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獻卷· 清代部分
 

53.李鴻章全集

(清)李鴻章

53.1 寄粵督張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日申刻
  英使覆總署,謂案犯定擬即不能覆審,大西洋水手既在英船,亦可在香港審辦,並催議沙面賠償。美國楊使自滬折回,詢及美領事前有各國被毁房貨約二十萬圓之説,楊謂須由各國自行估開確數,美商卻無多,不能兼管各國,其説不足爲憑。巴使明日過此再談。鴻白。
53.2 寄粵督張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巳刻
  巴使過晤云,羅根已定擬英例不能覆審。沙面應償數目,曾電飭英領事不准浮開。彼即赴朝鮮議約,一月後回津。大西洋犯在英船傷人,似可就巴使原議,行文澳督提犯至香港,派大員赴港觀審。如定罪從輕,則沙面焚劫華人亦可輕辦,以相抵制。此外恐無别法。總署、曾侯無可爲力。
53.3 粵督張來電 光緒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戌刻到
  號、祃電謹悉。羅根定擬不能覆審,則煙臺約所云詳細辨論,均不足據。大西洋犯以提歸中國審辦爲上,必不得已再歸香港。已派洋員往澳門提犯,能否提到,則未可必,兩案皆輕縱,萬不能服粵民心,聲無所惜,再有他故,則於交涉大局有礙。巴回時仍乞鼎力辯論挽回。聲肅。徑。
53.4 寄香港邵道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八日午刻
  電悉。頃赫電:德稅司來商,已電詢總署,澳門訂章是否赫與大西洋妥議,抑須另派?鴻。
53.5 寄譯署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八日午刻
  初六接邵友濂電:近日港議,赫已詳電總署。港官現擬辦法,實於事有益。惟澳門不一體辦理,港必不行,赫所請甚是,深盼總署覈行等語。頃又接赫德電:請中堂幫助照我意與大西洋訂立澳門條約,須照香港一律辦理,免洋藥繞越偷漏云云。赫所請與澳門立約,以防偷漏,自是正辦。惟是否准赫與彼妥議,請酌裁。鴻。
53.6 寄譯署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九日辰刻
  邵道友濂初八來電:港議相助稽查,係爲港商煙土公司生意起見,可期實心照辦。澳門情形不同,如鈞處答應,議約應派員駐澳會同稽查,不作爲領事,以示非外國屬地云云。鴻。
53.7 寄譯署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申刻
  赫德來電:所述各節,均極機密。擬辦躉船條陳,香港不允。香港所擬章程八款:一、凡運到香港之洋藥,均應報明。二、凡上岸上船,或由此移彼,均須請領准單。三、凡由香港上船之洋藥,均须呈報中國海關。四、凡出口洋藥,至少须一滿箱,應報明箱面某字某號。五、凡查出零包零件洋藥,立即充公。若有官家准照,即予寬免。六、凡華式船,祇准白晝出香港口。其持槍械走私之匪,應即剿滅。七、中國派稅務司在九龍司地方設關。八、中國與澳門應定章程,與香港一律。總稅司查覈以上章程,與所擬躉船條陳一樣嚴密。照此章,香港须代中國出力辦理,且中國亦可同時徵收釐稅。現在香港會議章程之員,僉思兩國定能批准,似未可錯此機會,且應勸澳門官員必照此辦理。緣香港此章程之情形,甚爲易辦,惟必須澳門一律。第查大西洋國駐澳數百年之久,中國現欲在彼處辦理此事,則须或用兵爭回澳地,或以銀易回澳地,且恐該國一聞中國有意商辦,則重價售於大國。蓋該國早欲與中國訂約,不特爲澳門一事,且爲商務起見。總稅司擬請中國與大西洋國訂約,照各國一律,即將澳門地方永租於該國。惟該國必須允准澳門照香港所定章程無異。如此説法,即符中國體制,且可得澳門關稅,從此兩國和好,必可永遠照辦。況澳門地方,一則有商辦洋藥之難,一則有地方情形之難,若照所擬辦理,可免二難,請俯准所擬辦理,以便總司親往澳門密訪情形,是否能辦。再最要者,澳門若不允,香港恐亦不允。至中國訂約時,不願提及澳門一節,亦無不可云云。鴻。
53.8 譯署致邵道 光緒十二年六月十一日午刻到
  來電及赫電均進呈。所擬港澳各節照辦,即令總稅司赴澳相機籌商,由該道隨時電聞。遵旨電達。卦。
