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犯人身罪
 

第六節 侵犯受保護的私人生活罪

一·侵犯住所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4條,侵犯住所罪,是指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被下令退出但仍逗留在該處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屬於個人隱私權的他人住宅不受侵犯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的權利。本罪表現為:未經同意,侵入他人住宅,或被下令退出但仍逗留在該處的行為。所謂住宅,是指他人及家庭長期或臨時的起居生活的處所,是他人進行私人活動的空間,如樓房。所謂侵入,是指行為人強行、完成進入他人的住宅,而不是介乎進入與未進入之間。所謂逗留,是指在合法進入他人住所後,經他人下令而拒絕離開,一般是指進入他人住宅的理由已不存在或對他人的住宅造成損壞後仍不肯離去。顯而易見,要構成本罪,必須是非法侵入他人住所,所謂非法,是指違背該住宅所有權人或居住者的意願、未經其同意而進入其住宅,或經所有權人或居住者要求離開而拒不離開的行為。經有權機關批准而進入他人住宅執行任務的,如司法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入他人住宅逮捕犯人,則屬於合法行為。進入他人住宅的時間、方式、手段及人數不影響定罪,但如在晚上或辟靜地方,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使用武器,或以毀壞、爬越或假鑰匙的手段,或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時進入,則構成加重情節。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罪為準公罪,非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4條第1款的規定,犯侵犯住所罪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意圖擾亂他人私生活、安靜或寧靜,而致電其住宅的,處相同刑罰。
  如在晚上或辟靜地方,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使用武器,或以毀壞、爬越或假鑰匙的手段,或三人或三人以上同時進入的,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根據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84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

二·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5條,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是指未經有權人同意或許可,進入或逗留在附於住宅且設有圍障的庭院、花園或空間,船隻或其他交通工具,設有圍障而供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運輸服務、從事職業或業務使用的地方,又或任何設有圍障且公眾不可自由進入的地方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住宅不受侵犯權。
  本罪表現為:未經有權人同意或許可,進入或逗留在附於住宅且設有圍障的庭院、花園或空間,船隻或其他交通工具,設有圍障而供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運輸服務、從事職業或業務使用的地方,又或任何設有圍障且公眾不可自由進入的地方的行為。這裡的“附屬於住宅的空間”,包括屬於住宅的組成部份,但與住宅分開的封闭的空間。與本條所指的其他加以封閉的空間一樣,由於權利人加設的圍障或其特殊的屬性而獨立於其他部份,這種與其他部份相隔離的特性表明了權利人不希望他人自由進出的意思。所謂交通工具,可以是私人或公共交通工具。設有圍障而供公共部門或公營企業、運輸服務所使用的地方,是指與這部門的辦公地點相連的封閉部份,如屬於某一部門的停車場等。從事職業或業務的地方,是指從事個人職業活動的地方,如律師樓,醫生的診所等。任何設有圍障且公眾不可自由進入的地方,是指如地盤、劇院等。行為人必須是沒有得到有權人的同意或許可而非法進行上述地域,如不買票進入劇院看演出,如是有合法的依據而進入該等地域執行任務的,不構成犯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罪為準公罪,非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5條的規定,犯侵入限制公眾進入之地方罪的,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85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

三·侵入私人生活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6條,侵入私人生活罪,是指為侵入他人的私生活,特別是家庭生活或性生活之隱私的目的,未經同意而以各種方法非法取得或洩露與他人隱私有關的資料。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隱私權。
  本罪表現為:
  1.截取、錄音、記錄、使用、傳送或洩露他人談話或電訊往來的內容。
  2.獲取、用相機攝取、拍攝、記錄或洩露他人的肖像、或屬隱私的物件或空間的圖像。
  3.偷窺在私人地方的人,或竊聽其説話;或
  4.洩露關於他人私生活或嚴重疾病的事實。
  第2點旨在保護作為他人私人財產組成部份的肖像權及私人物件和空間(如衣服、寢室等)的隱私權。第3點旨在保護他人私生活中的隱私行為,如沐浴、更衣等。所謂私人地方,是指沒有權利人的許可其他人不得進入的地方。第4點所指的私生活或嚴重疾病,是當事人所不願意、不希望公諸於眾的事實。構成本罪必須是非法取得或洩露他人的隱私。所謂非法,是指沒有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或許可而為上述的行為。如行為人洩露關於他人私生活或嚴重疾病的事實是為了實現正當的及重要公共利益所採用的適當方法,則不構成犯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罪是準公罪,非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6條的規定,犯侵入私人生活罪的,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86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

四·以資訊方法作侵入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7條,在與政治信仰、宗教信仰、世界觀、私人生活或民族本源有關的自動資料庫中,設立、保存或使用可認別的個人身份資料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隱私權。本罪表現為:在與政治信仰、宗教信仰、世界觀、私人生活或民族本源有關的自動化資料庫中,設立、保存或使用可認別的個人身份資料的行為。通過對上述行為的處罰,避免與他人的信仰、私生活及種族有關的個人資料被非法存入自動化的資料庫,以便保障其私隱權不受到現代化資訊工具的侵犯。所謂自動化資料庫,是指應用電腦技術及設備所建立起來的資料庫。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7條第1款的規定,犯以資訊方式作侵入罪的,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犯罪未遂,處罰之。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87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

