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洲滄桑
金國平*
中葡四個多世紀關係史上,青洲曾多次成為雙方交涉、衝突的起源。漢籍所載多有不明模糊之處,而葡語資料相對而言則較完整詳細。中葡學者對此問題論述眾多,但尚缺乏系統及實質性探討。本文擬從梳理中外史料著手,試圖對青洲的史地變化作一回顧。
一、青洲稱謂之嬗變
多數澳門地名在中葡兩種文字中風馬牛不相及,但青洲一名卻頗相像。葡語稱青洲為Ilha Verde,意即“青島”①。青洲中“洲”字實際上在漢語中也作“島”解,因此兩種語言中的名稱幾乎異曲同工。青洲在葡語圖籍及文獻中出現的年代,則較漢籍為早。在一幅作於1574年以前的古航海圖中,在內港近蓮花莖處已出現一島,但無圖例。在一稍晚的圖上,同一島有了I.Verde 的標示。此圖與前圖基本一樣,所不同的是在今青洲上有了圖例並標明了關閘,由此可以推斷其成圖日期在1574年之後,但不會太晚②,因為二圖所使用的墨水、字跡、繪制方法無甚區別。因此可以設定,今青洲在1574年左右便有了其第一個葡語名稱。
從文字記載來看,在1603年耶穌會佔據其地之前,曾稱“鬼島”。一份1621年的葡語手稿稱:“1603年,耶穌會駐澳視察員為范禮安神甫。耶穌會學院院長為瓦倫丁·德·卡爾瓦略(Valentim de Carvalho)神甫。澳地水土甚惡,加之學院房屋窄小,無法為患病神甫提供養休之所,因此視察員為學院的神甫及修士尋找一課餘休憩及養病的安靜之處。他同幾名神甫無意乘船來到青洲。此地時稱鬼島(ilha dos Diabos),因為傳說島上鬧鬼。那里土地荒蕪,為盜賊及逃僕的巢穴。視察員登島後,發覺此地可派他所渴望的用場。他下令在水畔打掃出一塊地方。過了一段時間,發覺該地還有其他便利。因無任何不妥,逐漸平整土地,起造數間小屋,在島上耕作,還栽植了許多果樹。”③
耶穌會大概從1603年開始經營“鬼島”,開植林木後,始有Ilha Verde一名。曾住澳門三巴寺學道的吳歷作有《嶴中雜詠》,其中第十二首云:“一髮青洲斷海中,四圍蒼翠有涼風。昨過休沐歸來晚,夜渡波濤似火紅。青洲多翠木,為納涼休沐之所。海滔夜激,絕如散火星流。”巡視閩粵至澳門的焦祈年記稱:“青洲,草木蓊翳,……”。嶺南文豪屈大均在《廣東新語》中亦謂:“青洲,林木芊森,……”1583年起從澳門進入中國內地的利瑪竇在其《札記》中曾涉及青洲,但未詳其名:“神學院院址的對面有一個倒不如叫大石塊的小島,週長約有一英里半。”
在1615年至1622年間繪製的《澳門平面圖》上,青洲為一荒島④。1626年繪制的一澳門圖上仍不見青洲上有樹木、房屋⑥。但同年的另一圖上,卻出現了青洲⑤。至1635年,在佩德羅·巴雷多·德·雷曾德(Pedro Barreto de Resende)所繪製的彩色澳門圖中,已出現有樹木、房屋的青洲⑦。查明季《蒼梧軍門志》及《粵大記》廣東沿海圖,均不載今青洲。入清以後的通志、縣志及《澳門記略》中,始見《青洲山》圖。從文字記載的角度來看,《明實錄》稱“……萬曆三十四年,於對海築青洲山寺;高可六七丈,閎敞奇秘,非中國梵剎比。縣令張大猷請毀其垣,不果。”⑧這一天啟朝補紀萬曆年間事的記載,可能是漢籍對青洲的最早涉及。《澳門記略》對青洲的地理描寫最為詳盡,且錄有釋跡刪《青洲島詩》、印光任《青洲煙雨詩》及張汝霖《寄椗青洲飯罷抵澳詩》。此外,還有許多文人墨客為我們留下了不少讚美青洲的詩句。
今青洲在葡語中有過上述兩個不同的稱呼。其漢名除青洲山、青洲島及簡稱青洲及青山⑨外,還有一個從葡語音譯過來的“伊立灣列地”⑩。葡語“IlhaVerde”的圖籍標示及文字記載均早於漢語青洲,其地及其週圍大多禿山荒野,由耶穌會墾殖後纔成為蒼翠的“青島”。從其名稱演變及島貌變化來看,青洲源於“青島”似為定論。
二、青洲失地小史
