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篇
 

夷目唩嚟哆考正

  1.夷目及敕封說
  有學者認爲夷目是明朝敕封澳門理事官的官銜。從我國歷代職官沿革來看,帶目字的頭銜曾有過弁目、正目、孔目、吏目、蒙古醫生頭目等職稱,但不見夷目。筆者以爲夷目中的“目”作頭目解而且具有十分明顯的貶意。僅從明淸正史中擷取數例:
  “三十六年正月,阮鶚改撫福建,即命宗憲兼浙江巡撫事。蔣洲在倭中,諭山口、豐後二島主源義長、源義鎮還被掠人口,具方物入貢。宗憲以聞。詔厚賚其使,遣還。至十月,復遣夷目善妙等隨汪直來市,至岑港泊焉。浙人聞直以倭船至,大驚。巡按御史王本固亦言不便,朝臣謂宗憲且釀東南大禍。”
  “己卯,四川裡塘頭人作亂,恩慶討平之,誅其夷目鄧珠。”
  “六年,米貼苗婦陸氏為亂,鄂爾泰令元生往剿,破險設伏,擣其巢,獲陸氏。率師赴阿驢,破雷波土司,以其助陸氏劫糧也。賚白金四千。遷元江副將。師還,阿驢夷目從,坐事,元生鞭之,其人大譟,圍元生。”
  “三十二年,回兩廣總督任。襲二等昭信伯。三十四年,師征緬甸,命侍堯傳檄暹羅。時暹羅方為甘恩敕所據,侍堯以為不宜傳檄;以己意宣諭暹羅各夷目,密偵緬甸,苟入境,令擒以獻,上韙之。” 
  “……登五奎山,砲擊紅衣夷目,乃退。”
  “十四年,峨邊、馬邊夷匪勾結焚掠,提督楊芳擊斃夷目,以肅清入奏。既而夷復滋擾,瑚松額以芳辦理未善,劾罷之,自請議處,降一級留任。”
  “嘉慶二十五年,薩木薩克次子張格爾,由浩罕糾布魯特寇邊。……浩罕念無外援,遂遣頭目至喀城謁欽差長齡呈訴,並請通商。長齡遣還二使,留其一使,令縛獻賊目,釋回被虜兵民。浩罕報言,被虜兵民可釋還,惟縛獻夷目事,回經所無。”
  由此可見,就中國典籍制度而論,有明一代不可能將這一不見典章、二不登大雅之堂的蔑稱作爲一種官職敕封葡人。兩廣總督岳濬曾奏報乾隆帝說:“該國夷王亦分派夷目在澳管束,由來已久,”此可證明夷目不是中方派封的。
  夷目爲一普通名詞,泛指澳門葡人官員。《澳門記略》中的有關記載明確無疑:“夷目有兵頭,遣自小西洋,率三歲一代,……蕃人犯法,兵頭集夷目於議事亭,……夷目不職者,兵頭亦得劾治。”“司敎者曰‘法王',由大西洋來,澳酋無與敵體者。有大事疑獄,兵頭、蕃目不能決,則請命,命出奉之惟謹。”由此句可知,“夷目”與“蕃目”爲同義詞。
  此外,尙有“渠目”及“兵目”二稱。澳門葡語將保長譯爲cabeça da rua,回譯中文,意即“街道頭目”。從葡萄牙國立檔案館庋藏的漢文文書中,我們可以看到八品小官佐堂尙可對夷目唩嚟哆發號施令,那麼夷目唩嚟哆肯定不是“二品官”。堂堂廣東巡撫不過才是個從二品官。解決這疑案的關鍵是對葡語“mandarim de segundo grao”加以正確的理解。“segundo grao”應理解爲“二等”,“次等”。因此“mandarim de segundo grao”應作“未入流的官員”或“二等官員”、“等外官員”解。恐怕這是最接近史實的釋意。的確,當時議事亭理事官在明淸官員眼中的地位不過如此。
  不僅夷目爲一貶意詞,澳門官員其他稱謂的漢譯也曾引發耶穌會傳敎士的不滿。1661年3月6日,艾儒略曾啓奏康熙帝,就華人對澳門官職的任意譯名提出了異議。“待掌握本地語言後,我們發覺粤閩二省人士以可笑的名字稱謂歐洲人。這些名稱與其本名及職務毫不相干。稱神甫爲和尙,議事亭理事官爲四頭人(11),主敎爲法王,敎堂爲廟。”(12)
  《澳門記略》澳譯人物類中有“四頭人”,其對應的注音漢字爲“事達丁”。“事達丁”即葡語Cidadão之譯音。在天地類中,議事亭的對音漢字爲“事打的”,即葡語Cidade(13)之譯音。由此可見,至少至乾隆年間,理事官的異稱之一爲“事達丁”
  Procurador一詞《澳門記略》澳譯中有載:“管庫(備喇故路多盧)”。十分明顯,“備喇故路多盧”爲Procurador的譯音。《澳門記略》《官守篇》稱“理事官一曰庫官,……”。艾儒略稱“每年任命一敎外人員管理本地,稱之爲Cidade。漢語作理事官(Li szu Kuon)”(14)由此可見,Procurador的漢語名稱爲理事官,庫官或管庫。
