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回歸大事記 第二部分
 

1992年

1月 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舉行第六次全體會議


1月27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在澳門舉行。會議聽取並通過了諮委會副主任何厚鏵關於諮委會常委會1991年下半年的工作報告,聽取並討論了諮委會秘書長廖澤雲關於諮委會常委1992年上半年諮詢工作的建議。會議最後聽取並通過了諮委會常委會崔世昌作的關於諮委會1991年下半年的財務工作報告。

3月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舉行第八次全體會議


3月5—9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在廣州市舉行。
  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大會上發言說:“經過大家的共同努力和辛勤勞動,我們的工作已取得很大的成效。在本次會議上將要通過的基本法(草案),標誌着基本法起草工作又邁出了重大的一步。希望全體委員共同努力,把我們這次會議開好。”
  9日,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八次全體會議在廣州閉幕。
  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在閉幕詞裹讚揚委員們以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審議通過了基本法(草案)。他說,這標誌着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又取得了一個重要成果。
  姬鵬飛說,本次會議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推薦的三套區旗區徽圖案進行評選,從中選出了獲一等獎的區旗圖案,並委託評選委員會根據起草委員們提出的意見對區旗區徽圖案作進一步修改。
  他說,會議通過的基本法(草案)將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公佈後,還將進一步廣泛徵求澳門和內地各界人士的意見。
  會議新聞公報說,會議聽取了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政治體制、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五個專題小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的工作報告以及魯平秘書長代表主任委員擴大會議所作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討論稿)的說明。會議還聽取了諮詢委員會崔德祺主任委員關於諮詢委員會諮詢澳門各界意見的情況報告。委員們對基本法草案討論稿進行了認真討論。
  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首先通過了兩個對基本法草案討論稿條文的修改提案,然後逐條逐件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代擬稿)》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並決定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公佈,進一步徵求意見。
  會議還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評選委員會推薦的三套區旗區徽圖案進行了評選。會議決定由評選委員會根據評選結果和委員們的意見,對區旗區徽圖案作出修改,提請第九次全體會議通過。
  會議認為,三年多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諮詢和宣傳工作,有效地協助了基本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委員會謹向諮詢委員會表示感謝,並向關心和支持基本法起草工作的澳門和內地各界人士表示感謝。

3月 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公佈澳門基本法草案,廣泛徵求意見


3月14—16日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議。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長魯平受主任委員姬鵬飛的委託,在向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作關於提請審議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報告時說,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是根據“一國兩制”的總方針和國家對澳門的基本政策,從澳門的實際情況出發,廣泛聽取澳門和內地各界的意見而起草的。由於國家對香港和澳門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一致的,在起草時既注意了要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總體結構、主要原則上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大體一致,又要充分注意澳門的實際情況,反映澳門的特點。
  報告說,在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係方面,草案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將於1999年12月20日設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同時又是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從而明確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礎上,規定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相互關係。例如,草案規定,中央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澳門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外交事務和防務,依照基本法有關規定任命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和檢察長,部分全國性法律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澳門基本法的修改權和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等。這些規定維護了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體現了國家主權。同時,草案又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由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組成,澳門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上述規定在其他章節中進一步具體化。例如,在行政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制定財政、稅收、金融、貿易、工商業發展、文化、教育、科技等方面的政策,處理上述有關的事務。在立法方面,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在不抵觸基本法的前提下自行制定法律。在司法方面,除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則對法院審判權所作的限制以及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案件外,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對所有案件均有審判權。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不得干預澳門特別行政區依照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務,中央各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如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須征得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同意並經中央人民政府批准,澳門的民間團體和宗教組織同全國其他地區相應的團體和組織的關係,以互不隸屬、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則為基礎。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和高度自治的精神。
  報告指出,在居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方面,是從多方面多層次地規定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其他人享有的各項權利和自由,例如,草案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結社、遊行、示威、參加工會和罷工的自由,以及信仰、通訊、婚姻、遷徙、選擇職業和工作、從事教育、學術研究、文學藝術創作等自由;居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和法律保障的其他權利和自由。草案還根據澳門居住不少葡萄牙後裔居民,他們在澳門社會所處地位比較特殊的情況,規定他們的利益依法受到保護,其習俗和文化傳統應受尊重。
  報告說,在政治體制方面,是根據有利於澳門穩定發展,兼顧社會各階層的利益,循序漸進發展適合澳門情況的民主制度的原則,草案第六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多數議員由選舉產生,第五十一條規定,部分議員由行政長官委任。據此擬定了附件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其中規定了逐步增加直接選舉議員的人數。同時根據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應互相制衡又互相配合的原則,規定了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職權以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的關係。
  報告說,在經濟方面,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個人和法人財產所有權、外來投資、財政、稅收、金融、工商業發展等方面作了規定,以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針對澳門經濟結構中旅遊娛樂業占重要地位的這個特點,草案第一百零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以自行制定旅遊娛樂業的政策,但要考慮澳門的整體利益。法律將對專營稅制另作規定。
  報告說,在文化和社會事務方面,規定了特別行政區政府可以自行制定教育、醫療衛生、科學技術、文化、體育、宗教、社會福利等方面的政策。鑒於目前澳門實行由政府審定專業人士的資格和實行執業登記制度,草案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自行確定專業制度,根據公平合理的原則,制定有關評審和頒授各類專業和執業資格的辦法。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聽取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姬鵬飛主任委員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及有關文件的報告,決定:
  一、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和三個附件,同時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草案代擬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關於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的建議》,自公佈之日起至1992年7月底,在澳門和全國其他地區廣泛徵求意見。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託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主持徵求意見的工作。
  三、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負責徵集中央各部門、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和澳門各界人士的意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徵求本地區各界人士的意見,並將意見匯總,於1992年8月中旬以前報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界人士也可以將意見寄送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秘書處。
  四、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根據澳門和全國其他各地區、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後,提請1993年舉行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3月 澳門基本法(草案)公開諮詢結束


