項目,同時繼續向市民及企業推廣環保教育,並積極履行環境國際公約,使澳門成為一個可持續發展的城市。
二、投資的經濟環境
澳門實行自由港和自由經濟政策。澳門在回歸後仍然保持其自由港和單獨關税區地位,實行自由貿易政策,貨物、資金和利潤可自由流動。再加上澳門經營成本低、税制低、生活指數低、基礎建設完善和金融體系穩定等優點,而成為投資者的一個理想創業、營商之地。澳門是世貿組織的創始成員和亞太經濟和社會委員會的準會員,到目前為止,有160個國際公約及多邊協議在澳門生效,擁有廣泛的國際聯繫是澳門的一大特色。在香港開埠之前,澳門曾經是東方最大的貿易轉運地之一,也是歐洲人前往中國及日本經商的必經之地。目前,澳門已形成旅遊博彩業、出口加工業(以紡織和服裝為主)、金融保險業和房地產建築業四大支柱產業。這四大產業對澳門經濟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
(一)旅遊博彩業
旅遊業是澳門經濟的一大支柱。澳門從以紡織品為主的製造業經濟社會,轉型為一個以旅遊業為主的服務型經濟城市。自從澳門的製造業面對鄰近地區的競爭而有所放緩後,迅速發展的旅遊業及服務業成為本澳最重要的來源。由1992年起,旅遊業的收入已經超過出口產值。旅遊及相關行業所聘用的僱員佔本澳勞動人口30%,連同博彩業,共佔澳門地區生產總值的40%。2001年由海、陸及空路進入澳門的旅客總數超過1,000萬人次。資料顯示,澳門的旅遊業在回歸後,已擺脱亞洲金融風暴及治安問題的負面影響,並邁向穩定的增長。澳門有可觀的旅遊資源如南歐建築。議事亭前地是澳門中區最熱鬧的地方,多坐南歐建築矗立其間,包括臨時澳門市政局大樓、郵政局大樓、仁慈堂、旅遊局辦事處及聖玫瑰教堂等,充滿歐陸風情。大三巴牌坊是澳門最著名的古蹟之一,其前身的聖保祿教堂在數百年來共歷三次大火,1835年發生的第三次大火令整座教堂付諸一炬,僅餘前壁石牌坊不倒,屹立至今。現時所見的大三巴牌坊就是原聖保祿教堂的所在地。東望洋燈塔座落在澳門半島的最高點,是南中國沿岸歷史最悠久的燈塔。它於1865年首次亮燈,其原貌一直得以保存至今,並如常運作。燈塔旁的聖母雪地殿教堂建於1626年,內裡的壁畫估計有200多年歷史,是華南地區唯一在教堂內發現的壁畫。大炮台在1617年興建,已有400多年歷史,現仍保存近百台古炮。近年,炮台山上興建了澳門博物館,收藏了展現澳門歷史的物品。三大古剎一媽閣廟、觀音堂及蓮峰廟,有500多年歷史的媽閣廟供奉天后,是本澳最古老的廟宇。相傳媽祖由福建省來到澳門,並在這裡成仙。媽閣廟香火鼎盛,每逢農曆年三十晚都擠滿上香的善信。一般相信媽閣的名字,與澳門的葡文名稱“Macau”有關。觀音堂建於15世紀,供奉觀音,後園的石桌為《中美望廈條約》簽署的地點,並在此樹立碑亭以茲紀念,供遊人憑弔。園內還有著名的連理樹,不少情侶都愛在此拍照留影。古色古香的蓮峰廟建於1592年,於19世紀重修。近年在廟旁設立了林則徐紀念館,紀念清朝大臣林則徐於清末在此接見外國官吏。澳門是一個宗教多元化的城市,除三大古剎外,澳門還有許多古色古香的廟宇,例如哪吒廟、康公廟、土地廟、譚公廟、藥山禪院、竹林寺、三婆廟等。同時,各區亦有不少歷史悠久的天主教堂,例如主教座堂、聖老楞佐堂、聖奧斯定教堂、聖若瑟教堂、望德堂、聖方濟各教堂等;此外,還有道教、基督教、伊斯蘭教、摩門教、印度教等宗教場所,還有特色建築:阿婆井。阿婆井是最古老的土生葡人住宅區之一,近年重修後煥然一新。其他經重修後的建築物尚有新馬路一帶的古樸建築、福隆新街(昔日的紅燈區)、路環和氹仔的圖書館、望德堂區及聖保祿教堂遺址一帶的區域。此外,位於市中心的國父紀念館也是澳門別具特色的建築,內裏展現了孫中山先生的生平事蹟和他當年在澳門生活的情況。澳門有很多著名的公園,除了是旅客遊玩的好去處之外,亦是本地居民晨運及休憩之地。其中,蘇州庭園形式設計的盧廉若公園,原是本澳一名商人的大宅,庭榭穿梭,九曲迴廊,夏荷飄香,令人樂而忘返。無獨有偶,白鴿巢公園過去亦曾是富豪的別墅,因其飼養的白鴿數以百計,在上空飛行盤旋,故名白鴿巢。如今白鴿已蹤影杳然,但公園內古木參天,樹影婆娑,令人心曠神怡。其他著名的公園還有紀念孫中山市政公園、嘉思欄花園,以及氹仔的十字公園和星星公園。此外,近年在新口岸填海區興建的大型公園,包括何賢紀念公園、宋玉生紀念公園、藝術公園和海濱休憩區等,設有不同類型的雕塑品、音樂噴泉、露天咖啡座等設施。澳門地方雖小,但公園眾多,且各具不同風格和美態,成為這個旅遊城市的一大特色。
更為重要的是澳門的博彩業有悠久歷史,自1962年起澳門旅遊娛樂有限公司取得博彩專營權,根據博彩專營合約規定,專營公司每年均須向政府繳付博彩税,税率高於其他行業及專營項目,經多次修訂後,現為專營公司總收入的31.8%,博彩税目前佔澳門政府收入約40%。特區政府目前已透過顧問公司,研究並確定了最有利於博彩業開放和整體社會發展的方案,並增發了賭牌。有力地推動了博彩及博彩中介機構、服務業和建築業的發展。2002年3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還與澳門博彩股份有限公司簽署《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的博彩經營批給合同》。同日,行政會也完成審議“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行政法規,法規於今年4月1日起生效。法規明確界定了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及合作人的定義。中介人是指所有與承批公司有直接關係(簽署合同)、為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且從承批公司得到報酬的人士;合作人是指所有與中介人有直接關係、為中介人提供服務並從中介人得到報酬的人士。行政法規還規範了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適當資格的審查程序、發出博彩中介人准照的程序、博彩中介人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承批公司所進行的登記以及博彩中介人的義務等。訂定從事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業務的資格及規則行政法規是第16/2001/號法律中有關博彩中介人條文的具體規範。法規界定了博彩中介業務是指向博彩者提供包括交通、住宿、餐飲、消遣等各種便利而收取由承批公司支付的佣金或其他報酬,以推廣娛樂場幸運博彩或其他方式博彩的業務。行政法規明確了從事博彩中介業務包括公司及自然人和商業企業主兩種形式,亦規範了中介人和合作人的資格及資格審查程序;同時規定了中介人及其合作人和僱員的合作義務和保密義務。法規又規範了一個中介人可向超過一間承批公司提供服務,但當其不能從事博彩業務時須向博彩監察暨協調局申報。法規並設有過渡性條文,規定在行政法規生效後,已從事博彩中介人工作的實體可以暫時繼續從事博彩中介業務,直至按照行政法規規定完成首次登記並獲發准照成為博彩中介人為止。博彩監察暨協調局將會考慮各方面的因素,訂定一個適當的日期開展發出准照的工作。此外,亦會根據澳門的實際情況,以及經分析中介人提交的有關合作人的資料後,在每年10月決定合作人的數目。從事博彩業的中介人於今年4月1日起開始納税,金額將按照博彩法規定計算即佣金的5%。根據現時掌握的資料,符合行政法規有關中介人定義的實體超過100個,合作人則約有3,000至5,000人。
(二)出口加工業
澳門的製造業由於受到鄰近地區工資成本較低的影響,近年發展步伐放緩,逐步由傳統的勞動密集型工業,轉向較高科技發展,以保持競爭能力。此外,傳統工業的製造商亦積極開拓較高質量及貨值的產品市場。2000年貿易順差超過2.88億美元,較1999年上升78.4%。本地產品出口及再出口分別錄得13.5%及30.1%的升幅。澳門最大的出口市場是美國及歐洲,包括法國、德國、英國,以及中國內地、日本、香港和澳洲等,出口貨品以成衣和玩具為主。本澳進口商品的主要產地有歐盟各國、美國、中國及日本等,包括消費品,例如食物、飲料、煙草等,此外還有原材料及半製成品、燃料及潤滑油等。
(三)金融保險業