  至於“二品官銜”之敕封說,吳志良力排衆議,對此提出了質疑與否定(15)。湯開建則肯定地認爲“澳葡首領從未爲明朝廷封授,……”(16)我們完全贊同上述二位學者的見解。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敕封說在西方語系文獻中的演變過程。據我們目前硏究的結果,此說首由葡萄牙殖民大臣馬爾蒂紐·梅洛·卡斯特羅(Martinho Melo e Castro)於1783年提出(17)。後雅廉訪(18)(Miguel de Arriaga Brum da Silveira)加以闡述。“然而,理事官不失爲中華帝國縣官眼中的下級官吏(mandarim menor)。”(19)稍後安德拉德(José Ignácio de Andrade)(20)做了如下發揮:“神宗皇帝通過了澳門政府的形式,授予理事官官員(Mandarim)稱號,以管轄(澳門)華人。他猶如審理葡人與華人口頭訴訟的初級法官,可施以小懲罰。在大案的情況下,理事官無法充分審理,於是將華人送縣官,葡人則交給法區法院法官查辦。”(21)龍思泰接受了這一看法(22)。曾在澳門生活過的若澤·安尼奧·馬雅(José António Maia)也說:“從1584年起,理事官被認爲是華人的長官或頭目和議事亭在中國政府處的代表。”他竟然聲稱,1846 年,理事官仍“享有二等官員禮遇(mandarim de segundo gráu)”(23)。特瑞修將此說作爲信史載入其名著《歷史上的澳門》一書中。“1584年,中國皇帝授予澳門檢察官未入流官銜(24),有裁決在澳華人事務的簡易司法判決權。檢察官在與中國官方通信時,稱自己爲‘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而中國官員則稱之爲‘夷目'(25)。二十世紀30年代,張天澤亦採此說:“1584年,中國皇帝將二品官銜授予澳門檢查官。在與中國人的正式交往中,這位檢查官被稱作‘夷目'或‘外國人的總管'”(26)。從此,“二品官銜”敕封說流播中國學界。
  安德拉德在其書中下此結論時,未引用任何史料。這不得不使人們對此定論產生懷疑。筆者查閱了大量葡檔,至今未見有關記載。澳門歷史檔案室(今歷史博物館)中保存一件十九世紀下半葉的檔案文獻(27),爲解析此說的來龍去脈提供了線索。據此,法律專家葉士朋(António Manuel Hespanha)指出:“根據至十九世紀仍流行的傳統說法,在1853年議事會首次會議上規定了市政區理事官除了其普通任務(28)外,亦對華人居民行使管轄權。”可見“二品官銜”敕封說不過是一“至十九世紀仍流行的傳統說法”。安德拉德的九鼎之言無鼎腳。1853 年成立的議事會(29)及其屬下的華政衙門(A Procuratura dos Negócios Sínicos)(30)不具備在中國領土上管轄華人的權力,因此自我決定“對華人居民行使管轄權”。“名不正,言不順。”爲實施此種越權的治權,砲制了“二品官銜”敕封說,以期獲得治理華民的合法性。如果說“金劄說”、“海盜說”爲葡人欲證明其據澳合法性的基礎,那麼“二品官銜”敕封說則是葡人爲驗證其治澳合法性的依據。
  2.唩嚟哆詞源考
  唩嚟哆一詞始於明代(31),入淸以後遂成公函中的定稱。關於其詞源,日下有數種講法。一爲procurador的對音;二爲ouvidor的對音;三爲vereador的對音。
  從語音的角度來說,將procurador及ouvidor作爲唩嚟哆的對音有些牽強。我們知道,在雅廉訪之前,ouvidor幾乎不與中方文移往來。旣然在明朝已有唩嚟哆這一稱謂,唩嚟哆源自ouvidor的可能甚微。從事實出發,似乎procurador應爲唩嚟哆的對應詞,實則不然。排除上述二點後,要分析的是第三點。澳門議事亭的常設機構爲市政委員會(vereação),其成員稱市政委員(vereador)。每位市政委員執掌一定的管理職能。從1583年起,財政市政委員(vereador fiscal)兼理對華交涉。《澳門記略》中《官守篇》記述說“理事官一曰庫官,……”。簡單說,如果將市政委員會比做當今的部長會議,唩嚟哆便是財政及對華聯絡部長。procurador在葡語中最基本的詞義是代理人,委托人。唩嚟哆是受市政委員會之托,代表其同中方打交道的代理人。《澳門記略》稱其爲理事官十分貼切。其初期職能主要是管理公共財政,兼理華務,因此更確切地說是“庫官一日理事官”。因爲市政委員是他的職務,可能在向華官介紹時,自稱vereador,於是約定俗成,華人遂稱其爲唩嚟哆。唩嚟哆在中方公函中確指“理事官”。凡是漢語文書中使用夷目唩嚟哆處,相應的葡譯件均作Procurador da Cidade(32)或Procurador do Senado(33)。葡語文獻中,從不使用vereador稱“理事官”。就目前筆者所見到葡語檔案而言,“督理濠鏡澳事務西洋理事官”始見於19世紀初年(34)
