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論“蕃坊”與“雙重效忠”

  編寫一部以中外史料為基礎、試圖達到基本共識的澳門史,已是學界今後面臨的首要任務。後朝為前朝修史是中國的史學傳統,澳門特區也應該有一部自己的澳門史,象徵一個時代的終結與另外一個時代的起始。澳門為東西交匯的結晶,是具有多種文化特徵的歷史名城,這樣一部歷史的撰寫出版,無疑將具有很高的學術價值並對澳門的主要經濟支柱旅遊業有所促進。它應該盡量吸收澳門史研究各個領域的新成果,力求包容最大中外文獻資料的信息量,比以往任何一部同類著作更具深度與廣度。
  近年來,中國內地、臺灣、澳門,尤其澳門基金會近年來參與組織出版的多種史料彙編,為此提供了工作平臺。在此基礎上撰編一部澳門史,無論從內涵到外延,都將超前豐富,超前廣闊。某些陳念的更新及對某些重大歷史事件的重新評價,肯定將成為其與眾不同之處。這樣一部澳門史要求有機地聯繫一切同澳門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發展有關的諸方面,不僅需要立足於粤澳相互關係的考察,更有必要將澳門的整個歷史進程及某些重大事件置於中葡兩國乃至世界政治、經濟的大環境中進行比較研究與審視,也就是努力撰寫一部“宏觀歷史”。祗有這樣,纔能高屋建瓴、提綱挈領。也祗有這樣,我們纔能衝出窠臼,避免再進行僅僅羅列事件,停留於歷史表象敍述的史學研究。我們應努力借助於新披露的中外原始文獻,客觀地研究揭示歷史上澳門的開埠、生存與發展所包含的中葡制度史淵源及其結構模式。
  我們認為,澳門早期歷史研究中尚有兩個值得深入探討的問題:一是明朝政府如何讓葡萄牙人據居澳門,二是葡萄牙人怎麼可以長期居住澳門。澳門的開埠,除了京廷訪求龍涎香、廣東開闢餉源208和海防等即時因素外,有其制度淵源。從此層面來探討澳門的起源,纔能對中國政府管制澳門的措施有實質性的理解。否則,我們對澳門歷史的研究將停留在隔靴搔癢的表象平敍,對澳門歷史的起源和演變的理解和認識亦無法進入更深更高的層次。在歷史的滄桑中,澳門這個“異體”頑強、奇跡般地在中華體統內生存了四個半世紀,應該説是有其生存之道的。歷史悠久的唐宋廣州蕃坊,應為朱明同意葡人租居澳門的制度淵源。而澳門葡人長期奉行的“雙重效忠”策略,則令澳門這個西方在華最早的居留地成為了西方在亞洲最後撤出的管治地。
  吳志良的博士論文《生存之道》(該書1998年在澳門出版,1999年由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在國內出版,易名為《澳門政治發展史》)以大量中西史料為基礎,從上述兩點出發,明晰地分析揭示了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的歷程,也部分解答了這兩個問題。該書出版後,受到國內外澳門史學界的關注,內地和港澳華人學者都先後撰文評價了該書的學術價值和觀點209。此書葡文版1999年底問世後,也獲得了著名歷史學家薩拉伊瓦(José HermanoSaraiva)210以及澳門史學泰斗文德泉(Manuel Teixeira)蒙席的高度評價:“此書的出版,澳門值得慶賀。澳門、吳博士應同喜,……它填補了漢語澳門史上的一大空白。……我們萬分感謝吳博士所進行的這項極有新意的研究,更期待有新的佳作問世”211。中國學者較熟悉的另一位葡國著名澳門歷史家洛瑞羅(Rui Manuel Loureiro)更將此書列為澳門歷史十二種基本書目之一,並評論如下:“這是近期出版的一部有關澳門政治及行政史全貌的最新著作。它同時對葡語及漢語史料進行了努力的發掘,為一項極具創新意義的研究”。212
  當然,對《生存之道》的評價有褒有貶,這是十分正常的。值得慶幸的是,得到的評價多為正面,但亦有從根本上質疑書中基本觀點的。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所長張海鵬教授便提出四大質疑:213
  1·議事會是否得到中國官方的承認,中國官方是否把澳門議事會當作古代實行過的蕃坊?
  2·如何理解議事會的自發成立,如何理解議事會與總督的矛盾以及葡萄牙政府行為在澳門議事會上的表現?
  3·如何理解《王室制誥》的頒佈及其實行?
  4·如何看待中國政府在澳門行使權力?
  這些也都是我們關心的問題。因此,我們謹就該書中“另類蕃坊”和“雙重效忠”觀點作出進一步的闡述,以及就張海鵬教授對此提出的強烈質疑談談自己的看法。

一、廣州蕃坊與澳門



  1 蕃坊之沿革
  統觀中國歷史,最早出現的外人居留區應數西漢時位於京師長安城內的稾街蠻夷邸。北魏京城洛陽南郊,也曾建立4個外人居留區。南北朝中,外人在華聚居地繼續存在。唐朝時,長安、揚州、廣州都有過外人聚居區。宋代,大批阿拉伯人、波斯人入居當時中國最大的通商口岸泉州,形成了“蕃人巷”。元代是中國歷史上一個開放的朝代,外人大量來華,因此各地均出現過外人聚居地。元大都內設立了會同館,招待外國訪宋使團。宋亡元興後,對外貿易的中心從廣州轉向泉州,但廣州的蕃坊依然存在。由此可見,外人來華貿易、居留,乃至建立其聚居地,在中國歷史上源遠流長。
  廣州蕃坊與後來出現的澳門有著淵源關係。入唐後,廣州成為中國最繁盛的對外貿易口岸。數以萬計的大食、波斯商人來此經商。起初與華人雜居。至公元9世紀,位於廣州城南、珠江北岸,現光塔街一帶逐漸成為他們的集中居留區域,人稱蕃坊。唐末黃巢攻陷廣州時,大肆屠殺僑商。戰亂的倖存者棄離廣州,蕃坊一度蕭落。宋太祖一統中原後,隨著對外貿易的恢復,蕃坊重新復興、蓬勃並維持至元。明初,因海禁之厲,外商不得入華,延續了幾百年的蕃坊纔永遠地成為了一個歷史名詞。兩廣當局將外貿從廣州遷往外海,最後把澳門發展為一個交易港口,從而使澳門成為一個無名有實的蕃坊。
  事實上,直至明朝,耶穌會傳教士鄂本篤(Bento de Goes)在陝西肅州仍見到“撒拉遜人214區”。利瑪竇在其《中國札記》中對此有所敍述並將之與澳門比較:
  “另一個城市肅州也特派有一名知州,該城分為兩部分。中國人,即撒拉遜人稱之為契丹人的,住在肅州的一個城區,而來此經商的喀什噶爾王國以及西方其他國家的撒拉遜人則住在另一區。這些商人中有很多已在此地娶妻,成家立業;因此他們被視為土著,再也不回他們的本土。他們好像在廣東省澳門定居的葡萄牙人那樣,除了是葡萄牙人訂立他們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法官,而撒拉遜人則由中國人管轄。每天晚上他們都被關閉在他們那部分地區的城牆裏面;但此外,他們的待遇一如土著,並在一切事情上都服從中國官員。根據法律,在那裏居住了九年的人就不得返回他自己的本鄉。”215
