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青少年犯罪十年來之趨勢與特點
陳欣欣
引言
踏進了八、九十年代,澳門經濟急速發展,社會結構亦隨之而改變,靑少年組群可謂是首當其衝,因爲他們在整個社會變遷的過程中都欠缺支援,致令他們在社會適應上産生諸種問題。在1995年一項有關澳門社會問題的調查中發現,靑少年問題被澳門居民列爲第一位嚴重的社會問題;(陳,1995:1-15)而到了1997年同樣性質的一項調查中發覺,靑少年問題雖然被澳門居民列爲第二位嚴重的社會問題,(陳,1997)但被居民認爲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則從1995年的74.9%上升到1997年的96.9%。(同上,1995;1997)由此可見,澳門靑少年問題在居民心中已是一個相當嚴峻的社會問題。所謂靑少年問題者,大致可包括他們之人際關係與戀愛的困惑、學業與就業的壓力、自毀的傾向,藥物濫用與犯罪等情况;目前靑少年犯罪情況的嚴重,足以標誌著澳門靑少年問題的特質。
面對日益嚴重的靑少年犯罪問題,近年澳門政府及民間組織都十分關注,試圖透過各種政策及措施來控制問題的惡化;然而,澳門靑少年犯罪問題依然繼續嚴峻,是有必要重新檢討現有的控制對策。本文試圖回顧近十年來澳門靑少年犯罪問題之趨勢,再探討現存控制此問題的主要措施及服務的有效性,繼之針對問題未來趨向而作出控制對策的建議。
近十年來澳門青少年犯罪問題之趨勢
澳門司法與青少年保護
在澳門的司法體系中,對靑少年犯事者提供了一套司法保護的制度。例如在《刑法典》第18條所載“未滿16嵗之人,不可歸責”,以及《刑法典》第66條關於18歲以下的人士刑罰之特別減輕規定等法律條文,(《刑法典》:19、39)都是發揮了敎育論的觀點。澳門司法保護的目的在於給予未成年犯事者非刑事化處理:即輔導及再敎育機會,減低未成年犯事者的“罪犯”標籤烙印,鼓勵年輕犯事者改過自新、重返社會,以免日後重蹈覆轍、再度犯事。
基於澳門的司法觀點,本文所指的“靑少年罪犯”是指16歲以下的犯事者。其實以“罪犯”一詞來形容他們有不恰當的地方,因爲根據澳門法律,雖然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觸犯了澳門法律,亦不能稱作“罪犯”,他們都是未成年者,只可稱作“犯事者”;不過,爲了研究討論之方便,本文暫以“靑少年罪犯”一詞來指在澳門犯了事的16歲以下未成年人士。
法院档案研究發現
筆者自九十年代早期開始曾先後三次,即1992年、1995年及1998年,到澳門法院查閱由1989至1998年7月未成年人法庭所處理過的案件的檔案,除了有部份檔案因正在處理或保密理由外,全部都由筆者及他的研究助理翻閱後,將資料分類整理、再作分析研究。研究發現在過去十年間,澳門靑少年犯罪問題明顯有四化之趨勢,即年輕化、女性化、嚴重化及團幫化。
年輕化
靑少年犯罪的年齡由1989至1993年的平均最多是15歲時犯罪降至1994至1998年平均最多是14歲時犯罪,而其次多犯罪時的年齡也從1994年的15嵗降至1995至1998年的13嵗,(見表1.1及1.2)以上發現足見靑少年犯罪的年齡明顯地有普遍下降之趨勢。
女性化
1989至1992年時期,女性靑少年犯罪只佔全部靑少年犯罪的個位百份比;但到了1993年開始,除1994年之外,則佔全部靑少年犯罪之四份之一以上,1996年更超過四成。(見表2.1及2.2)由此可見女性靑少年參予犯罪活動之增加。與男性靑少年參予犯罪活動之不同者,女性靑少年以涉及店鋪盜竊及非法移民案件居多;但近年也趨向與男性靑少年所參予的犯罪活動相似,參予集體毆鬥案件有上升之趨勢。值得一提的是,絕大部份靑少年參予的案件中,除非法移民案件外,甚少男性及女性靑少年一起合作作案,大多數是男女分開進行的。