53.9 寄譯署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酉刻
  邵臬司本日來電:赫德澳電摘呈。略云,澳督現允照香港一體辦理,此外無可商。我前將港章電京,奉示照辦,今澳已允行,若再申他議,恐並此不可得。貴道曾説港澳情形有别,是否係奉京津指示,請速覆等語。此説本於友濂以澳助緝私,非其本意,我須專派華員會辦,尚存屬地之名,並收緝私之實。若概照港議,由澳主政,恐稽查不能認眞,曾切囑赫婉商。兹來電如此,應否照准,懇轉電總署,速示飭遵云云。祈酌覆。鴻。
53.10 查港交邵臬司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酉刻
  總署廿六來電:澳允照辦,恐陰縱走私以圖利。可電赫先商派委員稽查,倘必不願,有無防弊别法?此事必須確有把握,方能開辦。即轉電陞任臬司邵云。鴻。
53.11 邵臬司致譯署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申刻到
  頃赫回港據稱:澳督似有允設躉船之意。澳督交卸在即,擬回國請示。赫擬派金登幹隨往聽信,乞秘之。友濂稟。沁。
53.12 寄譯署 光緒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戌刻
  頃赫德寄德璀琳電稱:尚不知在澳需住幾日,若在澳門辦不定,則在香港更不能定,緣澳門人要知自己益處,有自己辦法,我在此能否辦成,祇有得半之道。香、澳二處,人深知其權在彼,須有兩益。我現在此辦事,應耐心待破工夫,若操之太急,必致橫決云云。鴻。
53.13 寄譯署 光緒十二年七月初一日辰刻
  邵臬司廿八來電:沁電已寄赫。澳督交卸在即,擬回國請示。赫擬派金登幹隨往聽信,如能設躉船,必派稅司,即與委員同云。鴻。
53.14 譯署致粵督等 光緒十三年三月初六日巳刻到
  本日奉旨:“張之洞等朔、東、先等電悉。香、澳六廠歲收,爲數無幾,該委員等賣放侵漁,利歸私橐。葡國以商民不便爲詞,初議堅請撤卡,總理衙門慮與貨釐有礙,飭赫德與葡再三辨論,統歸稅司代收,該國始允照香港幫助緝私章程一體遵辦。其助緝辦法:凡由印度到港之洋藥,何船、何人、若干數目,由港官逐日知照稅司;及出口時凡移存何棧,轉附何船,運售何口,又一一知照稅司,會同稽察。稅司全數了然,綫索在手,設關密邇,消息常通,澳港內外,更無殊别。此事往返辨駁經年之久,始克定議,並非改變前説。該督等於此中曲折,並未知悉,何得謂與原議不符?海軍初設,籌餉萬難,有此辦法,冀可歲徵巨款,縱令六廠區區十萬馀之數,全行蠲棄,亦無顧惜。況經稅司代收此款,並不致無著,是此舉非但與各省稅釐無涉,並與廣東稅釐無損。所不便者,不過廠員利藪一空,未免浮言聳動耳!該督等於朝廷全局通籌之意,毫無體察,輒拘持偏見,故作危詞,竟似六廠員弁一撤,從此天下利權悉入洋人之手,殊不思稅司由我而設,洋稅自我而收。現在海軍歲入增至一千五百馀萬,業已明效可睹。即使並徵之議,此後辦理設有窒礙,盡可隨時變通,復歸舊制,何至外海內地,稅釐財源統歸彼族耶?事關籌餉大計,特旨允行。又與外洋交涉,斷不能朝令夕改,該督等接奉此旨,當懔遵辦理。所有該六廠補抽稅釐章程,即日交付兩稅司,毋准再有延誤,致干重咎。其抽收時刻一節,業經總理衙門傳詢赫德,渠允遵籌辦法,禮拜不停關,隨到隨驗。至代緝私鹽一節,前議加倍抽收,重罰以困之,正爲杜私起見。來電謂官引被佔,亦屬隔膜之説。現據赫德聲稱,新置巡船太少,不敷兼緝之用,請仍歸運船巡緝等語。所有助緝私鹽之議,著暫作罷論。欽此。”微戌。
53.15 譯署致粵海關監督 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九日亥刻到
  六廠常交稅司統辦,已與英、葡定議,得旨允行,不容再有異議。赫德申稱,照伊辦法,歲可得五十萬,較來函歲收四十五六萬之數,有贏無絀。嗣後稅司所收百貨常稅,仍解關署,所有傳辦事件洋債近款及一切用項,均敷開銷。該監督應將稅則廠務,即日交稅司接辦。遵旨電達。佳戌。
53.16 譯署致粵督張 光緒十三年五月十八日亥刻到
