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偽造罪
一·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44條,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製造或使用內容虛假的文件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澳門刑法典》以六個罪名歸納了偽造各種文件的不法行為,偽造文件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以之為基礎又延伸出一些具有特別罪狀的行為,另定他罪。實踐中,偽造文件的行為多是構成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手段,如利用偽造的文件詐騙、走私等1。近年來國際犯罪劇增,在澳門非法移民案件屢見不鮮,因此偽造文件罪是澳門刑法打擊的重點2。構成本罪的不法事實有兩類:一是造假,二是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虛假文件的行為。造假包括兩種方式,即偽造及假造。偽造指文件載體(如紙張、卡片、膠片等)是真的,只是經局部假造,即對文件某部份的文字或數位作細緻改動而已,如通過增添、縮減、刪除及更換來改變文件本身的內容及面貌。假造指文件本身,包括文件上的圖案及載體全部是虛假的,是製作一份完全虛假的文件3。根據刑法典的解釋,製造虛假文件,既包括偽造整個文件,也指通過更改文件的部份內容製造假像,還包括濫用他人之簽名;將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文件上也是造假。所謂重要事實指文件中將會導致權利變更的事實,即有可能影響到當事人獲得某種利益的事實4。澳門刑法第243條a項明確規限了本罪對象——文件的範圍,若偽造或使用之文件屬法律規定的“具特別價值的文件”,應據第245條單獨定罪量刑。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不僅包括偽造文件者,還包括使用虛假文件的人。現實中,對於造假供自己使用的情形,葡國學者Matos Fernandes認為是懲處偽造行為的應有之義,也有人認為屬明顯的犯罪競合5。
關於本罪主觀要件,法律條文已明確傳達了故意犯罪的意思。犯罪目的之一是損害意圖,既可以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能是精神上的損害,總之,目的是減損他人的權利或保障;牟取不正當利益是犯罪目的另一表現,對不正當利益應作廣義理解,不但指獲得金錢利益,還包括僭奪他人或當局的專屬權力,如偽造駕駛執照。由於疏忽大意沒有列清重要事實或登載了不實情況的,不構成犯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44條規定,偽造、使用虛假文件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本罪還處罰未遂犯,對未遂犯可科處於既遂犯而特別減輕之刑罰。
二·偽造或使用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45條,偽造或使用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製造或使用具特別價值之虛假文件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構成要件除犯罪對象外,與前罪相同。法律規定將偽造或使用一些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的行為,單獨定罪量刑。所謂“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特指公文書或具同等效力之文件、身份證明文件、認別須登記之動產之根本文件、密封遺囑、郵政匯票、匯票、支票或可背書移轉之其他商業文件,又或系任何不屬第257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債權證券。所謂公文書,根據現行《澳門民法典》第363條,指有許可權當局或公證官員依法繕立之文書,如不動產移轉公文書等。《澳門民法典》第371條還賦予“按照公證法經認證之私文書”以公文書的證明力。本罪犯罪物件排除了刑法典第257條第一款a項所指之部份債權證券,因為法律將這部份證券6等同於貨幣,凡偽造該等證券的,依法構成相應的偽造債權證券罪,不屬本罪調整範圍。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45條規定,偽造或使用具特別價值之文件罪,處一至五年徒刑。
三·公務員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46條,公務員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指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偽造成他人損失或不當獲利而故意實施的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是以第244、245條的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為基礎訂定的。犯罪主體僅限於公務員。主觀上行為人對行為性質有充分認識,具有造成他人損害或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實施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的行為,非在執行職務時作出的造假用假行為,不構成本罪,可依第244、245條論處。這一規定旨在維護公職信譽,因此犯罪對象囊括了第244條所指虛假文件及第245條具特別價值之文件在內的一切虛假文件。犯罪行為除與第244條相同者外,還包括在法律賦予公信之文件中略去不提該文件所擬證明或認證之事實,不遵守法定手續,將行為或文件加插於官方之函件登記冊、記錄或簿冊內。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46條規定,公務員實施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處一至五年徒刑。無論起刑點還是最高刑均高於普通的偽造文件罪。
