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澳門特區政府的中文使用問題

冼為鏗*

  澳葡管治時期政府的中文公文似通非通,令人不忍卒讀。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情況略有改善,但未能令人滿意,葡式中文仍然充斥在政府各部門的公文中。
  由於葡國直接統治澳門一百多年,長期以來雖然中國人佔澳門居民人口90%以上,中文在民間的應用非常普遍,但在行政、立法、司法等領域中卻毫無地位可言,只有葡文享有官方地位,這是非常不合理的。
  早期的《澳門政府公報》只有葡文,沒有中文。直至1850年12月7日的政府公報內文才首次出現中文。到1879年,澳葡政府下“札諭”,申明以後《澳門憲報》要譯成中文,這是政府公文開始面向中國居民的一個轉折點。
  1987年《中葡聯合聲明》簽署,在第二條第五款中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關、立法機關和法院,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以使用葡文。”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9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葡文,葡文也是正式語文”。這個規定表明,澳門特區雖然中葡文都是正式語文,但兩者有主有次。澳門踏入過渡期,雖然民間和輿論要求及早解決中文官方地位的呼聲異常強烈,但澳葡政府卻有自己的一套政策。它表面上實行中葡雙語政策,實際上是重葡輕中,無論是政府內部運作還是發出的公文表格,絕大多數只有葡文沒有中文。
  1992年1月13日,澳門《政府公報》刊登葡國外交部第455/91號法令,宣布中文在澳門具有與葡文相等的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雖然如此,但中文的官方地位並沒有真正落實。
  為了應付中方和輿論的壓力,1992年澳督韋奇立頒布第16/GM/92號批示,設立語言狀況關注委員會。其宗旨如下:
  (1)分析實現中、葡文在澳門具有同等地位所需的措施。
  (2)評核已開展的普及使用雙語的工作成效。
  (3)對當局擬出的普及使用中文的法律草案、工作計劃及其它重要事項發表意見。
  (4)就當局行政、立法及司法範疇的語言狀況定期編制報告。
  該委員會由澳督出任主席,從1992年5月5日召開第一次會議,直至1995年7月14日舉行第八次會議,此後便銷聲匿跡。八次會議不是政府官員的長篇報告,便是澳督點名誰來發言,討論的民主氣氛異常薄弱,根本沒有真正地解決任何實際問題,特別是如何回應市民的強烈要求,切實落實中文的官方地位問題。
  可以說,直至回歸前一天,澳葡政府的內部運作仍然只是用葡文,立法和司法領域中使用的主要是葡文,中文根本上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
  現在特區政府成立已一年了,中文的應用本應走上正軌,但是由於歷史上長期重視葡文忽視中文,因此我們現在仍然飽嚐澳葡時代遺留下來的苦果。特區公文中常常出現葡式中文,似通非通、不倫不類。順手舉幾個例子:
  例一:刊登於2000年第47期《行政》雜誌上某司長批示
  一、澳門特别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屬法人機關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職務時必須識別其身份。
  二、上述識别應至少透過工作人员的姓名為之,且為以兩種正式語文登載其姓名。
  三、在電話求助的情況下,接聽之人員應透過其姓名及所擔任的職務表明其身份,而不論是否正在執行接待職務。
  四、本批示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這一份批示據了解是用葡文起草,然後譯成中文的。我們讀來相當彆扭,有些地方用詞不當,有些地方語言囉唆,總之不像用中文寫出來的批示。如果用中文寫,我建議寫成這樣: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的實體,包括臨時市政機構及屬法人機關或公共基金形式的公務法人,其工作人員在執行接待任務時必須表明其身份。
  執行接待工作,不是“執行接待職務”。因此職務必須改為工作。“識別”指辨別、辨認。識別工作人員身份是市民的事,不是工作人員本身的事,工作人員表明自己的身份,不是識別自己的身份。因此“識別”應改為“表明”。
  二、執行接待工作的人員,應配載工作證,以中文和葡文顯示自己的姓名。
  三、在電話求助的情況下,接聽人員不論是否正在執行接待工作,均應表明自己的姓名及所擔任的職務。
  例二:刊登於2000年12月4日《澳門日報》上的勞工暨就業局的法律廣告
  勞工暨就業局
  通傳告示編號101/2000
  (不執行罰則之違例更正)
  勞工事務稽查廳廳長雷文,指令按照四月三日第二四/八九/M號法令第五十條二款,結合十月十一日第五七/九九/M號法令核准之行政程序法典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二款,通傳以下人士:
