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侵犯人身罪
 

第五節 侵犯名譽罪

一·誹謗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74條,誹謗罪,是指向第三人散佈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的觀感的事實,即使以懷疑的方式作出該歸責行為,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的觀感的判斷,又或傳述以上所指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及人格。
  本罪表現為:向第三人,即使以懷疑的方式,散佈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觀感的虛假事實,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別人對他人的觀感的判斷,又或傳述以上所指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的行為。
  所謂名譽,是指一個人的人格、尊嚴、誠信。所謂評價,是指一個人的良好聲譽,是公眾對一個人的人品、人格的觀點、看法、評論,是一個人的社會形象。這裡所指的事實,是虛假的、捏造的事實。如該行為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或行為人證明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或行為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是出於善意認為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則不構成犯罪。
  所行為人所針對的必須是特定的對象,對有關虛假事實的散佈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傳播,也可以是利用圖像、動作、報刊、書信等方式。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且有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除178條規定的情況,即被害人為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核考員、證人或律師,且是在其執行其職務或因其職務而受侵犯的情況下本罪是準公罪外,本罪的其他情況是私罪,非經自訴(a cusa ção particular)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74條第1款的規定,犯誹謗罪的,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行為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或
  b)行為人證明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或行為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是出於善意認為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
  根據同一條第3款的規定,如行為人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關係到私人或家庭的生活隱私的,不適用上款的規定。
  根據同一條第4款的規定,如行為人有義務了解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的真實性,而不履行該義務的,不適用第2款b)項所指的善意。
  根據《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如:
  a)誹謗行為是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作出;
  b)行為人明知其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
  則第174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所謂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是指所有可以令較大範圍的人知悉行為人所要散佈的事實的方法或環境。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如犯罪是通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的,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78條的規定,如被害人是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是在執行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到侵犯,第174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二·侮辱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75條的規定,侮辱罪,是指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對他人觀感的事實歸責於他人,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影響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譽、人格及個人的尊嚴。
  本罪表現為:以任何一種方法公然凌辱、誣蔑、貶低他人的人格的行為。包括:是指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影響對他人觀感的事實歸責於他人,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影響別人對其觀感的言詞的行為。本罪所損害的必須是特定個人的名譽及人格,如只是一般性的言詞傷害,即使傷及他人的自尊,也不構成犯罪。本罪具有一定的相對性,要具體分析當時的地點、環境、行為的方式及雙方當事人等各種因素來確定是否構成本罪。行為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用口頭、書面、錄製品、圖畫、漫畫、塑像、動作、符號及行為等表現方式。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且具有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
  除178條規定的情況是準公罪外〔詳見第174條誹謗罪第(二)〕,本罪的其他情況是私罪,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75條第1款的規定,犯侮辱罪的,處最高二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第174條(誹謗罪)第2、3及第4款的規定適用於本罪,即:
  1.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行為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或
  b)行為人證明所散佈的事實是真實的,或行為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是出於善意認為所散佈的事實是真實的。
  2.如行為人所散佈的事實是關係到私人或家庭的生活隱私的,不適用第1點的規定。
  3.行為人有義務了解所散佈的事實的真實性,而不履行該義務的,不適用第1點b)項所指的善意。
  根據《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如
  c)侮辱行為是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作出;
  d)行為人明知其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
  則第174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所謂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是指所有可以令較大範圍的人知悉行為人所要散佈的事實的方法或環境。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如犯罪是通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的,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根據《刑法典》第178條的規定,如被害人是公務員、教學人員、公共考核員、證人或律師,且是在執行職務時或因其職務而受到侵犯,第175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二分之一。

三·侵犯對死者之思念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79條,侵犯對死者的思念罪,是指以任何方式嚴重侵犯對死者的思念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是死者及其家族的名譽。本罪表現為對死者名譽的損毀、人格的侮辱,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情節嚴重,是指行為方式、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等。所侵犯的死者必須是死亡不足50年的,如果死者死亡超過50年,則不構成本罪。侵犯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可以是口頭、書面、錄製品、圖畫、漫畫、塑像、動作、符號及行為等表現方式。侵犯不一定要面對死者的尸體進行。行為人所散佈的必須是虛假的事實,如該行為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或行為人證明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或行為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是出於善意認為所散佈或傳述的事實是真實的,不構成犯罪。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并具有損害死者名譽的目的。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79條的規定,犯侵犯死者罪的,處最高六個月徒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第174條(誹謗罪)第2、3及第4款及第177條適用於本罪,即:
  1.如屬下列情況,該行為不予處罰:
  a)該行為係為實現正當利益而作出;或
  b)行為人證明所散佈的事實是真實的,或行為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其是出於善意認為所散佈的事實是真實的。
  2.如行為人所散佈的事實是關係到私人或家庭的生活隱私的,不適用第1款的規定。
  3.行為人有義務了解所散佈的事實的真實性,而不履行該義務的,不適用第1點b)項所指的善意。
  根據《刑法典》第177條第1款的規定,如
  a)侮辱行為是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作出;
  b)行為人明知其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
  則第174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所謂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是指所有可以令較大範圍的人知悉行為人所要散佈的事實的方法或環境。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如犯罪是通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的,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四·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


  (一)概念
  根據《刑法典》第181條,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是指斷言或傳播足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的法人、機構、同業公會、機關或部門應具之信用、威信或應獲之信任的虛構事實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是特定法人的信譽、公信力。本罪表現為斷言或傳播足以侵犯特定的法人應具之信用、威信或應獲之信任的虛構事實的行為。本條所指的法人是指所有行使公權的法人,包括:行使公共當局權力的法人、機構、同業公會(如律師公會)、機關或部門。行為人散佈該虛假的事實是出於惡意,即行為人明知該事實沒可能是真實的而故意去傳播之,如行為人有證據證明是出於善意認為其所斷言或傳播的事實是真實的,則不構成本罪。
  本罪是準公罪,非經吿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
  (三)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典》第181條第1款的規定,犯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罪的,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根據同一條第2款的規定,第177條及第180條第1、第2款適用於本罪,即:
  1.如侵犯行為是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作出;或行為人明知其所散佈的事實是虛假的,則第181條所規定的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所謂利用便利其散佈的方法或環境,是指所有可以令較大範圍的人知悉行為人所要散佈的事實的方法或環境。
  2.如犯罪是通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的,行為人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不少於一百二十日罰金。
  3.如行為人在法院對被控訴的事實作出澄清或解釋,只要被害人,或在被害人作為吿訴權人或自訴權人時的代理被害人之人或補充其意思的人,對該澄清或解釋滿意并予以接受,則法院免除行為人的刑罰。
  4.如該侵犯是因被害人的不法或可斥責行為而引起的,法院亦得免除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