四·偽造或使用虛假技術注記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47條,偽造或使用虛假技術注記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偽造或使用虛假技術注記,擾亂技術器械或自動器械的一類犯罪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是以技術注記為犯罪對象的一類偽造文件罪。根據偽造文件罪章的定義,技術注記指藉著全部或部份自動操作之技術器械,對某一數值、重量、計量、狀況或某一事件之過程所作之注記,該注記系令一般人或某一圈子之人得以識別其結果,且系用作證明法律上之重要事實,而不論在作出注記時系作為此用,或之後方作此用者。可見,技術注記具有重要的證據價值,任何人為事實的介入都會影響其客觀真實性,減損或毀滅其證據力。本罪行為表現方式較廣,不僅包括製造虛假技術注記,偽造或更改技術注記,或使法律上之重要事實,不實登載於技術注記上的作為或不作為;還包括使用由他人製造、偽造或更改之以上各項所指之技術注記;以及以擾亂技術器械或自動器械之作為影響技術注記之結果的行為。立法者為打擊侵犯技術注記準確性的犯罪羅織了一張嚴密法網,既懲處制假者又不放過用假者,既治標又治本。本罪是結果犯,須造成一定損害,行為人獲得一定非法利益,或有證明該事實存在的可能7。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有給他人造成損失或獲得不當利益的目的。具公務員身份的,加重處罰。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47條規定,犯偽造或使用虛假技術注記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與普通偽造或使用虛假文件罪一致,本罪亦處罰未遂。公務員犯本罪,處一至五年徒刑。
五·損壊或取去文件或技術注記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48條,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注記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注記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從行為方式看,更貼近侵犯財產罪中的毀損罪。然而本罪旨在保護特定對象——文件或技術注記在被賦予證據價值時所要求的完整性和不可處置性8。因此,只有當行為人的毀損行為觸及文件及技術注記以外的其他財物時,方得以毀損罪論處。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不得處分、不得單獨處分、或將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之文件或技術注記,予以毀損、損壞、隱藏、取去或留置,又或使之失去效用或消失的行為。本罪所指文件或技術注記可分為兩類,一是所謂“不得處分”的物件,指行為人並無排他的、擅自處置權利的文件或技術注記,如任何一名合夥人無全權處置公司的商業文件;二是“他人得依法要求交付或出示”的物件,包括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要求交付或出示的文件或技術注記。只有對上述文件或技術注記加以破壞,使之失去應有效用的行為,方構成犯罪。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根據第248條第三款,若公務員實施相應行為,適用第246條加重刑罰。主觀上意圖損害他人或本地區利益,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過失的破壞行為不構成本罪,可依毀損罪處罰。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48條規定,損壞或取去文件或技術注記者,處最高三徒刑。犯罪未遂亦予處罰。公務員犯本罪,處一至五年徒刑。此外,第四款還就本罪的刑事訴訟程序作了特別規定,如被害人為私人,本罪非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認定本罪還須區別於破壞受公共權力拘束之物件罪(第319條),後者屬於妨害公共當局性質的犯罪。
六·偽造證明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49條,偽造證明罪指醫生、護士、驗屍官等從事特定醫學服務或研究職業的人,意圖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又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偽造關於人身健康狀況、出生或死亡等證明書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是以第244條偽造或使用虚假文件罪為基礎訂定的具特殊罪狀的偽造罪。其特殊性在於犯罪主體被法律限定於特定職業群體,包括醫生、牙醫、護士、助產士,或為醫學服務之實驗室或研究機構之領導人或雇員,又或負責驗屍之人。這些專業人士從事的職業決定他們具有發出具法律意義的證明書的權力。如關於某人身體狀況又或身體或精神之健康狀況的證明書、出生或死亡證明書等,這些證明書不論在民事還是刑事爭訟中都具有重要的證據意義,甚至是決定一方當事人命運的關鍵因素,偽造該等證明書的行為不但危害當事人的個人權益,也危害公共當局正常行使職權。因此,行為人明知與事實不符,而發出不實之證明書的行為,應以犯罪論處。主觀上行為人意圖損害此類文件的公信力,又或損害國家及依法持有這些文件的第三人。因過失使證明內容失實的,不構成犯罪。
第249條後兩款補充擴大了本罪主體範圍。第二款規定,獸醫在上款所敍述之情況下,且具有上款所敍述之目的,而發出與動物有關之證明者,處相同刑罰。第三款把冒稱具有醫生、護士或獸醫等身份或職務,而發出前兩款所指之證明或證明書的人也按照偽造證明罪予以懲罰9。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49條規定,偽造證明罪,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七·使用虛假證明罪
