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篇
 

澳門的人口結構與新移民

陳欣欣

  澳門自開埠以來,其人口數字經歷多次的變化,這些變化與澳門社會、經濟、政治等關係密切;因此,了解澳門的人口結構是相當重要的。由於過去人口普查並未流行,十九世紀中葉以前,關於澳門的人口數字都是從歷史文獻中得悉及推敲,沒有官方的數據。從1853年在布魯塞爾舉行的國際統計會議起,人口普查才廣泛地在各地進行,並被建議每十年進行一次;澳門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便在1866年進行,第二次及第三次則分別在1878年及1896年進行,時至本世紀,澳門的人口普查已進行了十三次,最近的一次在1991年進行的。

澳門人口的變動


  鑑於缺乏官方的人口資料,現就各個主要的資料來源,來整理出一個歴年澳門人口變動的表例,(見表1)據估計在十九世紀中葉以前,澳門人口不過五萬,其增長率也不迅速;當時的澳門華裔人口以捕魚割蠔爲主,也有少部分營商,而其餘留居在澳門的非華裔人士都是以經商爲主。居住在澳門以外的華裔人士及家庭因當時的法律關係,並不容易移居澳門。不過,踏進了十九世紀末期及二十世紀,澳門人口開始有所增加,這都可追溯至中國政經動蕩與澳門本身的特殊地位的因由,但本章的討論不是集中於此。



  普查結果顯示,澳門在二十世紀中,人口經歷了四個大幅度增長的時期:一、1920至1930年,由於中國政府不能控制全國的秩序,導致大批華裔人士遷入澳門。二、1939至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中國國情危殆致使大量人口從中國遷入澳門。三、1960至1970年,中國文化大革命出現,引致中國人口遷入澳門,加上澳門開始工業化發展,亦吸引了不少華裔人口遷入;還有碰上東南亞國家的排華政策的實施,也有大量華裔人士從東南亞遷入澳門。四、1980至1990年,澳门經濟發展已有一定成效,加上中國實行開放政策,導致大批人口從中國遷入澳門。
  這四個時期的人口增幅頗驚人,例如:由1920至1927年的增幅率是87.1%,1927至1939年的是56.0%、1960至1970年的是46.9%、及1981至1991年的是47.1%。由於本章不是談論澳門人口歷史,故此以下則集中討論最近一期的大幅度人口變動情况,跟大量移民從中國湧入的關係,以及這些移民在遷入澳門社會以後的同化情况。在未討論同化問題之前,且先來看看九一普查之主要發現,作爲了解決移民加入所構成澳門人口結構上之現有特徵。

從九一普查結果看澳門人口結構特徵


  當筆者撰寫本章時,第十三次人口普查的總體結果的中文版及特刊的葡文版及中文版還未出版,衹有利用已出版的初步計算結果、簡釋Ⅰ及簡釋Ⅱ作討論。
  澳門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簡稱九一普查,在1991年8月30日至9月8日在全澳進行資料蒐集工作,其目的在於“更新一個對本地區的社會現實的研究所必不可缺的資料庫,從而使政府官員和管理人員可以作出更適合本地區發展的決策。”普查時刻是1991年8月30日零時,人口普查對象是所有澳門居民及在當時逗留於澳門的人士。
  普查結果顯示,全澳有355,693人爲居住人口,而非居住的流動人口,則大約有47,000。以下則按居住人口的總數來探討他們的性別、年齡、婚姻狀况、敎育程度、日用語言、居住地區、人口密度、出生地點、與居澳時間等情况。

  性別、年齡與婚姻狀况
  從九一普查所知,澳門現時的男性人口比女性少,男性佔48.49%,女性佔51.5%。其性別比例是94.2:100,而1981年的性別比例則是103.6:100,可見近年女性人口有所增加,這都是因爲女性移民遷入所致。
  年齡方面,澳門人口頗年輕,年齡在30至39歲者最多,佔22.47%,其次是20至29歲,佔20.01%;(11)男性人口在各年齡組別中,最多是30至39歲,佔11.46%,而女性人口在各年齡組別中,最多則是20至29歲;占11.77%。(12)全澳人口的年齡中位數爲29歲;老化指數則爲27,即每100個15歲以下的人士就有27個65嵗或以上的老年人,1981年的指數爲33,可見澳門人口趨於年輕化;撫養指數是45,即每100個15至64歲的人士需要負擔撫養45個少年人及老年人,此指數與1981年的相比相差不遠。(13)
  關於婚姻狀况者,未婚與已婚人數十分接近,前者佔47.73%,後者佔47.86%,分居或離婚人口極少,佔0.81%,喪偶者則佔3.60%。(14)