嚴重化
雖然在靑少年犯罪活動中,以偷電單車爲多年來最普遍的現象;但近年涉及參予較嚴重及暴力的案件,如搶劫、集體毆鬥、傷人等有不斷增加的情況;(見表3.1及3.2)參予以上犯罪活動的靑少年,多以集體方式進行,甚少單獨作案,這趨勢反映了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嚴重性。
團幫化
1992至1998年間,靑少年以團幫形式出現作案有明顯的增加趨勢,他們最常以3人去組成團幫進行集體毆鬥、傷人、行劫、偷電單車等犯罪活動。人數最多的團幫,以1997年爲例,有一個多達20人及另一個多達25人。(見表4)而合作作案的靑少年犯罪團幫的份子也主要是未成年的靑少年爲主,有時也加入已成年人士,但人數只佔少部份,而這些已成年人士的年齡也在十多、二十多嵗之間的靑年爲主。
社會背景及日常生活情況
從研究發現,大部份的靑少年罪犯都有第二代新移民、低下階層、及不完整家庭結構等社會背景,而一般靑少年罪犯的學業成績與操行都表現較差,他們通常都有結交不良朋友等情況。
第二代新移民
在1989至1992年之間的靑少年罪犯在內地出生者佔大約一半;到了1993至1998年的時候,已轉爲在澳門出生者爲主,佔六成半或以上。(見表5.1及5.2)但若追查他們父母或家長的背景,發現有超過六、七成以上的都是來自內地的新移民;(見表6)因此,可以推論大部份靑少年罪犯是第二代的新移民。此外,大部份靑少年罪犯都是居住在澳門的北區(花地瑪堂),(見表7.1及7.2)一個主要由低下階層及新移民人口所構成的地區,故可再引證他們父母或家長的新移民背景。
自1979年1月14日起從內地到澳門定居的人士,都被稱爲新移民。(陳,1992:85)大多數新移民來澳時的年紀都十分年輕,40歲以下者佔絕大多數,且大部份是未婚的,敎育程度普遍較低,在初中以下者佔多數,來澳後多從事勞動性行業,收入亦偏低。(陳,1993:28-31)由於新移民年輕及未婚,來澳後擇偶結婚者亦不少;但由於他們來澳後忙於爭取生活上的適應及工作,擇偶過程的時間可能比一般靑年人爲少。加上當時又缺乏對未婚新移民有關這方面的社會服務,(同上:29)故對配偶的了解不深而結合者眾,因而造成日後婚姻關係的不穩固,影響了他們出生於八十年代子女的成長,且加上他們時常忙於工作及缺乏敎導子女的技巧,導致他們部份子女出現偏差犯罪行爲。
低下階層
以上已說明大多數澳門靑少年罪犯居住於北區,反映了他們的階層背景,屬於低下階層者居多;加上從他們父母或家長所從事的職業及收入,也可反映他們較低的家庭社會經濟地位。1992至1998年之間靑少年罪犯的父母或家長大多數是工人,其次是當司機、護衛及警察,而母親留在家壳打理家務、照顧家人但值得注意的是自1995年起,靑少年罪犯父母或家長的失業情況增加了不少。(見表8)至於靑少年罪犯家庭收入方面的情況,在1992至1998年之間,都是以MOP$2,001-5,000之間者佔最多,(見表9)屬於低下階層的收入,並不富裕。
家庭結構不完整
在澳門靑少年罪犯當中,有不少是來自單親、父或母再婚、或父母都不存在的家庭,(見表10.1及10.2)反映了他們的家庭結構並不完整;這發現引證了新移民背景家庭所產生的問題。較多家長指出犯罪靑少年在家中不受管敎,更有不少家長認爲自己無暇管敎他們;稱犯罪靑少年在家中表現良好者亦有,但只佔十分少數的例子。(見表11)靑少年罪犯在家庭中常見的偏差行爲則常與家人吵架、常不回家睡覺、及常離家出走等情況至爲普遍。(見表11)假若靑少年經常在外不歸家,造成了較多與不良份子接觸的機會,也是導致他們犯罪的原因之一。
學業操行不理想