從1583年利瑪竇、羅明堅入肇慶至1601年利瑪竇入京,天主教在華傳教事業一度大獲成功,但在利瑪竇逝世後不幾年,明廷內外反教勢力再佔上風,南京教案遂起。1617年,耶穌會會士在華財產遭禁沒,人員被逐至澳門並限令歸國。鑒於對耶穌會謀反的指控,中國官方再議逐葡人出澳,以鏟除天主教的傳播中心。政治嗅覺靈敏的耶穌會立即意識到了證實葡萄牙居澳合法性的必要性與迫切性,藉以保護澳門這一中國及遠東的傳教中心。於是,根據口碑傳說及1613年勞倫索·卡瓦略(Lourenço Carvalho)的申呈,由大三巴學院(11)院長卡布列爾·德·馬托斯(Gabriel de Matos)於1621年以同議事會就青洲房屋建造問題發生爭執(12)的方式,拋出了“海盜說”、“銀劄”諸說,為日後長達數世紀的澳門主權問題之爭埋下了伏線(13)。
國際政治角力經驗豐富的耶穌會,充分意識到葡人盤踞澳門之現狀有可能不復存在。面對這一現實可能,耶穌會採取了在澳門週圍尋求新基地的戰略。他們選擇的對象是青洲。
耶穌會染指青洲的政治目的十分明確。在澳門這一傳教基地消失的情況下,將其開闢為新的傳教中心。為此目的,第一個步驟是確定青洲作為澳城以外的耶穌會“遊眺地”的法律地位。南京教案後被驅逐至澳門的耶穌會會士王豐肅(Alfonso Vagnoni)在耶穌會與澳門議事會關於青洲產權的爭論中,撰有《論耶穌會對青洲所擁有的權利》一文,企圖闡明耶穌會進入青洲興建房舍的法理依據:
“1603年,耶穌會駐澳視察员為范禮安神甫(14)。耶穌會學院院長為瓦倫丁·德·卡爾瓦略(Valentim de Carvalho)神甫。澳地水土甚惡,加之學院房屋窄小,無法為患病神甫提供養休之所,因此視察员為學院的神甫及修士(15)尋找一課餘休憩及養病的安靜之處。他同幾名神甫無意(16)乘船來到青洲。此地時稱鬼島(ilha dos Diabos),因為傳說島上鬧鬼。土地荒蕪,為盜賊及逃僕的巢穴。視察員登島後,發覺此地可派他所渴望的用場。他下令在水畔打掃出一塊地方。過了一段時間,發覺該地還有其他便利。因無任何不妥,逐漸平整土地,起造數間小屋,在島上耕作,還栽植了許多果樹。過了一段時間,纔得知沙尾的一些華人居民在島上有祖墳。
視察員帶領幾位神甫數次親自與他們交涉,最後約定給他們相當大一筆銀兩,讓他們將墓地遷往他處,由視察員繼承他們在島上的權利。他們用視察员分兩次給他們的銀子,在別處購買了墓地。有了此約,視察員放下了心,更有了把握,開始斥資整治島嶼。約兩年後,神甫們已啟用該島。一些心術不正的華人想找他們的麻煩,企圖從神甫及地主處獲得更多的銀子,於是到官員處去告地主的狀,說他出賣墓地。官員出於對外人的嫉妒與恐懼,設法阻止我們起造房屋,於是悄悄來到島上,將所有草頂房屋付之一炬。這些房子中設有一座聖米格爾小堂。但官員未有將神甫們趕出該島的想法。在焚燒房屋時,神甫個個群情激憤,於是率領僕人及從外面趕來的學員向官員示威(17)。後來得知,在廣州不僅沒有因此控告我們,反而懲罰了這些官員,革了他們的職。
之後,神甫們開始重建房屋,沒有人再找他們的麻煩。他們已擁有該島多年,不曾有人找他們的麻煩。過了一段時間,官員們又談起了該島,決定派一姓俞(18)的海道來澳門,巡視此地一帶。他沿海圍繞該島轉了一圈,笑著說那是甚麼,好像一隻倒扣著的瓷碗,並稱中國國王不會給人寸土。之後,官员們再未提起該島。後來,又有一位姓劉(19)的海道來巡視澳門,他見到該島,亦未予以理睬。如果不是後來蓋起了樓房,也不會引起澳官們的注意。守澳官們前去視察這些房屋,他們見到的是蓋在舊基上的,於是向上級彙報了情況。前山官員也如實稟告了海道。海道來到當地視察,證實情況與議事會的公函相符。實際上,這位海道並不相信當地官員,認為他們有受賄之嫌。他命令香山縣令(20)來查看這些房屋,覈實是否建造在舊址之上,還是新建築。香山縣令來視察,糟糕的是正好看見幾個佣人手持砍刀在勞動,他以為是蔑視他,向其示威。此外,由於未向其獻金,他耿耿於懷,決定向其上司大說壞話。的確,他向海道及都堂這樣做了。他說是新建築,請下令拆除。就此,廣州官員及守澳官們與議事會幾經交涉。最後,通過都堂的聲威要求將其拆毀。但由於一再向其呈請,未實施(21)。去年廣州交易會時期,陸若漢(22)在廣州與葡萄牙人見了面,並在海道處辦妥了此事。海道後見都堂,決定既然有言拆除那些房屋,但他作為澳城的上司,以他的權威為解決此事闢一蹊徑,於是同意在那些房屋(不予以拆除)中設立兩座小教堂,一座供奉聖母,另一座敬拜聖地亞哥,然後還下令覈實此命令執行的情況。