(一)概念
《澳門刑法典》第250條規定,使用虛假證明罪指為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虛假之證明或證明書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與前條偽造證明罪相協調,一打一防,能有效地打擊偽造證明犯罪。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明知與事實不符,而使用第249條所指虛假身體狀況證明、身體或健康狀況證明、出生或死亡證明、有關動物的證明等等。本罪主體僅指用假者,如行為人既偽造證明又同時使用的,應以第249條第一款偽造證明罪處罰10。行為人主觀上有欺騙公共當局、損害他人利益,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非法利益的目的。如不知證明書虛假,受蒙蔽而使用的,不構成犯罪。
(三)刑事責任
相對偽造證明罪,本罪犯罪情節較輕,因此刑事處罰也較輕。《澳門刑法典》第250條規定,使用虛假證明罪,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八·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1條,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而使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或將之交予他人使用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獨立於第244條第一款c項所指因使用由他人偽造的文件而構成的一般偽造文件罪,是針對非法使用身份證明這一特殊文件單獨定罪量刑。根據偽造罪章引則的定義,身份證明文件外延較廣,具體指居民身份證或其他用作證明身份之公文書、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及有關簽證、進入澳門或在澳門逗留所需之任何文件或證明獲許可居留之文件,以及由法律賦予證明人之狀況或職業狀況之效力之任何文件,由此系可產生某些權利或利益,尤其系與維持生活或改善生活水平之方法等有關之權利或利益。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可分為兩類:一是使用行為,指不適當地利用他人身份證明文件以造成他人損失或獲得非法利益,單純持有不足以論罪;二是不論有償還是無償地向他人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觀上必須出自故意,有造成他人損失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非法利益的意圖。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1條規定,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非法提供該文件的,處相同刑罰。
九·假造貨幣或證券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2條,假造貨幣或證券罪指意圖充當正當貨幣或證券流通,而假造、變造貨幣或證券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法益是正常的貨幣流通和證券交易秩序。根據偽造罪章引則的定義,貨幣指在澳門或在外地具有法定流通力之鈔票及硬幣。又根據第257條,有些債權證券及擔保卡或信用卡,具有貨幣不可任意仿造性、財產價值性等特徵,因此法律賦予其等同於貨幣的性質,一併受刑法有關妨害貨幣罪規定的保護。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假造貨幣或證券的行為。廣義的假造包括全部假造(或稱偽造)及部份假造(又稱變造)11。前者指製造完全虛假的貨幣或證券,即按照公開發行的貨幣或證券樣式模仿製造假幣或假證券,令公眾混淆。偽造方式多種多樣,如仿照真貨幣的票面、顏色、圖案等式樣,採用描繪、印刷、影印等方法制作假幣冒充真幣。造假的具體流程和材料也許與製造真幣並無分別,只要未經官方許可,即屬非法。葡國學者Beleza dos Santos認為,造假還必須包含模仿真貨幣的意思,製造與合法流通貨幣的沒有相似性的所謂貨幣,不構成本罪,因為這不會對法定貨幣的流通造成任何威脅。偽造此等“貨幣”雖不足以迷惑大眾,卻可用於欺騙那些不夠細心或心智不健全的人,依法可以詐騙罪論處。部份假造,即變造指將正當貨幣之票面價值偽造或更改至較高價值的行為,如通過塗改、剪貼、拼接的辦法改變貨幣票面標識。相對全部假造,變造屬情節較輕的偽造行為。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上有使假造、變造的偽幣充當正當貨幣流通的意圖。為了追求藝術或教學、研究目的而仿造貨幣的,不構成犯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2條分兩款對假造貨幣或證券罪量刑。對假造者,量刑較重,處二至十二年徒刑;變造者,僅處一至五年徒刑。鑒於偽造貨幣或證券罪對社會金融財政秩序危害較大,本罪還處罰預備行為。第261條的共同規定明確指出:製造、輸入、為自己或他人取得、供應、為出售而展示或留置與實行假造貨幣或證券罪有關犯罪工具或物件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這些犯罪工具或物件包括在性質上可用作假造或變造貨幣或等同於貨幣的證券之模、壓印、印版、壓印機、衝壓器、底片、照片或其他工具;或與為防止貨幣或等同與貨幣的證券被仿製而特製之紙張同類,或可能與之混淆之紙張,又或與特別用於製造貨幣及等同於貨幣之證券之紙張同類,或可能與之混淆之紙張。雖作出犯罪預備行為,但因己意放棄實行已有所預備之行為,且預防或曾認真作出努力預防出現他人繼續預備該行為或實行該行為之危險,而該危險系行為人自己造成者;又或防止犯罪既遂;及將前款所指犯罪工具或物件破壞或使之失去效用,又或通知公共當局有該等工具或物件之存在,或將之交予公共當局的,不予處罰。
