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侵犯其他人身法益罪
一·幫助之不作為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幫助之不作為罪,是指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的緊急情況下,不提供不論是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所必須的幫助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人身法益,包括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權利。
本罪表現為在發生使他人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有危險的緊急情況下,不提供不論是親身作為或促成救援而排除危險所必須的幫助的行為。與前面所述的犯罪行為不同,本罪所要處罰的是行為人的不作為行為,即行為人在他人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受到嚴重威脅時,可以親自援助或提供其他幫助使受害人脱離危險處境而袖手旁觀的不作為行為。這裡所指的緊急情況,主要包括因災難(天災或人禍)、意外而造成的危急狀況。如在公路車禍的現場,行為人目睹受害者昏迷的情況而不顧,不施以援手。所謂可以提供幫助,是指行為人在當時有條件救助受害者,如在車禍現場可以送其到醫院或可以通知救護車前來救援;又如在遇到海難時救生艇可以再容納多一些人等。如果當時的條件不可能要求行為人提供援助,或如提供幫助可能使該不作為者的生命、身體完體性或自由出現嚴重危險,則對該不作為不予處罰。
如發現他人遇溺的人不會游泳,則不能要求其下水去拯救遇溺者。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主體是否具有義務去為他人提供幫助不影響定罪,只影響量刑。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94條第1款的規定,犯幫助之不作為罪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根據一條第2款的規定,如上款所指的情況,是由應當提供幫助而不提供的人造成的,該不作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使人不受澳門法律保障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95條,使人不受澳門法律保障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奸計等手段,使人脱離澳門刑法的保護範圍,并使人基於政治理由遭受可能對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造成危險的迫害,而成為暴力或違反澳門法律基本原則的措施的侵犯對象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包括生命、身體完整及自由在內的他人的人身權利。
本罪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或奸計等手段,使人脱離澳門刑法的保護範圍,并使人基於政治理由遭受可能對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造成危險的迫害,而成為暴力或違反澳門法律基本原則的措施的侵犯對象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對象是因政治原因受到其他國家或地區迫害而受澳門法律保護的人,他們一旦受到澳門法律的保護,就應當享有與本地區其他居民一樣的保障。本罪所處罰的除了使他人因政治原因受到迫害的行為外,使他人無法脫離這一險境或使他人所處的受侵害狀態繼續的行為也同樣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95條的規定,犯使人不受澳門法律保障罪的,處二年至十年徒刑。1
1 本章主要參考書目:
a.《澳門刑法典》,澳門政府印刷署,1995年10月;
b.《Código Penal de Macau-Anotações e Legislação Avulsa》,M.Leal-Henriques,M.Simas Santos合著,澳門政府印刷署,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