海道本人也將此情況告訴了來此取砲的兩位杭州籍入了天主教的文官(23)。通事弗朗西斯克·瓦雷拉(Francisco Varela)以海道的名義,將此以書面形式通知了議事會。議事會又提出請海道馬上執行一切有關命令。海道也這樣做了。
廣州交易會結束後,一切安寧,不再提及青洲之事。但在這位海道逝世後,與我們作對的那位縣令因未達其目的仍不肯罷休,於是舊事重提,欲拆除那些房屋,但無從下手。他待到葡萄牙人參加廣州交易會的時候,設法讓福建商人扣留葡萄牙人的船,直至拆除那些房屋為止。這便是獲得青洲至今的簡史。”(24)
利瑪竇在其《札記》中敘述說:“神學院院址的對面有一個倒不如叫大石塊的小島,週長約有一英里半。在神甫們的記憶裡,那裡從沒有人住過,所以他們就據有那個地方作為學生的娛樂中心,並且蓋了一所小房。”(25)
下面我們來看一下1621年耶穌會年度報告對此問題的記敘:
“……神甫們在我們擁有了好幾年的青洲島上修整了一些房屋,以便在那兒遠離喧鬧,學習重要的功課。(島上建築)已經有了大致規模。神甫們學習十分努力。如果不是人類的敵人以為我們以上帝神聖之言之劍與其戰斗的話,神甫們可以安享其勞動成果了。它挑起了華人的憤慨,他們氣勢洶洶,拆毀了房屋,逼我們退回澳城。不僅如此,還想從我們手中奪走青洲島這個本學院唯一的去處。他們沒有使用、也根本不會使用進攻型武器,而是玩弄一些卑鄙伎倆。主管本省的海道駐紮廣州。當時葡萄牙人正投入大量銀錢在那裡工作、貿易、購貨。華人以為這是達到他們目的大好時機,於是派遣一位官員來本澳,要求當政者(26)下令拆除神甫們在青洲建設的房屋。如果不這樣做的話,將扣押在廣州的葡萄牙人及其錢財。本城市政議員們個個束手無策,回答說對神甫們的事情無法介入,因為他們是宗教人士,不受他們的管轄。這樣回答也無濟於事,他們一再堅持拆除房屋。為了進一步威逼,竟然禁止附近村莊供應必需品。受損失最大的還是窮人。議事會成員向我們的人通報了所發生的情況,請求我們盡可能設法解決這個麻煩。我們看到,祇有我們可以平息這場暴風骤雨,才能保住我們的房屋。這房屋對我們來說十分重要。但華人並不善罷甘休,一直逼得我們同意將這些房屋拆除。為避免議事會遭受更大的麻煩,我們同意了。在那裡居住、學習語言的人退回了學院。人人心懷不滿。此情難以言狀。
經過這一大風波後,不僅因為失去了那些房屋,在那裡休憩的人不得停留該島,而且還因為飽當了妒恨我們的人給我們造成的苦果,我們祇得隨遇而安,幸好保住了青洲。但官員們卻又勒令我們從島上全部撤退,將樹木伐倒。然而,此時在廣州的葡萄牙人已回到本城,危險小了一些,這纔可以做些抗爭。於是官員們至此罷休,在島上豎起了一塊石碑,銘文禁止無中國國王的同意不得在此興建房屋。但時間可解決一切,現在在官員的同意下,我們又有了幾間草棚,青洲似乎更加屹立了。”(27)
荷蘭駐巴達維亞總督讓·皮特爾頌·科恩(Jan Pieterszoon Coen)在一封於1622年1月21日寫給荷蘭東印度公司大班的信中說:“……他們(華人)強迫葡萄牙人拆毀並放棄十八年前耶穌會會士在某一島上構築的幾間磚石小屋。”(28)可以說,此信從第三者的角度證實了耶穌會1603年入青洲說。
值得注意的是,利瑪竇及1621年耶穌會年度報告對耶穌會“據有”、“擁有”青洲的事實直言不諱。而王豐肅購買墓地說難以覈實,不無一面之辭之嫌。無論如何,佔地之事實先於買地之解釋。即便是買地,其契約需要經官方覈實方為有效。耶穌會早期在澳門、中國傳教的文獻保存完整,但至今未見這花了“相當大一筆銀兩”的契約。如果確實存在過的話,發生“青洲爭端”時,耶穌會也應向議事會出示。這也許是另外一個類似“金劄”的歷史謎團。至於耶穌會佔據青洲的年代,從該會的記載、荷蘭人的旁記及1606年郭居敬事件來看,1603年說是可信的。
漢籍對耶穌會在青洲歷史起始的記載稀少。曾於萬曆四十六年出任廣東按察司副史的徐如坷(29)在《望雲樓稿》中為我們提供了一條線索:“……青洲山事,仰杖威靈,盡撤而毀之。此數十年來所姑息養成而不敢問者也。”(30)萬曆四十六年為公元1618 年,推溯“數十年”,當為1600年至1605年間,大致與外籍紀錄相合。