十·假造硬幣或證券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3條,假造硬幣或證券罪指意圖供流通或轉手之用,而假造硬幣或證券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是針對硬幣的假造貨幣犯罪,又據第257條,等同於貨幣的部份債權證券及擔保卡或信用卡也適用本罪規定。第253條分兩款界定假造硬幣行為:一是減損正當流通的硬幣價值,如通過切削、銼磨,甚至化學反應來減損硬幣材料,使其價值降低。行為人主觀上意圖使之充當全值硬幣流通;二是未經法律許可,製造價值等於或高於正當硬幣價值之硬幣。行為人意圖使假硬幣流通或轉手,假造價值相同甚至更高的硬幣用於轉手或流通,對造假人來講,似乎無利可圖。實際上並非如此。正當流通中的硬幣,其代表的貨幣價值與本身價值一致,對這種硬幣作等於或高於其價值的假造當然得不償失。本款所指行為系指假造那些市場價值大大高於本身價值的硬幣,儘管行為人偽造假付出了較高代價,但最終仍會得到相當高的利潤回報。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3條規定,意圖充當全值貨幣流通而使硬幣價值降低的,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意圖供轉手或流通而假造硬幣者,處相同刑罰。本罪還處罰未遂,亦適用第261條處罰犯罪預備的規定。
十一·與偽造貨幣或證券者協同而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4條,與偽造貨幣或證券者協同而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罪是指與偽造貨幣或證券者協同,以任何方式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或使之流通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與上述兩個假造貨幣或證券的罪名相配合,處罰與造假者相勾結,使假貨幣或假證券流通的行為。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與造假者協同,以任何方式,包括為出售而展示,將假貨幣或偽造之貨幣,充當正當貨幣或未經改動之貨幣轉手或使之流通;將價值降低之硬幣,充作全值轉手或使之流通;或將未經法律許可而製造的價值等於或高於正當硬幣價值的硬幣轉手或使之流通。除偽造的貨幣外,第257條所指等同於貨幣的債權及擔保卡或信用卡亦屬本罪調整範圍。“轉手”指轉移假貨幣或證券的佔有、持有或所有。“使之流通”指將假貨幣或假證券投入社會流通體系,使公眾誤以為是真貨幣或證券而使用或交易。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上須有與造假者協同的意思。所謂協同,指雙方有為實現同一特定目標而達成的一致。如果行為人與造假者沒有互相配合,一個提供、一個接受的事實,或行為人僅在收受該等貨幣後,方知虛假的,不構成本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4條規定,與偽造貨幣或證券者協同而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罪,根據假造物件的不同,分別適用第252、253 條規定的刑罰。
十二·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5條,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罪是指以任何方式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或使之流通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製造假貨幣或假證券的行為危害社會財政金融秩序或證券交易秩序,而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或使之流通的行為偽造假者提供了“市場”,使假貨幣或假證券得以大行其道,其危害更具現實性。因此,在懲處造假者的同時,也絕不姑息假幣使用者、傳播者。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任何方式,包括為出售而展示,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或使之流通的行為。犯罪物件不僅包括“假貨幣或偽造之貨幣、價值降低之硬幣、價值等於或高於正當硬幣價值之硬幣”,還包括第257條所指等同於貨幣的部份債權證券及擔保卡或信用卡。在行為方式上,“轉手”和“使之流通”的含義與前罪相同,不再贅述。區別於前罪,亦構成本罪量刑較輕的關鍵原因是,本罪主體與造假者無協同關係。行為人主觀上並無與造假者配合的意圖,是單純的為自己牟利而使用假幣或買賣假幣,與協同轉手假貨幣相比,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偽幣泛濫的危險性。因此罪過相對較小,量刑相對較輕。本罪主觀要件顯然是明知故犯,實踐中又可區分為輕重不同兩種情況,一是在收到假貨幣前就明知虛假,目的就是轉手,系主動的明知故犯;二是在收到該等貨幣後方知虛假,卻照舊轉手,是被動的明知故犯。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5條根據犯罪物件的不同和主觀罪過的輕重,劃分了多個量刑檔次:屬假貨幣且行為人在收到該等貨幣之前就知道虛假的,處最高五年徒刑;之後方知虛假的,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屬假硬幣,之前知道虛假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之後方知虛假的,科最高九十日罰金。