  早期葡語文獻對此亦有記載:“在中國不僅僅是澳門,因為在中國陝西省某城的城牆內摩爾人也有他們的居留地”。216由此可知,明朝允許葡萄牙人居澳有先例可循,並非如張海鵬所言“是葡人行賄、地方當局受賄產生的”那麼簡單。較之“由中國人管轄”的“撒拉遜人”,澳門葡萄牙人雖然“訂立他們自己的法律,有自己的法官”,享有一定的司法行政自主,但在1849年以前完全處於中國的主權管轄之下。對“撒拉遜人”,“每天晚上他們都被關閉在他們那部分地區的城牆裏面”,而對地處邊緣的澳門葡人,中國當局則設立關閘加以控制,異曲同工。無論如何,對於天朝帝國來説,肅州的“撒拉遜人”及澳門的葡萄牙人的“待遇一如土著”。也就是説,他們被視為中國皇帝的臣民。

  2 蕃坊與蕃長名考
  蕃坊為中國古代對外僑居住區的稱呼。《舊唐書》稱:“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217由此可見,坊乃唐時對城市街區的通稱。唐時城市呈正方形,切分成若干街區,大抵以“坊”名之。廣州外國人聚居的街區發端於唐,自然亦不例外,故成蕃坊。
  學者通常認為蕃長為一種官職。據查,中國歷代職官中無此職稱。筆者以為,蕃長為一普通名詞,泛指蕃人頭目。僅從二十五史中擷取數例:
  “時西蕃酋長阿史那斛瑟羅家有細婢,善歌舞,俊臣因令其黨羅告斛瑟羅反,將圖其婢。諸蕃長詣闕割耳剺面訟冤者數十人,乃得不族。時綦連耀、劉思禮等有異謀,明堂尉吉頊知之,不自安,以白俊臣發之,連坐族者數十輩。俊臣將擅其功,復羅告頊,得召見,僅而免”。218
  “太宗伐高麗,至營州,會其君長及老人等,賜物各有差,授其蕃長窟哥為左武衛將軍。二十二年,窟哥等部咸請內屬,乃置松漠都督府,以窟哥為左領軍將軍兼松漠都督府、無極縣男,賜姓李氏。顯慶初,又拜窟哥為左監門大將軍。其曾孫祜莫離,則天時歷左衛將軍兼檢校彈汗州刺史,歸順郡王”。219
  “十一月,以王姪大能信為左驍衛中郎將、虞候、婁蕃長,都督茹富仇為右武衛將軍,放還”。220
  “長壽中,還授殿中丞,坐贓貶同州參軍事,暴縱自如,奪同僚妻,又辱其母。俄召為合宮尉,擢洛陽令,進司僕少卿,賜司農奴婢十人。以官戶無面首,聞吐蕃酋阿史那斛瑟羅有婢善歌舞,令其黨告以謀反,而求其婢,諸蕃長數十人,割耳剺面訟冤,僅得解”。221
  “元慶累拜鎮國大將軍、行左威衛大將軍。武后擅命,率諸蕃長請賜睿宗氏曰武,更號斛瑟羅曰竭忠事主可汗。長壽中,元慶坐謁皇嗣,為來俊臣所誣,要斬,流其子獻於振州”。222
  “天子封禪,邵固與諸蕃長皆從行在”。223
  “小綾紙一等。五張,黃花錦褾,次等角軸,青帶。諸軍指揮使以下用之。如加至爵邑者,同上。凡封蠻夷酋長及蕃長綾紙兩種,各一等……”224
  “三佛齊國,……汎海使風二十日至廣州。其王號詹卑,其國居人多蒲姓。唐天祐元年貢物,授其使都蕃長蒲訶栗立寧遠將軍”。225
  “昨在本國,曾得廣州蕃長寄書招諭,令入京貢奉,盛稱皇帝聖德,布寬大之澤,詔下廣南,寵綏蕃商,阜通遠物。臣遂乘海舶,爰率土毛,涉歷龍王之宮,瞻望天帝之境,庶遵玄化,以慰宿心。今則雖屆五羊之城,猶賒雙鳳之闕。自念衰老,病不能興,遐想金門,心目俱斷。今遇李亞勿來貢,謹備蕃錦藥物附以上獻。臣希密凡進象牙五十株,乳香千八百斤,賓鐵七百斤,紅絲吉貝一段,五色雜花蕃錦四段,白越諾二段,都爹一琉璃瓶,無名異一塊,薔薇水百瓶”。226
  “熙寧中,其使辛押陁羅乞統察蕃長司公事,詔廣州裁度。又進錢銀助修廣州城,不許”。227“炎海之墟,浡泥所處。煦仁漸義,有順無迕。慺慺賢王,惟化之慕。導以象胥,遹來奔赴。同其婦子、兄弟、陪臣,稽顙闕下,有言以陳。謂君猶天,遺以休樂,一視同仁,匪偏厚薄。顧茲鮮德,弗稱所云。浪舶風檣,實勞懇勤。稽古遠臣,順來怒趌。以躬或難,矧曰家室。王心亶誠,金石其堅。西南蕃長,疇與王賢。
  矗矗高山,以鎮王國。鑱文於石,懋昭王德。王德克昭,王國攸寧。於萬斯年,仰我大明”。228

  3 廣州蕃坊
  廣州的海外貿易始於秦漢。唐代,廣州的海外貿易出現鼎盛,大批外商東渡,麇聚於揚州、廣州等地,尤以羊城為碇泊貿易之點。華商出海貿易,亦多數經廣州啟航。當時有部分外人,因商務需要,定居了下來,遂被稱為蕃客。“……來到中國通都大邑的外國商民人等往往集中居住在當地的某一區域。這一方面因為遠道而來的外國商民在抵達語言、習俗、宗教等均不相同的異邦他鄉後,出自便於生活、貿易、祈禱及進行自衛等方面的考慮,通常有聚居一處的願望;另一方面因為歷代中國政府也常常要求他們集中居住,以便於對他們的防範和管理”。229李肇著《唐國史補》稱:“南海舶,外國船也。每歲至安南、廣州。師子國舶最大,梯而上下數丈,皆積寶貨。至則本道奏報,郡邑為之喧聞。有番長為主領”。該書成於元和年間(806-820)。蕃長為管理蕃坊公事的負責人,由蕃人充當,既然元和時廣州已有蕃長之設,則廣州的蕃坊亦相應的存在,為此,廣州蕃坊創建的時間應在公元820年之前。廣州蕃坊創建於唐,興盛於宋,消亡於明。

  4 廣州蕃坊與澳門、蕃長與理事官之異同
  廣州蕃坊消失近兩個世紀後,香山縣南海濱出現了一塊葡萄牙人居留地。如前所述,澳門的出現,除了京廷訪求龍涎香,廣東開闢餉源以及海防等即時因素外,有其制度淵源。歷史悠久的廣州蕃坊,應為朱明同意葡人租居澳門的制度淵源。因此,廣州蕃坊與澳門有許多相似之處。言及蕃坊,人們總要引用《萍洲可談》的記載:“廣州蕃坊,海外諸國人聚居。置蕃長一人,管勾蕃坊公事,專切招邀蕃商入貢,用蕃官為之,巾袍履笏如華人。蕃人有罪,詣廣州鞠實,送蕃坊行遣。……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按照朱彧的記述,構成蕃坊的要素有三:其一、外人聚居於某地:其二、啟用外籍統領,其主要職責為管理公共事務,尤其招徠外商;其三,執行中國政府的司法決定。本文即以此為標準來論述廣州蕃坊與澳門的異同。
  首先,有學者認為,廣州蕃坊與澳門的區別在於前者位於城市中,而後者地處海隅。值得注意的是,《萍洲可談》並未對蕃坊應處於的位置加以嚴格的界定。它所強調的是“海外諸國人聚居”。澳門歷來的人口構成符合這一要素。廣州蕃坊的範圍大致相當於今光塔街一帶。當時外人在華的分佈狀況為大分散,小集中。這是世界各地僑民社團的主要居住形態,廣州外僑社團亦不例外。就整個城市而言,先是外人與當地人混居230,然後纔逐漸形成了外人相對集中的專門街區。散佈世界各地的唐人街也經歷了這一發展過程。因此,僅以“聚居”或“雜居”來判定蕃坊是不充分的。葡人主要從事海外貿易,但其日常生活所需各色工匠為華人,因此在澳門造成了“華夷雜處”的局面。其混雜性甚至高於廣州,原因是在廣州較容易在本地或近處獲得各種工匠,而偏遠的澳門需要有常駐的“第三產業人口”來維持正常的社會生活。