  翰電已進呈。當傳赫德至署,將來電三條逐加詢問。據稱華洋稅則互有重輕,但六廠徵收向無定數,故照洋稅辦理,以歸畫一。今飭即電兩稅司,此數日內仍照常稅數目徵收,俟海關交到之稅則寄京,再由本署與赫酌覈,作爲定章。至不通商口岸已完稅者,船到香、澳,並不加徵。但必須將本口地方官完過稅釐若干之憑據,呈驗留下,即免徵放行。無憑據者應照常稅則納稅,以杜漏私,即不照章進內納子口半稅。至領船牌一節,專指通商口岸赴香、澳之船而言,並非通省民船。此項船數不多,可以約計。今飭領船牌,以便本口分别應否歸稅司辦理,又以便香、澳稅司分别此船是否由通商口岸而來。緣粵省民船不往來香、澳者甚多,稅司無庸過問,其領牌者並無絲毫使費,不致累民。至船鈔之説,現在並不收納,將來查明再定。以上所云,已令赫德即日電稅司遵辦。特先覆,馀再達。巧。
53.17 譯署致粵督張 光緒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亥刻到
  篠、洽兩電均悉。向來各海關收稅章程,稅司驗貨後應徵稅銀,均由該商自赴監督銀號交納。現在赫章第三條“一律辦理”之語,即係照海關向章,凡粵、潮、瓊、北四關所收常稅銀兩,仍交監督銀號收納,稅司並不經手。其四關進口常稅,凡不由香、澳來者,亦係監督委員照舊徵銀,稅司更不過問。至不通商口岸之船,凡在本口完過稅銀者,但持有完稅憑據過廠,即驗單放行。惟憑據內須將完銀數目、貨色名目寫明,其無此寫明銀數、貨數之憑據者,須在六廠照常稅補納。是此辦法,與當初設廠補收之意適符,除由香、澳載貨之回船,六廠照常稅數目收一正稅,此外四關進口出口之船,均照舊歸各關收稅,是四關大宗常稅,仍全歸監督稽徵。來電謂四關各口,盡行侵佔,無稅可收,此層誤會,關係非小。蓋此番改章,專爲裕餉起見,本署絶無偏倚。又因粵關用款太繁,曲爲保護,凡新稅司所收,統交監督應用,果能中外同心,一無掣肘,監督嚴稽四口常稅,新司嚴杜六廠偷漏,將來盡徵盡解,一年統算,恐尚不止來電所云七八十萬之數。倘意見紛歧,處處稽留撓阻,非徒香、澳新章難期實效,而“無稅可收”一語既已倡之自上,從此四關司事借口侵吞,恐監督自收大宗之正稅亦全歸中飽。此目前必至之患,不可不防者也。又廣州屬虎門口,東往惠潮,西往瓊廉貿易者,任便放洋,概可不過香、澳。惟赴香、澳貿易載貨,乃必經六廠一隅之地,不得指爲全省咽喉。至篠電擬自辦、洽電擬會辦,均係以六廠仍歸稅司,而自行整理四關之稅務,與現在辦法並無妨礙。但督撫會辦,事關改章,似尚未可輕議。再六廠常稅稅則,監督望電云於十一日交訖,而法來格十九來電尚云,未經接到,不知何故?希即電覆。即轉巡撫監督。宥戌。
53.18 粵督張等致譯署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一日巳刻到
  澳門事,委員暨香山縣、廣州府等查覆:圍墻內爲租界,圍墻外、關閘內爲官地,歷年葡人漸圖混佔墻外地,至今居民相持不從。閘內七村,旺廈村有田四頃零,赴縣完糧三十馀兩,馀龍田、龍環、塔石、沙崗、新橋、沙(原無“沙”)梨頭六村,依山雜居,無田無糧。葡人沿街設燈,捐燈費,又編牌勒租,燈費多勉捐,租或交或否;旺廈一村,燈費、租鈔均不交。至詞訟,仍歸香山縣管理,即租界口角、錢財細故,葡人就近處息;人命及各重案,或縣票差赴澳傳訊,或由葡官送歸香山縣訊辦,有案可稽。民聞屬葡多不願,旺廈戶衆丁多,尤不甘。詳情另諮,請察酌,並據各員稟詳查。海道商情,洋藥向由外洋專運香港,由港分運各口,澳門與各口同,從無洋船徑裝至澳門拆卸者。港若認眞,各埠各口均無偷漏,與葡無涉;港若漏私,葡亦無能爲力。拱北關設在我地,並非租界,其稽徵與葡無涉等語。查前議本爲葡人協查藥稅,今確查此事,利弊全在香港,葡人於藥稅並無爲力之處。此約竊謂尚宜緩定。地界等事,一切悉仍其舊,年馀後,體察徵收旺否,協查眞有功否,再議較穩。外洋議約,往往數年始定,煙臺約可證。大澂擬日內赴澳門一帶,確查界址、民情並洋藥行銷,稽察實情,再奉達。之洞、大澂同肅。佳亥。
53.19 粵督張致譯署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六日午刻到
  元電敬悉。當經詳切勸止粵撫,據云:已經由撫署照會澳門洋官,未便中止等語。除由粵撫自行電達外。之洞肅復。翰亥。
53.20 粵撫吳致譯署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六日申刻到
  鈞電謹悉。澳門關閘以外,數十年無人過問,葡遂以爲粵省不甚愛惜之地,肆意侵佔。大澂明日親往履勘,不致别生枝節。添蓋、轉典兩層,亦視地方官有無布置耳。如何杜絶,容再體察情形,會商電覆。澂肅。咸。