《明實錄》在天啟朝補紀萬曆年間事說:“……萬曆三十四年,於對海築青洲山寺;高可六七丈,閎敞奇秘,非中國梵剎比。縣令張大猷請毀其垣,不果。”(31)萬曆三十四年為公元1606 年,至此耶穌會已在青洲經營了四年,但祇是“已經有了大致規模”,並無“高可六七丈,閎敞奇秘,非中國梵剎比”的教堂。《明實錄》此記載言過其實,大概係由張大猷謊報造成。葡語中教堂為igreja。一般是高大宏偉的建築,且對外開放。青洲當時僅為耶穌會的休憩地,無其他常駐人口,因此無必要起造教堂。從上述葡語文獻來看,當時的簡陋草棚中設有兩個小教堂。小教堂在葡語中作capela。它並不是小的igreja,而是某所建築物中派宗教用途的部份,猶如中國建築物中所設立的佛堂、道場。青洲的小教堂為耶穌會會士在那里休息期間所使用的私人小堂,其建築規模不會超過容納它的“草頂房屋”。如果我們考慮到同年發生驚動朝野的郭居敬事件時(32)國人聳人聽聞的言論,說“於對海築青洲山寺;高可六七丈,閎敞奇秘,非中國梵剎比”,實不足為怪。
“(崇楨三年五月)禮科給事中盧兆龍上言:……臣生長香山,知澳夷最志,其性悍桀,其心叵測。其初來貿易,不過泊船於浪白外洋耳。厥後漸入澳地,初猶搭篷廠棲止耳,漸而造房屋,漸而築青洲山,又漸而造銃臺、造堅城,為內拒之計;蓄夷眾、聚兵糧,為顏行之謀。”(33)
盧兆龍為香山人,其言“漸而築青洲山”當為可靠。作為“言官”,若青洲曾有過高大的教堂,他不會不稟告朝廷。
從上引葡語文獻中,我們可以獲得補充中國正史、方志記敘簡略的細節,並澄清一些事件的來龍去脈。
王豐肅(Alfonso Vagnoni)所稱,青洲係耶穌會於1603年從在青洲擁有墓地的幾名華人手中購得。此說不見漢籍有載,待考。但從耶穌會大量投資青洲一事來分析,若無任何依據,對中國文化歷史有著精深瞭解的耶穌會也不會輕出此舉。但他們獲得的權利至多是土地的使用權,不具備產權,原來的“地主”仍然存在。耶穌會從私人處購得使用權,“地主”則承擔向國家納稅的義務。這與葡萄牙人在澳門半島的法律地位完全相同。所不同的是,葡萄牙人需向中國官方納租,而耶穌會在青洲一次買斷了永久使用權。
漢籍言之罄罄的“敵殺官軍”事件,實際上是“在一官員的帶領下,群情激憤的華人佔領了青洲,摧毀了草頂房屋及聖米格爾小教堂,褻瀆了聖米格爾塑像。一得知此事,學院的佣人衝向官員,將其逮至三巴。後經唐迪奧戈·德·瓦斯孔塞羅斯·梅內澤斯(D.Diogo de Vasconcelos Meneses)(34)的干預纔獲釋放。”(35)葡萄牙人及其佣人(一般是黑人或印度、馬來、帝汶人)在宗教熱情的驅使下,見到他們信仰的宗教物受到褻瀆,作出超出平常道德水準的舉動在澳門歷史上屢見不鮮。葡萄牙人的黑佣除了從事粗重的家務外,還兼任保鏢。
耶穌會對青洲的經營至18世紀。至其時,中國地方官員也不得不承認:“由澳稍西,為青洲,其地多樹木,有臺榭園囿,夷之別業也。”(36)1705年4月2日,教皇遣華特使多羅(Tournon)宗主教曾借寓青洲耶穌會會院,次日即動身前往廣州(37)。《澳門記略》亦稱“今西洋蕃僧構樓榭,雜植卉果,為澳夷遊眺地。”《澳門記略》付梓後不幾年,青洲易手私人。
澳門政府執行龐巴爾(Pombal)侯爵制定、以葡王名義於1759年9月3日所頒佈的“從朕所有的王國和屬地中把他們驅逐出去,並永世不得再返回”的敕令(38),於1762年在澳門逮捕了所有耶穌會會士並將他們從海陸押回里斯本待審。當時耶穌會虧欠富商西孟·維森特·羅紗(Simão Vicente Rosa)的債務高達6147兩。1765年,西孟·維森特·羅紗同意接受耶穌會擁有的青洲抵償這筆債務,於是成了青洲全島的“地主”。
1813年,葡人曼努埃爾·候門·德·卡爾瓦略(Manuel Homem de Carvalho)(39)及貝爾那爾德·戈麥斯·德·雷莫斯(Bernardo Gomes de Lemos)以200兩白銀在一次拍買中購得青洲。