  明朝選擇澳門作為葡人居留地的因素不一而足,但安全因素為主要考慮。唐乾元元年(758)九月“……大食、波斯寇廣州”231。可見當時聚居廣州的大食、波斯人口之眾多,實力之雄厚。有此前車之鑒,有明一代纔謹慎地將葡萄牙人安頓在澳門232。事實證明,靠“關閘”實施的“飢餓政策”勝過千軍萬馬之力。
  其次,在廣州蕃坊內“置蕃長……,用蕃官為之……”。這一原則亦適用於澳門。從廣州蕃長的身分來看,他是代表唐宋政府管理外國人居住區的人員,由中國政府任命。從澳門情況來看,理事官雖非係中國政府任命,但至少是得到中國政府認可的233,否則不會與其公事往來。有無正式任命並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具有中葡雙方“代理人”的實際地位,因此具有實際的官員作用。“用蕃官為之”正體現了傳統的“以夷制夷”的管理原則。
  蕃長的主要職能如下:
  第一,代表中國政府在蕃坊內行使部分行政管理權,即治權。澳門情況亦如此。澳門華夷共處,因風俗、習慣、語言的差異,自然會產生不少問題。儘管明朝設有駐澳機構,但瑣碎的日常事物由中方直接管理顯然不便。為方便管理,保證社會生活的正常運作,明清政府利用理事官234溝通與葡方的聯絡,由他執行中國政府的某些政令,處理澳門日常事務。
  第二,代替中國政府在蕃坊內行使部分司法執行權。唐宋政府對外人在華境內犯罪制定有特殊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罰。“蕃人有罪,詣廣州鞠實,送蕃坊行遣。……徒以上罪,則廣州決斷”。輕罪由中國地方官員審理,然後交蕃長執行。徒刑以上的懲罰則由中國官方執行。這裡又有兩種情況:同類相犯,由蕃長施行處罰,如“蕃客殺奴,市舶使據舊比,止送其長杖笞,渙之不可,論如法”235;異類相犯,“外人有凌虐土者,經略帥府轍嚴懲之”236。但無論哪一種情況,審判權皆歸中郡邑國地方政府,蕃長僅是有時執行審判結果,即受命或被授權行使部分司法執行權。澳門的情況較複雜,蕃長執行權力的大小需按年代及重大案件進行具體的分析237
  第三,協助官府推廣外貿並管理港口。“專切招邀蕃商入貢”,“南海舶,外國船也。每歲至安南、廣州。師子國舶最大,梯而上下數丈,皆積寶貨。至則本道奏報,郡邑為之喧聞。有番長為主領”。澳門理事官亦具有此種職能。
  第四,協助辦理外交事務,溝通中外雙方。在早期中國與歐美的關係中,澳門理事官曾起到過十分重要的溝通多邊外交職能。
  因此,澳門理事官具有番長所行使的行政、司法、商務、外交諸方面職能,二者之間的淵源關係顯而易見。
  基於上述幾個方面以《萍洲可談》為藍本的對比分析,可以看到蕃坊這一社會結構、居留形態在中國淵源流長,中國的治澳模式實源於廣州蕃坊之制。而從歷史上看,雖然自1623年澳門便有了總督,但明清大小官員基本上都只跟理事官打交道,即使在鴉片戰爭後,與澳葡當局的公事往來亦透過理事官進行。這是議事會與總督產生權力鬥爭以及里斯本政府後來譴責理事會軟弱無能並逐步削減到最後取消其基本職能的重要原因。有理由説,議事會和理事官是中國政府認可的機構和官員。我們認為,學術界應加強對澳門制度起源的研究,將其置於中國大歷史的範疇內進行綜合分析,這樣纔能觸摸到澳門發展的歷史脈搏。
  實際上,蕃坊的制度淵源更早可以追溯到漢人對少數民族的政策。
  萬曆年間至粤辦案的京官王臨亨稱“瑤民處深山之中,居無棟宇,以芒為命。芒似芋,遍山種之,食一山盡,復往一山,與北虜之逐水草駐牧者相類。共密邇正朔之地者,踐更之役稍稍與漢人等。有力者從藩司納銀若干,給劄為瑤官,諸瑤聽其約束,然亦僅能羈縻其下而已,不能用漢法也”238。王臨亨為司法官員,其言“有力者從藩司納銀若干,給劄為瑤官,諸瑤聽其約束,然亦僅能羈縻其下而已,不能用漢法也”當具有權威性。顧炎武《天下郡國利病書》中也有“撫猺”的記載。香港學者林天蔚解釋説:“……撫傜是榣目,管理傜人的官吏”239。澳門的“夷目”,大概源於此制。
  我們以為,這是明朝允許葡人在澳門享有一定自治權的制度淵源。入清以後設立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也是“用理猺南澳同知故事”。《澳門記略》曰:“今上御宇之九年,始以肇慶府同知改設前山寨海防軍民同知,以縣丞屬之,移駐望廈村。用理猺南澳同知故事,增設左右哨把總,馬步兵凡一百名,槳櫓哨船四舵,馬十騎,於香、虎二協改撥,別為海防營,直隸督標。轄首邑一,曰番禹;支邑三,曰東莞、曰順德、曰香山。一切香虎各營春秋巡洋,及輪防老萬山官兵沿海汎守機宜,皆得關自辦理”240。另《明清史料》乙編第八本第800頁上,有題為《防夷防瑤殘稿》的明末殘檔。因而得知,明清兩朝將當時的“澳夷”與傜人同等對待。這大概是中國治澳模式的基本制度起源。雖然我們知道,中國治澳模式和政策是在實踐中摸索總結出來的,但如果僅從具體的治澳措施來歸納甚麼“澳門模式”,似乎過於簡單,難得要領。

  5 澳門係另類“蕃坊”?
  中國學者最早涉及此問題的是張天澤241,吳志良對此作出進一步的闡述。張海鵬教授撰長文對此提出了根本性的質疑:
  “先說質疑之一
  吳志良在書中一再指出,明清政府一直把澳門議事會當作另類蕃坊,或者把澳門葡萄牙人社群看作一個特殊的蕃坊,是唐宋以來泉州、廣州蕃坊的延續。較早提到明政府仿照唐宋兩代管理廣州外國僑民的‘蕃坊'制度,將葡萄牙人的首領視同‘蕃長'的是上海的研究者費成康。祇是費成康,沒有把議事會與‘蕃坊'等同起來。不論是《澳門四百年》,還是《生存之道》,都沒有人從明清兩代的歷史文獻中舉出具體的歷史證據,證明明清政府如何把澳門議事會當作‘蕃坊'。究竟是尚未翻檢全部歷史文獻呢,還是根本沒有這樣的歷史文獻?也許這正是值得提出的一個疑問”。242
  對此,首先應該指出的是,張海鵬教授提出討論的是澳門是否係蕃坊這一問題,而不是“尚未翻檢全部歷史文獻呢,還是根本沒有這樣的歷史文獻”的問題。關於所指的歷史文獻,早已有人翻檢,近年的研究還相當深入243。當然,史料浩瀚,我們很難完全掌握。然而,漫漫歷史長河中發生過的許多事件,並不一定都能保存在我們今天所擁有的資料之中,但人們卻不能因此而否定其確實存在過。雖然至今未見足以“證明明清政府如何把澳門議事會當作‘蕃坊'”的“具體的歷史證據”,但澳門議事會與其理事官存在的本身便證明此説不虛,澳門議事會與其理事官具有“蕃坊”及“蕃長”的大部職能卻是的的確確的事實與史實。我們應從中國制度史及史實的角度來探索澳門的起源,而不是冀望於尋得一兩件“具體的歷史證據”來加以肯定或否定地絕對證實。澳門早期史撲朔迷離,許多歷史問題仍未完全清晰,需要分析相關史料進行推論,透過現象看本質。眾所週知,1887年《中葡和好通商條約》簽訂前,葡萄牙人不是也在無任何“歷史文獻”的情況下在澳門足足獃了330年嗎?中國官書方志中不見關於沙勿略在上川行跡的記載,其衣冠冢不至今仍存該地?廣東文武大吏未上報京廷葡人助剿,柘林水兵起義的鎮壓不是靠了澳門的堅船利砲?
