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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趙國強
眾所周知,為了確保法律領域的平穩過渡,實現法律本地化是澳門過渡期必須解決的三大問題之一。而法律本地化最核心的內容,莫過於將在澳門地區生效的《葡萄牙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及《商法典》等重要的葡萄牙法律轉化為澳門本地法律。從這一意義上説,1996年1月1日開始生效的《澳門刑法典》作為第一部本地化大法典,在澳門立法史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它的誕生不僅使澳門開埠以來有了自己的第一部刑法典,而且也為其他重要的葡萄牙法律的本地化積累了經驗,加快了法律本地化的進程。1999年12月20日澳門回歸以後,根據“澳門原有法律基本不變”的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澳門刑法典》被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成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眾多的部門法中,刑法是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之一。立法者制定刑法的根本目的,一是要明確規定什麼樣的行為是構成犯罪的行為,二是要明確規定對犯罪行為應給予什麼樣的處罰。而刑法也正是通過規定犯罪和刑罰,一方面用“罪刑法定”原則來保障居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不受任意侵犯,一方面用最嚴厲的處罰方式來懲治那些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以維護居民的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很多學者之所以將刑法稱為“公法”,將民商法稱為“私法”,其道理即在於此。在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中,刑法的表現形式雖然有刑法典、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規範(或稱之為“附屬刑法”)三種形式,但最基本、最完整的表現形式則是刑法典。刑法典作為立法者對刑事方面的法律進行編纂而制定的系統的法律文件,不僅在總則中全面規定了定罪量刑的一些基本原則,對法院定罪量刑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而且也在分則中詳細規定了各種犯罪及其相應的刑罰,為居民遵紀守法提供了具體的行為準則。《澳門刑法典》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它完全是以1982年的《葡萄牙刑法典》為藍本,因而具有濃厚的大陸法系刑法典的特色。該部法典是澳門刑法的集中體現,涵蓋了澳門刑法的基本內容。要瞭解澳門刑法,首先必須瞭解《澳門刑法典》。
澳門回歸後,向澳門居民宣傳、推廣《澳門刑法典》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這不僅僅是因為法律規定本身往往是由一些枯燥乏味的文字或特定的法律術語連綴而成,需要法律專家用通俗的語言去闡述解釋,去揭示立法原意,而且還因為對澳門居民來説,它具有兩方面特定的歷史因素:第一,長期以來,由於在澳門地區生效的所有的葡萄牙法律均無中文譯本,絕大多數澳門居民根本無法瞭解葡萄牙法律的內容,因而在刑事領域很多居民無從知道究竟有哪些行為是足以構成犯罪的行為,客觀上致使居民的刑事守法基礎極其薄弱。1996 年雖然有了譯成中文的《澳門刑法典》,但不知法的負面影響決非短期所能消除,特區政府的刑事普法工作任重而道遠。第二,澳門法律翻譯工作起步較晚,翻譯質量雖逐年有所提高,但受到種種主客觀條件的制約,翻譯的中文化程度相對較弱,故一般居民不易直接看懂法律條款,極須法律專家進行注釋。由此可見,在澳門普及法律知識,尤其是普及與社會治安息息相關的刑事法律知識,既重要,更迫切。若能持之以恒,必會大大改善澳門的守法和執法環境,促進澳門社會治安持續好轉。
有感於此,本人深為由陳海帆和崔建新兩位女法律專家撰寫的《澳門刑法典分則罪名釋義》一書的出版感到欣喜。本人認識陳、崔兩位女士已有數年時間,並與其合作多次。她們扎實的刑法學功底及其孜孜不倦的專業精神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澳門刑法典分則罪名釋義》是她們合作的結晶,全書通過通俗的語言、清晰的條理並運用犯罪構成的理論,系統闡述了《澳門刑法典》分則中所有的罪名,給人耳目一新之感,無疑是一本普及刑事法律的好書,值得一讀。當然,必須指出,《澳門刑法典》分則所規定的刑事罪名還不能涵蓋澳門地區所有的刑事罪名,因為尚有一部分刑事罪名分散在其他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之中。但《澳門刑法典分則罪名釋義》一書的出版畢竟是一個很好的開端,相信不久的將來,會有更多的普及刑事法律知識的書籍出版,而澳門的刑事法律科學也必將會隨著年青一代澳門法律學者的成長而迅速發展。
趙國強
2000年4月12日於澳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