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别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具體產生辦法

(1999年4月1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立法會和司法機關產生辦法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二、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的產生應體現國家主權和平穩過渡的原則。
  三、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由23人組成,其中直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間接選舉產生議員8人,行政長官委任議員7人。
  四、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必須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願意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並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五、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通過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產生的議員,如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條件,願意過渡爲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須塡寫《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資格確認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遞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秘書處,經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審議後提請籌委會全體會議確認。
  六、如在過渡時,上述議員出現缺額,按如下辦法補選:
  直選議員出現缺額時,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推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推委會”)委員提出候選人,每20名或20名以上委員可聯名從澳門社會符合資格的人士中提出一位候選人,每名委員的提名人數不得超過缺額人數。推委會在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主持下,以無記名方式對候選人進行投票。得票最多的相應缺額數目的候選人當選。如遇候選人票數相等而不能確定何人當選,則再次進行投票,得票多者當選。
  間選議員出現缺額時,由產生該議員的原利益團體界別通過協商提名的方式提出候選人,由推委會在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主持下,通過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選舉,得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
  投票時,每張選票上所選人數等於或少於缺額人數,選票有效;多於缺額人數,選票無效。
  候選人是推委會委員,本人不參加投票。
  補選結果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確認。
  上述各項工作根據公平、公正、公開、民主和廉潔的原則進行。
  七、澳門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後,由議員根據基本法的有關規定互選產生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
  八、原澳門最後一屆立法會由選舉產生的議員履行過渡手續及出現缺額時進行補選的時間,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另行確定。
  九、本辦法由籌委會主任委員會議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