  正是通過對廣州蕃坊與澳門的源流關係分析,我們認為澳門是一個另類蕃坊,“另類”乃特別、特殊之意,雖然無蕃坊之名,卻有蕃坊之實。是否能因為未見“具體的歷史證據”就斷然加以否認,見仁見智,但它的存在及其性質是難以也不容我們任意、輕易抹煞的史實。
  張海鵬教授在“質疑之一”繼續説:
  “……重罪,其審判及執行必須由廣州官府辦理。這裡沒有說到蕃人與華人之間發生的糾紛。照上引文字看來,司法權完全在廣州官方是沒有疑問的。
  澳門葡萄牙人居留地與上述廣州蕃坊似有不同。廣州蕃坊沒有說到地租,而葡萄牙人是要交地租的。廣州蕃坊是廣州當局指定的,澳門葡萄牙人居留地則是葡人行賄、地方當局受賄產生的。澳門邊鄙,地方當局允諾,習久而成事實,兩廣總督發現後已經尾大不掉,朝廷接報後祇得默許,於是相沿成習。廣州蕃長衣著如華人,這是服從管制的外在表現。澳門則不存在這種情況。‘夷目'與‘蕃坊'在名稱上有相似之處,但蕃長完全沒有司法決斷權,夷目卻存在一定的司法決斷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管理轄區的華人。實際上,澳門葡萄牙人居留地是明季地方官貪圖小利、玩忽職守造成的。這是與廣州蕃坊最大不同之點。把它看成是另類蕃坊、特殊蕃坊或者唐宋蕃坊的延續,使人感到有那麼一點不大貼切,不僅在於時代背景不同,從形式到實質也都不那麼符合的。
  實際說來,蕃坊是設在中國土地上的外國人街區,那裡必須服從中國政府的管制,必須執行中國的法律。澳門這個街區卻大不相同。這個居民點四週築有城牆,甚至每條街都有街門。澳門議事會設法制定政策,禁止中國人入住。龍思泰根據古代的記載,指出:所有在此沒有固定居處的中國人,晚上都離開城區,不僅城牆幾座大門緊閉,而且各街的門也關起來。1697年,作出一項決定,除了那些名字已經在議事會登記者外,其他中國人不得留在這裡。……1749年,在中國官員的同意之下,議事會規定僅70名木工和泥瓦匠、10名屠夫、4名鐵匠和100名苦力,可以留住城裡,而且不准他們在此地定居……也不准出售房屋給中國人。一個大臣的備忘錄寫到:‘沒有議事會理事官的許可,任何中國人不得在澳門興建或擁有房舍。'顯然,這是反客為主的不合法行為。客人不許主人在家裡住,這樣的客人祇能解釋為強盜。如果唐代的廣州蕃坊也是如此的話,它決不會存續到宋代”。244
  對此,我們認為:
  1 廣州蕃坊與澳門之起源無論從空間還是時間上都相距甚遠,其原因當有不同之處。傳統的葡人行賄、廣東地方當局受賄説已由本文作者之一金國平撰文澄清245。對此問題,中國學者的看法日趨一致,這裡不擬深入討論。需要指出的是,行賄的確是葡人在澳門立足生存的一種手段,但我們並沒有像張海鵬教授在“質疑”最後一點即文末所説“勉強”“把它解釋為對明清政府的效忠”246。關於這點,容後討論。
  2 關於議事會理事官反客為主的做法,我們不應忘記了大家所討論的澳門是開埠期的澳門。不過,其後情況雖然有所起伏和發展,但本質上變化不大。議事會的有關決定是1697年的,“一個大臣的備忘錄”撰寫於1783年2月18日247,這兩件17、18世紀的葡語文獻,只是特殊的例子,不足以用來説明16世紀中葉澳門的總体情況,也難以概括1849年以前澳門的政治社會現實,而《生存之道》對議事會權限的演變已經作出全面論述。實際上,議事會不僅曾對中國反客為主,對葡萄牙亦有反叛的做法:1822年,議事會一度推翻代表王權的總督的統治,導致葡印總督派遣軍艦前來恢复秩序。這個例子,也可部分解答“質疑”的第二點。
  3 至於澳門地租,《澳門紀略》的記載十分清楚:“其澳地歲租銀五百兩,則自香山縣徵之。考《明史》載濠鏡歲輸課二萬,其輸租五百,不知所緣起,國朝載入《賦役全書》,《全書》故以萬曆刊書為準,然則澳有地租,大約不離乎萬曆中者近是”248。因此,以廣州蕃坊無地租、而澳門有地租來否定二者之的源流關係,不足令人信服。研究澳門史的人,都知道澳門初無地租這一基本事實,而且葡人輸課輸租被認為是“忠順赤子”249,正好説明澳門乃中國地方以及葡人接受並遵守中國律例。
  4 “實際説來,蕃坊是設在中國土地上的外國人街區,那裡必須服從中國政府的管制,必須執行中國的法律。澳門這個街區卻大不相同”。我們要試問的是:難道澳門不是“中國土地上的外國人街區”?早期澳門不“必須服從中國政府的管制”?不“必須執行中國的法律”嗎?“澳門這個街區卻大不相同”是1849年以後的事情,我們不能否定亞馬留政府之前中國擁有的對澳門的一切主權權利。此一思路,貫穿著《生存之道》全書,亦與張海鵬教授“葡萄牙人的政治勢力從小到大、從局部到全部、從形式到實質、從自發到受到葡萄牙政府支配,終至於全部掌握澳門的政治局勢”250之表述相吻合。
  5 “廣州蕃坊是廣州當局指定的,……”此説似乎並無“具體的歷史證據”。蕃坊隨海外貿易的發展而自然形成,不是人為特別指定的某一區域。《萍洲可談》亦未對蕃坊應處於的位置加以嚴格的界定。
  6 “廣州蕃長衣著如華人,這是服從管制的外在表現。澳門則不存在這種情況”。細讀《生存之道》,並無將澳門百分之百等同廣州蕃坊之意,這正是“另類”之處。中國人也常常“洋裝”在身,某些崇尚中國文化的外人則常常身著具有民族特色的馬褂、旗袍,這是服從管制的象徵嗎?很難以衣著打扮的外表來判定是否服從某種管制的內裡。如此論述,未免過於牽強,已超出學術討論的範圍了。
  7 廣州蕃坊“司法權完全在廣州官方是沒有疑問的”。“‘夷目'與‘蕃坊'在名稱上有相似之處,但蕃長完全沒有司法決斷權,夷目卻存在一定的司法決斷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管理轄區的華人”。這點前面已述,也正是“另類”之意所在。但值得注意的是,夷目早期並不具有這些職能,否則有何必要在澳門設立“提調、備倭、巡緝行署”?

二、再談“雙重效忠”


  在進入對此問題的辨析之前,首先應該確定“雙重效忠”的討論範疇。《生存之道》提出的“雙重效忠”,顯然是指一種策略上的效忠。若大著筆墨刻意論證葡人實際效忠的對象,這個命題的設立如同力圖探討宋元、明清興革之際的“貳臣”的真忠假忠,似乎意義不大。分析葡人的政治認同,必須放在特定時期的特定事件裡。關於這點,該書在“導論”中已經開門見山地指出來了。葡人作為葡王的臣民自應效忠其主,但不盡然。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完全可以、有時甚至不得不有兩個政治認同,甚至多個政治認同。所謂的第一或第二效忠,隨著具體情況是可以交換其位置的,尤其在澳門的特殊情況下,葡萄牙猶如澳門葡人的親生父母,而中國則為其衣食父母。
  在中國歷史上,策略效忠的例子也舉不勝舉,即所謂“人在曹營心在漢”。某些明朝遺民薙髮後,不仍懷滅清復明之志?就效忠而言,在租居澳門之前,葡人就派遣了大使攜帶貢品,向明朝表示效忠與臣服,以後又多次派遣使團,企圖建立朝貢貿易的關係。入清以後派遣的三次大型使團更是具有此種意義。龍思泰在論述澳門與中國的政治關係時,明確指出:“明王朝允許葡萄牙人在澳門定居以後,葡萄牙人對明朝的臣屬關係即已開始,儘管某大臣的備忘錄中對此另有説法。澳門政府像朝鮮、交趾支那、暹羅、馬六甲等國的政府一樣,在我們所論述的時代,通過遣使朝覲和交納貢金251,一再表示對其最高宗主的臣服”252,“以示效忠歸順”253
  西諺曰:“比教皇還教皇”。居澳葡人唯恐不得當地官員的青睞,自然對朝廷命官必恭必敬。“且入國問禁,出使從俗,況在陪藩,尤宜恭順”254,他們在聚居澳門時,早就總結出和天朝政府及其官員打交道的金科玉律:卑詞厚賄。對朝廷更是竭盡恭順,不放過任何表示的機會。試列一些充分説明澳門葡人至少是外在形式效忠清朝的例子:
  1720年,康熙帝喜得龍子,澳門葡人大事慶祝。
  1722年,康熙駕崩,議事會要求各砲臺及泊船鳴砲24小時,市政官員及軍官服喪三月。
  1723年,雍正登基,澳門鳴砲、鳴鍾致賀。
  1735年雍正逝世,居民服喪27天,大砲臺隔時鳴砲一次,繼續了24小時,然後鳴放王家禮炮致哀。
  道光即位,議事會大事慶祝。
  張海鵬教授對“雙重效忠”所提出的質疑、批判和否定,為這一命題的進一步探討提供了討論空間。雖然我們認為,就其命題而言,論證澳門葡人是不是真心效忠並無任何學術意義,正如中國明清史學界從未討論過貳臣是否真心效忠滿清那樣,但“雙重效忠”本身,卻值得深入探討,我們亦將以明清交際的澳門為切入點,對此作出進一步闡述。
  應該指出的是,人類共有的求生精神及對生命的尊重往往會使人妥協或屈服於時政。貳臣與葡人在滿清入主中原鼎定的局勢下,歸順新朝,藉以自保。明朝遺民尚可隱名埋姓消極抵抗,以求有日滅清復明,而寄人籬下的葡人則無此政治與社會空間,必須長期奉行“雙重效忠”的政策。近期中國史學界重新評價了洪承疇的功過。他為福建避免了一場災難性的戰爭,保護民生的歷史功績得到了新的肯定。葡人在清軍排山倒海之勢面前,及時輸誠,即自保又避免了澳門漢人生靈塗炭。開城迎解放軍入北京的傅作義將軍不也名垂史冊,留芳萬古嗎?由此可以看出,“雙重效忠”具有高度的靈活性,必須放在宏觀歷史上來考察。

  1 明清對澳政策之異同
  公元1368年,曾橫掃歐亞大陸、天下無匹的元蒙帝國終在一片揭竿而起的農民起義中崩潰。朱元璋脱穎而出,創立大明王朝。不幸的是,中華民族並未因此獲得一絲希望,等待她的是又一漫長的黑夜。由一介布衣朱元璋建立的明朝,經20載努力經營,一統華夏。有明一代,朝廷極度中央集權。“得天下,殺忠臣”。朱家子子孫孫無不以此愚昧至極的心態治理中國,雖有效地保持了王朝的穩定,並採取“休養生息”的政策令國力復原強盛,但卻將神州大地籠罩在一片恐怖之中。此時的歐洲已進入文藝復興時代,而中國人仍生活在一片封建黑暗之中。朱明的海上擴張由鄭和所帶領,但其真正動因至今尚未完全明晰。史家一般認為,鄭和航海的政治目的高於經濟目的。中國是一個農業帝國,對從事海外事業可能獲利不感興趣,遂將海洋留給了善於經商的阿拉伯人和歐洲人,明朝亦從此由盛入衰。明末,宦官專政,內憂外患。為鎮壓闖王李自成的流寇及對付女真後金的侵擾,不斷加税,加之政治腐敗,官貪成風;軍心渙散,武備廢弛,漢族最後一個王朝終於滅亡了,舉而代之的是興起於北方的滿清王朝。從當時的民族感情出發,漢人明朝的覆亡令人思痛,但站在中國歷史的高峰回顧這一改朝換代,腐朽的明朝連1599年纔有自己文字的滿族都無法對付,如何能在19世紀抵擋歐洲列強的堅船利砲?若明代未亡,有可能扭轉大勢、改寫歷史嗎?