53.21 譯署致粵撫吳 光緒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戌刻到
  頃葡使言:撫臺往澳,帶兵船五隻,彼人驚慌,兼恐别國造謡,謂非和平議約之象,請撤減兵船云。效酉。
53.22 粵撫吳致譯署 光緒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午刻到
  效電謹悉。十六抵澳,先拜葡督高士達。十七、八兩日,周閲附近各村、各島,民情安謐。高來答拜,甚恭。大澂亦優禮之。十九旋省,余俟會商奏諮辦理。至輪船緝私,往來澳門,彼所習見,似尚不致驚慌。大澂肅。號戌。
53.23 譯署來電 光緒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巳刻到
  查澳員回津否?速覆。
53.24 覆譯署 光緒十三年九月初一日巳刻
  澳員細查節略已寄到。覈與粵督續奏情形無異,且加詳容,即照録緘覆。鴻。
53.25 寄譯署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巳刻
  頃稅司送閲赫德洋信,葡約諸已訂妥。惟交犯一節,中西律法不同,從前巴西約,上年法越商約,均未成議。葡廷使不允從。羅沙欲於兩三日內趁未封河即行回國,因小失大可惜。求電署暫虛此條,俟他日另議,趕將條約辦定云云。鴻未知其詳,但西例視交犯極重,能否作宕筆,乞覈酌。
53.26 粵督張來電 光緒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申刻到
  澳事覆書具悉,軺車云云,似不必。地界即由粵省派員勘定爲妥。此處樞紐,頗有關係,望藎籌至感。洞。
53.27 覆粵督張 光緒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申刻
  澳約已在總署畫押,明春互換後,再議派員會勘地界。鴻。
53.28 寄譯署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九日午刻
  葡使羅沙初九來謁,請期互換條約,應照章請旨簡派換約大臣,並將約本用寶發下遵辦。祈代奏。鴻。
53.29 寄譯署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三日申刻
   葡約原本何日可頒發?乞查示。鴻。
53.30 譯署來電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四日未刻到
  葡約現派差弁李日祥、張治清齎送,十五日可到。前據赫德稱,此次葡使係用畫押原本互換,並未另眷正本,故本署亦用畫押原本,奏請用寶發去。並聞。
53.31 致煙臺盛道 光緒十四年三月十九日午刻
  粵造官綫至南雄,商局由九江造至南安,與之相接,經過江西省樟樹鎮、吉安、贛州分設子店,生意不少,可詳奏。開辦粵省至澳門旱綫,詢羅使,不敢專主,擬回國商其外部定奪。現作函帶回,稿另行。據云,大東海綫在澳,由澳歲貼三千圓。若葡准,仍須兩公司會商接報章程。鴻。
53.32 譯署致劉使 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三日酉刻到
  澳地禁止華民一節,僅以空言辯駁,恐難挽回。華使以免身稅、定噸數爲請,本處與北洋函商,酌擬六條:一、華人在澳,無論何項,永免身稅。一、已在澳者,優待保護,聽其居住往來。一、貿易、游歷、跟役三項,不在數內。一、新赴澳者,三百噸准搭一人。一、新章五年爲限。一、作爲澳地專章,他埠不得援照。該使已電外部,尚無回信。來文接到稍遲,勢難更改,彼如再加噸數,我必不允。如外部論及,照此答之。
  第一冊<電稿>一
53.33 粵督張寄譯署 光緒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未刻到
  葡人函,關閘外設一路燈,意在朦佔我界。已照會詰責,令即撤去。近來修復前山營廠卡,距關閘不遠。澳酋照稱,關閘外至北山嶺中間一帶,向爲局外之區,建廠须兩國會商,非一國所能擅主,照會鈞署等情。查條約載,未定界以前俱照依現時情形勿動,自係指澳境關閘以內彼所已佔者而言。同治元年,葡使來京議約,亦言關閘以外係華官把守,從未敢侵及關閘外之地,從無局外之説。此次來文實堪詫異,若關閘尚不足爲限,何所底止。除駁覆並已詳晰諮呈鈞署外,合並電聞,以備折辯。之洞肅。宥。