1989至1993年之間,澳門靑少年罪犯多是失學無業者,佔四、五成之多,但到了1994至1998年之間,則減爲兩至四成之間;(見表12.1及12.2)換言之,以學生身份參予犯罪活動的靑少年有上升的趨勢。此外,大部份靑少年罪犯在學時的成績都較差,(見表13)而操行方面也表現不佳,多存在不聽老師話、搗亂、暴力行爲的情況。(見表13)假若在學校時不論學業或操行的表現都不理想,靑少年多對學校正面價值社會組群的依附減少,也是導致他們傾向於依附學校以外的社會組群,往往這些社會組群都不是正面價值的社會組群,增加了他們出現犯罪行爲的可能性。
結交不良朋友
大部份靑少年罪犯都曾交了不良朋友,(見表14)継而引致他們犯罪。靑少年罪犯甚少參予康樂益智的群體活動,他们常到遊戲機中心玩電子遊戲的佔大多數,其餘的閒餘時間則喜歡在家中收看電視及聽音樂爲主,亦有不少喜歡唱卡拉OK,通常到卡拉OK店內唱。(見表15)由於電子遊戲機中心及卡拉OK店的場所較複雜,易於結識不良份子;由於靑少年罪犯常到這些場所,這可能是導致他們犯罪的原因之一。
從以上的研究發現,提示了澳門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四化趨勢在近幾年的情況比早幾年更爲顯著;若沒有更有效的控制對策出現,其四化趨勢在未來更見特出,將令整體社會受害甚深。
澳門現存控制靑少年犯罪問題的措施與服務
公共行政與青年政策
澳門政府察覺到近年靑少年犯罪及其他問題的嚴重,由八十年代末期開始,制訂較有方向的靑年政策。首先,政府在1988年底成立靑年事務委員會,開展對靑少年組群的關注;再於1991年設立負責靑年事務的政務司,加強對靑少年工作在公共行政上的制定及推行;1992年的施政大綱中更具體地制定了靑年政策,將靑少年工作在公共行政上的重要性定了位;到了1993年,敎育司更改組爲敎育暨靑年司,使靑少年工作更有系統與組織地執行。(吳,1995:56-57;陳,1996:54-55;陳,1998:97)
靑年委員會是根據第六五/九二/M號法令組成的,它的性質是一個諮詢機構,其目的是爲協助總督擬訂靑年政策,以及透過靑年組織的積極參予,確保行政當局所推廣及施行的有關計劃、措施和工作的銜接。(第六五/九二/M號法令第一條)它的成員除了政府最高長官外,還吸納了民間靑少年敎育領域及有關工作領域的代表人物。敎育暨靑年司的靑年廳乃落實執行靑年政策的一個組織,靑年廳下所設之靑年結社培訓暨輔導處更是一個直接研究靑少年所需、提供靑少年發展設施、輔導偏差、犯罪、及藥物依賴的靑少年、協助有關靑少年重返社會、支持靑少年舉辦各類有益身心的活動及計劃等工作之組織。由是觀之,政府對靑少年工作之重視,期望可從靑年委員會中得知靑少年之情況、以及聽取各界建議來制定有效的靑年政策;然後交由敎育暨靑年司的靑年廳去落實執行其所定之政策,以達靑少年之發展培育、預防、及治療三方面的目標。(杜,1995:36)
除靑年廳是最具體執行靑年政策的組織外,其他的政府部門也有配合。澳門總督在1997年發出一度批示,在保安政務司指導及監督下,成立一個“預防靑少年犯罪工作小組”,目的是爲了分析靑少年犯罪現象,並對此犯罪問題提出建議和方案。(麥,1998)參予該小組的成員包括有行政、敎育暨靑年事務政務司,社會事務暨預算政務司,司法政務司、經濟協調政務司及保安政務司屬下的代表。自1997年5月開始每月召開一次會議,至今已有十多次。(同上)在這十多次的會議中,經常會邀請相關的政府部門代表及學者專家一起商議,民間學術研究團體如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學會,在今年年初也會被邀請撰寫《靑年政策建議書》及《預防靑少年犯罪(警務工作方面)建議書》,(陳、陸,1998;陳,朱,1998)給該小組作參照,該會理事會會長更於今年五月被邀請出席小組會議解釋建議書內容。(陳,1999?)