  教育程度與日用語言
  九一普查發現澳門人口的敎育程度不高,完成小學至未完成初中敎育者最多,佔26.0%,由從未入過學至高中未畢業程度,共佔87.7%,衹有8.0%的人口有高中畢業程度,有大學學位則更少,衹有2.8%。(15)
  澳門人口以廣州話作爲日用語言者最多,佔86.3%,加上用其他中國方言及普通話,共佔96.6%,可見中國語言在澳門的廣泛流行,說葡語的,衹佔1.8%。(16)
  
  居住地區與人口密度
  澳門人口多居住在花地瑪堂區(俗稱北區或新區)及聖安多尼堂區(俗稱中區或舊區),分別佔35.5%及30.6%;(見表2)聖安多尼堂區是全澳人口密度最高的地區,每一平方公里便有98,776人居住;(見表2)而花地瑪堂區的人口增幅率是全澳最高,由1981年的58,470人增至九一普查點算有126,224人,其增幅率爲115.9%。(見表2)花地瑪堂區的人口增幅率之高,都是與新移民遷入澳門有關,很多新移民都喜歡在此區居住,由於花地瑪堂區的地價及樓價較便宜,對於收入不高的新移民來說,這地區較適合他們居住。


  另一個值得注意的九一普查發現,就是居住在水域的人口很少,衹有2,831人,與1981年的11,064人相比,其減幅率達74.4%。(見表2)這現象與都市化發展有關,很多在水域居住的漁民都紛紛遷徙到陸上居住及工作,配合澳門工業化與都市化的步伐。

  出生地點與居澳時間
  九一普查發現有50.4%的澳門人口是在中國出生的,其中女性居多,佔27.3%,(17)反映了新移民以女性爲多的特點。而在澳門出生的,佔40.2%;(18)在葡國出生的,衹佔大約1.0%。(19)
  關於居澳時間方面,自從出生起便在澳門居住的人口爲最多,佔36.5%;其次是居澳達10至14年之久,佔21.9%;居澳時間在14年或以下者,共佔49.6%,(20)差不多是人口的一半。以中國作爲前居地的人口有180,409,佔51.13%。(21)若按在中國出生及以中國爲前居地的人口計算他們的居澳時間,以居澳10至14年者爲最多,佔40.23%;(22)引證了七十年代末期及八十年代初期大量人口從中國遷入澳門的移民潮事實。
  據統計暨普查司的分析,從九一普查有關居澳時間的資料,可以估計到過去十年中,每年平均大約有7,000個移民從中國遷入澳門居住至今