1828年,三巴仔修院(40)從貝爾那爾德·戈麥斯·德·雷莫斯手中(41)以2000西班牙銀圓購下青洲。當時簽定的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價格如下:“…再次聲明,將上述青洲(位於內港,沙梨頭對面)、果樹及上面的建築物以2000西班牙銀圓的價格出售給三巴仔王家修院院長尼古拉·羅德里格斯·佩雷拉·達·博爾查(Nicolau Rodrigues Pereira da Borja),……”(42)
貝爾那爾德·戈麥斯·德·雷莫斯出售的原因是:“為了償還結婚時所欠下的舊債並防止華人佔有上述島嶼。這已不可避免,因為他欠了華人許多債務。可以看到,為討債,華人天天找他,加以謾罵。如果不加以修繕的話,華人將逐步侵佔其地,搭造棚寮等。這樣便會失去對此島的所有權,無法再恢復,因而給我們民族及澳城造成損失。為迫使華人離開那裡並不再將其視為己物或無主之物而任意出入,費了九牛二虎之力。”(43)由此可知,此次收購行動含有一定政治成份在內。
從1828年起,青洲的業主是三巴仔修院。
1844年,《望廈條約》簽訂後,旅澳美僑渡海至青洲歡慶。
1873年,澳門王室財政檢查官為將青洲開闢為公眾遊地,要求法院查覈三巴仔修院對青洲持有的權利。官方敗訴。
1886年青洲的產權登記如下:“……週長約1000米。其售價估計為10,000澳門圓。”(44)
同年5月3日,澳門主教唐安東尼奧·若阿金·德·梅德羅(D.Antonio Joaquim de Medeiros)將青洲部份以1200兩年金(45)租與英人青洲水泥公司(The Green Island Cement Company Limited)(46)。
1889年5月4日,澳門主教唐安東尼奧·若阿金·德·梅德羅又與青洲水泥公司總經理科雷阿斯·伊文斯(CreasyEwens)
(簽定一補充合同(47),但未加租金。
海軍軍官博爾札(Custodio Miguel de Borja)於1890年10月16日出任澳門總督。上任後11天,他便頒佈了1890年10月27 日第146號訓令,決定建築一長堤,連接青洲與澳門。工程預算為23,800澳幣,施工期為兩年。堤上的大道後命名為Avenidado Conselheiro Borja(博爾札參政大臣大馬路),其漢名作青洲大馬路。
早在1621年,議事會為了保護澳門立身的根基——對外貿易,與耶穌會在青洲房產是否違背“五禁”第五條問題上發生了爭執,以致在葡人內部引發了一場關於葡萄牙居澳合法權的辯論。幾個世紀之後,澳門教會為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博爾札(Custodio Miguel de Borja)總督又斗智一場:
“當長堤築了相當遠了的時候,手腕強勁的唐安東尼奧·若阿金·德·梅德羅焦慮失眠,他下令在青洲筑起一道圍牆。
大堤落成剪彩那天,他致函博爾札總督,表示祝賀並為他在青洲提供住宿。
——您要是想去青洲休息或避暑,盡管向學院院長索取鑰匙,他定會滿足您。
博爾札咽下了……
當然他可以隨時出遊他稱之為‘近島'的青洲,不過也要得到主人的同意啊。”(48)
1887年中葡條約談判、簽訂過程中,1909-1910年中葡香港勘界會議上及1910-1923年內港疏浚期間,青洲水界均成為中葡交涉的焦點。
南京教案前,葡人居澳合法性從未引起關注,更未發生過爭論,耶穌會也心安理得地將澳門作為其遠東的傳教基地。教案發生後,為保護其傳教利益,他們首後拋出了“海盜說”、“銀劄說”、“金劄說”、“賜予說”,試圖以此證實葡萄牙人居澳的合法性,但他們十分清楚這幾枚“歷史煙霧彈”總有煙消雲散的一天。作為第二步,他們需要在澳門城以外尋找一個新基地。恰好從1603年起他們已開始經營青洲,但他們對青洲的權利也是可質疑的,因此藉明廷在澳門購砲之政治良機(49),通過與議事會辯論的形式巧妙托出葡萄牙人居澳合法性的辯論,試圖徹底解決青洲的法律地位。鑒於青洲面積狹小,無法作為長遠基地,於是他們又策劃了第三步。他們的目光投向了大澳門半島數十倍的對面山。攜砲北上援明抗金有功的陸若漢逝世後,他們請求京廷在蠔田賜地(50)安葬這位“功臣”,藉此獲得對蠔田(51)的所有權。這樣,即便在澳門不復存在的情況下,他們亦可將傳教大本營遷移至蠔田。這三部曲可謂用心曲深,謀慮至遠!