此外,鑑於黑社會滲入學校及校內犯罪活動日增加,政府開始注意到學校的保安工作。自1994年起,每年都有一次由保安協調辦公室及敎育暨靑年司舉辦的學校保安會議,目的在於加強學校與警方之間的聯繫,共同預防及打擊黑社會滲入學校及校內犯罪等問題。
青少年犯罪的司法處理
在澳門無論是任何人士(包括未成年人)做出了違犯法律的行爲,都會被警方抓獲,當疑犯送交警暑後,會視乎犯罪証據是否充足而決定起訴與否;在一般情況下若疑犯是未成年人,初次犯了較輕微的案件,又表示悔意,以及家長願意監管的情況下,都會被警方無條件釋放。但假若未成年人犯了較嚴重的罪行,便會提交澳門檢察院決定是否需要送交澳門法院處理;若被送交澳門法院未成年人法庭處理,未成年犯事人會在法庭接受詢問,一般情況下在接受詢問之前,社會重返廰的技術人員會對該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學校、人際關係等方面作出評估,然後向法庭提交報告,作爲法官非刑事判決的參據。澳門未成年犯事人的司法處理流程如下:(見圖1)

圖一澳門未成年犯事人的司法處理
在接受法庭詢問過程中,若犯事証據不足便會獲得法官當庭釋放;但假若証據充足,法官通常可以運用很多種的決定方式,但最常使用者以口頭訓令、非機構性監護處罰(社會重返廳)、及機構性監護處罰(少年感化院)爲主。以1992至1994年爲例,有大約七成之法官決定爲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1995至1998年則平均大約五成以下的法官決定是口頭訓令、交還家長監管,使用由社會重返廳技術人員跟進的非機構性監護處罰有增加的趨勢。(見表16.1及16.2)同時,自1995年起,任何未成年犯事人的資料都在檢察院有記錄,作爲法官決定之參照,但這些記錄並不等同於成年人的刑事記錄;一旦未成年犯事人的資料在檢察院制作記錄,即開始加入司法事務司預防靑少年犯罪計劃程序當中。
青少年犯罪研究及學術討論
筆者於1992年正式以較嚴謹的學術研究方法到澳門法院、社會重返廳等部門進行靑少年犯罪之文獻分析及靑少年罪犯的個案研究,研究結果已出版。(陳,1993)之後於1995年,筆者與中國靑少年犯罪研究會及香港嶺南學院合作,進行陸、港、澳三地靑少年犯罪問題比較研究,報告也已出版。(陳,1996)自1995年起筆者與中國靑少年犯罪研究會及香港嶺南學院曾進行過多次關於靑少年犯罪問題之交流,筆者常到內地及香港参加有關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學術研討會,並發表多篇相關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的論文。
筆者於1997年起被中國靑少年犯罪研究會聘任爲理事(澳門地區代表),1998年升任爲常務理事兼秘書長(澳門地區代表),與中國靑少年犯罪研究會合作更緊密。在中國靑少年犯罪研究會的大力支持下,由筆者與原錦成、陸偉聰於1997年創立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學會,並在1997年12月正式成立,準備展開一系列與靑少年的研究項目,尤其是相關的靑少年犯罪課題。筆者與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學會多名會員於1998去再到澳門法院作靑少年犯罪資料的文獻分析。
