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的説明
(1998年12月23日在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春生
委員長、各位副委員長、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委員長會議的委託,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十八條和附件三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將於1999年12月20日起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佈或立法實施。由於歷史的原因,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比較複雜,尤其是葡萄牙後裔居民的國籍問題具有其特殊性,中葡兩國在談判解決澳門問題時,僅通過交換備忘錄的方式就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表達了各自的立場。
鑒於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和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和副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等的任職資格,以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資格和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的簽發範圍、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確定等都涉及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確定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身份問題。因此,盡早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中的一些具體問題進行解釋是非常必要的。
爲使澳門回歸祖國後繼續保持穩定和繁榮,中國國籍法於1999年12 月20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時,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在不違反中國國籍法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採取靈活寬鬆的方式解決澳門居民的國籍問題。爲此,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提出了《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出解釋的建議》,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委員長會議審議了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的建議,決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現將草案的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國籍法在澳門特别行政區實施的原則和方式
1999年12月20日中國政府對澳門恢復行使主權後,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對於即將成立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已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來說,中國國籍法是作爲一部全國性的法律在這兩個特別行政區實施的,除兩特區因本身特殊情况所形成的特殊問題外,中國國籍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對於處理兩個特別行政區居民國籍問題應該是一致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國國籍法在澳門實施所採用的形式,也應與香港一致。因此,參照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提出了草案第一條第一款和第二、三、四、五條。上述條款的規定與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大體相同。
二、關於第一條第一款對澳門中國公民的界定
草案根據中國國籍法和中葡聯合聲明的中方備忘錄劃定了澳門居民中中國公民的範圍。由於歷史原因,澳門有十餘萬中國居民持葡萄牙護照,按照我國政府的一貫立場,符合中國國籍法規定的中國公民資格的澳門居民無論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都是中國公民。因此,草案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澳門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含澳門)者,以及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不論其是否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或身份證件,都是中國公民。”
三、關於第一條第二款自由選擇國籍問題
與香港不同,澳門國籍問題的特殊性表現爲存在一個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葡萄牙後裔居民問題。他們希望對其國籍問題可以採取一個靈活務實的解決方法。正是基於這一歷史背景和現實情况,1994年4月,葡萄牙總理席爾瓦訪華時,李鵬總理表明了“中國政府無意強求在澳門出生的葡後裔居民做中國公民,允許其根據自願的原則自由選擇國籍”的立場。
爲貫徹自由選籍這一立場,草案第一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但又具有葡萄牙血統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可根據本人意願,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葡萄牙共和國國籍。確定其中一種國籍,即不具有另一種國籍。上述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在選擇國籍之前,享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權利,但受國籍限制的權利除外。”這一條規定充分體現了靈活、務實、寬鬆處理葡萄牙後裔居民國籍問題的原則,有利於社會穩定,有利於澳門的平穩過渡和順利交接。
四、關於第二條和第三條
草案第二條主要是重申了我方在中葡聯合聲明中方備忘錄中宣示的基本政策,即原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可繼續持葡萄牙旅行證件到其他國家或地區旅行,以不影響這部分人在澳門回歸後能繼續自由出入澳門從事求學、商務等活動。但他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國其他地區不得享有葡萄牙的領事保護的權利。
除了持有葡萄牙旅行證件的以外,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中還有在外國有居留權的,草案第三條對此作了下述規定: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中國公民,可使用外國政府簽發的有關證件去其他國家和地區旅行,但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不得因持有上述證件而享有外國領事保護的權利。
五、關於第四條回流移民的國籍變更
由於歷史原因,澳門目前有十餘萬中國公民持有葡萄牙護照。但我國政府歷來不承認這部分人具有葡萄牙國籍。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這部分居民如果不願保留中國國籍,可通過申請退出國籍的辦法處理。這部分澳門居民與回流移民是不同的。草案第四條對回流移民的國籍變更問題作出了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從海外返回澳門的原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若變更國籍,可憑有效證件向澳門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申報。
六、關於第五條處理國籍事宜的機關
爲了便於及時處理有關國籍申請的事宜,草案第五條規定,授權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指定機構處理有關國籍申請事宜。
關於國籍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草案)和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