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篇
 

張汝霖詐賄隱史

  中外學界對前山同知張汝霖在處理李廷富、簡亞二命案中是否有受賄行爲頗有爭議。近期筆者在譯註《澳門記略》一書時,於一葡語文獻中偶見詳述此事來龍去脈的一段詳細記載。
  此文獻題目爲《往昔之聲-名城澳門史實彙集》,其作者爲薩賴瓦主敎。龍思泰在撰寫《早期澳門史》一書時曾加以參考。“由於主敎閣下的恩准,使我得以把自己積累的資料與他有價値的手稿摘錄相對照。”此手稿亦爲後庇禮剌(Marques Pereira)編寫《澳門歷史記事》(1868年澳門版)的張本。英國學者博克塞(C.R.Boxer)所著《貴族在遠東》一書中第14章《一位殘忍的總督》則又以庇禮剌上書及特瑞修的《歷史上的澳門》爲張本。
  龍思泰在叙述葡中司法關係中刑事案件時,對1710年及1743 年兩案稍有涉及,但不知爲何未對1748年命案加以任何叙述。
  本文中有許多其他西方史家未詳之處,故史料價値極高。茲譯錄有關段落如下:
  “1743年—6月8日—本日晚,巡邏隊拿獲二華人,將其扭送總督。總督下令送交當時的理事官安德烈·馬爾庭斯(André Martins)(若昂·達·科斯達(João da Costa)妻子的祖父)。士兵及少尉(11)對他們拳打腳踢,致使一華人倒斃於曼努埃爾·科雷亞·德·拉塞爾達(Manuel Correa de Lacerda)家門口。到達理事官府上時,他對死活二人均拒絕接收,令來者將二人送往大砲臺,他則於清晨前往那裡。來到大砲臺後,向總督彙報了情況。他下令將他們送入礦道,將二人滅屍匿跡。一說是他將二人就地掩埋。二說他將二人置於瓮中,令人投入海中。他對翌日來見他的理事官說二華人不見了蹤影並要理事官對來查訪此事的中國官員說曾見二華人前往理事官府上,後又前去大砲臺。理事官允諾如此回答。
  6月12日—因地保已將此事上報,本日數名中國官員前來驗屍。不見屍首,中國官員頓時暴跳如雷。他們下令商店關閉,居民出澳,以此舉逼迫供出遺體的蹤跡。議事亭回答他們說下落不明。中國官員並未就此善罷甘休,議事亭中會議日日不絕。總督一再堅持未見屍骨,致使中國官員嚴令店鋪關張並責成澳門城幾個士兵向香山縣令彙報情況,但他們決意從華人處探得兩具不明屍體的下落。
  6月17日-本屬地居民不知此事結局如何,人人憂心忡忡。禁令如山,華人不得出售任何東西,食物開始短缺。固執的總督乞靈於耶穌會神甫,看看是否可通過談判的途逕設法擺平中國官員。二華人遺體下落不明,澳城居民心驚膽寒,耶穌會神甫亦不願出面張羅此事。但衆人聚商後決定向前山官員(12)進呈一書,打探一下他的反應。恰巧此日他親臨澳門,對理事官說已得知二華人早先遇難,現索屍申冤。理事官回答說對此二華人之事一無所知。怒不可遏的官員欲非禮翻譯,後為理事官所阻。
  7月18日—本日那位中國官員(13)下達一公文稱他已得知二華人身亡,欲見屍首。若已埋藏,請說出地點,他派人起屍。為此召開了議事會,會上總督下令回答說從未見此二屍。那位中國官員反駁說,他從基督徒處得知此二華人為我巡邏兵所殺。其屍必須找出。為此又召開了議事會,會上總督對竟然有基督徒泄露此事大發雷霆。總督堅持要下面回答說此事純係子虛烏有,從未見到二華人的屍體。此時衆官員已協同耶穌會神甫以送金之諾平息了那位官員的怒火,但他仍不捨不饒,他也害怕東窗事發。經幾日交涉後,那位官員提出召見巡邏隊長(14)及巡邏士兵(15)。他清楚他們是凶手。少尉(A-maro da Cunha Lobo)及他手下的一士兵來見那位官員。那位官員打量了他們一番,一語未發。因無罪證,他們肯定否認無疑。他打發了他們,然後揚長而去。各店鋪仍緊閉門戶。耶穌會神甫在他手上塞上了幾塊金錠(16)
  7月21日-那位官員去後,一份詳細的報告交到了總督手上,查出了是誰向華人透露了二失蹤華人的實情。頗費周折後,從中國官員處探聽到是一澳門當地人弗朗西斯科·阿馬內(Francisco Amane)在私下去店中購買煙草及其他東西時透露的天機。總督當即下令將其找來。待其至大砲臺,命令將其綁在砲口,燃砲碎其屍。三名士兵的眼睛被火藥燻傷,入院治療。
  7月27日-各店鋪已閉門20餘日,食品奇缺。在此情況下,萬般無奈衹得向那位官員通關節。他已侯在關閘,理事官盧伊斯·科埃略(Luís Coelho)向他手中獻上了30塊金錠並告訴他說既然不見二人屍體,已將二犯遣戍帝汶,永不回歸澳門。因為那位官員收下了賄賂,所以未填寫關於凶傷或死亡的報告,亦未將此事通報廣州,以此方式了結此案。他亦未將此筆交易落成文件。他懼怕廣州大憲得知此事情後,會有殺頭之禍。所以此交易為君子協定。因此他可以一直上報仍在追查之中。下令店鋪重新開張後,他離去。的確,當時的居民慷慨解囊。僅盧伊斯·科埃略一人便破費白銀2000兩。這在今日價值巨萬。無論如何,如同1749年1月18日發生的那種情況,這一案件曾引起軒然大波。
  7月27日-衆中國官員一啟程,總督下令少尉及其他士兵蟄居大砲臺內,甚至不許登上城牆。他施放一謡言說二人已受毒打,奄奄一息。此舉的目的是避免華人索賄的故技重演,或更確切地說保護他們免受絞刑或遭虐待,保全一條性命。”(17)
  上述文獻所披露的案情與《澳門記略》所載大相逕庭。“四月,有民人李廷富、簡亞二,夜入亞嗎嚧、安哆呢家,斃之,棄其屍。”據葡語資料記載,李廷富、簡亞二兩人未闖番人之家。他們於1748年6月8日晚爲一巡邏隊捕獲送官。“士兵及少尉對他們拳打腳踢,致使一華人倒斃於曼努埃爾·科雷亞·德·拉塞爾達家門口。”“惟民夷交涉事件,罪在番人者,地方官每因其係屬敎門,不肯交人出澳。事難題達,類皆不稟不詳,即或通報上司,亦必移易情節,改重作輕……”。張汝霖對此雙命大案的前後態度的轉變原因實在是一個値得硏究的問題。
  爲進一步探討此案,我們先來看一下中葡雙方就此所進行的公函交涉。
  命案發生後,前山同知及海關監督曾連發兩函,催辦此大案。