至於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學術討論方面,由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學會於1998年3月底所主辦的“靑少年犯罪問題解構論壇”,(黎,陳,1998)從十個不同的學術及實務角度對靑少年犯罪問題進行分析解構,以及試圖提出實際解決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各種方法,是爲代表澳門對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公開學術性討論。自願參加論壇者十分踴躍,達四百人之多,傳媒報導也極爲廣泛,可謂創澳門學術史上之先河。是次論壇對於了解靑少年犯罪問題極爲有意義,甚至驅使多個政府相關層面的單位及負責人都重視及參考是次論壇的資料及觀點。
防預青少年犯罪的宣傳活動
治安警察廳在1997年初開始組織五至六隊宣傳隊伍到各學校、靑少年中心向靑少年學生、家長、老師及關注此問題人士講解預防靑少年犯罪的知識;此外,司法警察司也派代表在1997年9月開始,同樣到各學校、靑少年中心向靑少年學生、家長、老師及關注此問題人士講解預防靑少年犯罪的知識。目前以上兩個執法單位由敎育暨靑年司及保安協調辦公室合作下,定期派代表到各學校、靑少年中心向靑少年學生、家長、老師及關注此問題人士講解預防靑少年犯罪的知識。
敎育暨靑年司在1997年底發起全澳十八個靑年社團合辦一系列預防靑少年犯罪的活動,以提高靑少年對犯罪的警覺性及反省。承繼1997年以預防靑少年犯罪作爲大前題的靑少年活動,敎育暨靑年司在今年更加強人力及物力大力推動,並與多個民間靑少年服務機構、靑少年研究機構、靑年社團,以至其他政府部門合作,集中以勸導靑少年遠離罪惡、毒品、及不良刊物等次文化,以“珍惜少年時”爲大部份靑少年活動的主題,有系統地強化靑少年的正面價值觀,加強灌輸預防靑少年犯罪的意識。較爲大型的活動以“預防靑少年犯罪活動創作設計比賽”爲例,得到多個靑年社團的響應,比賽優勝作品更在1998年10月底的一個“珍惜少年時”綜合活動中公開展覽;這個“珍惜少年時”綜合活動也包括由澳門電台承辦的晚會,以“遠離不良刊物——珍惜少年時”爲主題,獲得北區靑少年熱烈參予及認同。(《澳門日報》,1998.11.10:C2)
與犯罪邊緣青少年接觸
至於實際預防面臨犯罪邊緣靑少年犯罪的工作,外展靑少年服務社工隊伍已於近年設置。一隊是由澳門明愛在1994年正式成立的靑少年部外展服務隊,之前他們亦有個別社工不定期及非正規地與街頭靑少年接觸及提供服務,明愛的靑少年部外展服務隊大約有三至四名社工,每星期有三次出動到各處與街頭靑少年接觸,若有需要時爲他們提供服務;由1996年至1997年底,大約跟進過150名年齡在12至16歲在街頭接觸到的男女靑少年。
另一支由澳門靑賢社在1997年正式成立的靑少年外展部隊伍,在正式成立之先,他們亦有到北區街頭與靑少年接觸及提供服務,靑賢社大約有三至四名社工從事靑少年外展工作,除假日外,每晚都有外出與北區街頭靑少年接觸,若有需要時亦爲他們提供服務;由1997年1月至6月,靑賢社已接觸過1,494人次的外展對象。
綜合以上兩外展隊的資料,家庭問題,包括單親及破碎家庭問題、新移民家庭適應問題,以及失學問題,均爲現時最爲困擾澳門靑少年的事情,以致他們不願面對家庭,終日流連街頭;但可惜的是人口密集的北區康樂設施不足,無法疏導他們的情緒及打發閒餘時間,有的在沈悶環境下開始抽煙、喝酒、甚致吸毒,亦有的隨便與他人發生性關係,有些則可能淪爲童黨,做出各種違法行爲。
但十分可惜,以往有兩隊由澳門明愛及澳門靑賢社的靑少年服務外展社工隊伍,在晚上出動,爲流連於街頭、公園、遊戲機中心、酒吧等地方的靑少年服務;而今澳門明愛的靑少年服務外展社工隊伍已於1998年初停止進行外展工作,之後澳門靑賢社亦於1998年中開始不再提供靑少年外展社工服務。目前面對嚴峻的靑少年犯罪問題,無數面臨犯罪邊緣的靑少年需要支援服務,今竟沒有靑少年外展社工服務!