澳門擁有穩定的金融體系,包括銀行、貨幣、財務、保險金融投資等業務的運作由澳門金融管理局負責監管,並擔任相當於中央銀行的角色。澳門特區直至2000年底擁有逾33.4億美元的外滙儲備,以及一項逾13億美元、由原來土地基金轉交特區政府的儲備基金。兩項儲備既可為支持澳門元的兑換能力作重要的保證,亦為特區政府的財政儲備提供一定的資源。目前澳門元實行與香港元掛鉤的制度,亦即間接與美元掛鉤。匯率參考了美元兑港元的聯繫匯率。每103澳門元兑100港元。澳門的金融業和保險業發展迅速。直至2000年底,澳門設有22間提供全面服務的商業銀行及1家以經營離岸銀行業務為主的葡資銀行,資金來自內地、港澳及其他國家和地區,當中大多數擁有國際分行網絡。銀行體系的總資產值為182億美元;銀行存款總額為129億美元;貸款總額為63.7億美元。
中國銀行澳門分行與大西洋銀行共同扮演發鈔銀行的角色,亦同時擔任公共庫房的職責。此外,本澳有24間保險公司、3間財務機構及9家兑換公司,保險業在過去十年間有較大發展,多間跨國保險集團,包括資產總值超過1,900億美元的保險集團,也選擇在澳門設立支部。直至2000年底,保費總額達1.4億美元。保險業從業員人數亦隨著業界的發展不斷增加。目前已有准照的中介人共有1,500人。同時,還有一家來自香港的金融中介人公司和兩家現金速遞公司獲准在本地市場經營。
(四)建築地產業
澳門的建築地產業經過10多年高速發展後,目前正與周邊地區一樣進入調整期,特區政府正採取平衡土地供應,吸引投資移民等措施,刺激該行業復甦。2001年上半年,全澳落成的樓宇單位數目共1,242個,建築總面積21萬平方米。成交的樓宇單位數目4,209個,總成交金額約3.5億美元。
1971-1981年,澳門經濟以年均增長16.7%的速度發展;1982-1990年,澳門生產總值的年均增長率為18.7%。在這兩個時期,澳門是世界上經濟增長率最高的地區之一,也是澳門歷史上經濟發展的“黃金時代”。進入90年代以來,澳門遇到世界經濟不景氣和內部結構調整等困難和問題,經濟增長速度有所放緩。儘管如此,1996年澳門人均本地生產總值仍為1.76萬美元,在世界銀行統計的世界159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第21位,處於高收入國家(地區)行列。回歸以後,澳門經濟開始復甦,旅遊博彩業發展較快,出口加工業穩中有升,建築地產業和金融業均有所改善。在亞洲金融風暴後,澳門經濟自1999年底開始呈現復甦跡象,佔澳門經濟重要地位的旅遊業,得到顯著和持續的增長。2000年全年入境旅客超過916萬人次,比1999年全年上升23.1%。另一方面,2000年總出口貨值超過25.5億美元,比1999年全年上升15.9%。澳門的建築地產業經過十多年高速發展後,目前正與周邊地區一樣進入調整期,特區政府正採取平衡土地供應,吸引投資移民等措施,刺激該行業復甦。2000年全澳落成的樓宇單位數目共3,146個,建築總面積37萬平方米。成交的樓宇單位數目10,211個,總成交金額約7.2億美元。
澳門與歐盟及葡語國家關係密切,1992年,澳門與歐盟簽署的“貿易和合作協議”為雙方在經濟、科技、文化、環保以及人力資源培訓方面的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此外,澳門與葡語國家關係淵源深厚,簽署過多項經貿友好合作協議。之後,澳門利用與歐共體在貿易、文化和歷史淵源上形成的特殊關係,建立了歐洲研究中心和亞洲第一歐洲資訊中心。同時,澳門以“東方蒙特卡羅”聞名遐邇,吸引了世界各地尤其是亞太地區旅遊者前往觀光,每年遊澳總人數約800萬。
澳門還以回歸祖國為契機,在保持和發展與歐洲及葡語國家關係的同時,重點發展與中國內地及香港之間的區域協作關係。目前與廣東、重慶、福建及天津等省市關係密切,尤其與廣東省,正著手建立粤澳高層會晤機制,從官方層面協調區域經濟的發展。澳門還從96年起舉辦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2001年的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還報請中國外經貿部批核,天津、重慶、江蘇、黑龍江、浙江等省市,以及中國遠大集團已組團參加,國內參展展位將超過300個。台灣方面有百多個參展商來澳參展,並組成台灣展館。澳門商貿城是迄今澳門最大的綜合商貿展覽區,耗資澳門幣一億多元,建築面積達60,000平方米。展覽中心內共設有9個展覽場館,可容納接近3,000個標準展覽攤位。此外,交通非常便利,由商貿城往港澳碼頭只需6分鐘車程;往拱北口岸只需10分鐘車程;往澳門國際機場只需15分鐘車程,加上澳門公共交通工具四通八達,班次頻密,客商到商貿城實在是輕而易舉之事。澳門與中國內地的區域協作關係屬於雙方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澳門在兩岸經貿關係中也有著不可忽視的中介作用,澳門機場自95年對台開通“一機到底”的航線後,成為內地—台灣重要貨運、客運中轉地,而且台灣人仕進入澳門無需簽證,較之香港更為方便。
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在澳門特區政府的努力下,在周邊地區政府的配合下,澳門將隨着本地經濟、文化發展,而逐步成為區域服務中心。
三、投資的人文、醫療福利及對外開放環境
一個良好的人文、醫療福利及對外開放環境對於能否留住投資者及能否給投資者以信心是非常重要的。
(一)語言與文化
澳門在這方面具有得天獨厚的條件。澳門具有400多年悠久燦爛的中西文化交流歷史,曾經是遠東第一商埠,又是遠東第一所西方大學—聖保祿學院的所在地,更是世界上獨一無二的拉丁文化和亞洲文化融匯點,對遊客形成獨特的吸引力。在澳門,超過96%的人口以中文為第一語言,約2%的人則用葡萄牙語,英文雖然只是澳門第三語言,但在貿易、旅遊業及商業方面則普遍使用。澳門是一個文化城市,新建成的文化中心於1999年啟用後,為澳門舉行具國際水平的文化活動創造了條件。由於歷史關係,數百年來,不少居於澳門的葡萄牙人與本地的華籍居民通婚,形成具有印、歐、亞裔血統的土生葡人族群,他們經過數世代在澳門居住,形成了獨特的土生文化,在語言(土語Patua)、價值觀、生活習慣和飲食等方面表現出東西兼備的文化特色。座落於大炮台山、位於大三巴牌坊側的澳門博物館,向旅客展示澳門的歷史和土生葡人社群的獨特文化。訊息與娛樂並重的海事博物館、大賽車博物館,以及亞洲唯一的葡萄酒博物館,均是旅客不容錯過的地方。近年新設的旅遊點包括位於南灣湖、亞洲最具規模的全電腦控制音樂噴泉;矗立在路環最高處、用漢白玉製成、高19.99米的媽祖雕像;位於新口岸新填海區、高20米的觀音雕像,以及觀音座底部的宗教文化中心,充分表現了澳門多元文化匯聚的特點。觀音像附近一帶是澳門新興的酒吧區,入夜後,熱鬧的情況就像香港的蘭桂坊,吸引不少本地人和遊客消閑。澳門全年都有不同的國際盛事舉行,其中最為遊客所樂道的包括有每年9月至10月間舉行的國際煙花匯演和國際音樂節。每年一度的格蘭披治大賽車,不單吸引了7萬中外遊客來澳觀戰,更有近2.2億觀眾透過衛星轉播,收看國際級車手在世界揚名的東望洋賽道上馳騁的風采。其他體育盛事還包括兩年一度的國際哥爾夫球公開賽、6月舉行的國際龍舟邀請賽、8月的世界女排大獎賽和11月舉行的國際馬拉松比賽。另外,澳門已獲得2005年第4屆東亞運動會的主辦權,這項盛會將進一步提高澳門的國際形象。澳門既是一個中西文化交匯的國際城市,也是美食天堂,各式食肆星羅棋佈,遊客可以在澳門品嚐到中國各省市美味的地方菜以及正宗葡國菜、意大利菜、日本菜、印度菜和泰國菜等不同的地方美食。
(二)教育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22條規定:澳門原有各類學校均可繼續開辦。澳門特別行政區各類學校均有辦學的自主性,依法享有教學自由和學術自由。澳門施行10年免費高質教育,根據初步統計,在2001/2002學年度,澳門的中、小學、幼兒教育和小學教育預備班,以及特殊教育的學生人數共100,357人,平均每班學生數目為41人。澳門各大專院校所設置的管理、工程、行政及法律等本科、碩士及博士研究生課程,為本地培養足夠的技術人才發展經濟。此外,本地學生亦有選擇往中國內地、歐洲或其他地方學習或深造。從1998/99學年開始投入運作的葡文學校,提供符合歐洲中、小學學制的葡文教育。