澳門的新移民及其特質


  首先有必要淸楚知道何謂新移民,以及澳門政府的移民政策爲何,然後找出新移民的數目,再根據三項關於澳門新移民的民間調查結果,探討他們的特質及其社會關係。

  新移民的定義及澳門政府的對策
  所謂新移民,是指由1979年1月14日後,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透過各種合法或非法渠道,遷移到澳門定居的華裔人士。(24)由於這些遷入人口除了可知的合法移民人數外,從非法途径遷入澳門的移民人數則沒有正確的數字;因此,有關新移民的人口數字始終是澳門統計上的一個謎,對新移民進行全面性的調查則更見困難。
  有見及此,澳門人口學家阮大元試圖以各種方法來計算新移民中非法移民的數目,(25)他從了解澳門政府對中國移民的政策爲何,再由近十年來的特赦非法移民數字及遣返非法移民數字去推算非法移民的數目。
  在七十年代或之前,澳門政府實施關於中國非法移民的“抵壘”政策,(26)即任何華裔人士從中國非法進入澳門境內後,便可以成爲合法的澳門居民。由於七十年代澳門經濟的起飛,對勞工需求十分大,加上七十年代末期中國實行開放政策,大量的華裔人士便從中國湧到澳門謀生及發展。
  但因爲過多人口從中國不斷遷入澳門,人口增長的迅速造成澳門社會的承受壓力,所以澳門政府便在1984年開始取鳆其抵壘政策,對非法移民實行“即捕即解”政策,即任何非法移民被逮捕後,便立刻遣返原居地;並以每月120人,即每年1,440人爲合法華裔移民從中國遷入澳門的限額去控制移民的數目。不過很多非法移民多次試圖進入澳門工作,若被捕遣返,又再遷入,屢敗屢戰。當澳門政府察覺到他們多次被捕遣返的紀錄,不得不改變政策,用判刑監禁的方法來對付非法勞工及懲罰他們的僱主,這項新的移民法是在1990年6月開始實施。
  關於非法移民的數字,可以從三次主要的特赦個案中獲知。第一次是澳門政府在1982年3月登記了23,800名非法勞工及他們的6,000名家屬,(27)並簽發居留證給他們;(28)第二次是在1989年1月,澳門政府登記了5,611名非法兒童移民、3,000名在學的非法移民、及500名其他的非法移民,(29)俗稱“龍的行動”;第三次是在1990年3月29日,政府登記了大約有45,000名非法移民,經審核後衹有大約27,000人獲得臨時居留證(後稱臨時逗留證),(30)俗稱“3.29事件”或“澳門事件”;而在3月29日之前,又有已登記的非法兒童移民及在學的非法移民的4,200名父母獲登記。(31)因此,1982年3月至1990年3月,有70,111名非法移民被特赦,使他們在澳門的身份合法化了。
  除了以上的數字外,還有大量的非法移民被逮捕遣返,由1981年至1989年便有99,651名被遣返中國的非法移民。(32)雖然有些可能是一次以上被遣返的,但與以上被特赦的非法移民數字相加,十年間有169,762名非法移民存在於澳門。(33)
  另方面,關於合法移民的數字,由1984年至現在的較易掌握,因爲每年的移民限額是1,440名,1984至1992年的九年內大約有12,960名合法移民遷入澳門。至於1979至1983年的數字則難於估計,有人認爲這是個移民遷入的失控時期,五年間可能有總數超越100,000名移民遷入澳門。(34)
  若以八十年代的十年時間计算,從以上數字推敲,新移民可能有140,000至200,000名,但據九一普查估計,則大約衹有70,000名,(35)這兩項數字相差極大,但仍有參考的價值。雖然有關新移民的確實數字尚未淸楚,但更重要的是去探討他們的特質及其社會關係。

  新移民的特質及其社會關係
  新移民人口的特質主要是指他們背景資料,包括他們的性別、年齡、婚姻狀况、敎育程度、就業情況、收入分佈等。而社會關係者可以從三方面來理解:一、適應澳門社會;二、人際關係;三、生活需要。
  以下是根據三項近年所做關於新移民的調查報告來認識新移民的特質及其社會關係,這三項調查包括:一、由世界華人福音事工聯絡中心(簡稱華福)於1987年所進行一項“新移民生活與信仰調查”;(36)二、由澳門東亞大學法律暨公共行政課程預備班部份同學(簡稱東大)於1988至1989年所進行名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抵澳門的新移民與澳門現時社會的關係”的研究;(37)三、由澳門電台中文新聞及公共事務部邀請筆者(簡稱電台)於1991至1992年所進行關於“臨時逗留證持有人融入澳門社會及家庭計劃的情况與意見調查”。(38)這三項調查報告的內容握要說明於下:(見表3)