十三·取得假貨幣或假證券以使之流通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6條,取得假貨幣或假證券以使之流通罪指意圖轉手或流通而取得、收受以及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輸入或以任何方式引入澳門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與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犯罪聯繫密切,是前述兩罪的前期預備行為。根據第257條,等同於貨幣的部份債權證券及擔保卡或信用卡亦適用於本罪。本罪旨在懲處製造假幣與流通假幣兩個環節之間的“中介”行為,以期防止假貨幣混入流通並減少其造成的損害12。基於這一立法意圖,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所有使假貨幣進入本地區的行為,不論“為自己或他人,凡取得該等貨幣、在受寄託下收受之、又或將之輸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澳門”的行為,均可入罪。其中“取得”是主動行為,如購買是一種有償取得方式,為的是換到假錢。通過盜竊、搶劫而得到假幣也屬於“取得”。“在受寄託下收受”指為以後的返還、交付而保管、持有假幣,在收受假幣時行為人扮演一個消極角色。“輸入”指購買假幣後再轉運到本地區。“引入”指從別國或其他地區把假貨幣帶進澳門而不論系購買與否。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須有將假貨幣或假證券轉手或使之流通的意圖。出於個人愛好或研究目的而收藏、持有的,不構成犯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6條規定,取得假貨幣以使之流通罪,對象為假貨幣的,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屬假硬幣的,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十四·假造印花票證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8條第一、四款,假造印花票證罪指意圖充當正當或未經改動之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使用,又或使之流通而假造或偽造專屬本地區供應之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是以印花票證為犯罪物件的一類偽造文件罪。侵犯的法益是有權當局對印花票證的管理。車票、船票、機票、税票、郵票、發票、貨票等票證是專屬本地區供應的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由特定的有權機關製作,其流通和使用關係到交通運輸、郵政、税務、商業等事業的正常管理和發展,任何偽造上述票證的行為,都必然擾亂本地區交通運輸、郵政、税務及商業活動秩序,因此涉及虚假印花票證的犯罪,其危害性並不亞於普通偽造文件罪和偽造貨幣罪。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假造或偽造專屬本地區供應之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的行為,尤其系收銀印花或郵票。行為方式與前述假造貨幣罪基本相同,既包括偽造,又包括變造。基於印花票證本身的特點,偽造還包括將票證上的注銷記號消除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只須有冒充正當票證的意圖即可,包括為出售而展示。不要求有實際使用或使之流通的事實。若為集郵等收藏目的假造印花票證,並在為出售而展示中聲明是贋品的,不構成犯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8條規定,假造印花票證罪,處一至五年徒刑;如該偽造系將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上的注銷記號消除的,行為人科最高六十日罰金。第261條處罰犯罪預備的規定也適用於本罪。
十五·使用或取得假印花票證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8條第二、三款,使用或取得假印花票證罪指意圖充當正當或未經改動之印花票證而使用或以各種方式將之引入本地區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與前罪配合,與打擊防範假印花票證犯罪結合起來。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將假造或偽造的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充當正當或未經改動之印花票證而使用;或存有上述意圖,而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假或偽造的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在受寄託下收受之、又或將之輸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澳門。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系明知上述票證虛假,故意使用和取得。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8條規定,使用或取得假印花票證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行為人使用在收受後方知虛假的印花票證或印文票證的,僅處最高九十日罰金。
十六·假造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9條第一款,假造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罪指意圖充當真正或未經改動之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使用,而假造或偽造任何公共當局或部門之印、壓印、列印器或圖章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加蓋壓印、圖章等標識的文件或物品,壓印、列印器或圖章起確保文件真實、可信,或保障某產品質量的作用,而作出這一承諾的許可權專屬有權當局或公共機關。如身份證明文件專用章、進出口貨物合格檢驗章等,不論金屬印、浮水印還是鋼印,都可成為假造的對象。製作和使用上述印章本是特定有權機關用以行使職權的手段,偽造、使用虛假印章的行為就是對有許可權當局或公共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嚴重擾亂。本罪構成要件與前述各偽造罪基本相同,不再贅述。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9條規定,假造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罪,處一至五年徒刑。根據第261條,本罪還處罰預備犯。