  清朝是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共歷12帝。17世紀中葉,滿族在清太祖努爾哈赤的領導下,在中國東北興起,建立“後金”政權。1636年,努爾哈赤的兒子皇太極改國號為“大清”,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王朝由此誕生。1644年,明山海關守將吳三桂引清軍入關。同年,李自成軍放棄北京。清軍從沈陽遷都北京,開始長達268年的統治。清軍入關後,漢族人民奮力反抗。之後,滿清統治者花費近20年時間鎮壓了全國各地的割據政權與農民起義,同時收復了被荷蘭佔據的臺灣,統一了中國。為鞏固統治,新建立的清王朝全面接受了明王朝的政治制度,對廣大漢族地區實行高壓與懷柔的兩面政策,同時調整土地佔有關係,整頓吏治,使社會矛盾得以緩解。加上清初的幾任皇帝勵精圖治,政治清明,社會經濟得以迅速恢復,為以後百餘年的社會安定局面打下了基礎。清王朝在它兩百多年的歷史中,由盛而衰。儘管如此,兩百多年間,中國人民在思想學術、文學藝術及史學等領域仍然創造了輝煌的成就。此外,清代在史學、天文學、數學、醫學等方面也取得一定成就。總之,清朝作為中國歷史上最後一個封建政權,在它的前期曾創造了晚期封建社會的繁榮,並最後奠定了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基礎。在它的後期,由於西方帝國主義的侵略,中華民族面臨著被肢解、被瓜分的危機,中國人民備受恥辱。但是,清代兩百多年間中國人民創造的精神和文化財富卻永遠值得中國人驕傲。清朝曾為中華帝國開創了一段強盛時代,其中康熙皇帝更是中國歷史上少有的英明君主。
  明清對澳政策有所不同。有明一代將澳門視為獲得西洋奇器的孔道,以滿足皇室貴族、達官貴人的奢欲。直至滿清侵擾北疆,河山將破之時,纔聯絡澳門葡人,購買大炮,抵禦清軍。退守粤東的南明政權乞求澳門援助,甚至派人到羅馬教廷求援,企圖以此恢復被清軍佔領的大壁河山,但為時已晚。清軍於1647年首次佔領廣州,但並未因澳門曾援明抗清而採取任何報復性措施,繼續採取收税的具體做法來承認葡人在澳門的存在。清軍為何未趁勢而下一舉驅逐葡人,回收澳門?對於此問題,澳門史學者鮮有涉及。博克塞在研究了1621年至1647年間葡人援明抗清的情況後,大惑不解地寫到:
  “值得慶幸(此點無法解釋)是,似乎滿人未因澳門或耶穌會會士對衰落的明朝予以堅定支持而記恨在心。新朝比前朝更加尊敬地對待外國人。對此,基督徒從很大程度上來講,應該感謝在京廷的耶穌會會士的外交周旋。在京廷,由於他們的科學知識,他們很快獲得了新執政者的青睞。這些知識包括鑄砲術。在此方面,湯若望神甫曾名噪一時。此外,澳門及欣欣向榮的傳教團的生存還要歸功於見風使舵的高深學問”。255
  耶穌會對澳門生存所起過的作用無可否認,但不應無限誇大。滿清對澳政策是由最高統治者在其他大臣的輔佐下制定的,耶穌會至多施加了一些影響。祇有在當權者的政治、經濟利益與耶穌會的建議不發生衝突的情況下,纔產生了某些對澳有利的政策。我們以為,應在滿清的全國性政策的範圍內探討這一問題。清朝時期澳門的存留主要取決於國內政策,而非國際政策。嚴格來講,它是一項具有國際影響的國內政策。這一政策的淵源,可以追溯至滿清入關之前。
  努爾哈赤對被征服的漢人,採取了安撫政策。對服從後金統治者,“為我們築城郭、納貢賦的人,要加以收養”。所謂“收養”就是進行“編莊”:“男丁十三人,牛七頭,編一莊”。此外還規定:“田百日,其中二十日為貢賦,八十日歸自己食用”。被收養編莊的人有自己的糧食、房屋、工具。另外,努爾哈赤對漢官也給予照顧,允許他們“收取各自的近親”,“一備御各編一莊”。為壯大後金的力量,努爾哈赤十分重視招撫其他少數民族。努爾哈赤之所以重視招撫邊疆少數民族,是因為這可以壯大後金的有生力量。為加強後金國的實力,對付明朝、察哈爾、喀爾喀的聯合進攻,暮年的努爾哈赤還完成了一件關係著後金國命運的大事,那就是同蒙古科爾沁部的聯盟。可以説,努爾哈赤奉行的安撫政策,是清朝入關後對澳政策的基石。1616年,努爾哈赤建立後金政權。皇太極時,改國號為“清”。清朝初年以滿洲貴族為統治主體,但對明朝降官一般予以重用。這是滿清得以入主中原的重要因素。入關後,建立了多民族的統一王朝。清襲明制,繼續強化專制中央集權體制。自康熙建立南書房掌機要、雍正設立軍機處為朝廷中樞後,廣泛吸收漢族知識分子參與政治。
  儘管滿清一貫奉行安撫政策,根除漢人“反清復明”的惻隱之心並非易事。明朝的對澳政策是隨著澳門的發展逐步制定的,但滿清在入關前大致有了對澳政策256的基點。就全國政策而言,為避免引發更大的社會動蕩,滿清基本成襲明制,自然在澳門問題上也會維持“明季成議”。滿清推翻了朱明漢族王朝,形成了與漢人不可調和的民族矛盾。正因為他們自己也是少數民族,所以較注意民族政策,同時利用安撫、起用貳臣、免除賦税等具體政策來籠絡佔中國人口多數的漢人。入主中原前50年仍處於游牧、無文字狀態的滿清,為了在軍事征服全國後,發展經濟的同時能控制文化發展程度遠遠高於他們的漢族知識分子,使其心服口服,滿清統治者需要一批具有與漢文化發展水平相同或在某些方面領先的人員來輔佐執政。例如在中國無先進科技人材,就必須引進。澳門是獲得外來人員的惟一渠道,因此在康熙執政時頗得重視。一般學者認為,康熙帝對西洋科學的興趣屬於個人愛好。實際上,他的孜孜苦學完全為了其統治的需要,藉西洋科學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以便更有效地治理國家。為此,滿清初期不斷從澳門尋找具有各類專業知識的傳教士為其效勞。
  在地方行政管理方面則恢復省的建制,以京廷命官“封疆大臣”督、撫管理。清廷還通過各種措施,加強了對各邊疆地區的統治,並在臺灣設置府縣。對澳門的管制,撤三署,設縣治,但採取了較為嚴格的制度措施。軍事方面,於順治四(1647)年添兵加將駐防於前山寨,至康熙三(1664)年,“改設副將,增置左右營都司僉書、守備,其千總、把總如故,共官兵二千名”257。不僅駐軍人數增加,指揮官亦由參將升格為副將。從司法行政上,繼清廷於康熙二十四(1685)年建立粤海關後,澳門亦設立一個總口(又稱海關監督行臺),定則徵税。雍正九(1731)年,“移香山縣丞於前山寨。議者以澳門民蕃日眾,而距縣遼遠,爰改為分防澳門縣丞,察理民夷,以專責成”258。乾隆八(1743)年,廣東按察使司潘思榘向朝廷提出“縣丞職分卑微,不足以資彈壓,仍於澳地無益,似宜仿照理猺撫黎同知之例,移駐府佐一員,專理澳夷事務,兼管督捕海防,宣佈朝廷之德意,申明國家之典章”,次年獲准設立海防軍民同知,統管縣丞衙門和駐軍,縣丞衙門移駐望廈。從此“凡駐澳民夷,編查有法,洋船出入,盤驗以時,遇有奸匪竄匿,唆誘民夷鬥爭、盜竊,及販買人口、私運禁物等事,悉歸查察辦理、通報查核,庶防微杜漸,住澳夷人不致蹈於匪彝,長享天朝樂利之休,而海疆亦永荷敉寧之福矣”259。除設官建制外,還相應制定了治澳條例多種。明清兩朝對澳政策,基本上可以概括為懷柔、防範、限制與利用。