澳門大學20年以來,一直致力培養人才。大學現設有工商管理學院、社會及人文科學學院、科技學院、法學院、教育學院及葡文與中文學院,所提供的80多個包括本科、碩士及博士研究生專業學位課程,大部份獲得歐洲地區的認可。由1991學年至2001年7月止,澳門大學的畢業生累計已逾4,000名。2001/2002學年,澳門大學全校學生超過3,200人,分別來自全球約20個國家和地區,除澳門本地、香港及內地外,還包括葡萄牙、美國、英國、奧地利、捷克、澳大利亞、新加坡、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緬甸、印度以及巴西、莫桑比克、安哥拉、幾內亞比紹、佛得角等葡語國家,反映了學府的國際色彩。大學的目標是發展成為一所國際性的本地區一流高等學府,不但體現澳門融會不同文明和文化的傳統角色,也體現以學術帶動教學,重視質量及國際接軌的趨勢。
私立的澳門科技大學、亞洲(澳門)國際公開大學、備受國際認可的旅遊學院、專門培訓高級警官的澳門保安部隊高等學校、提供碩士課程的天主教澳門高等校際學院、從事軟件開發及培訓電腦人才的聯合國大學國際軟件研究所,以及澳門創新學院共同組成了澳門的高等教育平台。
澳門的高等教育正朝向進一步完善現有高等教育機構功能及提升高等教育質素的目標,重視大學教育的定位,鞏固和發展現有的人才資源及技術,提高教學素質。加強科研投資及發展科研項目,特別是加強推動資訊技術上的科研活動,增強澳門與國際學術資訊網絡的聯繫。
(三)醫療
澳門的醫療衛生水平與大多數先進國家地區相若。澳門還聘請國際顧問公司研究評估21世紀澳門醫療系統,制定中長期醫療政策,協助建立醫務人員在職培訓機制。同時,研究設立緊急醫療系統(EMS),推動與國際機關、國家與地區之間(特別是與世界衛生組織、內地、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及葡萄牙共和國)在流行病監測、醫療、專業培訓、科技及學術上的合作。據政府2000年的統計,澳門的醫生、護士、病床數目與居民人數的比例分別為1∶439、1∶464及1∶391。2000年的死亡率為0.31%,一歲以下嬰兒夭折率為0.29%,遠較鄰近地區為低。澳門居民中,男性的平均預期壽命為75.32歲,女性的平均預期壽命為79.89歲。澳門政府投入醫療衛生的資源甚鉅,醫療衛生領域的預算,佔政府全年財政預算約一成。
澳門擁有現代化的醫療衛生服務網絡,由一間公立及一間非牟利的私立醫院,加上各區的衛生中心和私家診所,共同為居民提供各種醫療保健服務。公立的仁伯爵綜合醫院則為市民提供免費醫療服務。仁伯爵醫院擁有先進的儀器,病床總數427張,服務的醫生共219名,護士493名,設有22個專科部門及4個輔助部門,另有行政部門,住院服務部門及藥房。2000年全年,仁伯爵醫院的門診總數為164,357人次,入院病人數為12,910人次。仁伯爵綜合醫院向以下人士提供免費醫療服務:孕婦及產婦、65歲以上老人、10歲以下兒童、中小學生、公務員、傳染病患者、癌症及精神病患者、遭遇不幸的個人或家庭、藥物依賴者及囚犯。仁伯爵綜合醫院將設立傳染病及腫瘤病住院部,並於仁伯爵綜合醫院之診斷及醫學技術上引進遙距醫學,在氹仔設立精神病科住院部。非牟利的私立鏡湖醫院,與其他的民間醫療機構共同分擔澳門的醫務工作。鏡湖醫院部份營運經費獲政府資助,2001年的資助金額約為1億2仟萬澳門元。另外,由社會工作局、衛生局和鏡湖醫院三機構合辦的“康寧中心”於2000年8月21日正式投入服務,為晚期癌症病人提供紓緩治療及善終服務。
澳門目前還有8間衛生中心分佈各區,其中有兩間設在離島,以配合新社區的發展。所有衛生中心為市民提供免費保健服務,其中一間更設有一個獨立運作的中醫診所。衛生中心提供的服務包括:產前保健、家庭計劃、兒童保健(包括結核及乙型肝炎等疫苗接種服務)及成人保健(包括預防及醫藥治療)。衛生中心向市民提供的免費服務包括:醫療保健、救護車服務、護理服務、處方配藥、診斷及輔助治療。捐血中心的首要目標是使澳門的血液供應在質和量都能自給自足,在透過宣傳喚醒公眾後經已實現。自1988年以來,澳門所有血液都由自願捐血人士無償提供。現時在中心登記的捐血人士名單上共有28,000人,確保足夠澳門每年平均所需的8,000個單位血液。
除此之外,澳門大學還開始建立了中藥學研究院,並與德國著名的研究院和中國北京大學合作,使她能在將來為澳門的醫療事業作出貢獻。
(四)福利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社會政策將堅守平等、效率、互助和參與四大原則,積極地與民間社會團體合作,務實地推動各項適當的社會服務,以協助社會上陷於困境的個人、家庭和一些弱勢群體,如兒童、老人、殘疾人士、精神病患者和藥物依賴者等,協助其投入社會、提升生活能力,以及改善生活質素。
政府社會工作局轄下有一龐大的服務中心,並與其他由教會及社會團體負責的機構緊密合作,開辦老人中心、頤康中心、托兒所、青年中心和傷殘人士中心等。此外,由政府、勞、資三方共同供款組成的“社會保障基金”,向有需要的市民發放失業救濟金、老人金、殘疾金等,完善社會保障網絡。為加強對澳門僱員的保障,1989年澳門政府建立了社會保障供款制度,並於1990年3月23日成立社會保障基金,負責執行上述制度。社會保障基金隸屬經濟財政司,為財政及行政自治實體,主要經濟來源是僱主及僱員的供款、特別行政區政府每年財政總預算收益1%的撥款及該基金投資所得的收益。社會保障基金的最高決策單位為行政管理委員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其中包括主席、副主席、一名政府代表以及勞資雙方各一名代表;行政管理委員會下設:行政暨財政處、社會保障處、資訊處及技術顧問。該基金並設有監事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供款方面包括有:一般本地僱員供款、非本地僱員供款、散工供款、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供款、自願供款及自僱勞工供款。關於供款的責任,除自願供款及自僱勞工供款外,所有僱主均須為其僱員向社會保障基金登記及供款,而僱員可依法享有其福利,如養老金、殘疾恤金、疾病津貼及失業津貼等等。社會保障基金除了本身的福利發放外,還有獲得行政當局的特別撥款,其中主要是援助有特別困難的本地失業者,以協助紓解他們經濟上的困難。
(五)國際交流
根據基本法的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在經濟、貿易、金融、航運、通訊、旅遊、文化、科技、體育等適當領域以“中國澳門”的名義,單獨地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及有關國際組織保持和發展關係,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澳門作為一個區域性的非主權實體,與世界各國、各地區建立了廣泛和密切的關係。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分別在葡萄牙里斯本和歐洲聯盟總部布魯塞爾設立了辦事處,政府旅遊局還在1 5個國家和地區設有旅遊代表。目前,共有57個國家在澳門設立了領事機構,其中,葡萄牙在澳門設立了總領事館;由駐港總領事館兼管澳門特區領事事務的國家有37個,分別是:比利時、烏拉圭、德國、瑞典、丹麥、新西蘭、加拿大、奧地利、挪威、瑞士、芬蘭、尼日利亞、以色列、西班牙、荷蘭、日本、美國、意大利、韓國、印度、法國、智利、波蘭、馬來西亞、俄羅斯、新加坡、泰國、捷克、孟加拉、土耳其、菲律賓、薩摩亞、希臘、英國、阿根廷、巴基斯坦、澳大利亞;駐港總領事館領區擴大至澳門的國家有12個,分別是:南非、委內瑞拉、秘魯、巴西、哥倫比亞、墨西哥、沙特阿拉伯、巴哈馬、老撾、匈牙利、安提瓜和巴布達。此外,在澳門委派了名譽領事的國家有11個,分別是:馬里、法國、英國、幾內亞、莫桑比克、秘魯、不丹、蘇里南、愛沙尼亞、幾內亞比紹及佛得角。澳門作為一個現代化的國際城市,積極參與各類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有助於保持在國際上的特殊地位,並在經濟、貿易、金融、航空、航運、文化、教育、環保、衛生等方面拓展對外關係。澳門以正式成員、準會員、聯繫會員身份參加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有23個,包括世界貿易組織、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國際海事組織、世界旅遊組織、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平洋區域委員會、世界氣象組織、海關合作理事會、國際刑警組織、國際勞工組織、萬國郵政聯盟、亞太經濟社會委員會等。在非政府國際組織方面,根據中葡聯合聯絡小組在1998年7月達成的共識,不再在聯絡小組討論澳門繼續參加非政府組織的問題。因此,以此日期為限,澳門參加的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有24個,主要包括歐洲電信標準局、家庭組織國際聯盟、亞洲會議及旅客協會、世界儲蓄銀行協會、葡非美亞重要城市聯盟、國際勞工監察協會、國際消費者聯盟、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委員會等。