  事實上三項調查的目的均有共通之處,就是要了解新移民遷入澳門後的一般生活情况,特別是想知道他們適應澳門社會的程度,以及用甚麼方式來適應,還有希望明白他們需要甚麼的社會服務。華福的調查較廣泛性,及計對向新移民傳福音方面;東大的則集中探討新移民三方面的關係;人際、政府及社團;而電台的則更加集中研究臨時逗留證持有人(簡稱臨證者),他們是新移民的一部份,(39)融入澳門社會及家庭計劃之情况與意見。
  關於抽樣方法方面,電台用的是較有代表性的系統式,雖然華福的本来是用最理想的隨機抽樣方法,但實際上行不通而後來改用了滾雪球式,東大的也是用滾雪球式的,而滾雪球式的抽樣方法是最不具代表性的。此外,三項調查都是利用結構劃一的問卷來搜集資料,方便作數量統計之用。
  結果發現,被訪者年齡頗年輕,40歲或以下佔七至八成,反映了他們是具工作能力的一群,已婚者佔多數,敎育程度在初中或以下者居多,可能因其敎育程度關係而從事勞工行業最爲普遍,平均每月收入不高,這與他們的職業有關,而前居地以廣東省爲主,其次是福建省。以上有關被訪者的背景資料的發現,三項調查也頗爲相同,唯一有異者是關於被訪者性別方面,華福的發現是男略比女少一點、東大的則男比女多、電台的更是女多於男。現時澳門整體人口性別比例中,也是男略比女少一點,這跟華福的發現頗爲一致。
  至於主要發現,東大的認爲新移民未適應澳門社會因而產生了都市疏離問題,比較其餘兩項調查,這是最低的適應程度;華福的則同意新移民頗適應澳門社會,但仍保持自己以往的特性,進而發展成一次文化,屬中度的適應;電台的發現是臨證者基本上已適應澳門社會。比較前兩項調查,屬較高的適應程度。這是可以解釋的,華福進行期間是1987年,電台的則是1991至1992年,有四、五年之隔,其適應程度有所增加亦爲合理。
  此外,三項調查都發現被訪者喜歡靠自己能力去適應社會,當然,同鄉/親人之協助亦很大,至於其他組群的幫助,則不重要。某程度上顯示他們對外人之不信任,又或者是其他組群未能提供甚麼援助給他們。
  最後,關於生活需要方面,三項調查均同意被訪者是需要多方面或各方面的社會服務,由華福至電台調查進行前後有四、五年之久,似乎他們的生活需要仍未得到滿足,社會服務之提供仍爲貧乏,這可能會影響被訪者適應澳門社會生活的進度。
  大致上來說,這三項調查的主要發現頗有相似的地方,它們可互相引證,對了解新移民提供更多數據與資料。不過,此三項調查的研究目的並不是完全一樣,研究對象也不盡相同、研究工具——問卷內容也不一,而抽樣方法更各有所異,將它們進行比較未必恰當,但目前有關澳門新移民之研究十分罕有,所以,比較這三項調查的發現亦可作爲了解澳門新移民的特點與現狀之用。
  現就調查所知關於澳門新移民的社會適應問題,試以理論分析其同化情况。

新移民的同化情况


  根據美國社會學家派克(Robert E.Park)之說,社會是傳統與規範的控制下來作互動而產生的,社會控制是一個重要的課題,它可以使社會秩序得以延續,而社會秩序的延續是跟四個社會過程(social process)息息相關的。(40)這四個社會過程就是:競爭(competition)、衝突(conflict)、調節(accomodation)、及同化(assimilation)。
  首先,競爭是人類生存中的必然情况,如資源在分配上的問題,由於地球上的資源是有限的,人類爲了生存,便必須以互相競爭的方法來獲取所需的資源;因此,競爭已成爲一個人類社會的自然法則,它也是引致衝突出現的主因。
  若果競爭是自然性的,衝突則是社會性的,它顯現在個人的地位分配問題之上,如人類爲了權勢而引發打架、搶奪、甚至戰爭;故此,衝突是普遍地存在於各個社會內。
  跟着,調節的出現會帶來衝突的暫時性中止,調節就是一個以法律和道德來建立的制度,去制衡社會上的對立與仇視,但它不會長久的。因爲衝突衹是被壓制,問題仍然未有解決。
  最後,同化才是眞正把社會上各個不同的觀念、思想、感情、態度等東西聯結起來,在同化過程中,各個社會組群以他們共同的經驗與歷史一起創造他們自己的共有文化(common culture),以致彼此可以互相接納,在共識中生活。當然時有競爭與衝突,但各人都以共同的目的與行動来維持其秩序。
  派克特別注意到組群的出現會加速以上四個社會過程的發展,尤其是同化過程更是不可或缺的,這樣社會秩序才可延續。派克所謂新組群可指新移民,以下試圖以派克的四個社會過程特點來解釋澳門社會中新移民的同化情况。