耶穌會私佔青洲是件大事,對此廣東各級官吏竟然不聞不問。明勁吏徐如坷曾謂:“……青洲山事,仰杖威靈,盡撤而毀之。此數十年來所姑息養成而不敢問者也。”(52)反而是澳門其他教團因嫉妒耶穌會在中國傳教事業的蓬勃發展引發了郭居敬事件。從1583年陳瑞批准耶穌會留居肇慶傳教,至1598年戴燿出任兩廣總督,廣東大吏對葡人及耶穌會種種破壞中國主權的行為實不能辭其咎。葡人入澳與居澳,同廣東官員的姑息大有關係。至於葡人居據澳門的起因,近年流行一種超商業行為說,將這一複雜的歷史事件簡單地歸咎於葡人的擴張。在葡人入澳的不幾年前,朱紈成功地鏟除了雙嶼及浯嶼的葡人居留地。如果廣東當局也像朱紈那樣令行禁止的話,葡人很難在廣東沿海立足、生根。一般將剿匪、充餉視為葡人入居澳門的主要原因,但不應忘記的是,當時朝廷命尋找龍涎香。剿匪充餉為地方利益,而尋香是天子的聖旨。或許不難回答,在這二者之間廣東當局以何為重。利瑪竇推行的走上層路線的傳教政策很快在各省大吏、京官中奏效,各級官員獵珍、容教保教,對澳門形成了一把政治保護傘。
澳門葡人的許多政治舉動、宗教攻勢、商業推廣、甚至侵佔中國領土的行為,未得到廣東各級官員的有效管轄與及時制止。從最近披露的部份明檔來看,針對葡人的上述幾近猖狂的活動,明末時北京不得不採取了一系列軍事、行政措施,以制約葡人。恰恰是從封疆大臣兩廣總督開始對葡人、耶穌會築城建房的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一味姑息,“督粵十有三載”的戴燿向為史家所指點。明人沈德符揭露說:“丁未年,廣東番禺舉人盧廷龍,請盡逐香山嶴夷,仍歸濠鏡故地,時朝議以事多窒礙,寢閣不行。蓋其時嶴夷擅立城垣,聚集海外雜杳住居,吏其土者皆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時督兩廣者戴燿也。”(53)戴燿坐鎮兩廣十餘載,一代顯宦,《明史》不為其立傳,反採沈德符說,予以掊擊:“知縣張大猷請毁其高墉,不果。明年,番禺舉人盧廷龍會試入都,請盡逐澳中諸番,出居浪白外海,還我壕鏡故地,當事不能用。番人既築城,聚海外雜番,廣通貿易,至萬餘人。吏其土者,皆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燿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54)。連熟悉澳門故事的《澳門記略》的兩位作者也對戴燿大張撻伐:“吏兹土者,皆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總督戴燿在事十三年,養成其患。”明清兩代史家對戴燿的評價如出一轍,可見戴燿的劣跡的確昭彰。
從上所披露的關於郭居敬事件處理的葡語資料可知,正是戴燿下令不拆除耶穌會在青洲私建的房屋,還允許在內添加小教堂。戴燿當在《明史》所痛斥的“將吏不肖者”之列。總督戴燿如此失職,自然“吏其土者皆畏懼莫敢詰,甚有利其寶貨,佯禁而陰許之者。”戴燿素有“勁吏”之譽,但督粤期間卻對葡人及耶穌會侵犯中國主權的行為放任自流,考其原因,大概可有以下幾點:第一,“以‘老邁昏庸,不足彈壓',為沈鳳翔所劾的兩廣總督戴燿(《萬曆實錄》卷四一七萬曆三十四年正月癸巳條),未奉有朝廷明令,自然更不敢有所舉動。”(55)第二,萬曆年間,京廷仍在粵閩尋訪龍涎香(56)。為得此物,戴燿需要與葡人保持友好關係。第三,迎合神宗的意圖,確保廣東市舶稅的徵收。第四,以利瑪竇為首的“宮廷神甫”在京廣交達官貴人、文士騷客,風雲一時,成為澳葡的政治保護傘。
註釋:
①大部份澳門掌故文將Ilha Verde譯為“綠島”,但從葡語語義學的角度來分析,verde可譯為“青”。參見《中葡字典》,澳門政府,1962年版,第59頁上“青”字條。
②作者認為不遲於1603年,原因是葡語文獻中出現Ilha Verde始於當年。
③參見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鈔件49-V-5,第344頁。