  前山同知貳府及海關監督第一道劄諭(18)

  “接地保稟,4月9日入夜後,在第四班換崗後,二華人李廷富(石匠)及簡亞二(理髮匠)因營生夜出。上述二華人居住在三巴寺下方一名叫卡續(Catxu)(19)的華人店中。貮府接此稟報後即刻劄諭議事亭,令其歸還二華人。接議事亭回報說不見此二華人,無法交人並稱該夜不曾捕獲華人。接此答覆後,貳府遣差人將該華人店主及其四鄰召來作供。他們說,那天晚上二華人外出沽酒。他們出去後,傳來‘救命'的喊聲。據店主稱,他從門縫中望得路中觀者衆多。此時,一士兵來到他的門前,叫他出來。因街上人衆,他不敢出店。從那天晚上後,未見上述二華人的蹤影。
  貳府後召酒鋪店東來見,問其二華人是否確實曾前往他店。店主回答說因其不在店中,二人離去。
  貳府亦將衆鄰召來問話。就此細節,他們回答說當晚曾聽見從街上傳來‘救命'的叫聲。聽完供訊後,貮府又發一劄諭,要求議事亭交人,改為還人或交人。貳府又向議事亭發一劄諭稱他已將此事稟報撫院及總督並稱他已得到許多消息說,上述二華人外出沽酒後消失。酒店四鄰稱士兵將二人捕獲。還說撫院親自過問此案並找到可以指正士兵的人,已經訪得將二華人帶走的士兵姓名。撫院命令貳府不必再責令議事亭交出上述二華人,因為議事亭稟報說士兵未捕獲上述二華人。
  貳府又稱澳門華商搬弄是非,挑唆議事亭如此行事,教唆葡人蔑視王法。
  撫院檄令廣州府,布政使司劄諭貳府詢問二華人生死情況及其下落。限本文發至澳門10天內,議事亭必須交出上述二華人。否則將檄令貳府、海關監督及其他官員禁止向澳門輸送生活必需品,責令華人停止買賣,一律回鄉並需將執行情況稟報撫院。
  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Manuel da Silva Martins)少尉記錄並加蓋私印。”

  發議事亭第二道劄諭(20)

  “貳府稱,他深知澳門居民係歐洲人,居澳多年,向受中國皇帝恩澤,頗稱恭順。上峰令其質問此次為何冒謊並稱澳門無食糧如何治理人民。上道劄諭實為變通處理問題。以此對議事亭進行暗示。他說本可稟告兩廣總督議事亭不稟公執法,但出於對澳門居民的側隱之心並念及他們此為出於無知,打消此念。他十分清楚議事亭執行此事困難重重,因此由議事亭從緩處理此事。本劄諭令理事官尋找凶手,送官法辦。議事亭需回稟它將此指控通告全體澳門居民的情況。凡留澳者與華人同為皇帝子民,鑒此,他有權進行獎懲。如果巡邏隊未曾毆打二華人,為何他們的房東、那華人店主可誣告澳門居民。中國官員從來體恤澳門居民,不願聽到有人指控澳門居民。巡邏隊曾毆打二華人為確鑿事實,但他不知二華人的死活及其下落,為此令議事亭追查。大府已詢問此案。望童(Vanaton)報告說,4月10日早晨,他曾見二華人之一的簡亞二被捆綁着並央求他設法解救。4月9日(仍係望童所言),亞嗎嚧及安哆呢,及那兩個毆打二華人的士兵,一人名亞嗎嚧,另一名安哆呢。此有證人。議事亭回答說此事不屬實。為何不召來亞嗎嚧及安哆呢,由他召來望童,進行雙方對質,查出說謊者。
  議事亭初拒並一再否認他的所說並認為此事欠公正。
  他還說,議事亭表面上不願揭露此案,但心裡十分清楚。此罪無論以中國王法或就夷寺法規均應受到懲罰。議事亭應捫心自問,此事真假與否。他遣送議事亭的劄諭已發出多日,議事亭的回稟次次有異。給議事亭10日限期解決此案,可議事亭不願為二人興師動衆。若議事亭有頭腦的話,應召集衆人商議此事,看看它是否會造福本澳。大府(21)已檄令停止食糧入澳,可供應照來。議事亭回稟說無糧無法治理民衆。澳門居民受我皇浩蕩龍恩。此事關係王法。我皇下旨日華夷(22)無異,時對澳夷多有側隱之心。
  他可執行王法,斷糧。這是澳門居民自找苦吃。斷糧、停市後,毋須煩惱。他貳府是否體恤本澳,議事亭及全澳居民有目共睹。起初,限議事亭在10日內交出二華人,否則將切斷供應,但現世面仍有米售。現全澳居民應協助執法,不得延遲,否則會有供應切斷之虞。
  全澳居民男女不及兩千。任何一中國村莊人口遠過此數。
  稟稱斷糧所帶來的嚴重問題非議事亭力所能及,因為巡邏隊毆打二華人,議事亭居然不知是否。斷糧後,議事亭定會治理如善。
  議事亭的回稟屢稱無此二華人。此非由衷之語,乃信口雌黃。乃至議事亭會有麻煩。依照王法,二命凶案事關重大。因澳門華夷共處,他貳府無法尋得二華人,難以執法。廣東大吏令其執法。所有官員,包括他無不對澳門居民懷柔體恤。議事亭應速決此案。議事亭明知誰是凶手,不要因為這二人牽連衆人。他在新廟(23)住侯。要議事亭從速了結此案。
  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少尉記錄並加蓋私印。

  (簽字模糊)”
  迫於張汝霖的巧妙威脅與高壓,澳門議事亭發出了如下通吿:

  本議事亭(24)關於華官稱1748年失蹤二華人之佈告(25)