  2 葡人效忠明廷
  陳瑞在確定中國與澳門葡人的正式關係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因利瑪竇非為當事人,其《中國札記》中的有關敍述並不完全260。下引文字説明了從1582年起,澳門葡人已正式向明廷效忠。
  “新上任的總督261一直在調查葡人憑何權利居住澳門。他收到廣州府送來交他核實的判決時,問一個會葡語的華人說,那些想去澳門的是甚麼人。華人回答說是幾個西班牙海盜,他們是間諜,來窺探中國的各個港口。聽到此話,總督派了一位官員前往澳門,要駐在那裏的葡萄牙人艦隊司令來肇慶。葡萄牙人艦隊司令沒有來,來的是已在廣州的羅明堅神父及澳門王室大法官。他在司法方面是艦隊司令的副手。羅明堅神父與中國官員及當局有過交道,因此熟悉情況。他同澳門王室大法官約定了在總督面前應該有的表現。總督嚴厲地對兩人說,他們在澳門並未得到歷任總督的特許。王室大法官恭敬地回答道,葡萄牙人從來是中國國王的臣民,他們的唯一庇護人就是總督,懇請開恩。這一回答收到了預期的效果,因為總督息了怒,還回答說從今以後將葡萄牙人收作子民。他給兩人頒發了劄諭與特許(chapas yprovinsiones),尤其是允許羅明堅神父可自由出入中國,任何人不得加以阻攔,並允許他在廣州城內擁有住處及小教堂。羅明堅神父見到都堂興致很好,於是請求他允許在廣州城的西班牙人(桑切斯神父及其同伴)前往澳門。總督說如果他替他們及在福州港的三桅船上的人員擔保,他可滿足請求。羅明堅神父為所有人作了保,總督滿足了他的請求”。262
  由此可推測,朝廷封疆大臣陳瑞召見葡人前往肇慶的目的,是要了解他們憑什麼在澳門居住及其管理方式,而陳瑞所頒發的“劄諭與特許(chapas y provinsiones)”直接導致了1583自治議事會的誕生。實際上,這並非陳瑞的創舉,乃是理傜措施的翻版。“瑤民處深山之中,居無棟宇,以芒為命。芒似芋,遍山種之,食一山盡,復往一山,與北虜之逐水草駐牧者相類。共密邇正朔之地者,踐更之役稍稍與漢人等。有力者從藩司納銀若干,給劄為瑤官,諸瑤聽其約束,然亦僅能羈縻其下而已,不能用漢法也”263。換言之,澳門葡人的自治形式議事會,最初源於中國制度並得到了中國官方的首先認可,後來才先後獲得印度總督和葡萄牙國王的承認。因此,作為澳門初期政權機構的澳門議事會,從一開始就具有雙重政治認同。在1849年之前,澳門議事會始終接受著中國政府的主權管轄。
  無疑,澳門葡人決定建立議事會是為了更好保護自身的利益,可我們不應該忘記的是,議事會在陳瑞召見他們前往肇慶之後才成立。1623年派出首任澳門總督以前,代表葡王的葡印總督對澳門議事會無實際管轄的作用,充其量是加以指引,予以影響罷了。就此意義而言,1623年以前的澳門議事會,為了其自身的經濟利益,所選擇的第一效忠對象是近在咫尺的衣食父母-中國,而不是遠在天邊的、他們應該自然效忠的伊比利亞聯合王國國王。退一步説,如果在葡萄牙淪為西班牙附屬的60年內,因葡國無君主,那些不願臣服西班牙國王的澳門葡人不祗有一個可能效忠的對象嗎?雖然1580年西班牙菲利帕國王繼承葡萄牙王位後,澳門議事會曾舉行公開宣誓儀式,效忠新主264,但根據有關研究結果表明,澳門葡人此舉實為保護澳門不受有可能來自馬尼拉西班牙人的入侵與鎮壓,並非真心效忠一個具有百分之五十葡萄牙血統的國王。這一點,在1640年葡萄牙復國後澳門葡人歡欣鼓舞大事慶祝時表露無遺。而另一個通常被認為對葡萄牙君主忠貞不二的舉動——澳門葡人沒有在西班牙統治期間改掛國旗,實際上也在西葡合並前已經有所規定,但不能否定的一個主要的原因是,澳門葡人擔心引起中國當局的懷疑和猜測,從而影響其在華的貿易地位。可見,效忠與否完全要看形勢和實用價值,難以一概而論。
  其他效忠的例子,以葡人援明抗清一事最為突出。
  “(天啟三年四月辛末)兵部尚書董漢儒等言:澳夷不辭八千里之程,遠赴神京,臣心竊嘉其忠順”。265
  “(崇禎五年四月)兵部尚書熊明遇疏言:澳人慕義輸忠,見於援遼守涿之日,垂五年所矣”。266
  葡人也自認為這是一種效忠行為。領隊的葡萄牙耶穌會神父陸若漢關於此事的記錄便名為《公沙效忠紀》。艾儒略在《陸若漢公沙的西勞遵旨貢銃效忠疏》中稱:
  “臣漢至澳已伍拾餘年,臣公沙偕妻孥住澳國已貳拾餘載。……崇禎元年兩廣軍門李逢節、王尊德奉旨購大銃,臣漢、臣公沙歡喜報效,挺身首出。故該澳臣委黎多等付臣漢以訓迪統領、銃師諸人之任,責臣公沙以管約銃師、匠役諸人之任也。”267
  可以設想,澳門葡人若無此地位,艾儒略在此奏疏中斷然不敢以此相稱。崇禎皇帝“嘉其忠順,宴勞至再”。何喬遠在《鏡山全集》卷66《欽恤忠順西洋報效若翰哥裡亞墓碑》中詳記此事曰:
  “奴酋作亂,失我遼左,於今五年矣!我所以禦之者,莫如火攻;火攻之器,銃最良;銃之製造,西洋國最良;發銃之法,西洋國之人最良。天啟元年,太僕少卿李公之藻奉朝命治戰事、練火器。李公言於朝,請召西洋之賈於廣東香山者,遂有學道人龍華民等,率其族二十四人,至於京師。圖形上覽,上嘉其忠順,宴勞至再。居數月,教藝煉藥,具有成績,朝中諸公,請演於草場。發不費力,可及遠,諸公奇之。演三日,若翰哥裡亞炸殤焉!上聞悼惜,賜葬於西便門外,青龍橋之陽,柔遠人也,奬忠義也”。268
  《欽恤忠順西洋報效若翰哥裡亞墓碑》更稱:“視此翰哥,如山比蚉,彼生而殄,此沒而聞,遙遙西極,洸洸忠魂”。269

  3 葡人效忠清廷
  滿清保留澳門最大的政治得益,應該是借葡人的效忠為漢人樹立一個恭順的榜樣270,使得“不但粤民可以食力而不為盜,遠方諸國亦聞風感戴皇恩,舞躍貢琛,當原原(源源)而恐後矣”。271從葡人方面而言,大概能夠抵擋住千軍萬馬的法寶莫過於向清廷俯首稱臣。葡印總督向國王彙報對澳門總督若些的處理報告,便説明為了保住澳門甚至可以撤換澳門總督。“通過澳門議事會,該教區主教大人及其他人士函件的副本,我向陛下彙報去年澳門因總督若些的冒失舉動兩次所經歷的危險。他剛愎自用,未採取任何措施,亦未執行陛下的有關政策,即順從華人,致使他們無機會在我們頭上發泄怒火或動武。原因是若發生此種情況,無法救援;對澳門進行封鎖與否取決於華人的意願。祇要禁運食物,便可將澳門居民置於死地”。由此可知,澳門葡人的雙重效忠出於生存的需要,在某種意義上以及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係葡萄牙國王欽定的國策272。葡人在澳門雖然有喜怒無常之情事發生,但保存澳門的基本戰略思想一直是“保留住陣地的人纔是勝者”。效忠清廷無所失,卻有大得。何樂而不為呢?