競爭


  關於澳門新移民人口的特質,上節已討論過,主要來說他們都是因爲中國政府實行開放政策,他們爲了尋求更高生活質素的環境而遷出原居地中國來到澳門居住。他們都是年輕而具工作能力的,但敎育程度普遍不高,遷入澳門後居住在租金較便宜的北區,有的經濟條件改善後遷往中區或其他區域居住,他們以從事非技術性勞工爲主,投入飲食旅遊者亦不少。
  在資源競爭問題上,新移民的遷入而佔用了澳門北區的空間,而八十年代以前的北區人口密度不高。他們的遷入並未構成與澳門原居民在居住空間上的競爭,其實他們對住房的需求直接刺激了建築業與房產業的發展,間接亦增加了就業機會。
  不過,新移民在滿足住房需求之後,還有其交通、醫療、敎育等社會資源的需求,這些公共服務與社會福利的供應在澳門來說是十分有限的,因而產生了新移民在社會資源上的競爭情况。有些原居民還反對澳門政府曾多次給予非法移民的特赦,使他們構成一股與原居民在有限的社會資源供應下的競爭力量。

衝突


  雖然從新移民遷入澳門至今,還未有明顯與原居民發生衝突的事例,這並不表示沒有潛藏的衝突(latent conflict)。衝突不見表面化乃由於新移民對整體澳門社會來說有其實用的價值,當澳門正需要大量的勞工來發展其製造業、建築業、與旅遊業的時候,新移民正好提供了這方面的條件;而來澳時間短於五年的新移民也受法律上的限制,如沒有選民的資格等。因此,在法律及其他社會規範制度下,新移民在爭取社會地位過程中,受到一定的限制,對一般新移民來說,他們的社會流動,特別是向上流動的制肘是存在着。
  若果澳門的社會階級金字塔結構是如下圖:即是部份原屬中層階級的人士可以在上層的階級空間內向上流動,同樣,亦有部份原屬下層階級的人士也可以在中層階級空間內向上流動。因此,可以向上流動的階級空間有舒緩衝突發生的功能,這就是調節過程出現的前奏。


  澳門社會階級金字塔


調節


  調節過程衹是暫時性的,它不能永久性地壓抑社會內潛藏着的衝突。在未獲正式合法居留之前的新移民往往心情焦慮,工資被壓低,工作條件又不理想,特別是非法移民(俗稱黑市居民),他們對工作的選擇機會不多,能夠向上流動的機會差不多是零。若他們承受不住生活的壓力,激烈的社會衝突可能一觸即發。
  澳門非法移民之存在已是一個事實,他們即使沒有取得合法的居留地位,但已投入了澳門生產的隊伍之中,提供經濟發展中不可或缺的人力資源,爲了調節他們的壓力,澳門政府先後在八十年代及九十年代進行幾次非法移民的登記手續,並特赦了他們的非法身份,給予部份人正式或臨時居留或逗留的地位。(42)這些登記及特赦政策無疑是合法化了非法移民的社會地位,給予他們多些機會去投入社會生活,以致他們可以享有較大的社會流動程度、多些工作的選擇機會、亦可享用澳門的社會服務及福利;不過,透過法律制度來壓止衝突的出現,衹是個暫時性的調節,當這群新移民生活質素有所改善之後,他們不會喜歡新移民這個烙印,有些還自覺已是澳門人,應該可與原居民共享其社會利益,不讓劃分爲新移民及原居民兩個互相排斥的組群。(43)

同化


  從邏輯觀點來說,新移民及原居民是一雙對立的槪念,說明兩群有不同生活方式、價值觀念、思想取鲵、感情態度的人共存於同一社會之內,但由於彼此的排他性強,以至互不聞問,甚至沒有溝通之符號(symbol),對對方的情况一無所知,兩者的社會距離(social distance)甚遠。若果持續下去,潛藏着的衝突可以隨時發生,調節作用衹是暫時性的,衹有眞正的同化才可達至一個有共識的社會。
  同化絕對不是單方面的,是各個組群互相滲透、互相融合,有如辯證過程發展一樣,由對立而歸於統一,統一的出現就是新移民與原居民間的社會距離拉至最近。雖然同化並不表示個別組群不可能存在自己的次文化,但它強調彼此造就與創立一個共識來維持其社會秩序。
  現階段的澳門社會,雖然自新移民遷入後還未出現宏觀性的同化過程,但透過一些提供社會服務給新移民的組織,已爲新移民融入澳門社會作出努力;而原居民方面又如何?其實原居民中亦有很多也曾以新移民身份到澳門的,原居民的父母或祖父母中也有如此情况,若他們可以主動地去了解和接納新移民,並與他們一起建造社會共識,澳門社會的穩定與均衡是可以保證的。
  假若同化過程不能順利進行,一個沒有共識的社會最容易出現文化斷層的危機,(44)加上社會衝突延續存在,社會解體的結果可不爲不嚴重。