  “中國上帝聖名之城法官、市政議員及理事官通吿如下:
  貳府多次劄諭本議事亭催索上月9日失蹤之二華人。因此,本議事亭即令所有良民檢舉此案。凡有關二華人線索者可至本議事亭舉報。王室大法官及其屬下將搜集有關本案的確切舉報並將其公佈於衆。本議事亭將在全澳進行偵破,以期獲得有關消息,維護本澳公共秩序。為此,議事亭下令在全澳各處鳴鑼宣讀此令,以便向貳府證明本議事亭確在竭盡全力偵破此案,嚴格執法。本通令張貼議事亭入口處並在議事亭檔案內登記註冊,以便查證。
  1748年7月29日本議事亭會議決定。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少尉記錄並加蓋私印。
  盧伊斯·科埃略,曼努埃爾·雷特·普拉塔(Manuel Leite Prata),若阿金·若澤·門多薩(Joaquim José de Mendoça),若澤(José Coelho),若昂·里貝羅·吉馬良斯(João Ribeiro Guimar~æs),安德列·馬爾廷斯私印。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少尉記錄。”

  隨後,議事亭就調查結果致函前山同知:

  議事亭禀贰府第三次函(26)

  “接貳府劄諭後,議事亭對李廷富及簡亞二一案進行了調查。查無毆打二人之事並回稟了貳府。貳府親臨澳門,再次劄諭議事亭。為此議事亭又進行了調查。本年四月某晚,士兵安哆呢及亞嗎嚧執行總督命令於午夜後進行巡邏。巡至大砲臺山下若澤·德·巴羅斯(Joze de Barros)宅所在的那條街時,因該宅門敞開,安哆呢及亞嗎嚧望見李廷富及簡亞二在內,因此加以毆打。他們說住在華人卡續店中,係良民。巡邏隊將二華人帶至上述店鋪,敲門詢問二華人是住在那裡。店主回答不認識二人。
  安哆呢及亞嗎嚧將二華人帶至大砲臺並將此事稟告總督。總督立即下令將二華人送理事官宅上,然後送前山。半路上,二華人不願去理事官家,開始與安哆呢及亞嗎嚧搏斗,致使一華人身亡。
  安哆呢及亞嗎嚧害怕因此會受到總督的懲罰,將二人屍體棄入海中並宣稱二華人逃脱,且未向理事官報告此事。中國官員下令我們清查此案,安哆呢及亞嗎嚧供稱二華人拒絕被帶往理事官家,發生搏斗,致使二人身死。安哆呢及亞嗎嚧害怕擔當責任,遂將二屍拋入海中。
  他們將此事稟報了總督,但未稟報理事官。議事亭通過調查得知該日夜晚二華人行竊,為巡邏隊捕獲。拒絕監押,在搏斗中喪生。安哆呢及亞嗎嚧本無意殺害他們。
  今特懇求官員赦免安哆呢及亞嗎嚧。今獲安哆呢及亞嗎嚧捕獲的二華人用過的鞋一雙。
  希望官員停止查辦此案。

  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少尉記錄並加蓋私印。”

  前山同知張汝霖竟然上報,獲准滿足了葡方的要求,發出了以下赦免令:
  赦免安哆呢及亞嗎嚧劄諭(27) 

  “貳府稱,士兵安哆呢及亞嗎嚧毆打華人李廷富及簡亞二致死,棄屍於海一事屬實。
  根據中國皇帝的法律,一命一抵,但念澳門居民向來恭順並念及安哆呢及亞嗎嚧係一時失性(28)殺人且已認罪,本官懇求大府赦免二人。二人獲免。
  葡人向無徒流華地之俗。請告擬將二人徒流何地(29)。安哆呢及亞嗎嚧將李廷富及簡亞二致死並消屍匿跡,實屬罪大惡極。
  令安哆呢及亞嗎嚧各向死者親屬繳納20兩(30),供作法事之用。應繳到小欖太爺(31)處。

  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少尉記錄並加蓋私印,以資真實。
  (簽字模糊)”

  上引材料爲官樣文移,通過查閱葡人的內部公函才可以找到案件的眞相。就此案件,澳門議事亭向葡印總督做了彙報:

  1748年12月13日澳門議事亭來函抄本(32)