  面對中國驟變的政治、軍事形勢,耶穌會也很快調整了政治認同的對象。滿人入主中原後,湯若望為維護天主教會的既得利益,圖求長遠發展,立時輸誠,後獲重用。事實證明,順、康兩朝為天主教的蓬勃發展大大受益此舉。
  葡人效忠清廷一事仍有案可稽。
  滿清首任兩廣總督兼巡撫佟養甲於1647年6月5日題請“懷來遠人,以通財用”:
  “前朝廣省內外貨物流通,番舶巨商富賈爭相貿易,民獲資生,商歌倍利,歲額餉二萬二千兩,每年不缺。厥後官弊積,需索繁苦,以激怒殺兵之隙,禁不許來,止令商人載貨下澳。此前朝崇禎十三年事。自後商復困累,貨復阻塞,往來不戒於塗,民生因之困憊,餉額多減,僅以千數計。此濠鏡澳之人來則利於廣,不來則無利於廣之明驗也。今我大清一統,浙、直、山、陝、河南,坦然周行,達京甚便,必商賈輻輳皇都矣。廣商跂想北販廣貨,亦欲望北疏通。但商人載內地絲縷品物來粤,即易檀香、胡椒、犀角、羽毛之屬以達京省。通商阜財,勢所必需,然仍准澳人入市廣省,則又通商之源也。往例設海道兼督市舶提舉專理,惟此之故,臣思天地生財有數,內地民力計畝徵收,血力幾何。通商固以裕國,而通番國之商,尤所以裕廣省之餉,益中國之賦,合應仍復古例,每歲許濠鏡澳人上省,商人出洋往來。稅驗之官,臣嚴核纔品,共相砥礪,潔己撫綏。不但粤民可以食力而不為盜,遠方諸國亦聞風感戴皇恩,舞躍貢琛,當原原(源源)而恐後矣”273
  1650年,平南王尚可喜“與將軍督撫會題”“請定嶴彝去留”274
  1651年1月27日,澳門理事官呈投誠狀:“……哆籍在西洋,梯山帆海,觀光上國,僑居濠鏡澳,貿易輸餉,百有餘年。茲際清朝闓澤,舉澳叟童,莫不歡聲動地。前月拾玖日,已有狀投誠香山參將代為轉詳,惟祈加意柔遠,同仁一視,俾哆等得以安生樂業,共享太平”275。此請後經欽差巡撫廣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管糧餉監法、都察院右都御史臣李棲鳳題奏276獲准:
  “……該臣查看得,西洋彝人託處粵之香山濠鏡澳,往來貿易,輸餉養兵,考之故籍,實百餘年於此矣。迄今省會既平,諸郡歸附,洋彝相率投誠,此固諸人之恭順,實由我皇上德教覃敷,遐邇咸服,以故洋人莫不畏威懷德,願為太平之民也。
  除行該道加意安撫,以示懷柔外,理合題報,伏祈聖鑒施行。
  緣係恭報遠人歸順,仰祈聖鑒事理,未敢擅便。為此,具本專差官趙登魁賚捧。謹題請旨。
  (批紅):這遠人歸順,知道了。該部知道”。277
  收復台灣後,康熙即派吏部侍郎杜臻、內閣學士石柱往澳門巡視。葡人藉此機會再次效忠:
  “上顧石柱曰:‘你至廣東,想至香山嶴。'石柱奏曰:‘臣曾至其處。香山嶴居民以臣為奉旨汗展海界之官,皆放炮遠接,甚為恭敬。其本地頭目至臣前跪云我輩皆海島細民,皇上天威,平定薄海內外,克取香山嶴,我等以為必將我輩遷移,蒙皇上隆恩,令我輩不離故土,老幼得仍守舊業謀生。今又遣大臣安插沿海居民,我輩庶獲互相貿易,此地可以富饒,我等誠歡欣無盡矣。皇上浩蕩洪仁,我輩何能酬答,惟有竭力奉公以納貢賦,效犬馬之力已耳。'上曰:‘聞香山嶴地方週圍皆水,惟北有一小道通旱路。'石柱奉曰:‘皇上洞悉萬里之外,較臣等親至其地更為真切。彼處武官云,前荷皇上威靈,大軍直入,嶴內人等莫不震驚,故不敵即降'”278
  由於康熙對傳教士及澳門葡人優待有加,與康熙貼身近臣趙昌地位相近的葡萄牙傳教士穆敬遠(João Mourão)279出謀劃策時,竟然上書里斯本,請求葡王允許他的臣民認同為中國皇帝的臣子:
  “我認為在吾王致皇帝的信件中應該向他請求兩件事:第一,請他繼續關照澳門居民。比較其他臣民,吾王更加尊重澳門居民,因為同時將他們視為皇帝陛下的臣民。第二,似乎此時吾王可致函澳門議事會,命令他們千方百計為皇帝服務,博得其歡心。在他們取悦於他的時候,讓他將他們視為子民”280
  旁觀者清。其他歐洲國家的人對葡人效忠朱明滿清有何看法呢?1584年曾訪問澳門的西屬殖民地菲律賓政府的第二號人物、王家商業專員羅曼(Juan Bautista Román)向葡西聯合國王菲利帕二世彙報説:
  “住在澳門這裡的葡萄牙人,如同中國皇帝的藩臣,因此,服從與承認廣州的管轄,每年繳納貢銀五百兩,……”281
  另外一個曾在澳門逗留的西班牙傳教士閔明我(DomingoFernández Navarrete)282也有同樣的記載:
  “中國人統治時期,澳門人俯首稱臣。現在韃靼人當政,他們又成為韃靼人的臣民。城裡買賣(要交易)時,要派人去見駐在離城不遠的官員,跪下向他申請。官員在公文上批示:‘這些蠻人乞求此事;准或不准。'然後他們肅穆地返回城裡。辦這些事情由紳士出面,胸前佩戴基督的標誌。那裏現在有一個我熟悉的人,他被人在脖子栓上兩條鎖鏈帶去廣州,投入監獄、交了六千銀幣纔獲得自由。如果他的國王知道這些事情,很難允許”。283
  的確,出於時空的因素,澳門葡人雖然接受中葡政府的雙重領導,但更多地傾向於接受中方的領導,尤其是在他們的經濟利益受到危害時。也正因為這樣,葡萄牙王室在1783年的《王室制誥》中對澳門議事會有十分嚴厲的指控:
  “由於議事會的過失、無知及疏忽大意,以及他們虛構出的中國人將帶來的恐怖,該議事會幾乎失去了(中國)前朝皇帝同意給予該葡萄牙據點的全部特權、豁免及自由。而造成這一無法彌補之損失的原因,除了中國官員的野心之外,就是議事會對中國官員的畏懼和卑躬屈膝。
  “這一嚴重不妥導致中國官員對我們的一再辱罵,因為他們看不到令其害怕的人。中國官員進入澳門,將陛下臣民視若奴僕,而議事會則卑躬出迎,毫無怒色,用王庫之財產大事迎送,猶如對待其真正主人一樣”284
  至此,請允許我們對《王室制誥》頒佈的背景作出簡單介紹。1640年葡萄牙擺脱西班牙統治復國後,開始加強中央集權,殖民地也不例外。不過,我們都很清楚,澳門在17世紀中葉後已經逐步失去其重要貿易港口的地位和作用,中央集權政策亦沒有推行到澳門。1783年頒布《王室制誥》,一方面為了配合實行龐巴爾侯爵(Marque Pombal)早已開始的新政,加強對殖民地的管理;另一方面,也是更直接的,是為了挽救因為其他西方勢力在華迅速崛起而嚴重受到危及的葡萄牙在東方的保教權,從而必須加強對澳門殖民地的控制,以重整澳門作為對華擴張基地的功能。不得不承認的是,雖然議事會受到嚴厲指控,但葡萄牙王室權力並未能滲入澳門,議事會仍然對中國官員畏懼和卑躬屈膝。
  難道澳門葡人不知道何謂民族尊嚴嗎?當然不是。他們那麼做,只是為了生存的需要。著名澳門歷史學家黎沙教授分析説:
  “甚至因為在受到外國軍隊的威脅下,(祇要有‘即便不是實際的或帶來的戰爭的可能因素',1793年聖約瑟修道院院長這樣寫道。)澳城寧願指望並不是立即、但總是可以獲得的中國皇家軍隊的援助,而不是任何一個可能的歐洲盟國的按兵不動。在法英欲強行或以友好方式入澳城並佔領附近的情況下,總是引用‘稟告官員'這一套語加以婉拒。澳城從來便對里斯本及北京有著一種雙重責任感、一種雙重承諾。僅舉一明例,1808年,澳城對英國人以盟國的名義欲登陸無可奈何時,感到可以指望‘澳城所屬'的華人,於是教區省長建議將所有居民遷往巴西。在9月20日的同次會議上,其他教長也曾涉及與中國結盟,與北京保持道義上的承諾,受地域經濟上的局限,‘澳城無供其居民一日食用的給養'”285
  我們知道,在英國人的多次奪澳企圖中,澳門葡人曾求救於天朝286。也正是在天朝的護蔭下,葡人在澳門才能幾經風雨、屢度難關,奇跡般地生存發展下來。而葡人的“雙重效忠”,則是獲得明清兩朝庇護的法寶,亦是澳門數百年來生存之道的精髓。

  208所謂軍餉問題,不是指廣東當局缺乏基本的財政預算。我們知道,當時的正規軍數目不多。遇有邊警,臨時擴充,組織征討。廣東當局所不能維持的是常年戒備的費用。因此,將葡人與中國海盜分離既可通過抽税補充軍餉,又可避免額外的軍事支出。
  209鄧正來《澳門政治發展與宏觀政治研究》,《中國書評》,香港,1998年A2月總第11期(復刊號),第132-139頁;何亮亮《澳門問題的必讀書———讀吳志良博士的<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香港《文匯報》,1998年5月31日;徐新《<生存之道>與澳門學》,《澳門研究》,第11期,第124-129頁;黃枝連《在“前五百年”和“後五百年”之間———評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香港《文匯報》,1998年10月15日;于沛《一部研究澳門史的力作——讀<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載《史學理論研究》,北京,1998年第3期,第157-159頁;湯開建《評吳志良<澳門政治發展史>》,《澳門研究》,第13期,第141-150頁;張海鵬《居澳葡人“雙重效忠平議”》,載《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6期,第1-17頁並在“Yahoo中國”上有一基本相同的網絡版,後又被收入《史學新書評(1998-1999)》,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年,第120-136頁。
  210中國學者經常引用的《葡萄牙簡史》的作者。
  211《今日澳門(Macau Hoje)》,2000年5月23日第4頁。
  212洛瑞羅(Rui Manuel Loureiro)《迄今為止的澳門史:閱讀推薦(Macau nopretérito perfeito:algumas sugestóes de leitura》,葡萄牙外交部《賈梅士學院院刊》,1999年,第7期,第212頁
  213張海鵬,前引文,第5頁。
  214穆斯林。