澳門的靑年政策由九十年代早期只重視靑少年的發展與培育,已轉爲近年的發展與培育及問題預防並重的內容,足見澳門政府對靑少年組群的關注及理解,比以往較有識見地制定及推行靑年政策,以配合現時靑少年之所需;與此同時,不管是官方或民間團體,都不遺餘力地推動預防靑少年犯罪的敎育及活動,以期控制目前靑少年犯罪及其他偏差問題的嚴重化趨勢。更值得一提的是澳門政府已覺察得到靑少年研究的重要,願意採納學術研究團體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學會的意見,與相關學術研究團體合作,進行有系統及嚴謹的靑少年研究項目,提供較客觀性的參考資料與數據,俾日後靑年政策的制定及推行更爲有效。
控制澳門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對策建議
澳門政府經過了大約十年時間對靑少年組群的注意,靑年政策除了著重靑少年的發展及培育方面之外,自1995年起,則特別關注到預防靑少年問題的出現,尤其是犯罪及其他偏差行爲;因此,爲了重視預防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出現,積極推行如何協助有偏差犯罪行爲的靑少年回歸正途的工作,這方面在靑年政策內的比重亦逐年增加。(《澳門政府1992年度至1997年度施政方針靑年部份》資料)雖然對於預防及治療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工作,政府已投入較多的資源;但這些工作較著重預防一般靑少年出現犯罪問題,仍缺乏主動去接觸處於犯罪邊緣及已進行犯罪行爲的靑少年。故目前對靑少年犯罪問題的控制措施及服務仍要加强,在制定對策及實施之後,必須定期作出評估及修正,並與整體社會發展的長遠目標配合。現有以下對於控制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建議:(陳、陸,1998;陳、朱,1998;陳,1998b)
年齡界定
在制定控制靑少年犯罪問題的對策之先,必須對靑少年概念作出明確的界定,尤其是年齡方面,建議可界定爲11至25歲,11歲以下者可彈性包含在對策之內;再以年齡分成四組:11歲以下、11至15嵗、16至20歲、及21至25歲,進行不同形式的控制工作。
青少年犯罪研究
假若對澳門靑少年犯罪情況不了解,則難以制定有效的控制對策,對面臨犯罪邊緣的靑少年及靑少年罪犯作嚴謹研究是有必要進行的,這才可掌握他們的實際處境及需要,針對研究發現而制定控制對策才可奏效。因此,直接處理靑少年犯罪事件的政府部門,如治安警察廳、司法警察司、檢察院、法院、社會重返廳、少年感化院等須對涉及靑少年犯罪事件的資料作詳細記錄,並定期呈交數據及資料到統計暨普查司作整理及統計,以明澳門靑少年犯罪情況之趨勢,及利用這些數據及資料作較深入的研究與分析。此外,政府可聘請民間學術研究組織對較爲普遍及嚴峻的靑少年犯罪情況作深入的研究及分析,參考學術研究組織對控制對策的建議。
另方面,直接處理靑少年犯罪事件的司法及輔導系統內的工作人員,應加強處理靑少年犯罪事件的專業培訓,參考有關澳門及其他不同地區對靑少年犯罪的研究及討論報告與處理方式,經常定期檢討目前處理靑少年犯罪事件方式的有效性。
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措施
家庭方面
由於大部份澳門靑少年罪犯都是來自不完整結構的家庭,而他們的家庭關係也不太融洽,又有靑少年罪犯家長認爲自己不懂敎導;因此加強家長敎育是必須的,重整家庭作爲靑少年適應現代社會的支援。培訓家長以現代方式敎導子女、強化他們與子女溝通的技巧、以及鼓勵他們建立親子關係等,都是協助家長去引導靑少年適應現代社會不可缺的環節。對於靑少年方面,成長於不完整結構的家庭當中已是不能改變的事實,由家長去幫助去面對及接受不完整的家庭結構應最爲有效;假若有需要時,可由社工及輔導人員介入協助,這便可防止靑少年因不適應家庭生活而在外另覓依附,有可能因而誤陷犯罪羅網。
教育方面
義務基礎敎育