  “尊敬的先生
  本函向您彙報因二華人喪生而在本地引發的與華人的衝突。上述二華人於1748年5月在此死亡。5月6日,香山縣丞致函我們,要求交出5月3日在澳門失蹤的二華人。因為我們不知上述華人的情況,亦不知他們的死訊,回答他說我們不知此事。本澳門無門,華人可隨時出入,毋須通知我們。我們從無得到任何消息。
  數天後,又函至緊催交出二華人或交出將他們銷聲匿跡的人。此時我們得到消息說,5月3日的巡邏隊在四更後,於板樟堂後看到他們。他們有盜賊的重大嫌疑。他們說剛從客棧出來。一人為理髮匠,另一為石匠。他們去一店中沽酒,聽見傳來巡邏隊的聲音,躲入店中。軍曹及一士兵亦入店中。因為二人與那店熟悉,於是問店主那二人是不是他的人,回答說不是,是來買東西的。聽說不是那店的人,將二人抓住,帶出店外,一頓拳打腳踢並問他們為何外出。二人回答說:‘若你們以為我們是壞人,可將我們帶至我們的住處查問。'隨他們去客棧。他們一敲門,裡面從門縫中看見來了這麼多人,不想開門,於是回答巡邏隊說那二人不住在那裡。士兵揪起二人便打,他們開始大呼救命。一邊毒打二人,一邊將他們帶至第一個店中詢問他們是否有甚麼東西留在那裡。店主看到是軍曹與那士兵,回答說沒有。於是將二人扭送大砲臺總督處,但未向政府報告到過那兩個店的情況。
  聽取彙報後,將其定為犯夜外出的盜賊,送本議事亭理事官解交香山縣官。因在路上企圖逃跑,用槍托擊中他們的要害之處。其中一人在抵達理事官住宅前喪命。於是將此情況通知了總督,總督下令將他們帶至他所在的大砲臺並下令將死者就地掩埋,對活者嚴加看管,及時押送出境,以此避免華人找議事亭的麻煩。華人絕食氣斃。但我們早已得到的這一消息仍需證實,於是我們回答說不知有巡邏隊捕獲二華人一事,華官的消息不確。
  香山縣令(其管轄擴至澳門華人)得到此答覆後,毫無動靜。我們以為事情過去了,未了7月10日香山縣令傳來兩廣總督一劄諭,要求交出被巡邏隊帶走的二華人。如果我們不知道這是誰幹的,告訴我們說是一個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人軍曹。該人名叫亞嗎嚧,住在大砲臺附近。另一士兵亦為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人,住在大堂附近。此案發生於5月3日晚。我們不願交出二華人,也不應該將他們銷屍匿跡。他將下令華人離澳,禁止內地華人販運食品至澳,不得與澳門交易。
  一接此劄諭,我們決定召集各教團首領及當地良民進行集議,以決定在此危機關頭辦法,因為本城內與華人有過許多衝突,但從未達到禁糧、禁商的地步。最使我們擔憂的是,未容我們答覆劄諭(33),在此位官員的命令下,全澳華人,男男女女,擕帶全部家產已離澳。本城商人以為大難臨頭,同時糧食菜蔬因有禁令已不再下澳。
  議事亭一致決議,由衆人簽署一保證書回答他說我們不知他索要的華人的事情。如果他以此理由威脅切斷我們的給養,我們有人,有武器到有給養的地方去取(34)。做出這一決定後,總督兼城防司令下令各城堡做好準備,枕戈待旦(35),將所有可以動員的人登記造册並通知他們做好一切準備,一接到第二個命令馬上行動。總督的這一舉動對我們有利,可以讓華人看到他的決心十分堅定,不要小看他,因為當時內港華人軍官率領軍艦壓境,在澳門週圍各島間亦部署了許多軍艦。藉口是監視海面,但有消息說,他們想將澳門一舉結果。
  當時尚未發出對總督劄諭的答覆,在某些謹慎人的勸阻下(36),決定尋求較溫和的方式,因為大家明白華人對我們武器的懼怕已消失,因為他們已有機會掌握使用。此外,我們無人手,所以將第一個答覆做了修改,將‘如果他以此理由威脅切斷我們的給養,我們有人,有武器到有給養的地方去取'改為‘我們竭盡全力;瞭解事情的真相,找到凶手,將其正法。'
  如此決定後,資格最老的市政議員,也是當月的值理市政議員自告奮勇辦理此事。我們毫無異議,因為我們知道他的勤勉與活動能力。他有幾個華商朋友。通過他們可以擺平官員,以已決定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對此他將向閣下彙報。由於通訊的原因,他於7月29日才通知我們說在不發生流血衝突,也不要凶手償命的情況下已辦妥此事,但他們必須去見那位官員(37)問話(38)。他們可以放心去,因為他(39)已得到那位官員得承諾,不會要他們抵命。
  7月31日此位官員臨澳。按議事亭典他的約定,二凶手前往議事亭為他準備的公館去見他。聽取他們的供認後,他認為屬實。二華人之死係偶然事故。所以說二凶手未犯凶殺罪,但議事亭應將其逐出澳門。當時與總督兼城防司令約定:將二人押監,待有船出航,將其送往地滿(40)
  若不是我們在此事件中所做的這些工作與努力,本澳早就毀於一旦。我們聽說剛剛接任耶穌會中國副省的副主教對此不甚滿意,或許因為我們未採納他的建議。
  10月19日向我們要求提供一議事亭召集各教團首領,良民及民衆集議時所作的保證書或決定的抄件,但他忘記了,從本文所附的決定來看,所有人同意議事亭與總督所作的決定。
  上帝保佑您萬壽無疆。1748年12月13日本議事亭會議決定。本澳議事亭書記官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少尉記錄並具簽。貝爾納爾多·諾格拉·卡瓦略·達·豐塞卡(Bernardo Nogueira Carvalho da Fonseca),盧伊斯·科埃略,若阿金·若澤·門多薩,若昂·里貝羅·吉馬良斯,若澤,安德列·馬爾廷斯,曼努埃爾·達·席爾瓦·馬爾廷斯。”
  據此,當時的葡印總督又致函葡王:

  1749年12月16日阿洛爾那侯爵(Marques de Alorna)致國王(41)(42)

  “我主
  通過澳門議事亭,該教區主教大人及其他人士函件的副本,我向陛下彙報去年澳門因總督若些的冒失舉動兩次所經歷的危險。他剛愎自用,未採取任何措施,亦未執行陛下的有關政策,即順從華人,致使他們無機會在我們頭上發泄怒火或動武(43)。原因是若發生此種情況,無法救援;對澳門進行封鎖與否取決於華人的意願。衹要禁運食物,便可將澳門居民置於死地。
  我是按照陛下的建議任命的上述總督。他係第二次來印度。他的祖父輩人曾在印度多有建樹。此外,再加上他曾在澳門以步兵上尉軍銜服役三年。他是曾兩次謹慎、得力治理澳門的科斯梅·達米昂(Cosme Damião)的得意門生。似乎因此理由,他較之他人更能勝任,因為他已具有對華人及葡萄牙居民的瞭解。
  因總督對華人海關監督的侮辱,以及種種跡象表明於其不無關係的二華人死亡一事,令人擔憂的是已密切過問此案的兩廣總督有可能採取某種對我們有害的解決辦法。他已命令其手下某些官員對此二案進行調查,要求交出同謀犯。此外,還要求將其決定通知澳門總督按照中國法律執法。
  全澳居民要求我立即解決此事。人數達兩萬之多的澳門華人向我上書,要求申張正義。鑒此,我以為,迫不得已必須滿足澳門華人及兩廣總督的要求,以示我並不讚同魯莽行為,避免發生甚麼無可救藥或無法及時救援的不測風雲。我曾切實擔憂法國人及英國人(對我們嫉妒要死,因為我們是惟一在那裡定居的歐洲人)將華人挑起對付我們,利用此機會將我們加以驅逐。如果他們此牌打贏的話,一旦他們進入澳門這惟一的港口,基督教徒將受到當朝皇帝及其官員的残酷迫害。
  鑒於上述理由,我以為當務之急為緩解對立,為此我任命梅特洛(Metello)先生的同父同母親兄弟若昂·曼努埃爾·梅特洛(João Manuel de Metello)出任澳門總督。此人在此以海軍少將軍銜服役期間聲譽頗好,謹慎、勝任。同時,我派遣上訴法官庇利那(António Pereira da Silva)查辦上述命案,讓中國人民及兩廣總督看到定會按照陛下的法律處理若些問題。
  華人是十分通情理的民族。我敢相信,看到新總督及專案特使的到來,他們定會心滿意足。若不再出現新的不明智舉動,將水攪渾,不會落至決裂的地步。
  對此,我仍心有餘悸。不知後果如何,總怕出現不測,但無時間得知,因為任何消息隨4月至5月初的季風發自澳門港的大船才可抵達本地。
  敬祝上帝保佑陛下萬壽無疆。