53.34 寄譯署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二十日申刻
  倫敦電稱:宰相沙力士行文葡萄牙,謂賓多所行之事,若不究辦完妥,我兩國交誼當自此告絶云。鴻。
53.35 寄香港交丁提督 光緒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午刻
  俄太子約二月二十三到香港,再往廣東、澳門等處。“致遠”俟二月初調往港,取齊候隨護俄儲,三月初赴滬,初八開往漢口。屆時春水漸長,“致”、“靖”自可入江,與馬道商撥引港。若中途禹毊淺處,即停候隨同出海。此係北洋專派之差,不分疆界,無庸借用他船。鴻。
  第二冊<電稿>二
53.36 寄譯署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二日巳刻
  粵督電:昨據獲得奸匪供出,倭在港澳招勇,借招工爲名,自七月十五日起,陸續招去二千馀人,分批附法火輪往長崎。現設法購拿頭人,俟拿到續告云。鴻。
53.37 寄京都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一日戌刻
  頃聞經元善逃匿澳門如意客棧內,已派粵紳劉學詢、盧華紹齎給澳督公文,請其拘禁,交劉、盧等押解來省訊追。如有旨令尊處拿解,俟罪人斯得再電聞。似無庸由電局具控侵挪,康黨護經甚力。希速電覆。儀。
53.38 京都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三日酉刻到
  已蒙派劉、盧赴澳拘解,深爲感慰。經元善臘廿六聯名寓滬紳民電總署云,奉廿四電旨,人心沸騰,探聞各國有調兵干預之説,求王大臣公忠體國,奏請皇上力疾臨御,勿存退位之思,上慰太后憂勞,下弭中外反側等語。總署函囑南洋嚴劾治罪,並無廷寄。聞政府以立儲喜慶,不欲殺人,似係充發牌子。數日間,洋電之外尚有湖南聯名公電,亦未發動。宣因經係電員,即請薯殜滬道看管。經家屬先報病回籍,嗣聞赴港,即電鈞處。廷意初不甚重,因余誠格奏劾電員,聚衆妄爲,危詞挾制,請嚴旨勒交,以伸國憲。即奉寄諭,有責成宣懷認眞設法購拿,毋任遠揚,致干重咎之語。已覆奏,將該員革職查抄,一面嚴密購拿。昨詢鄭道,據聞往來港澳,蹤跡甚符合。港、澳非借鼎力,何能拘獲?如罪人斯得,先求電示,以便與榮相商酌辦法,電稟定擬。宣叩。祃。
53.39 寄北京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亥刻
  前派劉道等往澳,即照會澳督,以經元善騙拐電局公款逃匿請拿交,未便提伊電奏干涉國政,恐不肯交。廿六澳督電:本日三鐘,劉道臺帶來公文謹悉。五鐘已將經元善拿獲,請速送憑據,以便遞解云。所要憑據,望將經騙去公款若干,何人憑證指明,立等照覆。鴻。
53.40 劉道學詢自澳門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午刻到
  經某已拘禁,澳督已電覆。詢廿七晚回省面陳。寢。
53.41 劉道學詢自香港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未刻到
  寢電鑒否?澳督電請暫緩覆。詢夜船回。感。
53.42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亥刻到
  宥電謹悉。十二月廿九,據上海總局提調楊廷杲、總管周萬鵬電稟:經元善離局後,即赴滬局查明,經元善短解電報公款三萬七千馀圓,並未交代,實有憑證,請即拿獲遞解到粵。乞中堂訊供覈辦。宣叩。沁。
53.43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辰刻到
  宥電謹悉。經元善既蒙澳督電覆,將該員拘禁,候文提解。嘉大臣顧全兩國交誼,同深感佩。經元善經手公款數十年,帳目紛繁,必須提訊始能水落石出。應請備文照會澳督嘉大臣,請其將該逃員交出,並請派妥員押解到粵。至所有該逃員歷年經手之帳目、憑據,當行諮送前來,以憑訊辦。宣叩。沁。
53.44 京都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日午刻到