從以上研究發現顯示,較多澳門靑少年罪犯在學時不管是學業成績或操行都不令人滿意,故對學校沒歸屬感、不願依附於學校當中。學校作爲一個社會化的中介及灌輸知識的正規敎育場所,若它不能在靑少年身上發揮功能,靑少年則不明白社會價值規範之要求,容易產生犯罪及其他的偏差行爲。因此首先落實施行全面義務敎育,讓所有適齡靑少年都可接受正規基礎敎育;再在基礎敎育的課程內容進行改革,誘發靑少年的學習動機,把他們留在學校。而基礎敎育的課程中必須強化法制及公民敎育,令靑少年明白守法的重要,以預防及治療靑少年犯罪行爲。爲使靑少年罪犯重返社會,必須安排他們重返校園、繼續升學。
職業培訓
一般文法學校的課程內容未必適合每一個靑少年學生,若要勉強他們繼續唸下去,衹會造成他們對學習的反感,導致問題叢生;爲了培育靑少年適應社會的所需,尤其是鼓勵靑少年罪犯重新投入社會,可增設職業培訓學校及課程,讓他們有更多的學習選擇機會。參加培訓的的學生年齡可由12歲完成小學階段開始,除一般職業訓練外,還可適量加入語文、電腦、藝術、音樂、體育等課程。
體能紀律訓練
如上職業培訓情況一樣,一般文法學校的課程內容未必適合每一個靑少年學生,特別是喜歡剌激好玩的靑少年罪犯,讓他們選擇一些著重體能紀律訓練的學校及課程。體能紀律的特點在於灌輸靑少年學生合群、守紀律的觀念,以及給予他們意志磨練的機會,使他們日後能易於融入社會。當然除一般體能紀律訓練外,還可加入一些文法及職業培訓等課程內容。
社區敎育
要控制靑少年犯罪,必須使靑少年投入社區生活,及接受正規學校敎育以外的社區敎育。首先鼓勵靑少年參加對身心發展有幫助的康體活動,投入社會群體生活,接受正面社會價值的社會化。靑少年活動內容可以針對不同年齡組群的靑少年,分類提供不同活動給他們,以滿足他們身心發展的需要。此外,組織靑少年、有系統地訓練他們的組織能力,鼓勵他們由認識社區開始、建設社區發展,培育他們爲協助社區發展的一股正面力量,而減低他們變成社會發展的負面力量。訓練靑少年認識自己在社區中的角色的重要性,可透過社區敎育,對他們灌輸法制及公民敎育,提升靑少年的市民素質。
輔導工作
控制靑少年的犯罪行爲,可從輔導工作入手,而推行輔導工作的中介可有以下各項。
學校社工
根據上述所言的情況,由於社會關係已趨複雜,靑少年學生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及複雜,敎師不單只要肩負知識灌輸與敎導工作,還要輔導及協助靑少年學生去適應社會生活;但敎師並不一定有足够的時間及專業知識去協助靑少年學生適應社會生活。故此,學校社工的角色是不可缺少的;他們可以與學生建立在學校師生關係以外的另一種型式的關係,爲學生提供各種服務,使他們易於適應及解決生活上的各種困惑及問題,若遇上學生的犯罪情況,更可加以輔導及制止。學校社工的設立,更是現代敎育制度中的一個重要部份,當然還需要讓敎師與學校社工加強聯繫及溝通,免得彼此角色混淆及衝突。
外展社工
對於流連於街頭的靑少年,外展社工所提供的服務是非常重要的,因爲大多在街頭遊玩的靑少年都沒有上學、也沒有工作,他們的家庭問題也不少,若長期遠離社會規範社化的中介,易於感染反社會的犯罪次文化,產生犯罪行爲。爲配合靑少年外展社工的服務,靑少年宿舍的設置也是相當重要的,可提供街頭流浪、有犯罪行爲、家居環境不適合他們成長的靑少年一個居所,幫助他們易於融入社會。
青少年警隊
正如以上所言,終日徘徊於街頭的靑少年漸漸遠離社會規範,易於依附反面價值的社會組群。除外展社工對他們的意義重大之外,培訓警務人員專門負責靑少年事務也是非常重要的。對於深夜街頭流連、衣著打扮前衛、喜歡飲酒抽煙、說髒話的靑少年,往往成爲巡邏的警務人員所注意。警務人員的注意,可以對這些靑少年構成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若以懷疑不信任的態度看待他們,則只會加深靑少年對警方及法律的敵視,刺激了他們挑戰法紀的動機;如果以關懷及鼓勵的態度與他們溝通,勸導他們切勿破壞法紀,在犯罪的邊緣上挽救他們,結果可能會減少靑少年的犯罪傾向。