(六)澳門與歐盟的特殊關係
澳門與歐洲在歷史上經貿往來隨著在中西交往中地位的轉變而不斷改變,尤其是在中國內地改革開放政策的施行下,中葡關係加強的情況下,澳門獲得出口優惠條件及本身經濟能力增強的情形下,澳門與歐盟的經濟關係從本世紀70年代以來得到了不斷的發展,並在中國和歐盟戰略伙伴關係中扮演著中介橋樑的角色。1992年,受中國經濟蓬勃發展的吸引,歐盟開始加強與中國接觸,並試圖建立多條進入中國的渠道,於是在同年歐盟與澳門雙方簽訂於1993年生效的“貿易和合作協議”,協議中提到:成立由雙方代表組成之聯合委員會,雙方可在工業、投資、科學技術、能源、資訊、培訓等多領域內進行合作。在這個合作框架下,已展開了大量的工作。(1)貿易方面,內地出口歐盟的產品8%—10%經由港澳地區。另外,澳門在可獲得歐美給予出口配額的情況下,大力發展製造業產品以供出口。澳門從內地進口的主要是紡織、成衣、玩具和鞋業所需的原材料及低值消耗品,而輸往歐盟的產品中,上述四類產品又佔據了極大比重(佔95%以上)。可見,澳門從直接和間接兩方面為內地對歐盟的貿易提供了中介橋樑作用。(2)成立由雙方代表組成之聯合委員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輪流在布魯塞爾及澳門舉行。聯合委員會負責執行締約雙方所定之合作項目,並進行交流及給予建議。(3)歐盟在澳門設立亞洲地區的第一所歐洲資訊中心,名為澳門歐洲資訊中心(Euro-Info Centre,Macau),主要向澳門、中國內地及其他亞洲地區的中小企業提供歐盟資訊服務,包括經貿、法律、社會、技術及財政的立法和規章、以及有關培訓、研討、援助和市場研究資料等。同時,該中心可協助中國內地及歐洲的企業尋找合作伙伴,藉此促進中歐合作。澳門歐洲資訊中心於1991年1月被歐盟的亞洲投資秘書處認可為亞洲投資信息收發站(AsiaInvest Antenna),負責協助秘書處向本澳門及中國內地的商業中介團體推廣亞洲投資計劃(Asia-Invest Programme)。(4)亞洲投資計劃(AsiaInvest Programme)由歐洲共同體倡議,1998年底,歐盟正式批准澳門成為亞洲投資計劃在亞洲的受惠地區之一。自此,澳門的商業中介團體可與歐盟的對口單位聯合申辦有關亞洲投資計劃項目。亞洲投資計劃旨在促進和支持有利歐洲聯盟與亞洲雙方的經貿合作,以及便利歐亞經濟團體之間的聯繫,同時促進貿易及跨境投資。作為一個市場主導的計劃,亞洲投資計劃共同資助那些由企業群組成的團體所倡議的研究、語言暨營商文化及以行業主導的對口商商業活動。這計劃同時向亞洲發展程度較低的國家提供技術支援,從而發揮中介團體所擔當的角色及提升企業的技能和專業知識。(5)每兩年在澳門舉行一次的“尤里卡(會合)〔1〕—亞洲計劃”(EUREKA MEETS ASIA EVENT)大型活動是推動歐洲和亞洲科技學術團體和學院,透過電腦網絡進行聯繫的中介點。尤里卡計劃2000吸引了1,050位代表參加,而參觀人數則達5,000人次以上。此次活動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前後共辦了312次洽談,召開了8次大型研討會,達成意向性合作91項,簽訂協議書29項。(6)澳門歐洲研究學會(Macau Institute of European Studies)於96年在澳門投入運作,負責學術研究及人才培訓工作。該學會經常舉辦與澳門、本區域和歐盟有關的會議,定期出版書刊,藉此傳播有關歐盟信息。該學院所設的歐洲研究碩士課程,除了本澳學生報讀外,不少都是由國內各高等名府派員來修讀。(7)99年歐盟在澳門旅遊學院內設立歐洲高等旅遊研究中心(MECATS),目的是為了把澳門旅遊學院建設成為旅遊研究和培訓中心。(8)目前正在進行“澳門服務中心”這個研究項目:由國際諮詢機構KPMG負責研究澳門的投資環境,其中主要研究課題包括澳門政府正在建設的離岸服務中心等,同時,KPMG還會向澳門特區政府提供相關的各類建議,諸如如何管理離岸服務中心,是否能加強這個體系以及如何向本地區和全世界推介澳門的投資環境。
四、澳門法律架構及投資政策服務
(一)法律架構
1.“一國兩制”、高度自治與澳人治澳
中華人民共和國1999年12月20日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1條的規定,設立澳門特別行政區。在“一國兩制”的原則下,基本法保證了澳門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並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澳門實行高度自治與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的規定實行高度自治,中央政府不干預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事務。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權力。高度自治不等於完全自治,為維護國家的統一,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中央政府保留了必要的權限,例如,與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由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人治澳是指由澳門人自主管理澳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當地人組成。按照基本法規定,澳人就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包括符合基本法規定條件的中國人、葡萄牙人和其他人。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終審法院院長及檢察長必須是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其中部份職位還必須由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法律除基本法外,還包括經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採用為澳門特區的原澳門法律1,以及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商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等五大法典。另外還包括基本法附件規定在澳門適用的全國性法律。
目前適用於澳門的國際公約、多邊條約有156個,涉及民用航空、海關、禁毒、經濟金融、知識產權、郵政和電訊、資源環保、人權、海事等方面。
