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初級法院和行政法院及其首年運作

譚曉華*

一、法院設置及運作簡介


  澳門是面積只有20多平方公里,人口40多萬的小地方。雖然澳門不大,但根據《澳門基本法》一國兩制的原則,澳門擁有獨立的司法系統,獨立的法院架構,澳門特區法院更擁有終審權。
  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院架構分為3級,終審法院、中級法院及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包括初級法院以及行政法院,初級法院下設有刑事起訴法庭。
  大部分的案件,除某些職位人士,如行政長官、司長、立法會主席及議員、各級法院院長及法官、檢察長及檢察官、廉政專員、審計長等職位人士所作的某些行政行為或犯罪,或某些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外,一般都歸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作第一審法院審理。
  特區初級法院前身為澳門普通管轄法院,其權限範圍包括正如其舊名所述的普通管轄,即未由法律規定歸予特定法院管轄的所有案件,都由初級法院審理。而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的管轄權是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另外,刑事起訴法庭更具有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的管轄權。
  行政法院有管轄權解決行政、税務及海關方面的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爭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現有法官23名,其中15人是第一審法院法官。第一審法院法官中,13名是本地法官,2名為葡籍外聘法官。
  初級法院法官人數,由回歸前4名合議庭主席及10名獨任庭法官共14人減為回歸後3名合議庭主席及8名獨任庭法官共11 名。此外,刑事起訴法庭有2名法官,行政法院也有2名法官,審理行政、稅務等案件。
  輔助人員方面,在2000年,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的輔助人員跟回歸前普通管轄法院及行政法院的輔助人員人數相差不大,總人數141名,包括初級法院101名(附表1)、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30名(附表2)、行政法院10名(附表3)。第一審法院輔助人員中93名為司法文員,分為法院書記長、法院書記、助理書記、庭差及法院繕錄員等職級,主要負責有關待決案件之事務處理、編製卷宗、使待決案件依規則進行及執行法官的命令和批示等工作。另外,為協助一般的行政事務及翻譯工作,第一審法院聘用了48名行政人員(見各附表)。
  初級法院除刑事起訴法庭外沒有設立其他有特定權限的法庭,因此初級法院11名法官每位都要審理各種類型的案件,包括刑事案、民事案、經濟案、勞工案、家庭案、未成年人案及執行案等。
  初級法院分7個科,包括中心科(行政中心)和6個程序科(又稱庭)。中心科主要負責收案件及分發案件、收發文件及計算訴訟費用等。各程序科則負責處理分發到該科的案件。
  分案制度是首先將案件分類,例如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典》規定分為八類:1.通常訴訟程序進行之訴訟;2.以簡易訴訟程序進行之訴訟;3.以特別程序進行之訴訟;4.訴訟離婚;5.非因向法院提起之訴訟而引致之通常執行;6.財產清冊;7.破產及無償還能力;8.請求書,對登記局局長、公證員及其他公務員之決定提起之上訴,以及其他未作分類之文件,然後將每類案件經抽籤平均分到6個程序科。
  而刑事案件則根據《刑事訴訟法典》規定分為五類:1.合議庭普通訴訟;2.獨任庭普通訴訟;3.簡易訴訟;4.最簡易訴訟;5.輕微違反訴訟,其中最簡易訴訟案件歸刑事起訴法庭審理。分案方式亦是將每類案件經抽籖平均分到6個程序科。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分3個科,包括中心科(行政中心)和2個程序科。刑事起訴法庭2名法官亦是平均分配於法庭管轄權內之所有刑事案件中行使在偵查方面的審判職能,進行預審,以及就是否起訴作出裁判案件。執行徒刑及收容保安處分的案件,則經法官委員會決議,由初級法院8名獨任庭法官平均分配負責。
  行政法院沒有設立分庭,該院的2名法官是平均分配於行政法院管轄權內之所有案件。
  在第一審法院,審判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以合議庭或獨任庭方式運作。合議庭由3名法官組成,其中包括1名合議庭主席及2名獨任庭法官。法官委員會會預先安排各合議庭的組合。而獨任庭由1名法官組成,就是負責宗卷的法官(即每科負責法官)。現時初級法院設定了3個合議庭及8個獨任庭。
  在民事案件中,利益值超過5萬元(即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案件,一般由合議庭審理事實,隨後由合議庭主席制作判決書。而利益值在5萬元以下案件則由獨任庭審理事件,並由獨任庭法官制作判決書。
  在刑事案件中,按照一般規定,若果被告被控訴觸犯可被判決最高3年以上之罪行,則案件須由合議庭審理並作判決;若果被告被控訴之罪行最高可被判處監禁3年或以下,案件由獨任庭審理及判決。