  1749年12月16日於果阿

  阿洛爾那侯爵(簽字)”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中方的內部文件。乾隆香山誌中錄存了張汝霖於乾隆十二年(1747)奉旨查封“唐人廟”及張汝霖於乾隆十四年(1749)起草《澳門約束章程》的奏疏,但對1748年命案無任何涉及。張汝霖在其所著《澳門紀略》中處心積慮地全文轉引了兩廣總督策愣關於晏些嚧案的奏疏並將其“與香山令暴煜詳籌善後事宜”12條照錄,對1748年命案又閉口不談。這有意的取捨十分說明問題。葡檔中保留的數份張汝霖發議事亭的公函可補中國史料之闕,但最能說明問題的是兩廣大吏與皇帝的直接函件往來。
  首先是主辦此案的兩廣總督岳濬的上奏:
  “今乾隆十三年四月初九夜二更時分,有寓歇柳允才家之剃頭匠李廷富、坭水匠簡亞二兩人,乘間夤夜出街,潛入夷人若瑟吧奴(44)家內,被啞嗎嚧、哆呢起身捉獲,雖查末失去物件,但夜入人家,潛身貨屋,其為行竊無疑,當將李廷富、簡亞二拴縛屋柱,原欲等候天明送官究治,詎廷富、亞二求脱未得,詈駡不休,遂被啞嗎嚧將簡亞二連毆斃命,哆呢亦將李廷富毆傷致死,二夷復又同謀定計,將兩屍乘夜扛棄入海,似此兇蠻,法難輕蹤。先據該同知稟報,臣輿督臣策楞隨飭嚴查,務獲正兇縛送究擬,該夷目夷兵等始猶抵賴不承,迨後臣與督臣復又嚴檄飭行,諄切曉諭,宣佈皇恩,示以國法,又令該同知張汝霖親往挨查,該夷目不能狡飾,隨將啞嗎嚧、哆呢及事主、鄰證、兇器,並簡亞二遺下布鞋一隻,一併送出。該同知逐加嚴究,供出行竊被獲毆死棄屍各真情,悉無遁諱,其追出遺鞋也亦經屍親、店主認明無錯。茲據該同知審明前情,由府司核擬具詳到臣,臣復細核,供招已無疑義。
  查律載,夜無故入人家,已就拘執而擅殺者,杖一百、徒三年。又棄屍水中者,杖一百、流三千里。等語。今李廷富、簡亞二於二更時分潛入夷人家內,計圖行竊,已就拘執,復因罵詈,擅行毆斃,而又同謀棄屍海中,夷性兇殘,理應嚴加懲治。但按其情罪,法止杖流,啞嗎嚧、哆呢除拘執擅殺杖徒輕罪不議外,均應照棄屍水中例,各杖一百、流三千里。案內干連苔杖各犯,照例分別發落。但夷人例無遣配之條,隨查據夷目唩嚟哆等稱,該國免死罪犯,向係安插地滿受罪終身,其地滿地方嵐蒸氣瘴,水士惡毒。等語。似與內地軍流相等。今啞嗎嚧、哆既經律擬應流,仍照向來處治夷人問罪之法,俯順夷情,依法辦理,令其發往地滿永遠安插,不許復回澳門。其趁船起解月日,及到地滿收到回文,俱諭令該夷目呈報備案,起解之時,令該同知驗明放行。現在該夷目將啞嗎嚧、哆呢牢固羈禁,侯發地滿,闔澳番夷,俱各畏法寧靜。”(45)
  乾隆洞悉此中定有其他原委,面諭廣州將軍錫特庫申飭岳濬並令碩色接辦此案。
  “乾隆十三年十月初三日面奉諭旨:廣東澳門鬼子殺死內地民人一案,岳濬辦理錯悞,鬼子在我地方居住,即便民人夜入其宅,彼亦理當拿送官府,等候辨理。彼竟擅自殺傷,而據岳濬奏稱,沿用內地律例,僅將罪犯交付彼等發放,等因議罪完結。而今仍交彼等發往其地,其流放與否之處,岳濬何以得知,此端斷不能啟。彼死我一民,彼即當償還一命。岳濬太過軟弱,其優柔寡斷之習末改正,倘若策楞在彼,絕不如此軟弱辨理。”(46)
  岳濬不得不復奏,引疚請處:
  “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承准大學士·伯張廷玉、協辟大學士·尚書傅恆字寄兩廣總督岳濬,乾隆十三年十月初三日奉上諭:岳濬所奏辦理澳門夷人啞嗎嚧等致死李廷富、簡亞二二命,問擬杖流,請照夷法安插地滿一摺,李廷富、簡亞二既死無可證,所據僅夷犯一面之辭,觀其始初狡賴情形,必另有致死根由。且夷人來至內地,理應小心恭順,益知守法,乃連斃內地民人,已為強横,又復棄屍入海,希圖減跡,尤為兇狡,自應一命一抵,若僅照內地律例,擬以杖流,則夷人戾之性,將來益無忌憚,辟理殊為錯悞。況發回夷地,照彼國之法安插,其是否如此辨理,何由得知,設彼國竟置之不問,則李廷富、簡亞二兩命,不幾視同草菅乎。此案已傳諭該部駁,另行究擬,如該犯尚未發回,着遵駁辦理,倘已趁船起解,着一面聲明緣由報部,一面曉諭夷人,以示警戒。嗣後,如遇民夷重案,務按律定擬,庶使夷人共知畏罪奉法,不致恣橫滋事,地方得以寧謐。岳濬著傳旨申飭。欽此。遵旨寄信到臣。
  又,於乾隆十四年正月十三日,廣州將軍臣錫特庫陛見回粵,傳奉皇上面諭:廣東澳夷毆殺內地民人一案,辯理錯悞,澳夷係在內地居處,即使民人夜入其家,只應拿送到官,聽候辦理,仍竟自擅殺,而岳濬僅引內地條例,將夷犯定議流罪完結具奏,況係仍交伊處自行流遣,其果否流遣之處,何由得知,此風斷不可長。伊傷一民人,即應令伊人抵償才是。岳濬辦理甚是軟了,看來伊辦事偏軟之習尚未能改,若策楞在廣,伊斯不如是辦理。欽此。臣望闕叩頭,衹聆訓誨,跪領之餘,惶悚靡寧,慚感無地。