《澳門基本法》規定,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和《國際勞工公約》適用於澳門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而《國際海事組織公約》、《維也納保護臭氧層國際公約》、《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消除工作場所一切形式歧視的國際勞工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澳門與歐洲聯盟簽署的合作和貿易協議等國際公約、條約也繼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2.行政架構、行政長官與行政會
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的行政機關,政府的首長是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制定並執行政策;管理各項行政事務;辦理基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首長,向中央人民政府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負責。行政長官由年滿40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20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為5年,可連任一次。行政長官行使的主要職權包括:領導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基本法和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法案,公佈法律;簽署立法會通過的財政預算案,將財政預算、決算報中央人民政府備案;決定政府政策,發佈行政命令;制定行政法規並頒佈執行;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各司司長、廉政專員、審計長、警察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海關主要負責人等主要官員,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上述官員職務;委任部份立法會議員;任免行政會委員;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長,及建議中央人民政府免除檢察長的職務;任免各級法院院長和法官、檢察官、公職人員等;在特定的情況下,有權解散立法會。
3.立法會
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組成,大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4年。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有23名議員,其中8人由直接選舉產生、8人由間接選舉產生、7人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至2001年;於2001年9月份舉行選舉的第二屆立法會有27名議員,其中直接選舉10名、間接選舉10名、行政長官委任7名,任期至2005年;第三屆及隨後的每屆立法會議員數目為29人,其中直接選舉12名、間接選舉10名、行政長官委任7名。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設主席、副主席各一人。主席、副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主席、副主席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15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行使的職權包括:制定、修改、暫停實施和廢除法律;審核、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審議政府提出的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根據政府提案決定税收,批准由政府承擔的債務;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吿並進行辯論;就公共利益問題進行辯論;接受澳門居民申訴並作出處理等。在特定情況下,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對行政長官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民政府決定。
4.司法機關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法院獨立進行審判,衹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干涉。澳門特別行政區設有初級法院、中級法院和終審法院。澳門的終審權屬於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初級法院可根據需要設立若干專門法庭。特區繼續保留原刑事起訴法庭的制度。各級法院的法官,根據當地法官、律師和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的選用以其專業資格為標準,符合標準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目前有數名資深葡人法官在各級法院服務。各級法院的院長由行政長官從法官中選任。終審法院院長由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檢察院獨立行使法律賦予的檢察職能,不受任何干涉。特區檢察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檢察官經檢察長提名,由行政長官任命。檢察院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由法律規定。三名資深葡人檢察官現時受聘於檢察院,其中一人擔任助理檢察長。
澳門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原稱司法官培訓中心)1994年成立,作為培訓各級法院和檢察院所需司法官的獨立機構。報讀者須持有本地區認可的法學學士學位,且懂中葡雙語。獲錄取修讀首期共三項課程的35名學員當中,19名畢業於澳門大學法學院,10名在內地的大學修讀完法律課程,5名在葡萄牙攻讀法律,另外有一名在台灣畢業,大部份的學員(17人)在澳門出生。目前,澳門法官的平均年齡為35歲,檢察官平均年齡為36歲。本地司法官都曾在內地或葡國修讀法律課程,在取得有關學位後,須在司法官培訓中心接受培訓,並於澳門的司法機關實習一段時間,才被委任有關職務。
(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投資政策服務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的使命是:促進本地對外貿易及引進外資,促進澳門與世界各地之間經貿關係的發展,並具體提供以下服務:
1.一站式服務
對於在澳的投資計劃,他們向投資者提供有專人跟進的一站式服務:接受諮詢、評估項目、專責公證員辦理成立公司手續、指引投資程序及所需牌照/准照申請、跟進有關行政手續及其他協助,以落實投資項目。另外,該局內部亦設立專責公證員,以辦理成立公司及有關登記手續;以及組成由多個政府部門參與的投資委員會,通過委員會這機制與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緊密合作,協助接待、指導投資者,並跟進開展及落實投資所需的行政程序。
2.經貿推廣活動
貿易投資促進局定期或非定期地主辦、協辦本地各種展覽與推廣活動。在積極參與外地各類經貿活動的同時,也資助本地企業參加世界各地展覽會,協助他們拓展新市場。