  頃電覆短解公款,於騙拐字義尚覺稍欠。查經元善家屬廿七具稟,經患病回籍就醫,乃廿九潛搭法公司赴港,查出虧挪巨款,實屬情同騙拐,應請拿解到粵,先乞訊供電示。宣叩。沁。
53.45 寄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巳刻發
  沁電均悉。澳督候憑據始交出經守。昨復照會澳督云,接醉殜,據稱經侵挪國家電局公款甚巨,請澳督交出解粵,所有帳目憑據,即飭滬局呈送前來,以憑訊辦等因。派劉學詢復往設法商辦,俟搭商局船解到再聞。總布胡同住宅既有成説,務勿爲浮言所惑。鴻。
53.46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一日辰刻到
  昨王爵帥向榮相言:經係善人,辦電局亦無過,聾瞶廢人,無能爲患。又,有人函稱,公電係日報館主筆,因欲免出報費,乃首列其名。經係聾瘋,受人之愚等語。現已革職查抄,如照原議,請充發,與澳督公文騙拐之罪相當,若到案後,另科重罪。澳督執有騙拐憑據,未免失信。以後若向港澳拿人,恐不復靈。頃商總署竹篔諸公,囑即密達鈞處,擬請到案後,先電宣懷,俟與榮相面商,再請鈞處訊供電奏。宣叩。勘亥。
53.47 寄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一日午刻
  頃劉道由澳門來電云:康黨延律師托英人力辯,因電報得罪,並無欠款。澳督電滬領事確查。請將昨代擬之電告盛,照電滬局,向領事指實,確欠公款,非經回不知底藴。切勿言明數目云。希照辦,免生波折。鴻。
53.48 寄澳門劉道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二日申刻
  盛冬電云:已飛飭陳猷、朱寶奎照兩電向領事指實,確欠公款,非經回不知底藴。請領事覆澳督趕緊解回。又電:經係專管滬局出入,上海另有總局。楊廷杲辦擬冬電內有“各局匯解公款,均屬經元善一人專司出入”等語,恐上海律師挑剔,故祇將沁電轉滬云。鴻。
53.49 寄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二日亥刻發
  劉道電:澳督云,例要侵挪實據、證人始交。詢商允通融,由滬局讓人將逃欠各情控諸葡領事,電澳即交華官。管見祇證其祇病潛逃,侵挪公款。至數目,提經面訊始知,免經賠款了案。滬葡律師施理華可用,乞電盛督辦照行云。希速照辦。鴻。
53.50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三日巳刻到
  上海總局提調楊廷杲等電稟:經元善家屬臘月廿七日具稟,元善因瘋回籍就醫,乃廿九潛搭法公司船赴港。逃後查出侵挪公款甚巨,實屬情同誆騙。查經元善辦理國家電報滬局先後數十年,向以爲誠實可靠,所有各分局匯解公款,均屬經元善一人專司出入。不意祇詞潛逃,昧良若此,應請拿解到粵,先乞訊供電示。宣叩。冬。
53.51 寄上海余道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四日午刻
  經元善逃匿澳門,盛大臣奉嚴旨飭拿,當由本處專員齎文赴澳商提。該督惑於新黨浮言,雖已將經監禁,必得證人、欠據到案,始能交犯。現商通融辦法,由滬局委員將經侵挪公款逃走實據,呈由滬道會同駐滬西洋領事驗明,由領事録案寄呈,即按約交犯,應照下開五款訊明:一,經元善即經蓮珊,係上海國家電報總局之總辦;二,經家屬上年十二月廿七日捏稟,經因患瘋癲回籍就醫;三,經並未回籍,廿九潛搭法船逃至香港,轉匿澳門;四,電報總局提調楊廷杲等查出經侵挪公款甚巨,即電稟北京督辦國家電報盛大臣覈辦;五,經確有侵挪國家電報局公款,其經手電局銀數並未向該管之官算清。以上各節,務祈照辦。勿提出公款確數並奉旨拿辦字樣,致生枝節。希密囑楊廷杲,並轉盛京堂知照。鴻。
53.52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四日酉刻到
  冬電謹悉。頃滬局電稱:經家屬請哈華托。聞經在澳已認欠公款三萬八千馀圓,謂官已封其産值二萬七千圓,馀欠可繳清云。唐少川由粵到,謂港、澳新聞報均傳中堂奉密旨到粵,即就地正法等詞。滬亦如此紛傳,恐赴英、葡兩領處,徒生枝節等語。劉所慮中肯,即電滬員與葡律師商辦。但欠數我雖不提,彼律師、領事必持相抵。大約洋官總不願重辦,請即令劉告澳督,照公文必不辦重辟,或可交解。宣叩。江。