3月16日—7月31日


  澳門基本法(草案)公開諮詢工作在澳門順利完成。其間,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曾率領內地草委一行14人赴澳門進行為期6天諮詢訪問活動。

3月 國務院政府工作報告中有關澳門問題的重要論述


3月20日


  國務院總理李鵬在七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九十年代是推進祖國統一大業的重要時期。我們將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同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一道,積極促進這項事業繼續發展,爭取祖國統一早日實施。
  我國政府對香港和澳門恢復行使主權的各項準備工作,正在加緊進行。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1990年的人代會通過並頒佈之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公佈,將在澳門和內地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預計在1993年完成基本法起草工作。為保證香港和澳門政權的順利交接與平穩過渡,我國政府將繼續加強與英、葡兩國政府的合作,使香港和澳門過渡時期後半段各方面的工作走上與基本法銜接的軌道。我們希望,港澳廣大同胞共同為此而努力。

5月 姬鵬飛率團訪問澳門,進一步聽取各界人士對 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5月16—22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委員姬鵬飛率領部分內地起草委員訪問澳門,進一步聽取澳門各界人士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內地起草委員在澳門期間,廣泛接觸了社會各界,分別與澳門基本法諮委常委、諮委各專責小組成員、工商、勞工、歸僑、公務員、葡萄牙後裔居民的代表、在澳門的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等各界別、各社團的六百多位人士舉行了座談交流,聽取了澳門各界人士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

6月 何厚鏵率諮詢委員赴內地,座談進一步落實基本法(草案)


6月26日—7月3日


  以何厚鏵副主任為團長的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第五批赴內地交流參觀團一行24人,應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邀請訪問北京。姬鵬飛主任委員、魯平秘書長及部分內地起草委員與到訪的諮委就基本法(草案)進行了座談交流。諮委們對進一步完善基本法(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隨後,諮委們在北京、杭州、上海和蘇州等地進行了參觀訪問。

7月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座談會


7月28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在北京舉行座談會。部分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全國政協法律委員會委員及法學界的專家、學者在會上對基本法(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見和建議。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徵詢意見期間,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受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的委託,在澳門地區開展了為期四個半月的諮詢工作。諮詢委員會開展、組織了多項不同形式的宣傳推廣活動,廣泛收集了澳門各界人士對基本法(草案)的意見和建議。在1992年7月底第二次基本法諮詢意見工作結束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把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見整理、彙編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意見報告書》提交給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供起草委員會在進一步修改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時參考。

8月 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


8月17日


  澳門基本法諮委會在澳門舉行第七次全體會議。會議總結了以往4個半月《澳門基本法(草案)》的公開諮詢工作,並強調下一階段要密切與起草委員會之間的聯繫,關注基本法草案有關條文的修改情況,繼續開展諮詢和宣傳介紹活動,向起草委員會反映各界人士的意見。

9月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各專題小組開會


9月23—28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政治體制專題小組第十五次會議、文化和社會事務專題小組第十四次會議、中央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關係專題小組第十三次會議、居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專題小組第十五次會議、經濟專題小組第十三次會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先後在甘肅蘭州舉行。
  與會委員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諮詢工作的圓滿結束表示滿意,對收集到的修改意見和建議作了研究。會議期間,各專題小組的委員對分工負責起草的基本法(草案)各章節條文進行了逐條研究,對有關的條文作了修改,並增寫了一些條文。
  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會上對指定有關人員修改過的區旗、區徽的兩套圖案進行了審議,決定將圖案再作修改後,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

10月 江澤民總書記在十四大政治報告中有關澳門問題的重要論述


10月12—18日


  江澤民總書記在中共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政治報告中強調,完成祖國統一大業,是中華民族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中國人民包括臺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的共同願望。我們堅定不移地按照“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方針,積極促進祖國統一。我國政府將繼續加強與英國、萄萄牙兩國政府的合作,使香港和澳門平穩過渡,保持長期穩定和繁榮。

12月 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擴大會議在北京舉行


12月8—9日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主任擴大會議,在北京釣魚臺國賓館舉行。姬鵬飛主任主持了會議。起草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正、副秘書長、五個專題小組的召集人出席了會議。本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討論並決定將有關的會議文件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並為第九次全體會議的召開作準備。
  五個專題小組的召集人在會上分別作了各專題小組的工作報告,魯平秘書長向會議作了“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修改建議的說明”。會議討論並基本同意五個專題小組對基本法(草案)提出的修改方案,會議責成各專題小組將修改方案整理為修改提案,提交一九九三年一月舉行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討論和表決。
  會議還討論了為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擬定的“基本法(草案)修改提案的提出和表決辦法”;討論了“評選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圖案的投票辦法”;以及“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草案)的決定”。會議決定將上述三個文件提交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