十七·取得假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9條第二款,取得印、壓印、打印器及圖章罪指意圖充當真正或未經改動之印、壓印、打印器及圖章使用,而為自己或他人,取得假或偽造的上述物件,在受寄託下收受之,又或將之輸入或以其他方式引入澳門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構成要件與第256條“取得假貨幣以使之流通罪”類似,不再贅述。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9條第二款規定,取得印、壓印、打印器及圖章罪,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十八·非法使用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59條第三款,非法使用印、壓印、列印器及圖章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在未經許可下使用任何公共當局或部門之印、壓印、打印器或圖章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旨在懲處濫用官方印章的行為。任何人,即使是公務員,也須在法律賦予的職權範圍內使用。未經許可使用的,侵犯了公共當局許可權,可以論罪。本罪主觀方面須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損失的意圖,過失行為不構成犯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59條第三款規定,非法使用印、壓印、打印器及圖章罪,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十九·偽造、使用虛假度量衡罪
(一)概念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60條,偽造、使用虛假度量衡罪指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在度量衡上做假,或使用假造或偽造的度量衡器具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測量重量、長度、容積及其他尺度的器具都應遵照各自統一的標準,以精確度量取得相關數據。偽造或更改量度器具之度量衡標準的直接後果是使有關數據失實,濫用失真的度量衡器具正是導致其他違法犯罪的手段之一,小至缺斤短兩,大至詐欺犯罪。本罪對象限於依法須具有檢定標誌的砝碼、量具、稱或其他量度器具。客觀方面表現為偽造或使用假或偽造之度量衡器具的行為,其中偽造方法有二:一是在上述器具上作假檢定標誌,或偽造已存有之檢定標誌;二是未在檢定標誌上作假,而是直接更改砝碼、量具、稱或其他量度器具,以使測量數據失實。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上行為人須具有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的意圖,是故意犯罪。
(三)刑事責任
《澳門刑法典》第260條規定,偽造、使用虛假度量衡罪,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儘管量刑不重,法律仍明確規定處罰未遂和預備犯。
1 例如根據第95/85/M號法令核准之有關工業活動的法律第48條,“違反本法令設立、經營、擴展或遷址之工業機構,除執行本法令定之處分,并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尤其以偽造文件為然”。又如根據第50/80/M號法令核准之《對外貿易法》第69條,對於無准照進行活動、准照之非法轉讓、直達載運制度的違反、出口活動交易的違反、暫時性出口或入口制度的違反、直接轉口的違反、有關來源證明的違反等違法行為的處罰,不妨礙倘有之刑事追究,尤以偽造文件為然。
2 須注意的是在有關非法移民犯罪中實施的偽造、使用虛假文件或關於身份的假聲明等行為,受第2/90/M號法律“非法移民”的管制。《澳門刑法典》第244、245條旨在懲罰偽造任何一種文件或使用任何一種偽造的文件,相對而言,第2/90/M法律是一項旨在打擊向本地之非法移民的特殊法律。基於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凡意圖非法移民而偽造身份證或其他用作證明身份之公文書、護照或其他旅行為件及有關簽證、又或偽造進入澳門及在澳門逗留或居留而依法必需的任何文件,還包括使用這些偽造的文件或他人文件的行為都依照該法律懲處。
3 參見RUI BALEIZÃO,偽造文件,載《刑事偵查及司法雜志》(澳門),1997 年6月,第44頁。
4 參見M.LEAL-HENRIQUES与M.SIMAS SANTOS合著之CÓDIGO PENAL DE MACAU-ANOTAÇÕES E LEGISLAÇÃO AVULSA,p.723,IMPRENSA OFICIAL DE MACAU(MACAU),1997.
5 同4,p.725。
6 指因法律規定,須載於一類特別用作確保無被仿造危險之紙張及印件上,且基於其性質及目的,本身系必然與一財產價值相結合之債權證券。
7 同4,p.731。
8 同4,p.734。
9 本人理解,不具有專業人士身份的人實施的偽造證明書的行為,仍應以偽造文件罪論,只是在刑罰處罰上適用本條規定。
10 同4,p.737。
11 同4,p.741。
12 同4,p.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