貿易投資促進局也經常組織代表團出外訪問和考察,並接待外地代表團到訪,為投資者們創造交流及合作的機會。
3.申請居留
在本地區作出重大或提交對本澳經濟有利的投資計劃人仕,或是具有特別資格的管理、專業、技術人員,均可透過該局投資居留法律處申請在澳門臨時居留,該申請可惠及家庭成員。
4.資料查閲
為了向海外人仕推廣澳門的經貿潛力以及為本地商界提供最新商貿訊息,貿易投資促進局定期出版《貿易投資快訊》和《澳門經貿之窗》,也經常發行投資者指南或其他有關的宣傳性刊物。除此以外,本局內設有一小型的資料查閲中心,對外提供以下訊息:(1)外國及本澳經貿方面的基本情況;(2)本澳經貿政策與規例;(3)統計數據、出入口的最新資訊;(4)外國及本澳廠商名錄。
5.離岸服務
貿易投資促進局負責非金融離岸業務的審批、技術協助和監管工作,並通過推廣活動來促進非金融離岸業務在澳之發展。允許在澳門經營離岸機構分為離岸商業服務機構和離岸輔助服務機構,需以附屬機構或分支機構的形式註冊。政府向離岸商業活動提供多項税務優惠,離岸機構只需向該局繳付一次性的設立費及每半年一次的運作費。
6.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還主辦多次澳門國際貿易投資展覽會,每屆展覽會的內容均有主題。2001年10月24日至28日假澳門國際商貿城舉行的展覽會的內容是以資訊科技為主題,並有其他產品及服務,包括醫療保健品(含醫療設備)、旅遊用品、紡織服裝、機電用品及設備、輕工藝品、現代傢俬、食品和特產等。同場還舉行多個產品介紹會、國家、地區及省市説明會以及商業配對服務等。通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旅遊局等部門,廣泛邀請世界各地的買家;通過中國國家貿促會及各省市分會,邀請國內的買家;通過中華國際貿易協會及台北世貿中心,邀請台灣的買家;通過外國駐港商務專員,邀請世界各地特別是東南亞及加勒比海等地的買家;邀請葡語國家及地區的買家,葡語國家人口共有二億,是潛在大的市場;通過美國配貨中心及歐洲資訊中心,邀請歐美等地的買家。
(三)相關投資法律規範
1.投資經營的形式
根據1999年11月1日實行的《商法典》規定,在澳開業人士可選擇下列形式經營:(1)自然人個人企業主:是舊法所指的獨資商人,由一人獨立出資,以自己名義自行或透過第三者經營一商業企業。(2)公司:又稱法人企業主,其成員以提供財產(金錢或勞務)作為公司注冊資本,共同從事盈利的經濟活動。(3)經濟利益集團: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業企業在不影響其法人資格的情況下,以促進或發展彼此的經濟活動或改善擴展彼此的經濟活動成果。其中公司有以下類別和特徵:
(1)無限公司:股東人數為二人或以上;註冊資本不設下限;出資方式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商業名稱中的強制性附稱是無限公司(S.N.C)。
(2)一般兩合公司:股東人數為最少一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一位有限責任股東;註冊資本不設下限;出資方式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認購出資;商業名稱中的強制性附稱是兩合公司(S.C)。
(3)股份兩合公司:股東人數為最少1位,無限責任股東與最少3位有限責任股東;註冊資本下限為100萬元,並不設上限;出資方式為無限責任股東以認購出資額方式出資,有限責任股東則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商業名稱中的強制性附稱是股份兩合公司(S.C.A)。
(4)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最少2人或最多30人組成;註冊資本下限為25,000元,並不設上限;出資方式為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每股票面值為1,000元或以上;且可被100整除;商業名稱中的強制性附稱是有限公司(L.D.A)。
(5)一人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為1人;註冊資本下限為25,000元,並不設上限;出資方式為公司資本以獨一股構成,並以認購股份方式出資,每股票面值為1,000元或以上;且可被100整除;商業名稱中的強制性附稱是一人有限公司(S O C I E D A D EUNIPESSOALLDA)。
(6)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最少由3人組成;註冊資本下限為100萬元,並不設上限;出資方式為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以股票代表每股價值相等且不少於100元;商業名稱中的強制性附稱是股份有限公司(S.A)。
2.公司的設立程序:
公司註冊申請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CRCA),須填寫表格,並確定公司名稱和列明公司業務範圍。在取得公司名稱以後的60日內,可透過此局專責公證員辦理簽訂公司契約;或可委托本澳律師辦理;或由個人書寫,政府或私人公証員確認。但須按公司的類別和法律規定擬訂契約。簽訂契約後的15天內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CRCA)進行公司註冊,並需提供六類附件:(1)申請信;(2)公司之設立公證書證明;(3)股東名單及身份證明文件副本;(4)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名單;(5)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接受職務聲明書;(6)商業登記名稱的證明書副本。
在以上一切辦妥後,須在財政局(DSF)辦理開業。其中需做以下工作:(1)填妥財政局提供之M/1格式-開業/更改申報表,一式兩份,並連同“簽名之認定”遞交;(2)申請人、行政管理委員會及股東之身份證明文件副本;(3)公司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名單及接受職務聲明書;(4)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發出之商業登記“登錄”証明副本;(5)公司契約副本及成立公司之有關證明文件副本;(6)繳納税款-營業税繳納憑單(M7)。
值得注意的是某些經濟活動,例如製藥、金融服務、銀行等,有特別的註冊要求。
3.申請經營業外貿易或設廠:
已完成公司註冊,並需經營對外貿易的公司需在經濟局(DSE)申請,經濟局對持牌人予豁免法律指定消費税的優惠,特別是原材料入口又或者工業生產設備。工業登記也在經濟局(DSE)申請,並根據99年2月12日第11/99/M號法令所指定的資料,如商業活動的性質及地點,填寫格式A或B表格,申請臨時工業牌照的於臨時牌發出3個月後,用格式C表格申請。與上述相同的是:對某些特別行業,例如藥廠、保安、銀行業等,可能有特別的規定。
4.税務與財務優惠
税務與財務優惠對投資者很重要。澳門的税務優惠包括:物業税、營業税、所得補充税、旅遊税、物業轉移税、繼承及捐贈税、消費税。財務優惠包括:利息補貼。
1.税務優惠
(1)物業税:如購入的不動產作工業廠房之用可全部豁免;當所租用的不動產作工業用途時可部份豁免,若廠房設在澳門,豁免期為5年;若廠房設在離島,豁免期為10年。
(2)營業税預先批給個案可全部豁免。離島的營業場所享有50%的免税額(離岸銀行除外)。
(3)所得補充税可享50%的免税額。
(4)旅遊税旅館、飯店及飲品營業所免納旅遊税。
(5)物業轉移税免納市區房屋税的不動產可獲減收以上税率20%。轉讓專供工業用途之不動產,包括其商業設施、行政設施及社會輔助設施,可享50%的免税額。
(6)繼承及損贈税轉讓專供工業用途之不動產,可享50%的免税額。
(7)消費税工業用燃油免納消費税。