53.53 寄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四日酉刻
  江電悉。昨劉道與澳督商定,由滬道與葡領事查明經虧欠潛逃情形,即可解交。已詳電滬道,飭知滬局委員照辦。經不重辦,劉已密告澳督矣。鴻。
53.54 寄北京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七日戌刻
  頃接澳督文稱:請移盛大臣將經元善侵挪經手公款之案在上海查訊。仍由駐滬西洋領事,或領事所派之員觀審,俟上海立案訊明後,將案卷送澳,再由澳官復加查覈。如該員實犯有被控之罪,即將該員交解。向來交解罪犯辦法,及和約所載,均须以憑證爲據等語。聞經黨已請英律師哈華托,似須在滬會審,前請勿提欠數,因經自稱,除封家産作抵外,馀欠旁人願代繳清,則本案經可無罪,未必交解。若云奉旨拿辦,又恐牽及國政,不肯交矣。除電滬道酌辦外,希妥酌飭辦。鴻。
53.55 寄北京盛京堂上海余道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九日酉刻
  前開五款,係劉道與澳督議明,昨該督文稍異。既稱查訊、觀審,似尋常辦案,彼此各請律師,易添枝節。又,囑劉往晤澳督,謂經欠公款無論多少,但係職官潛逃,欠帳未算,顯干法紀,亟應交解來省訊辦,以敦睦誼,非能在滬、在澳訊結者。尊處應亦照此意與領事商論,俟劉回再電知。鴻。
53.56 寄北京盛京堂上海余道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初十日未刻
  劉道澳門來電:澳督無他意,有證據即交。詢轉慮滬審易干預,領事稍游移即誤事。現議仍在澳驗據,請電盛飭滬局,將前列五款憑據及實數帳簿委札案卷,多備證人,密速來澳驗明。有欠即有罪,不許繳款了案。澳辦則外國律師不能上堂,諸多便益云。希即照辦。鴻。
53.57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十一日辰刻到
  佳電謹悉。劉道復往,以職官潛逃,欠帳未算,仍催交解,語甚切實,將來即可憑以辦案。初七電令滬員稟道,五款下云:廷杲等於經潛逃後,赴滬局查帳,收款、付款大相懸殊,始知侵挪公款甚巨。而實在款目,何處挪去,因該局銀錢出入向係經一手管理,無從清覈。寶奎接辦在元善逃後,一切銀錢、案牘、帳目並未照局章交代,實非經回不知底藴等語。宣叩。卦。
53.58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十二日巳刻到
  蒸電謹悉。滬電:經家屬僱港哈華托出面,已由港督轉請澳督保護勿交,並有女學會西婦在港竭力營救。滬哈昨接港哈電,澳督已立意不交。滬西人衆論云,華官若要必得,恐徒傷政體。又云,既封産即作爲了清虧欠,倘人交出,斷無生還,故保護益堅等語。劉慮滬審必誤事,甚確。所議在澳驗據,自是辦法,惟五款內祇有家屬報病回籍一稟及侵挪公款帳簿,並有經臨行致楊廷杲、周萬鵬親筆信云,所虧三萬七千馀圓,係經一人之事,與局內他人無干。此處並無有用之案卷。查楊患吐血,祇有周可作證人。司事皆經所用,往亦無益有損,乞電劉道、澳督,能否不以封産即爲了清虧欠?能否指其監守自盜、職官潛逃之罪交出?宣叩。眞。
53.59 寄北京盛京堂上海余道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十二日未刻
  頃劉道自澳回,與該督所議前電相符。滬局須將憑證檢齊呈送粵省,再派劉同往澳安置一切。楊廷杲係要證,澳督已知,應令力疾前來,僅周一人不夠委充。總辦原卷應並送。此事應秘密速辦爲要。鴻。
53.60 劉道學詢香港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亥刻到
  逆勢盛,前後由澳運入快槍二萬六千,另藥彈戰具,通飛律濱亂黨,昨阿桂拿之先鋒。來省黨羽多人,俱西服,窺探營壘。詢現請港、澳官嚴禁軍火,並設法查緝。詢叩。養。
53.61 覆香港劉道學詢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亥刻
  虎城、省城人雜,無法查緝。港、澳如何設法查禁,請酌辦。鴻。