  伏念,臣仰蒙皇上天恩,畀以海疆重寄,於此等夷人事件,未能妥協辦理,籌畫周詳,以致上費聖心,兩領訓飭,臣雖愚昧,敢不益加奮勵,以報皇上教導洪恩。臣於先奉諭旨之日,隨即欽遵密札澳門同知張汝霖,令其傳諭該澳夷目,速將原交羈禁之啞嗎嚧、哆呢二犯,即日提解,聽候部行再行確審。續於十一月十六日,接准刑部駁審咨文,又經轉行遵照,並催令提犯具報,遵旨確審,另行妥擬,疊次行催,再三切諭,務必詳慎辨理,勿使鴛戾夷人再有違法去後。旋據該同知稟稱,已令該夷目押帶夷犯到案,逐加研審,按擬具詳,由司核傳,其夷犯遵照奏明成例發交夷目收管,侯旨等情。臣正在行司令其遵照部駁確核詳擬具題間,詎該同知忽又報稱,澳夷一案業經覆審擬詳,自應侯題發落,乃該夷目以外洋番船須趁北風開行,不便久待,請將啞嗎嚧、哆呢二犯就便附搭洋船押發地滿。等語。同知隨行文攔阻,而夷目已於十二月十六日,將二犯附搭第十五號萬威利瓜路洋船發往地滿,現在勒限嚴追,相應據實稟報。等情前來。臣聞不勝駭異,除一面飭司查取疏縱職名請參,並行令責成夷目勒追番船回澳提犯具報外。竊查,此案先奉諭旨,嗣准部咨,俱經嚴諭該同知,轉諭夷目敬謹凛遵,乃該夷目不候具題部覆,竟自擅行發遣,殊屬不合。至該同知張汝霖係承辦此案之員,任聽夷人發遣,玩忽疏脱,更難寬恕,惟是巨身任海疆,處此民夷交涉之事,雖兢業自持,期於慎重,而措置不善,屢見周章,惶悚自慚,咎無可諉。伏懇皇上天恩,將臣一併交部議處,以為辦理不善之戒。
  再,督臣碩色已於十二月二十六日到任,此案文卷倶經照例隨印移交,應聽督臣查辦議擬題覆,並將該夷目及該同知參慮,請旨遵行外,所有徵臣凛奉恩諭申飭緣由,理合據實繕摺陳奏,伏乞皇上訓示。”(47)最後新任兩廣總督碩色奏報查辦結果,建議結案:
  “竊照廣州府香山縣屬澳門番夷啞嗎嚧等打死民人李廷富、簡亞二棄屍一案,先據澳門同知張汝霖審,係李廷富等潛入夷室行竊,被毆致死,棄屍海中,將啞嗎嚧、哆呢依棄屍律擬流,請照夷法發往夷境地滿瘴毒之區永遠安插,經署督臣岳濬覆核具奏,並鈔供報部。嗣准確都咨,以行竊末確,引擬寬縱,駁今再加嚴審妥礙。行據按察使吳謙誌等詳據同知張汝霖詳稱,遵駁覆訊,據啞嗎嚧、哆呢供稱,是夜賊甫入室,當經警覺查看,將李廷富等獲往,彼時尚未竊物,是以無贓可獲。但時已二更,簡亞二從貨房走出被擊,李廷富亦於貨房櫃後搜獲,非行竊而何,況夷人住居與漢人界址各別,李廷富等與夷犯素不相識,黑夜入室,拿獲之後,現有鄰佑映嗶哆等眼見,倘因別故在他處打死,豈無漢人知覺。等諳。質之屍親簡亞勝,亦稱細訪伊兄係因行竊被夷人毆死,別無他故。律載:夜無故入人家,原不論其是否行竊,及圖竊之,曾否得贓。今李廷富等既係夤夜入人家,被事主啞嗎嚧等拘執擅殺,律止杖徒,因其棄屍水中,故又從重擬流,情罪相符,應請仍照原擬。等情。詳覆前署督臣岳濬。正在核題間,旋據該同知申報,夷目委黎哆,因乾隆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有第十五號萬威利瓜路洋船開往地滿貿易,已將啞嗎嚧、哆呢押發該船附搭解往地滿。隨經署督臣岳濬以此案尚未具題,何得擅行發遣,檄行按察司飛飭督同夷目上緊追回,羈禁報參。
  臣於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抵任之後,查知此事,復行司飭令該同知,將天朝恩威法紀明切曉諭夷目人等,務令星速追回具報去後。今據按察使吳謙誌等詳稱,催據該同知張汝霖詳,據夷目委黎哆呈稱,萬威利瓜路洋船開行已有數日,洋面順風,久已揚帆遠去,實屬追趕不及。查,地滿遠處夷境,重洋遙隔,非內地兵役所能前往查拿,今雖現在嚴飭夷目追捕,但外洋風信向有常期,每年必秋冬北風始可揚帆前往,待至次年南風競起方可返棹,往返一次必須兩年,斷非刻期所能提到,末便將部駁案件久懸,請照前詳,先行題覆前來。除一面嚴切行文曉諭番夷務遵天朝紀律,將啞嗎嚧等追回,恭候諭旨遵行,一面將覆審供情,臣會同撫臣岳濬具疏題覆,並將不行防範阻止,擅聽夷目發遣之同知張汝霖附疏題參,聽候部議外。臣伏查,夷人寄居內地,擅敢戕殺民人,且連斃二命,棄屍海中,今復不候具題部覆,擅行發遣,自應勒限追回,從重改擬正法,以示懲創。惟是此案啞嗎嚧等,實因簡亞二等潛入夷室行竊,以致毆打身死,已據屍親供明,訪無別故,其棄屍海中,亦係畏罪減跡,並無別情。且查澳夷皆大西洋博爾都噶爾國人,自前明中葉住居澳地,迄今二百餘年,番衆不下數千,然平素惟以航海貿易為生,尚稱安靜,其該國夷王若望,曾於雍正五年遣使進貢,遠涉波濤,輸誠向化,亦頗為恭順,今若以番夷毆死竊賊細故而必繩以重法,誠恐番衆疑懼不安。且地滿遠隔重洋,往回難必,設或久延不到,則天朝體統所關,更勢難中止。臣身任封疆,非敢因循示弱,但事有重輕,不得不據實陳明。
  再,地滿係大西洋所轄瘴癘之區,該國夷法,罪不至死者,發住受罪終生。上年十二月十六日,現有十五號船開往地滿貿易,亦並非捏飾虛應故事,可否仰邀皇上天恩,俟部臣議覆之日,特沛恩綸,着照夷例完結,免其追拿。臣仍行文(48)該國王嚴夷目,約束番夷,毋許擅與民人滋事。倘再有干犯,定行從重治罪,並令將擅行發遣之夷目委黎哆議處懲治,則夷案可以早結,闔澳香衆相安,感沐皇仁於靡既矣。”(49)
  基於中葡雙方關於這一案件原檔的披露,某些有爭議的問題得到了澄淸。