(8)機動車輛税供澳門政府機關使用的機動車輛、旅遊車、集體運輸車輛及貨運車輛等免納機動車輛税。
其中記號豁免的給予,須由有關人士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所列出的計劃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1)推動經濟多元化;(2)對輸往新市場的產品的增加有貢獻;(3)在生產過程中能增加附產值;(4)對科技現代化有幫助。此申請書應在廠房興建計劃,擴展計劃,重組或轉型計劃之前呈交政府審批。
2.財務優惠
按1988年6月1日第23/98/M號法令,投資人士向銀行要求澳門幣貸款用於建設、購置或融資租賃工業設施和購買或融資租賃新設備時可享受利息補貼。
利息補貼定為:
(1)建設、購買或融資租賃工業設施,政府補貼利息為4%。
(2)用於改善工作環境及安全的投資,政府補貼利息為6%。
(3)購置或融資租賃新卡車,政府補貼利息為4%。
(4)購買新設備或更新設備,政府補貼利息為5-6%。政府批給補貼之期限最多為4年,由開始償還貸款時起計。
按第49/85/M號法令,尤以其中第11條,以償還和無償的形式補貼與下列投資項目有關:
(1)製造新產品,並可能因此而冒極大的經濟風險和新項目確有其價值。
(2)新項目的引進和開發計劃,而且這些新項目能夠運用在發展有利於本澳的工業。
(3)安裝防止污染設備項目,而這些設備的安裝對本地區帶來好處。
需要注意的是:財務優惠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詳列投資計劃。財務優惠的批准一般按個案作出審定。
5.徵税與徵税豁免
(1)物業税(業鈔):對實得或由官方估之租金(倘若沒有租出者)徵收分別為16%或10%的物業税。如購入的不動產作工業廠房之用將全部豁免。如所租用的不動產作工業用途時,若廠房設在澳門,豁免期為5年;若廠房設在離島,豁免期為20年。
(2)營業税:凡個人或集體經營任何工商業性質的活動均須繳納營業税。税率按經營業務而定,金額一般為澳門幣300元(37.5美元),可全部豁免。除離岸銀行外,離島的營業場所享有50%的免税額。
(3)所得補充税(所得税):對經營工商行業所得收益徵收所得補充税。所得補充税屬累進税,收益在澳門幣30%萬元(37,500美元)以上者,該課税的平均税率為15%;收益在澳門幣30萬元以下者,税率由2%至15%,可享50%的免税額。
(4)職業税:對工作收益徵收職業税。日薪散工、僱員或自由職業者,倘每年收入超過澳門幣8.5萬元(10,625美元),該納職業税,税率由10%-15%。專業人員的收入以實際利潤或估計利潤為計算基礎,視乎納税人是否有完整的會計資料而定。
(5)旅遊税:對酒店及同類型場所、健身院、蒸氣浴室、按摩中心及卡拉OK的服務費徵收5%的旅遊税。旅館、飯店及飲品營業所免納旅遊税。
(6)物業轉移税:對不動產的業權轉移徵收物業轉移税。如不動產位於澳門,該課税率為6%,如氹仔或路環島,該課税率為4%。免納市區房屋税的不動產可獲減收以上税率20%。轉讓專供工業用途之不動產,包括其商業設施、行政設施及社會輔助設施,可享5%的免税額。
(7)繼承及捐贈税:對動產或不動產免費轉該徵收繼承及捐贈税。該課税額以轉讓物品總值(扣除支出)為計算基礎,税率由5%-36%。轉讓專供工業用途之不動產,可享5%的免税額。
(8)消費税:對燃料及潤滑油、煙草以及酒精飲品等商品徵收消費税。某些酒精飲品按其澳門到岸價繳納從價税,其他產品則繳納特定税額的消費税。工業用燃油免納消費税。
(9)機動車輛税:對新機動車輛(包括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的實際出售價、進口商或買賣車輛之經濟從業員自用之新機動車輛的進口徵收機動車輛税。該課税率由30%-55%(重型摩托車及輕型摩托車該課税率分別為10%-30%。供澳門政府機關使用的機動車輛、旅遊車、集體運輸車輛及貨運車輛等免納機動車輛税。
(10)社會保障基金:僱主每月須為本地工人供款澳門幣30元(3.7美元),為外地工人供款澳門幣45元(5.63美元)。
對上述的物業税(業鈔)、營業税、所得補充税(所得税)、轉讓專供工業用途之不動產(物業專移税)、繼承及捐贈税、消費税可給予豁免、須由有關人士申請,申請人在申請書所列出的計劃必須符合以下其中一項條件:(1)推動工業多元化;(2)對輸往新市場的產品的增加有貢獻;(3)在生產過程中能增加附產值;(4)對科技現代化有幫助;(5)申請書應在廠房興建計劃、擴展計劃、重組或轉型計劃之前呈交行政長官閣下審批。
6.其他優惠
此項優惠以津貼形式出現,凡在經濟局登記了的公司均可申請此項優惠,津貼需事先批准,一般是以本局組織的推廣活動為主。所提供的資助範疇主要包括:
1.展覽場地的租金。
2.攤位建造、安裝及拆卸。
3.攤位的裝修。
4.在展覽期間,協助攤位的操作。
5.商會的參加費用,其中包括商會代表的交通費。
以上可獲得全額資助項目,但代表名額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確定。
6.印刷品(傳單、目錄、小冊子等)製作費,最高可達澳門幣40,000元。
7.視聽材料的製作費,最高可達澳門幣70,000元。
8.個別參與澳門以外的展覽會的費用(包括攤位租金及裝修費),最高可達澳門幣60,000元。
以上可獲得支付60%的費用。
9.由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組織參加的國際性展覽會或貿易代表團有關產品樣板運輸費,最高限額為空運20公斤或海運3立方米
10.每間企業經濟客位來回機票2張,倘該機票是經設於本澳之旅遊社購買。
以上可獲得支付50%的費用。
7.管理人員、學術和專業技術人員、勞工的引入及其政策
對本澳經濟有利的投資或投資計劃權利人,以及具有特別資格的管理人員,學術和專業技術人員,可以透過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依據經4月22日第22/96/M號法令及6月11日第22/97/M號法令修訂之3月27日第14/95/M號法令,申請在澳門臨時居留,該申請可惠及家庭成員。有意者可親身或通過合資格的授權人(律師、顧問或朋友等)提交申請。申請者須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文件(提交上述文件副本時,須展示正本以便核對):(1)旅行證件之影印本兩份;(2)申請惠及家庭成員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和結婚證書等;(3)由最近居住地有關部門發出之有效刑事紀錄證明或同等性質之文件(凡年滿16歲之利害關係人必須提交);(4)若申請人旅行證件簽發國與出生地國家不同,則須提交旅行證件簽發國家有權限當局簽發兩年或以上之居住證明;(5)吋半黑白照片5張;(6)通訊地址聲明。
輸入外地勞工依以下批示規定輸入外地勞工:對於非技術勞工,依1988年1月26日第12/GM/88號批示(1988年3月1日《政府公報》第五期)的規定;對於技術勞工,依1988年5月9日第49/GM/88號批示(1988年5月16日《政府公報》第20期)的規定。上述批示准許公司如未能在本地勞務市場招聘所需的工作人員時,在得到行政長官的同意指示後,方可從外地輸入勞工。非技術勞工輸入是由澳門與正式認可具有提供外地勞工能力的第三者以簽方訂提供服務合約方式進行。由第三者負責向這些勞工提供適當的居所,並且在發生被辭退或認為不合適等情況時,應由第三者立即將這批勞工遣返。技術勞工的輸入如經批准,可直接由僱主安排進行,並且負監護的責任。如果輸入批准一旦被取消,僱主應直接承擔遣返責任。輸入外地勞工應用有關表格申請和列明申請理由。申請表應呈交經濟財政司辦公室。申請表應由經濟局和勞工暨就業局進行分析研究,這兩個部門將在10天期間內就有關申請表達意見。經濟財政司在獲悉兩部門意見後,將由經濟暨財政政務司就有關輸入勞工申請作批示。在完成所有法律規定的程序後,將批准外地勞工的聘約條件、有關案卷隨即送往治安警察局局長,由該名官員按欲招聘工作人員名單,決定他入境和在澳門逗留。外地勞工將由澳門治安警察局發給勞工證。