二、回歸後辦案速度加快


  雖然回歸後第一審法院,尤其是初級法院的法官人數較回歸前少,但2000年辦案速度卻較1999年略為加快,我們可從下列數字中看到:
  2000年,初級法院共收案6108件,其中包括1858件民事案件(佔30.42%),3639件刑事案件(佔59.58%),7件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案件(佔0.11%),408件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佔6.68%)及196件勞工民事刑事案件(佔3.21%)(附表4)。
  2000年收案較1999年收案6487件少379件,其中民事案件較1999年的1772件多收86件,刑事案件則少收273件,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案件少收223件(由於回歸後,大部分執行刑罰案件屬刑事起訴法庭管轄範圍),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多收22 件,勞動民事刑事案件則多收9件(見附表4)。
  2000年初級法院共結案件6575件,其中包括民事案件1634 件(佔24.85%),刑事案件4157件(佔63.22%),執行刑罰和保安處分216件(佔3.29%),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共334件(佔5.08%)及勞工民事刑事案件234件(佔3.56%)(附表4)。
  2000年結案較1999年結案5770件多805件,其中民事案件較1999年的1288件多結346件,刑事案件則多結357件,執行刑罰及保安處分案件少結43件,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多結8 件,勞動民事刑事案件則多結137件。
  2000年未結案件共3746件,較1999年未結案件4213件少467 件。其中民事案件未結案有2507件,刑事案件未結案有721件,執行刑罰和保安處分案件未結案有15件,未成年人民事刑事案件未結案有378件,勞工民事刑事案件未結案有125件(附表4)。
  從絕對值看兩年之結案百分比,亦反映出過去一年的結案數字較回歸前有所提升,2000年已結案件佔案件總數64%較1999 年的58%提高了6%(附表4),其中民事案件2000年的39%較1999年的36%提高了3%;刑事案件2000年的85%較1999年的75%提高了10%;執行刑罰和保案處分案件2000年的94%較1999年的54%提高了40%;未成年人刑事案件2000年的44%較1999年的56%下降了12%;未成年人民事案件2000年的50%較1999年的48%提高了2%;勞工民事案件2000年的64%較1999 年的25%提高了39%;勞工刑事案件2000年的66%較1999年的45%提高了21%。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統計表中顯示民事案件中大部分的案件,如通常宣告案、執行案或財產清冊案等,以及未成年人民事措施等結案率偏低,不達50%,甚至更低,但這是因為民事訴訟法典中為這些案件訂定了一套頗為詳盡的訴訟程序,因此,相當部分的民事案件的正常訴訟程序並未能於一年期間內完成。至於未成年人感化措施,一般案件會待未成年人達21嵗才結案,另外,由於社會更趨覆雜化,未成年人的犯事案件數目在逐年增加。
  雖然2000年結案率只比1999年提高了6%,但2000年於初級法院工作的法官人數較1999年的減少了28.57%。另外,隨著初級法院各法官及輔助人員的工作經驗增加後,相信來年的結案率會有進一步的提高。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2000年共收案2939件,其中包括偵查階段之案件1764件,预審、上訴、聲明異議及司法協助等案件117件,徒刑執行案件1058件(附表5、6及7)。
  刑事起訴法庭2000年共結案1869件,其中包括偵查階段之案件1664件,預審、上訴、聲明異議及司法協助等案件113件,徒刑執行案件119件(附表5、6及7)。
  刑事起訴法庭2000年待結案1290件,其中包括偵查階段之案件117件,預審、上訴、聲明異議及司法協助等案件230件,徒刑執行案件943件(附表5、6及7)。
  初級法院刑事起訴法庭的案件,尤其是偵查階段之案件,一般都可於並須於短期內結案,並將案件轉交檢察院、初級法院或將其歸檔,但徒刑執行案件只可於被囚禁人獲最終確定釋放才可結案。至於預審案件中預備性預審,由於屬1929年頒佈見已被廢除之《刑事訴訟法典》所規定之程序,有關結案率之提高則尚需刑事起訴法庭的法官及檢察院檢察官的共同努力。
  行政法院2000年共收案154件,加上上年未結案件140件共294件。2000年共結案140件,待結案154件(附表8)。

三、逐步推廣使用中文,推出便民措施


  由於長期以來葡語一直是澳門司法系統的用語,且在第一審法院工作的15名法官中,2名為葡籍,3名為土生人士,3名受葡文基礎教育,而其餘7名雖然受中文基礎教育,但其中6名的法律專業課程以葡文為學習語言,因此,第一審法院法官在司法文書中運用中文,尤其是涉及到一些法律詞彙方面確實遇到一定的困難。雖然如此,回歸後法官使用中文審理案件的比例仍不斷增加。
  應該指出的是,由於相當部分的律師不懂中文,因此,在審判聽證中及編寫司法文書方面大都需要將已用中文書寫的資料重新翻譯成葡文。另外,自從回歸後,市民對中文文書(判決書、批示、通知書等)的需求增大,這種情況,對第一審法院的9名翻譯員造成沉重的工作壓力。
  可喜的是,隨著法官委員會2000年6月決議通過司法文書式様及法院文書格式,使各庭司法文員在使用中葡文文書時可有依據,這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中文的使用及減輕了翻譯員的工作壓力。
  初級法院於2000年3月中旬設立了詢問處,每天由本院2名職員解答市民對司法文書的各種疑問及提供口譯服務;協助訴訟當事人瞭解案件的進展情況及處理其他事項,如每天整理張貼當日審判資料等。但鑑於法院須嚴格恪守公正及中立的原則,法院詢問處不應亦不適合解答市民的法律諮詢。
  詢問處的設立打破了法院跟公眾的隔膜,頗受歡迎。據詢問處工作人員所提交的工作報告,每天接到約20至30宗市民的查詢或詢問,除一些法律諮詢須轉交檢察院或其他部門處理外,詢問處一般都能協助解答市民的查詢或詢問。
  我們相信,隨着法律的進一步完善,法官、司法文員和法院其他輔助人員經驗的積累,第一屆法院將進一步提高效率,以不辜負社會各界和廣大市民的期望。
* 澳門特區初級法院及行政法院院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