五·侵犯函件或電訊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8條,侵犯函件或電訊罪,是指未經同意,開拆、介入、知悉或洩露他人的密封郵電函件的內容,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通信自由及通信秘密的權利。通信自由,是指公民享有的正當通信自由的權利。通信秘密,是指公民為自己的郵電函件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權利。
  本罪表現為未經同意,開拆、介入、知悉或洩露他人的密封郵件或電訊函件的內容,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的行為。郵件包括:信件、包裹或任何文書。電訊函件包括電傳、電報、電子郵件。非法知悉郵電函件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通過拆開或以技術的方法。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是指使收件人無法知悉郵電函件的內容,如郵電部門的工作人員扣留郵件,不將其交給收件人。所謂洩露,是指非法公開他人的郵電函件的內容,或令公眾可以得知他人郵電函件的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他人的郵電函件仍予以開拆、洩露,其目的可以是為了竊看他人的隱私,或為了報復等。
  本罪是準公罪,非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未經同意開拆自己非為收件人的密封包裹、信件或任何文書,或以技術方法知悉其內容,又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收件人接收上述物品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未經同意,介入或知悉電訊內容的,處相同刑罰。
  根據同一條第3款的規定,未經同意,洩露以上兩款所指的密封信件、包裹或文書的內容,又或電訊的內容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88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

六·違反保密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9條,未經同意,洩露因自己的身份、工作、受顧、職業或技藝而知悉的他人的秘密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隱私權、商業秘密及工業秘密權。本罪表現為:未經同意,洩露因自己的身份、工作、受顧、職業或技藝而知悉的他人的秘密的行為。所謂秘密,是指所有權人不希望他人了解、知悉的事實,包括個人隱私及與重大公眾利益有關的須保密的事實。所謂因身份,是指因神父、慈善團體、宗教信仰者等身份而了解到他人的秘密。這裡所指的因工作、受顧、職業、技藝而知悉他人的秘密,包括所有因進行職業活動的情況而獲得的秘密,任何一個人都應根據其職業道德、操守保守其因工作而了解到的他人隱私、商業或工業秘密,如一個電腦公司的從業員,根據合同到某一政府部門安裝電腦系統,對因此而獲得的該部門的資料負有保守秘密的責任。但如果是出於法律賦與的責任,如醫生為了避免疾病的傳染而宣佈隔離該病的患者;或者是出於職業的需要,如醫生為了罪案調查所作出的報吿;或是出於科學研究的需要;或出於自衛,如在司法程序中醫生為了保護其聲譽而公開一些因資料,則不構成犯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罪是準公罪,不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9條,犯違反保密罪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89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

七·不當利用秘密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90條,不當利用秘密罪,是指未經同意,利用因自己的身份、工作、受顧、職業或技藝而知悉的有關他人的商業、工業或藝術等活動的秘密而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損失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與職業活動有關的隱私權,包括工業、商業或藝術活動等各種職業活動。本罪表現為行為人將因自己的身份或所從事的職業而知悉的秘密中對自己有利的部份為己所用的行為。本罪是結果犯,要構成本罪,除了要有非法利用他人的商業、工業或藝術等職業秘密外,還要因為其非法利用而給他人或本地區造成損失,如果僅有利用的行為而沒有損害性結果的發生,則不構成本罪。這裡的損害性結果,包括經濟上的損失及其他非經濟性的損失,如給被害人在在精神上所造成的損害。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90條的規定,犯不當利用秘密罪的,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八·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91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是指未經同意,將他人非公開的講話錄音,或允許他人使用該錄制品;或違反他人意思,非法為他人拍攝照片或影片,或容許他人使用該等照片或影片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本罪所侵害的是他人的隱私權。本罪表現為:
  1.未經同意,作出下列行為:
  (1)將他人非公開的講話錄音,即使該等講話是對行為人所講述的;或
  (2)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面所指的錄製品,即使錄製品是合乎規範製作的。
  可見,上述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沒有得到他人的同意而將其非公開講話錄音,或使用該錄音。如果有權利人的事先同意則不構成犯罪。
  2.違反他人意思,且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
  (1)為他人拍攝照片或影片,即使行為人是在其本人正當參與的事件中為該等行為的;或
  (2)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款所指的照片或影片,即使照片或影片是合乎規範獲得的。
  與上一點所述的不同,構成第2點所指的犯罪行為的前提是違反了他人的意思,即只要沒有違背權利人的意思,即使沒有其明示的同意也不構成犯罪。此點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肖像權。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
  本罪是準公罪,非經吿訴不得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91條的規定,犯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的,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則第191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高及最低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a)為使行為人或他人獲得酬勞或得利,或為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而作出該事實;或
  b)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