  ① 關於夷目一語在明朝史料中的出現,可見湯開建《澳門開埠初期史研究》,中華書局,1999年,第206-208頁。
  ② 《明史》,第5412頁。
  ③ 《清史稿》,第753頁。
  ④ 同上,第10408頁。
  ⑤ 同上,第10819頁。
  ⑥ 同上,第11532頁。
  ⑦ 同上,第11638頁。
  ⑧ 同上,第14714-14715頁。
  ⑨ 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卷,第238頁。
  ⑩ 《澳門記略》澳譯中作“架比沙奴牙”。其對等的葡語為cabeça rua。應該指出的是,澳譯的葡語不是標準的葡語,而是澳門土生葡語。例如,cabeça rua在葡語中作cabeça da rua。
  (11) 《澳門記略》稱:“凡法王、兵頭、判事官,歲給俸一二千金有差。理事官食其所贏,不給俸。”由此可知,澳門葡人的級別為法王、兵頭、判事官,理事官。故俗稱理事官為四頭人。
  (12) 曼努埃爾·木里亞斯(Manuel Múrias)《給北京主教的指示和澳門史的其他文獻》,澳門,澳門文化學會,1988年,第119頁。
  (13) 本意為城市。因議事亭為管理澳城的機構,故在葡語中以Cidade“事打的”簡稱之。
  (14) 曼努埃爾·木里亞斯,前引書,第119頁。
  (15) 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第59頁,註29。
  (16) 參見湯開建,前引書,第208頁。
  (17) 參見曼努埃爾·木里亞斯(Manuel Múrias)《給北京主教的指示和澳門史的其他文 獻》,澳門,澳門文化學會,1988年,第23頁。
  (18) 此人在清代檔案文獻中有多種譯名,詳見劉芳輯、章文欽校《清代澳門中文檔案彙編》,澳門基金會,1999年,上册,第10頁,章註2。
  (19) 參見若澤·德·阿吉諾·吉馬良士·弗雷塔斯(José de Aquino e Freitas)《澳門回憶錄》,科英布拉,大學出版社,1828年,第31頁上轉引的雅廉訪演說詞。
  (20) 亞速爾人(1779-1863)。商船高級船員。據說曾一度經商。1836-1838年間出任里斯本市政委員。1838-1839年見擔任里斯本市政府主席。他的著作《印度和中國信札》為1815至1835年間他以致其妻信形式撰寫的百篇短文。後匯為兩冊並分別由里斯本官印局於1843年及1847年出版。1998年東方文萃及澳門官印局再版一卷本。
  (21) 《印度和中國信札》,東方文萃、澳門官印局,1998年,第83頁。
  (22) 《早期澳門史》第38-39頁。
  (23) 若澤·安尼奥·馬雅《澳門開港回憶錄》,里斯本,九月革命印刷所,1849年,第62頁,註釋5。
  (24) 這是本文作者審定《歷史上的澳門》書稿時採取的譯法。
  (25) 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32頁。
  (26) 張天澤著,姚楠、錢江譯《中葡早期通商史》,香港中華書局,1988年,第116頁。
  (27) 參見澳門歷史檔案室《民政檔》,第207R號卷宗,《受命起草澳門華人司法組織意見委員會之報告》(1867年3月21日),第1函盒,第51號文件。
  (28) 參見葉士朋《澳門法制史概論》,澳門基金會,1996年,第72頁,註140。
  (29) 關於議事會及其理事官的詳細歷史,參見吳志良《生存之道》,第95-106頁。
  (30) 參見黎沙(Almerindo Lessa)《澳門-熱帶葡萄牙人類學札記(Macau Ensaios de Antropologia Portuguesa dos Trópicos)》,里斯本,1996年,第176頁。
  (31) 《早期澳門史》,第38-39頁上,章文欽校註3。
  (32) 參見金國平、吳志良主編、校註《粤澳公牘錄存》,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1卷,第6號文件。
  (33) 參見金國平、吳志良,前引書,第1卷,第48號文件。
  (34) 參見金國平、吳志良,前引書,第2卷,第226號文件。此函的發文日期為180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