  215參見《利瑪竇中國札記》,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下冊,第559-560頁。
  216參見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49-V-4號鈔件,第11頁。
  217劉昫等撰《舊唐書》,第2089頁。
  218同上,第4840頁。
  219同上,第5350頁。
  220同上,第5362頁。
  221歐陽修、宋祁撰《新唐書》,第5907頁。
  222同上,第6065頁。
  223同上,第6170頁。
  224脱脱等撰《宋史》,第3846頁。
  225同上,第14088頁。
  226同上,第14119頁。
  227同上,第14121頁。
  228張廷玉等撰《明史》,第8414頁。
  229費成康《中國租界史》,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第1頁。
  230“廣人與夷人雜處”參見《舊唐書》,第4060頁。“先是土人與蠻僚雜居,婚娶相通。吏或撓之,相誘為亂。鈞至立法,俾華蠻異處”。同上,《盧鈞傳》,第4592頁。
  231參見《新唐書》,第161頁。
  232葡人起初的念頭是前往粤閩之交的南澳。詳見金國平《南澳三考》一文,《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74-82頁。
  233詳見金國平《夷目委離哆考正》一文,《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108-113頁。
  234葡語作procurador,即代理人。
  235參見《宋史》,第11001頁。
  236《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04,引自廖大坷《談泉州“蕃坊”及其有關問題》,第83頁。
  237在我們主編、校註的《粤澳公牘錄存》中有大量的司法個案,可供具體研究。2001年2月,劉景蓮根據里斯本國立檔案館所藏漢語文獻在澳門大學完成了《東坡檔漢文司法文書所示澳門司法與法制》的碩士論文。某些重大的司法案件,必須比照葡中雙方的文獻纔能對個案有一全面的暸解。如著名的謝清高房租案,漢語部分祉是謝本人的一面之詞,葡語部分保留的其他文件證明此案另有別情。
  238王臨亨《粤劍篇》,北京,中華書局,1997年,第76頁。
  239林天蔚、蕭國健《南宋時大嶼山為傜區之試證》,《香港前代史論集》,臺灣商務印書館,1985年,第212頁。
  240《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24頁。
  241參見湯開建《明代管理澳門仿唐宋“蕃坊”制度辨》,載《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1999年,第203-222頁。
  242張海鵬,前引文,第5頁。
  243張天澤在20世紀30年代對此問題有過論述(參見張天澤著,姚楠、錢江譯《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第1-34頁),80年代大陸一份著名研究中西交通史的雜誌《海交史研究》上刊登了幾篇關於“蕃坊”的基本論文(鄧端本《廣州蕃坊考》,1984年第6期,第74-79頁:廖大坷《談泉州“蕃坊”及其有關問題》,1987年第2期,第78-84頁及陳達生《論蕃坊》,1988年第2期,第67-74頁)。
  244張海鵬,前引文,第6-7頁。
  245參見金國平《萊奧內爾·德·索薩與汪柏>,《澳門研究》,第7期,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122-143頁。金國平此文發表後,譚世寶於1999年3月在“澳門與海上絲綢之路國際研討會”上宣讀《澳門開埠四百多年歷史的一些重大問題探真-以昭示汪柏與索薩的和談之歷史真相意義為中心》之論文,後以《澳門開埠的若干歷史問題》為題,刊於《學術研究》,1999年,第8期。《文化雜誌》40-41期合刊上,刊登了譚世寶、曹國慶《對汪柏與中葡第一項協議的再探討》一文,補充了一些汪柏生平資料,對其人政績的重新評價與金國平前引文比較,在學術觀點上并無任何突破。
  246張海鵬,前引文,第17頁。
  247參見曼努埃爾·木里亞斯(Manuel Murias)《給北京主教的指示和澳門史的其他文獻》,澳門,澳門文化學會,1988年,第46頁。
  248《澳門記略》,第43-44頁。
  249“廣東澳商,受塵貿易,納税已經一百年,久為忠順赤子,偶因牙檜爭端,阻遏上省貿易。然公禁私行,利歸於奸民者什之九,歸於府庫者什之一”。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卷,第427頁。
  250張海鵬,前引文,第4頁。
  251具體指地租。
  252《早期澳門史》,第92頁。
  253參見張天澤,前引書,第20頁。
  254張甄陶《論澳門形勢狀》,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6卷,第611頁。
  255博克賽《澳門史研究集》,里斯本,東方基金會,1991年,第1卷,第132頁。
  256詳見《澳門與入關前的滿清從耶穌會文獻重探奴爾哈赤死因》一文。
  257《澳門記略》,第23頁
  258同上,第24頁。
  259同上,第25頁。
  260我們將適時披露陳瑞與馬尼拉西班牙人及澳門葡萄牙人交往的原檔。陳瑞的人品及政績將得到新的的歷史評價。
  261陳瑞。
  262保羅·帕斯特爾(Pablo Pastells)《菲律賓通史》,巴塞羅那,1926年,第2卷,第CLV頁。
  263王臨亨《粤劍篇》,中華書局,1997年,第76頁。
  264高美士《對西班牙主權的承認及澳門市之源起》,《賈梅士學院院刊》,第4卷,1970年,第1期,第105-136頁。
  265《熹宗實錄》,卷三三,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8頁。
  266《崇禎長編》,卷五八,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45頁。
  267艾儒略《熙朝崇正集》,卷二《陸若漢公沙的西勞遵旨貢銃效忠疏》,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49頁。
  268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5卷,第315頁。
  269同上,同頁。
  270葡人貢獅,康熙令一班漢族文人作詩慶賀也有此種政治意義。
  271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滙編》,第1卷,第23頁。
  272金國平《西力東漸—中葡早期接觸追昔》,第83-107頁,引文見第96頁。
  273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2-23頁。
  274參見《澳門問題史料集》,中華全國圖書館文獻微縮複製中心,1998年,上卷,第695頁。
  275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3頁。
  276奏本中“題報澳門夷目呈文投誠本貼黃”與正文略有不同:“欽差巡撫廣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管糧餉監法、都察院右僉都御史臣李棲鳳謹題,為恭報遠人歸順,仰祈聖鑒事。
  據署海道李士璉呈,擄澳彝唩嚟哆等呈稱,哆僑居濠鏡,貿易輸餉,百有餘年,茲舉澳投誠,祈同仁一視。等情轉報到臣。該臣看得,西洋彝人託處香山濠鏡澳,貿易輸餉養兵,百餘年於此矣。今省會既平,諸郡歸附,洋彝投誠,實我皇上德教覃敷,遐邇咸服,以故洋人莫不畏威懷德,願為太平之民也”。參見《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第1卷,第24頁。
  277同上,第23頁。
  278《康熙起居註》,二十三年七月乙亥,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整理,北京,中華書局,1984年,第1202頁。
  279後與趙昌一道為雍正所殺。
  280里斯本海外歷史檔案館,澳門檔,第32函盒,第22號文件。
  281《文化雜誌》,第31期,第101頁。
  282中國傳教史上,曾有兩個閔明我。“閔明我殆為(Dominique Navarrete)之漢姓名,Grimaldi神甫頂替其人,因而承襲其名”參見費賴之《在華耶穌會士列傳及書目》,中華書局,1995年,上冊,第369頁。
  283《文化雜誌》,第31期,第187-188頁。
  284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論澳門政治制度與政治發展》,第386、389頁。
  285參見黎沙(Almerindo Lessa)《澳門—熱帶葡萄牙人類學札記(Macau:Ensaios de Antropologia Portuguesa dos Trópicos)》,里斯本,1996年,第174頁。
  286詳見吳志良,前引書,第106-11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