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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棍與紅杖
《澳門紀略》記敍葡人司法制度時稱:“外紅棍官二等,曰大紅棍、曰二紅棍。大紅棍於夷人就暝時,察其貲財而籍記之,詢其人以若干送寺廟,若干遺子女,若干分給戚屬,詳書於冊,俾無後爭。二紅棍於夷人既沒,有子女俱幼、不能成立者,即依大紅棍所開應給之數,撫育其子女,而經理其餘財,待其既長婚嫁,舉以付之。如無子女,悉歸其貲於寺廟。其晨昏譏察,如內地保甲者,日小紅棍,兼守獄”589。
至於紅棍官職名的考證,目前流行的解釋均基於上文的字面意思。無疑,此種制度起源於葡國司法制度,故應在葡國法律體系中尋其淵源。所謂的紅棍確實是一圓木棍,葡語作vara vermelha590。紅棍為時人俗稱,漢語可譯為權杖或官杖。權杖為象徵某種權力的短手杖,多為政治、司法或軍警人士所使用。1565遊歷澳門的葉權在描述居澳葡人的風俗習慣時説:“有時左手持唸珠,右拽一杖591”592。曾在澳門學道的吳漁山有稱:“兩腰間橫長短二劍。手執藤枝者卻是官也”593。親臨澳門視察的康熙特使杜臻亦在其遊記中也記曰:“使臣594手握赤藤杖,質如珊瑚,光潤通明而柔韌可卷,不知何物,為彼國所甚重,非王賜不敢握,若符節”595。
實際上,中國使用權杖的歷史十分悠久。新石器時代晚期紅山文化(約西元前40--31世紀)為我們留下了一鷹紋權杖。它長16.8公分,寬3.6公分,厚1.2公分,由淺湖綠色玉雕成。器分兩節,兩個接觸面上,各鑽有一個深約1.3公分的圓凹,可能原插嵌於長木棒的兩端,用作象徵身分的權杖。
考葡國古代司法制度中,有兩種權杖。法官所使用的係一白棍,上飾有國徽,所以葡國法院中的各庭仍以vara表示。紅棍則是市政議員的權力象徵,上有市徽。大紅棍為澳門市政司法體系中的孤兒法官(juiz dosórfãos)596,由一普通法官擔任597。二紅棍為葡語provedor dos defuntos(死者遺產管理人)的澳譯。provedor在現代葡語中仍然使用,如澳門仁慈堂值理會主席一職葡語作provedor。此外,還有Provedor da justiça(申訴專員)。小紅棍為警長兼典獄長。
在澳門歷史上,議事會作為一個具有極大自主權的行政、政治、司法機構,對澳門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產生過重大影響。大紅棍官本身便是議事會的正式成員並由選舉產生598;二紅棍官也是由行政權委任的599,因此他們不使用葡萄牙本土代表司法權的白棍,而選擇持用象徵市政權力的紅棍。澳門議事會的歷史重要性,由此可見一斑。至於小紅棍官,由於他是由議事會任命的600,自然使用代表市政權力的標誌——紅棍。
另外,天主教教宗及主教亦持權杖601。這種權杖高大落地。源自耶穌基督的牧杖,象徵“好牧人”。
尤桐《佛郎機》記曰:
“蜈蚣船櫓海中馳,入寺還將紅杖持。何事佛前交印去,定婚來乞比邱尼”602。
此外,葡萄牙律師及醫生公會的會長稱bastonário,即持杖者。軍官也持一小杖,表示其軍階。以前從上尉起便有此權利,現在祇有元帥一級可執“元帥權杖”。
589《澳門記略》,第65頁。
590安東尼奧·卡爾旺(Antãnio Galvão)《發現論(Tratado dosDescobrimentos)》,里斯本,1989年,第53頁。此書第一版於1563年刊行。作者多次航行東方,故曾目擊爪哇華人的首領也持紅棍。
591參見《澳門記略》中《男蕃圖》。
592葉權《賢博編》,第45頁。
593吳歷《墨井題跋》,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748頁。
594亦稱“番差”,指王室大法官。
595杜臻《粤閩巡視紀略》,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593頁。
596其前身為1586年由議事會設立的王室大法官手下的孤兒書記官(escrivãodos órfãos),1603年起改用此名。參見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若澤·托雷斯文件彙編》,第568(E)簿,第72、102、107及162頁。
597亦可由王室大法官兼任。參見葉士朋著、周艷平、張永春譯《澳門法制史概論》,澳門基金會,1996年,第62頁。
598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若澤·托雷斯文件彙編》,第568(E)簿,第107頁。
599費爾南·門德斯·平托著、金國平譯註《遠遊記》,下冊,第700頁。
600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若澤·托雷斯文件彙編》,第568(E)簿,第118頁。
601《簡明不列顛百科全書》,第6卷,第714頁。亦稱“法杖”。
602參見《澳門記略》,第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