  1.受賄者

  在這組葡中文獻披露之前,對受賄者是前山同知還是香山縣令存有疑問。
  兩廣總督岳濬奏稱:“……後臣與督臣復又嚴檄飭行,諄切曉諭,宣佈皇恩,示以國法,又令該同知張汝霖親往挨查,……”“至該同知張汝霖係承辦此案之員,任聽夷人發遣,玩忽疏脫,更難寬恕,……”張汝霖是以“謬泥前例”遭參處,“貶官一等”的,若當時此詐賄案東窗事發,也許《澳門紀略》的作者僅爲印光任一人。與其說《澳門紀略》是“補過之書”,還不如說是“自辯書”。雖說張汝霖的貪墨隱史不能勾銷他的其他政績,但“廉介公愼”這頂桂冠應該摘除了。

  2.受賄始末
  這不是一起簡單的受賄案,可以說是詐賄。前後共兩次。
  1)詐賄手段
  “貳府稱他深知澳門居民係歐洲人,居澳多年,向受中國皇帝恩澤,頗稱恭順。上峰令其質問此次為何冒謊並稱澳門無食糧如何治理人民。上道劄諭實為變通處理問題。以此對議事亭進行暗示。他說本可稟告兩廣總督議事亭不稟公執法,但出於對澳門居民的側隱之心並念及他們此為出於無知,打消此念。”
  “他還說,議事亭表面上不願揭露此案,但心裡十分清楚。此罪無論以中國王法或就夷寺法規均應受到懲罰。議事亭應捫心自問,此事真假與否。他遣送議事亭的劄諭已發出多日,議事亭的回稟次次有異。給議事亭10日限期解決此案,可議事亭不願為二人興師動衆。若議事亭有頭腦的話,應召集衆人商議此事,看看它是否會造福本澳。大府已檄令停止食糧入澳,可供應照來。”
  “所有官員,包括他無不對澳門居民懷柔體恤。議事亭應速決此案。議事亭明知誰是凶手,不要因為這二人牽連衆人。
  他在新廟住侯。要議事亭從速了結此案。”“如此決定後,資格最老的市政議員,也是當月的值理市政議員自告奮勇辦理此事。我們毫無異議,因為我們知道他的勤勉與活動能力。他有幾個華商朋友。通過他們可以擺平官員,以已決定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對此他將向閣下匯報。由於通訊的原因,他於7月29日才通知我們說在不發生流血衝突,也不要凶手償命的情況下已辦妥此事,但他們必須去見那位官員問話。他們可以放心去,因為他已得到那位官員得承諾,不會要他們抵命。”
  除“柔調”威脅之外,握有軍權的張汝霖還出動水師逼迫葡人就範。“……當時內港華人軍官率領軍艦壓境,在澳門週圍各島間亦部署了許多軍艦。藉口是監視海面,但有消息說,他們想將澳門一舉結果。”
  2)納賄數額
  “7月18日-本日那位中國官員下達一公文稱他已得知二華人身亡,欲見屍首。……耶穌會神甫在他手上塞上了幾塊金錠。”
  “7月27日-各店鋪已閉門20餘日,食品奇缺。在此情況下,萬般無奈衹得向那位官員通關節。他已侯在關閘,理事官盧伊斯·科埃略向他手中獻上了30塊金錠並告訴他說既然不見二人屍體,已將二犯遣戍帝汶,永不回歸澳門。”