對於勞工而言,1989年4月3日刊登在第14期《政府公報》內的第24/89M號法令是管制本地區勞資關係的主要法律文件。1995年8月14日的第40/95 M號法令及1995年8月21日的第43/95/M號法令對其作了一些補充。對於工作時間而言,規定為每天正常工作時間為8小時,每週為48小時。平常工作時間應有不少於30分鐘短休,以便工作者不作出超過5小時連續性工作。正常工作時間應限制最高可超出至每天10小時30分,但不能強制執行,並且要在僱主和僱員之間取得這方面的協議時方可為之。在加班工作的情況下,每週的工作時間可超過48小時。工作者有權每工作7天,便享受連續24小時休息;在每年享受6天有薪年假。工作者在完成試用期後,可在1月1日、農曆新年3天、清明節、5月1日、中秋節翌日、10月1日、重陽節及12月20日這10天強制性假期被豁免提供服務,而上述工作者有權收取6天包括農歷新年3天、1月1日、5月1日及10月1日的工資,但對收取月薪的工作者,因其薪金已包括強制性假日工資的數值,僱主不能因其休假而作出任何扣除。對於女性工作而言,須保證婦女享有與男性工作者同等就業機會、薪酬和工作條件。不能存有性別,尤其是婚姻或家庭狀況方面的歧視。懷孕婦女其工作關係超過一年,在分娩時有權享受35天假期,其職位得以保留,且不因而喪失工資。有權享受分娩假的工作者應在產後立即享受30天假期。不論所屬的僱用團體,分娩假期的工資保證只以三胎為限。必須注意的是:任何僱主不得僱用16歲以下的工作者的服務,只要這些童工在僱用前證明有足夠的體格從事有關行業活動。此外,得禁止或限制童工進行有損其身心發展的工作。工作者在提供服務時遭受意外,或因提供服務而導致職業病,僱主須透過獲許可在本澳經營的保險公司向這些工作者提供適當的援助、治療和賠償,並需於24小時內通知勞工暨就業局。
五、澳門直接投資政策定位
澳門直接投資政策定立中可借鑒日本小島清(Kiyoshi Kojima)教授的邊際產業擴張理論。所謂邊際產業,是指按照比較成本的原則,投資國已經處於或即將處於比較劣勢的產業。對接受投資國而言,可能正是其具有或即將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邊際產業擴張理論認為,對外直接投資應該從投資國的邊際產業依次進行。由於該理論是以日本式對外投資的特點為基礎,又符合比較成本原理,所以,邊際產業擴張理論又稱“日本式對外直接投資論”或“切合比較優勢投資理論”。
日本經濟學家認為,壟斷優勢理論所涉及的跨國公司是美國型的,不具備普遍意義。日本對外直接投資城主體大都是中小企業,所擁有的是易為發展中國家所接受的勞動密集型技術優勢。美國的壟斷優勢論也存在缺陷:首先是該理論在解釋為什麼擁有獨佔技術優勢的企業一定要直接投資,而不是採用技術轉讓來獲取利益方面缺乏説服力;其次,壟斷優勢理論也不能解釋物質生產部門跨國投資的地理佈局;再之該理論雖然較好地解釋了西方發達國家企業之間互相直接投資的現象,但是,無法解釋自60年代後期日益增多的發展中國家企業向發達國家的直接投資。
日本一橋大學小島清教授在其1977年出版的《對外直接投資論》中,分析了日本式對外投資與美國式對外投資的區別,指出日本、美國對外直接投資的特點:(1)對外投資的企業形式不同:美國對外投資的股權參與方式中,大多採用建立全資子公司的形式,這種子公司有時被稱為“飛地”(Enclave),日本對外投資一般採取合資經營的股權參與方式和非股權參與方式(Non-equity Arrangement)。2(2)對外投資的主體。日本對外投資以中小企業為主,而美國對外投資則以大型跨國公司為主。(3)投資國與接受投資國在投資產業上的技術差距。日本對外投資,是從與接受投資國技術差距最小的產業依次進行;美國對外投資,則是憑借投資企業所壟斷的技術優勢,從而造成對與接受投資國技術差距很大的產業進行投資。(4)對外投資的產業。日本對外投資是按照比較成本的原則,以資源開發、紡織品、零部件等標準化的勞動密集型產業為主;美國對外投資則是逆比較成本的,以美國擁有比較優勢的汽車、電子計算機、化學產品、醫藥產品等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業為主。美國對外投資,由於把具有比較優勢的產業過早地移植到國外,容易導致美國經濟的空心化傾向。
在反思壟斷優勢理論缺陷的基礎上,日本逐步形成具有本國特色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1977年,小島清教授在其新作《對外直接投資論》一書中,從國際分工原則出發,系統地闡述了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理論。在1981年第五次再版的《對外貿易論》中,小島清對該理論作了進一步的論述。他認為,壟斷優勢論對跨國公司的分析忽略了對宏觀經濟因素的分析,尤其是忽略了國際分工原則的作用。他認為國際分工原則和比較成本原則是一致的,即國際分工既能解釋國際貿易,也能解釋對外直接投資,日本的對外直接投資政策應當根據比較利益的原則進行。3小島清投資理論是以本世紀50-70年代日本對外直接投資為考察對象,把國際貿易理論中的赫克歇爾的資源稟賦差異導致比較成本差異的原理用於分析日本對外直接投資,提出“一國應從已經或即將處於比較劣勢的產業開始對外直接投資,並依次進行”的理論。由於各國資源稟賦存在差異,一國的比較劣勢產業或邊際產業,卻可能是另一國的潛在比較優勢產業。投資國對東道國進行直接投資,使東道國原來的潛在比較優勢產業轉變為現實比較優勢產業,發揮比較優勢產業的作用,就能使利潤率增長和經濟發展。小島所稱之為“比較成本(比例優勢)與比較利潤率相對應”的原理。
小島清認為,可以將國際貿易和對外直接投資的綜合理論建立在“比較優勢原理”的基礎之上。在國際貿易方面,根據既定的比較成本,一國應大力發展擁有比較優勢的產業,並出口該產業生產的商品,同時縮小擁有比較優勢的產業,並進口該產業生產的產品,就可以獲得貿易利益。在對外直接投資方面,投資國應從處於或即將處於比較劣勢的邊際產業依次進行,這樣,就可以將東道國因缺少資本、技術和管理經驗而沒有發揮的潛在比較優勢挖掘出來。因此,可以擴大兩國間的比較成本差距,為雙方進行更進一步的出口貿易創造條件。國際貿易是按既定的比較成本差距,為雙方進行更進一步的出口貿易創造條件。國際貿易是按既定的比較成本進行的,而國際投資則可以創造新的比較成本。雖然有這種差別,但都是以比較成本原則為判斷標準的,從這一點來説,可以將兩者建立在一個綜合理論基礎之上。小島清認為,比較優勢產業擴大出口,即可實現產業國際性轉移,又可促進貿易發展,所以稱為順貿易導向的投資。在這種模式中,日本式的對外直接投資與對外貿易之間是互相補充的關係4,而不是彼此替代關係。
對小島清教授的對外直接投資理論-邊際產業擴張論既有贊同者,也有懷疑者,但無可否認的事實是小島清的邊際產業擴張論對促進日本對外直接投資起的作用極大。小島清的邊際產業投資論實際上是把國際貿易比較優勢原理運用於國際間的產業轉移或直接投資產業選擇方面,分析了對外投資產業選擇原則是按比較劣勢產業或邊際產業順序進行對外直接投資,這一理論將對澳門投資尤其是政策的定位有啟示作用。
註釋:
1 澳門原有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只要不抵觸基本法,仍繼續生效。
2 目前中外非股權參與方式一般有:1.Technical Licensing;2.Management Contract;3.Sales Agreement;4.Technical Assistance or Technical Consulting Agreement;5.Turn-key Contract。
3 持這種觀點的還有其他經濟學家如K.Pavitt。
4 著名的經濟學家曼德爾在1957年也提出過。參閲:R.A.Mundell,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actor Mobility,in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une 1957.
*前者為德國弗萊堡大學法學博士(民商法)、基爾大學法學碩士(經濟法)、原浙江大學法學系副主任、經濟法學研究所所長、副教授,現任教於澳門大學法學院,後者為浙江大學經濟學副教授、德國基爾大學經濟社會學碩士、該校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