小結


  總的來說,澳門社會是個移民社會,人口經歷多次機械式的大幅度增減,都是因大量移民遷入與遷出所致。從九一年普查資料顯示,目前澳門人口年輕而具工作能力,可惜敎育程度不高,這也可能會妨礙他日社會及經濟發展的進程,因此積極推行普及敎育及專業培訓是十分重要的;而現在年齡的人口在將來會年老,發展高齡人士及有關社會服務與福利也是應當的。
  自1979年1月14日以後從中國遷入澳門的人口爲數不少,佔現在全澳人口大約三成。其實他們已頗融入澳門社會,甚至部份更把自己看成是澳門人,澳門人是個同化了新移民及原居民的槪念。若從1979年起計算至現在,已有十四年之久,相信一些已遷入澳門社會多年的人士已沒有甚麼“新”的特性,然而新的特性已消失,又何必以新移民及原居民的槪念來劃分,澳門人就是他們的統稱。因之,澳門社會內的共同目的與行動應由整體澳門人去建構及遵行。
  關於澳門人如何建構他們自己的社會實體(social reality),特別是在過渡期間的社會實體,將在本書的最後一章自有交代。
  (本文曾發表於陳欣欣《澳門發展現況》,香港:廣角鏡,1993,頁19-38。)

  註釋:
  ①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住屋普查——簡釋Ⅰ——。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992年4月,頁5。
  ②同上,頁25。
  ③繆鴻基等,澳門。廣州:中山大學,1988年,頁64。
  ④同①,頁25。
  ⑤同①,頁25。及第十三次人口普查及第三次住屋普查——簡釋Ⅱ——。澳門:統計暨普查司,1992年7月,頁13。
  ⑥同③,頁70-71。
  ⑦同⑤。
  ⑧同⑤,頁5。
  ⑨同上,頁14。
  ⑩同上,頁18
  (11)、(12)、(13)同上。
  (14)同①,頁50。
  (15)同上,頁31。
  (16)同上。
  (17)同上,頁32。
  (18)同上。
  (19)同⑤,頁19
  (20)同①,頁32。
  (21)同⑤,頁20。
  (22)同上,頁22頁。
  (23)同上。
  (24)陳欣欣。澳門社會初探。香港,萬事威,1992年,頁7。
  (25)Yuan,D.Y.,“Illegal Immigration and Urban Living Indicators inMacau,”Bruce Taylor and others(eds.),Socioeconomic Development andQuality of Life in Macau.Macau:CMS,UM & ICM,1992,pp.99114.
  (26)同上p.100。
  (27)同上,p.101。
  (28)蔡兆源,“中國大陸移民及其對澳門社會之影響,”在澳門東亞大學社會科學院之“社會科學研討課”上之講稿,1990年。
  (29)同(25),p.101。
  (30)同上。及同(24),頁85。
  (31)同(25),p.101。
  (32)、(33)同上。
  (34)同(28)。
  (25)同⑤,頁22。
  (36)世界華人福音事工聯絡中心資訊服務部,澳門新移民——佈道對象研究。香港:世界華人福音事工聯絡中心出版部,1987年。
  (37)黃有鈞(編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抵澳門的新移民與澳門現時社會的關系,”D.Y.Yuan & others(eds.),Population and City Growth in Macau.Macau:CMS,UEA & DSECM,1990,頁167-180。
  (38)陳欣欣,臨時逗留證持有人融入澳門社會及家庭計劃的情况與意見調查。澳門:澳門電台中文新聞及公共事務部,1992年。及同(24),頁83-189。
  (39)同上。
  (40)Coser,Lewis A., Masters of Sociological Thought:Ideas in Historical andSocial Context,2nd.ed..New York:Harcourt Brace Jovanovich,1977,pp.358-360.
  (41)Mok,Clive S.I.and others,“Macau Residents Vs.New Immigrants,”Unpublished Term Paper,University of Macau,1992.
  (42)同(25),pp.100-101。
  (43)同(24),頁91。及同(38),頁22。
  (44)同(24),頁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