④參見《澳門:從地圖繪制看東西方交匯》,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第112頁。施白蒂《澳門編年史》(葡語版),第1卷,第85頁上圖所標的年代『約1607』有誤。我們核實了盧伊斯·達·席爾瓦(Luis da Silva)所匯集的地圖第837號,此圖的製作日期不早於1625年。
⑤參見黎沙《澳門——熱帶葡萄牙人類學研究》,里斯本,國際出版社,1996 年,第299頁,上圖。
⑥郭永亮《澳門香港之早期關係》,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臺北,1990年,正文前1626年澳門圖。
⑦同上,第118及130頁。
⑧《熹宗實錄》,卷11,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總主編《明清時期澳門問題檔案文獻匯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澳門基金會、暨南大學古籍研究所合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5卷,第36頁。
⑨《皇明續紀三朝法傳全錄》,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77頁。
⑩趙春晨《澳門記略》,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第86頁。
(11)或稱聖保祿學院。參見李向玉《澳門聖保祿學院關閉時間之辨析》,載《行政》第49期,第789-797頁。
(12)耶穌會通常與葡萄牙人保持政治上的一致,但在此問題上雙方之間出現了不可調和的歧見。
(13)參見金國平《TCHANG-SI-LAO其人文海鉤稽“海盜說”溯源》,載《澳門研究》,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1998年11月第9期,第70-109頁,另見《中葡關係史地考證》,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61-100頁及阿爾維斯(Jorge dos Santos Alves)《青洲之爭一關於葡萄牙居澳合法性的首次討論(1621年)》,載《兩個帝國間的一個港口一澳門及葡中關係研究》,澳門,東方葡萄牙學會,1999年,第125-165頁。(14)范禮安因腸梗塞,於1606年1月2日逝世於青洲,兩天後移葬澳門。
(15)“1603年大部份時間內,本學院常住63名耶穌會會士,其中31名為神甫,餘為修士,”參見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鈔件49-V-5,第20頁。
(16)庋藏里斯本國立圖書館的一份繪製於1574年以後的D89R航海圖中已標有青洲,並配有I.Verde圖例。
(17)疑漢籍“敵殺官軍”即指此事。
(18)俞安性,
(19)劉承諏。
(20)張大猷。
(21)《明實錄》中“縣令張大猷請毀其垣,不果。”的記載與此說吻合。葡語文獻並說明了不果的緣由。
(22)關於此人物,有一本很好的傳記著作。參見麥克·克佩爾(Michael Cooper)《通事陸若漢傳—一位耶穌會會士日本、中國行六》,里斯本,1994年。
(23)張燾與孫學詩。
(24)參見阿儒達宮圖書館《耶穌會會士在亞洲》鈔件49-V-5,第344-346頁。
(25)《利瑪竇中國札記》,下冊,第523頁。
(26)澳門議事會。
(27)羅馬耶穌會檔案館《日本-中國檔》,第114號,第268、269反面頁,引自若昂·保羅·奧利維拉·科斯達(Joao Paulo Oliveirae Costa)《澳門聖保祿學院年度報告(1594-1627)》,紀念葡萄牙發現事業澳門地區委員會、澳門基金會,1999年,第236-238頁。
(28)博克塞《1622年澳門擊退荷蘭人之役》,載《澳門歷史研究(16-18世紀)》,第1冊,里斯本,東方基金會,1991年,第75頁。