  3.李簡命案實情
  李簡二人是否有盜竊行爲,似應以議事亭致葡印總督的函件爲準。“數天後,又函至緊催交出二華人或交出將他們銷聲匿跡的人。此時我們得到消息說,5月3日的巡邏隊在四更後,於板樟堂後看到他們。他們有盜賊的重大嫌疑。”李簡二人至多是疑犯並無當場人贓俱獲。張汝霖曾召見二凶手,由此推斷,他應該知道二者的姓氏。亞嗎嚧爲A-maro的漢譯。此人爲巡邏隊少尉。安哆呢爲António的對音。據葡語資料稱,此人爲亞嗎嚧的僕人。“夜入亞嗎嚧、安哆呢家”的行文亦有紕漏。我們不禁要問的是:李、簡同入“亞嗎嚧、安哆呢家”?分別入之?李闖亞宅?簡破安門而入?《澳門記略》中似乎無法找到任何答案。但葡人的內部檔案吿訴我們:“5月3日的巡邏隊在四更後,於板樟堂後看到他們。”《澳門記略》這段關於李、簡雙命案的記叙中,唯有“棄其屍”一語符合事實。在作者的筆下,二人夜闖番宅,非偸即盜,業主正當防衛,將其擊斃。若此係致死理由,實無“棄其屍”之必要。
  値得特別注意的是,檔案資料確鑿地證明二凶不是業主。因此不在《大淸律例》明文規定:“凡夜無故入家者,主家登時殺死者,勿論。”(50) 之例。溯其源,張汝霖這段叙述以上刑律爲依據,但與事實不符。對此乾隆帝已有懷疑“李廷富、簡亞二旣死無可證。所據僅夷犯一面之詞,觀其始初狡賴情形,必另有致死根由。”在此案中張汝霖已不是“移重就輕”,而是從根本上篡改了案由。張汝霖身爲朝廷命官,統制澳門,將葡人巡役毆打華人致死案篡改作“夜無故入家”實際上使原凶擺脫了中國刑法的追究。依淸律,命案犯判“五刑”中正刑。且乾隆帝有旨日“乃連斃內地民人,已屬強橫,有復棄屍入海,希圖滅跡,尤爲凶狡,自應一命一抵。”經過張汝霖的“變通”後,凶手最多“問擬杖流”。從葡語文獻中,我們可以看到連葡人都承認這是總督故意散步的一個謠言。故“而澳夷人無固志,蕃尼,蕃僧復助之。因鳴鼓集訊。夷法凡事確有見聞者,即天主所不宥。是日,稱目睹者三人,耳聞者三十三人。若些無如何,乃縛送二犯,當以棄屍,而失重罪,准諸夷法,永戍地滿,……”。
  從今披露的史實來看,這斷有聲有色的記叙無異於小說情節或戲劇臺詞。張汝霖在此重大問題上未以刑律問斷,以致乾隆帝接兩廣總督岳濬奏章後,“降旨責讓”。“縛送二犯”當不爲張汝霖眼知。“況發回夷地,照彼國之法安插,其是否如此辦理,何由得知?”。乾隆帝此問不無道理。葡語文獻證實了他的狐疑。“永戍地滿”一爲保護凶手;二爲解除市禁,穩定民生,三爲追查此案的張汝霖提供結案的理由。
  張汝霖不僅未堅持中國的司法主權,在辦案的時限上亦有違淸律。本案發於1748年6月8日晚,在“若些”庇凶,張汝霖追查,“大府檄停交易,出居民。若些且增兵繕械,爲負隅狀。”僵持58天後,於7月27 日以理事官盧伊斯·科埃略向等侯在關閘的張汝霖手中獻上了30塊金錠爲案終。淸刑法規定:“凡審限,直省尋常命案限六閱月,盜劫及情重命案、欽部事件並搶奪掘墳一切雜案俱定限四閱月。”(51)顯然,李廷富、簡亞二命案應屬“情重命案”應在四月內結案。“其限四月者,州縣兩月解府州,府州二十日解司,司二十日解督撫,督撫二十日咨題。”(52)循此規定,張汝霖應在兩月內將凶犯解府,可他在案發後58天,查無屍體的情況下,受賄終案。兩廣總督岳濬的“咨題”日期爲乾隆十三年八月二十九日(1748年10月21日),而張汝霖早在3個月前的7月27日從理事官盧伊斯·科埃略處得知“旣然不見二人屍體,已將二犯遣戍帝汶,終身無歸澳門。”換言之,廣東各級官員均犯有“欺君罪”。
  澳門從一臨時“泊口”發展爲葡人居留地後,民夷雜處。中外糾紛層出不窮,甚至命案每有發生,從而引發了司法權問題。中國從來認爲澳門係“天朝地界”,自然對澳門持有司法權。“但葡萄牙人則視澳門爲其殖民地,設官自治,自不願受中國的干涉,然又無力公然抗拒。因之遇有人命重案,時常出以金錢運用,希冀暗中解決,如屍親不再控訴,即算了案,否則仍需逮捕凶犯,移交中國官廳,解赴廣州處決。”(53)澳門開埠以來,澳門土地漸失,澳門之司法權亦然。從李廷富、簡亞二命案起,終審權失之30金錠。中國終審權之失,葡國治外法權之得歷經了一緩慢過程,但18世紀中葉張汝霖詐賄案所起到的負面作用是引發其質變的一付高效催化劑。
  ① 中國學者的論述可見費成康《澳門四百年》,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76-177 頁,趙春晨《澳門紀略校注》,澳門文化司署,1992年,第88頁,章文欽《澳門與中華歷史文化》,澳門基金會,1995年,第141頁及湯開建《明清士大夫與澳門》,澳門基金會,1998年,第226-230頁。
  ② 《往昔之聲-名城澳門史實彙集》,澳門文化司署,1987年。
  ③ 關於作者生平,可參見《早期澳門史》,第10-11頁。
  ④ 同上,第6頁。
  ⑤ 博克塞《貴族在遠東》,葡語版,第247-258頁。
  ⑥ 《往昔之聲-名城澳門史實彙集》,第36-37頁。
  ⑦ 晏些嚧案。關於此案漢語史料可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卷,第198-199頁及《澳門記略》(廣東高教版),第34-36頁。《往昔之聲-名城澳門史實彙集》,第56-57頁。葡方史料仍有原檔可查。參見《澳門檔案》,1930年2月,第2卷,第2期,第83-86頁。
  ⑧ 參見《早期澳門史》,第98-99頁。
  ⑨ António José Teles de Meneses,即《澳門記略》中記載的“若些”。1747年至1749年出任澳門總督。
  ⑩ 安哆呢。
  (11) 亞嗎嚧。
  (12) 指同知。
  (13) 張汝霖。
  (14) 亞嗎嚧。
  (15) 安哆呢。
  (16) 此為初次納賄。具體數額不詳。
  (17) 《往昔之聲-名城澳門史實彙集》,第58-61頁
  (18) 《澳門檔案》,第2卷,第2期,1930年2月,第89-90頁。
  (19) 漢籍作“柳允才”。
  (20) 《澳門檔案》,第2卷,第2期,1930年2月,第91-93頁。
  (21) 原文作mandarin grande。應指兩廣總督岳濬。
  (22) 原文作cristãos,基督徒,此處為“夷”的委婉詞。澳門將中方來文中的“夷”字一律譯作基督徒。
  (23) 澳門葡語稱“蓮峰廟”為“新廟”,以別於附近葡人稱之為“舊廟”的“觀音堂”。
  (24) 原文作cidade,意即“城市”。此處不作此解。在澳門古葡語中意為“議事亭”。《澳門記略》中“事打的”便是該詞的漢語對音。
  (25) 《澳門檔案》,第2卷,第2期,1930年2月,第87頁。
  (26) 同上,第95-96頁。
  (27) 同上,第97頁。
  (28) 原文作fora de sentido,亦可譯作失去理智。
  (29) 張汝霖此語實際暗示葡人將凶手流放。
  (30) 這便是在父母官天平上兩條人命的價值!
  (31) 指小欖巡檢。參見阮元《廣東通志》,第2卷,第2533頁。
  (32) 葡萄牙國立檔案館庋藏Ministério do Reino,Maço 602,Caixa 705,Capilha 6。
  (33) 顯而易見,張汝霖通過此種方法迫使葡人獻金。
  (34) 由於張汝霖的專斷,幾乎釀成葡中間的武裝衝突。
  (35) 《澳門記略》稱:“大府檄停交易,出居民。若些且增兵繕械,為負隅狀。”但作者未透露為何葡人採取這些措施。
  (36) “而澳夷人無固志,蕃尼、蕃僧復助之。”
  (37) 張汝霖。
  (38) 張汝霖曾審問二凶手,本可將其逮捕送省查辦,可他卻稱“汝霖已得主名,而亞嗎嚧、安哆呢實夷兵,兵頭若些庇之,匿不出。”
  (39) 為此他一人就拿出了2000兩。
  (40) 張汝霖卻稱“而澳夷人無固志,蕃尼、蕃僧復助之。因鳴鼓集訊。夷法確有見聞者,即天主所不宥。是日,稱目睹者三人,耳聞者三十三人。若些無如何,乃縛送二犯。當已棄屍,而失重罪,准諸夷法,永戍地滿,且聲若些罪於小西洋。”“且聲若些罪於小西洋”另有背景,與此案的處理無關,作者將令文詳其始末。
  (41) 唐·若昂五世(D.João V)。
  (42) 葡萄牙國立檔案館庋藏Ministério do Reino,Maço 602,Caixa 705,Capilha 6。此件在葡萄牙海外歷史檔案館存有一抄件MACAU,cx 5,doc.n°28。
  (43) 由此可知,葡人的雙重效忠是一國王欽定的國策。
  (44) Joze(de)Barros。
  (45) 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卷,第238-239 頁。
  (46) 同上,第1卷,第240頁。
  (47) 同上,第1卷,第241-243頁。
  (48) 該文葡譯今存海外歷史檔案館MACAU,cx 5,doc.n°30。
  (49) 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1卷,第243-245頁。
  (50) 費成康《澳門四百年》,第177頁。
  (51) 趙爾巽《清史稿》,第4214頁。
  (52) 同上,同頁。
  (53) 郭廷以《近代中國史》,1979年3月臺北版,(合訂本)第1冊,第52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