  通傳人××××是××建築公司之持有人,公司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E室;由本告示刊登後第一個工作天起計算之八天之期限內,為個案編號為1865/98,1870/98,79/99,156/99及232/99之勞資糾紛進行自願更正違例,該個案由稽查廳提起,及起源於工人×××、×××、……於本公司之投訴,為有關被通傳人欠付薪金及停工等事項。有關不執行罰則之付款之存款憑單及所欠工人三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款項之計算表,應於正常辦公時間內於稽查廳提取,及可於本局查閱有關之個案。
  在終止上述期限,如被通傳人沒有出席本廳,則將進行訴訟。
  勞工暨就業局——勞工事務稽查廳
  二000年十二月一日
  廳長
  雷文
  這是一則典型的葡式中文告示,該告示文字累贅、用詞不當、謬誤百出,現按文字順序改正如下:
  1、“通傳人××××是××建築公司之持有人”應改為“被通傳人××××是××公司牌照之持有人”,少了一個“被”字意思完全不同。
  2、“由本告示刊登後第一個工作天起計算之八天之期限內,為個案編號為……及……之勞資糾紛進行自願更正違例”。一個句子兩個“之”字、兩個“為”字顯得重覆累贅,第二個“之”字可以刪去,第一個“為”字可改為“其”。
  3、“該個案由稽查廳提起,及起源於工人×××、……於本公司之投訴,為有關被通傳人欠付薪金及停工等事項。”應改為“該個案係由稽查廳提出,及由於工人×××、……對該公司之投訴,涉及被通傳人欠付工資及停工等事宜。”
  4、“有關不執行罰則之付款之存款憑單及所欠工人叁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款項之計算表,應於正常辦公時間內於稽查廳提取,及可於本局查閱有關之個案。”應改為“有關不執行罰則之付款存款憑單及所欠工人叁拾陸萬玖仟零捌拾捌元款項之計算表,應於辦公時間內到稽查廳領取,有關檔案可到本局查閱。”此外,我不了解稽查廳是否有“非正常”辦公時間,否則辦公時間何需加上“正常”二字?其次,有關款項的數字應統一為大寫。
  5、“在終止上述期限,如被通傳人沒有出席本廳,則將進行訴訟。”應改為“在上述期限內,如被通傳人不前來本廳報到,則將被起訴。”
  6、該告示的標題:(不執行罰則之違例更正),我看了半天百思不得其解,還請高明的翻譯專家有以教我。至於稽查廳長出告示叫被通傳人到“本局”查閱有關檔案,本來“廳”“局”有別,行文不應如此,但我是局外人,不明其局中行政運作規則,就不便評論了。
  例三
  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
  經濟財政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一、許可“忠誠保險公司”經營“船身”及“船舶民事責任”的一般保險項目,並附註於已由三月二十二日第89/99/M號訓令及九月二十六日第100/2000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所許可經營的項目。……
  上述文字中“並附註於……”一句,錯用了一個“並”字,使整個句子的意義含糊不清,如將“並”字改為“以及”,則意義明晰,不會使人猜不透了。
  例四:
  第82/200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經二月十日第8/92/M號法令修訂之……
  因此,根據上述法令的規定,也為了培養電子商貿領域的專業人士,電子商貿科學碩士學位課程的學習計劃已由澳門大學教務委員會審議。
  基於此;
  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
  社會文化司司長行使《澳門特别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賦予的職權,……
  上述批示的格式顯然是葡國式的,如果按中文公文的行文習慣,根本不會出現如此怪現象。試問“基於此”怎能獨立作一段,又怎能用分號(;)?“在澳門大學的建議下”又怎能獨立作一段,其後又怎能用分號(;)?所有這些都不符合中文公文格式。
  特區政府的中文公文存在的問題不少,我所舉的上述四個例子,只是比較典型而已,如果要再舉例,真是舉不勝舉。例如2000年12月4日,同一天刊登於《澳門日報》法律廣告欄的,除了“勞工暨就業局”通傳告示三則之外,還有“教育暨青年局”通告一則,“檢察院”公告一則。格式方面,各不相同,“勞工暨就業局”和“教育暨青年局”日期放在局長、廳長之前,“檢察院”的日期則放在檢察院之下。顯然前者是葡國格式,後者是內地和香港的格式。
  政府公文是行政管理以及處理公共事務的文件,甚至是重要的文件。它具有權威性。不同類別的公文都有特定的嚴謹的格式,目的是保證公文準確、完整、統一、有效,以及公文的正常運轉並發揮作用。行政公文的文章風格有別於散文、小說,它要求文字準確、邏輯嚴密、簡明順暢、敘事清晰週到。按這樣的要求對照上述所舉的四個例子,實際上存在很大差距。
  為了使澳門特區政府的中文公文走上健康的軌道,從現在起一定要認真培訓公務員,提高他們的中文水平,特別是提高負責起草公文的公務員的中文水平。今後起草公文,必須以中文起草,再不要用葡文起草然後譯成中文,否則永遠擺脫不了葡文的陰影,葡式中文就會永遠延續下去,泛濫成災。特區政府如果長期讓葡式中文充斥在公文中,這將貽笑大方,不但令政府蒙羞,作為澳門市民也感到面目無光。
註釋:
①參見澳門《行政》雜誌第四十五期,陳滿祥《澳門中文公文芻議》。
* 本澳資深教育工作者,語言學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