因此,培訓專責處理靑少年事務的警務人員,到校區及靑少年聚集的街頭、公園及球場等地,展開反罪惡宣傳,包括講座、展覽、遊戲及其他活動,令他們親近警方、遠離罪惡。此外,靑少年警隊更可與各區學校保持聯絡,在上學及放學時間加強巡邏,防止黑社會滲入校園,並掌握校內犯罪資料,打擊及預防校園犯罪。
司法與執法
管制不良意識物品及場所
加強法律管制不良意識的傳媒對靑少年所構成的負面影響,包括廣告、宣傳單張、報章、書刊、電視、電台、電影、雷射光碟、國際聯網等媒體的內容審查及管制,並嚴格執行才可保障靑少年受眾免於被負面價值觀所影響,而做出各種犯罪行爲。從以上研究發現,靑少年罪犯喜歡到電子遊戲機中心及設有卡拉OK的娛樂場所玩樂,而這些場所通常都有不良份子出入,引誘在玩樂的靑少年依附他們,使靑少年陷入罪惡深淵。因此,嚴格執行對娛樂場所的監管及對靑少年的保護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警官警誡模式
爲協助靑少年罪犯易於社會重返及預防他們再次犯事,可引入高級警官對靑少年罪犯進行警誡,再交由支援組織去跟進輔導他們,其中可推行復和的元素。警誡計劃是當靑少年罪犯被抓獲,有充分足夠證據提交法院處理,觸犯法律的靑少年必須明確承認違法,而作出犯罪行爲時必須未滿十六嵗,其家長或監護人又表示同意,屬於初次犯事,及涉及較輕微罪行等情況下,可考慮運用警誡計劃去協助靑少年罪犯重返社會。
警誡形式由一名高級警務人員一次過推行,向犯事靑少年訓斥,並要求犯事靑少年家長或監護人日後嚴密監管其涉案靑少年,再交由支援組織去作跟進輔導,直至參加警誡計劃靑少年至18歲爲止。倘若其間參加計劃的靑少年出現更多的犯罪或其他嚴重偏差行爲,計劃可將被終止,提交法院處理。
警誡計劃的跟進支援組織由靑少年警隊中的警務人員、社工、輔導員、敎師等人士組成,定期參加計劃的靑少年進行家訪及面晤,也到他們經常流連的地方與他們接觸,觀察及聆聽他們的行爲與表現,如有需要,可轉介到靑年宿舍、戒毒中心、或學校。當然組織亦經常就這些靑少年的進展交換意見,以一致的取鲵進行跟進輔導工作。
在跟進工作進行當中,引入受害人與參加警誡計劃之靑少年之見面機會,鼓勵受害人向靑少年罪犯表達自己的受害感受,也讓靑少年罪犯向受害人述他的犯罪理由,鼓勵靑少年罪犯承認錯誤,並向受害人道歉。此外,鼓勵靑少年罪犯在閒餘時間參予義務性質的社會服務,如到海灘拾垃圾、到公園除雜草、探望老人院與他們安排節目等,以補償靑少年罪犯所作的罪犯行爲對社會之損害。
結語
面對急速的社會變遷與發展過程,倘若在欠缺支援的情況下,靑少年組群實難於適應,因而有可能成爲其犧牲品,扮演了靑少年罪犯的角色。從針對澳門靑少年犯罪的研究中發現,靑少年罪犯的背景反映了在社會適應的過程中,他們的支援系統出現了問題,導致他們依附於負面價值的社會組群當中,繼而做出犯罪行爲。近年來回應日益嚴峻的澳門靑少年犯罪問題,政府及民間組織不遺餘力地進行預防靑少年犯罪的工作,試圖控制靑少年犯罪問題的泛濫。
然而,澳門社會最大問題就是不理解嚴謹學術研究的重要,若缺乏對澳門靑少年犯罪問題的深度研究,又如何能了解靑少年犯罪的情況及其社會含義?又如何能制定恰當的控制對策?如要有效地將損害社會利益的靑少年犯罪問題扭轉成爲一股推動社會發展的力量,則必須從放棄對靑少年罪犯的歧視開始,以客觀的嚴謹學術態度對靑少年犯罪現象進行研究,再從研究發現中提出對策。

























①其中15個有罰款、另其中16個有口頭訓令
②其中11個有罰款
③其中8個有罰款
④其中2個有罰款
⑤其中1個有罰款
⑥其中23個有罰款,另其中15個有口頭訓令
⑦其12個有罰款
⑧其13個有罰款
⑨其中18個有罰款、另其中8個有口頭訓令
⑩其中4個有罰款
(11)其中5個有罰款
(12)其中1個有罰款
(13)其中3個有罰款,另其中2個有口頭訓令
(14)其中2個有罰款
(本文曾發表於陳欣欣(編)《靑少年違法及藥物濫用防治對策學術研討會論文集》,澳門:澳門靑少年犯罪研究學會,1999,頁7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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