(29)參見阮元《廣東通志》,第1卷,第375頁
(30)徐如坷《望雲樓稿》,卷11《復馮雲衝道尊》,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313頁。
(31)《熹宗實錄》,卷11,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36 頁。
(32)徐薩斯(歷史上的澳門》,澳門基金會,2000年,第45-48頁及《利瑪竇中國札記》,下冊,第521-549頁。
(33)《崇楨長篇》,卷34,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41 頁。
(34)當時的澳督。
(35)文德泉《17世紀澳門》,澳門,教育文化司,1982年,第9頁。
(36)張甄陶《澳門圖說》,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6卷,第607頁。
(37)參見《中國方濟各會會志》,第5卷,第506-511頁及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臺北,光啟出版社,1972年,第109頁。
(38)全文見李向玉,前引文,第795-797頁。
(39)西孟·維森特·羅紗(Smao Vicente Rosa)的曾孫女婿。
(40)亦稱聖約瑟修院。
(41)其股東曼努埃爾·候門·德·卡爾瓦略(Manuel Homem de Carvalho)當時在巴西,所以合同僅以貝爾那爾德·戈麥斯·德·雷莫斯(BernardoGomesde Lemos)一人簽署。
(42)參見文德泉《澳門地名》,澳門官印局,1979年,第1卷,第550頁。
(43)同上,同頁。
(44)薩安東主編、金國平漢譯《葡中關係史資料彙編》,專題系列,卷3《澳門問題備忘錄》,澳門基金會、澳門大學,1999年,第31頁。
(45)《民國香山縣志》稱:“每年收租銀一千二百兩。”參見《中山文獻》,第7卷,第2247頁。
(46)薩安東,前引書,第32頁。
(47)同上,第32-33頁。
(48)參見文德泉《澳門地名》,第1卷,第558頁。
(49)參見金國平、吳志良《澳門與入關前的滿清》一文、黃一農《天主教徒孫元化與明末傳華的西洋火砲》,《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67本第4分冊(1996年),第911-966頁及黃潔嫻《明末葡國鑄炮業在澳門與中西關係》(澳門大學葡文學院碩士論文),第19-71頁。
(50)參見黃伯祿《正教奉褒》,崇楨十二年十二月六日畢方濟奏,載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109-110頁,鐘鳴旦等編《徐家匯藏書樓明清天主教文獻》,第2冊,《畢方濟奏折》,載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427-428頁。
(51)龍思泰《早期澳門史》,吳義雄、郭德焱、沈正邦譯,章文欽校注,北京,東方出版社,1997年,第166-168頁。(52)徐如坷《望雲樓稿》,卷11《復馮雲衝道尊》,參見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313頁。
(53)沈德符《萬曆野獲篇》,中華書局,1997年,下冊,第785頁。
(54)《明史》,第8433頁。
(55)戴裔煊《<明史·佛郎機傳>箋正》,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4年,第95頁。
(56)參見金國平、吳志良《龍涎香與澳門》,《澳門2000》,澳門基金會,2000 年,第385-397頁及楊繼波、吳志良、鄧開頌前引書,第5卷,第3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