53.62 寄北京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辰刻
  澳門早經議定,楊廷杲等至今未到。若再遲誤,誰執其咎?鴻。
53.63 北京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申刻到
  儉電謹悉。楊廷杲咯血,病不能起。如不能遲,祇好先令楊派銀錢司事同一翻譯帶案來粵,與劉同往。西人總説欠款已經查抄,恐難再辦。可否請澳督將經羈押在澳,勿放走。宣三月內回滬與律師面商,再派人往,似有把握。乞商劉電示。宣叩。勘。
53.64 覆北京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申刻
  澳督押經將匝月,葡律師允俟證人、卷據到,查明即交解。楊既咯血,祇可派妥實司事帶案來粵,與劉同往。西人謂查抄難再辦,皆袒經,澳無此議。遲則必變卦矣。鴻。
53.65 覆譯署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三十日辰刻
  艷電悉。劉學詢回報,香港衣局趕做兵衣、戰裙多件,皆洋式,或謂係英兵所用。但由澳門前後運入內地快槍二萬六千,另藥彈戰具,澳督借籌捐項。各處盜匪、會匪皆得利器,現已另行設法查禁。西江一帶,劫案甚多,港督屢請派兵船助剿,鴻婉辭堅拒,自行籌款,添兵添船嚴緝。惟海外各口,粵人爲康、梁所煽惑,恐與內匪通氣,時须多方禁遏。香港駐有英水師提督、總兵,其兵船多少,來往無定數,軍機秘密,駛往何處,無從確探。康伏匿新加坡,梁徘徊檀香島。現駐英、美二使,與其外部時有爭論,均甚得力,現屆期滿,似宜留任,以資熟手。請代奏。鴻。
53.66 北京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初一日未刻到
  艷電謹悉。既請有葡律師,自有把握。刻接楊電,約一禮拜可力疾赴粵。請示後赴澳,望囑劉告知律師,免變卦。宣叩。卅。
53.67 北京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初三日酉刻到
  頃竹篔面談,經事如人證到澳,呈驗帳簿,斷難不提欠數。澳督如不交人,恐劉亦受誣,不如照原議,由余道與西洋領事在滬商辦,究有一滬道居中,可杜言路口實等語。聞政府言,慈聖並不以經爲意,惟言路屢劾經係盛私人包庇縱逃,故求師派拿以明心迹。照蒸電,有證即交,固足昭儆誡,若照虞電,本案經無罪,未必交解,亦须得澳督覆文,以備回奏。經係七年分鄭官應稟請,師加札駐滬局會辦,鄭調粵,經即獨辦。此事但於宣有干涉,蒙師不憚煩瀆,並承劉道厚意,究應如何辦法,尚求指迷。補稟。冬。
53.68 覆北京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初三日酉刻
  東、冬電疑慮太多。澳督二月十五照覆:俟將各證據並知其犯罪緣由之證人統行到澳,必即照例查驗,以憑交解。律師某必認其爲代理此案之人云。楊係汝最信用,臨事畏怯如此,是無天良。滬道漠不相關,未便再電。鴻。
53.69 北京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初三日酉刻到
  督署楊廷杲廿九來電:已允扶病前往。因楊若不去,司事皆經用之人,必不得力。乃卅楊電,畏經如虎,請不在澳質,語甚遲疑,即求師電滬道,嚴切促令起程,庶免延誤。峴帥今日到京。宣叩。東。
53.70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十四日辰刻到
  楊廷杲病又沉重。周萬鵬等帶案據十一已行。先稟謁,乞指示後,即派劉道帶領赴澳爲感。宣叩。元。
53.71 劉道澳門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酉刻到
  澳督廿三行,主教等代理。據稱,案久擱,例所無,中堂顔面,故作通融。現交臬定期審,允飭照約辦。彈藥應否“江通”拖運,候示。詢叩。馬。
53.72 寄北京盛京堂 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午刻
  劉道學詢同電局員赴澳,該督久候文據不至,適又奉調印度,交其代理人查訊。劉不及久待,昨因公先回省。閲新聞報,港、澳人銜恨刺骨,要用洋槍打死劉。甫登岸,即被兇徒以手槍對面打中胸旁,賴裏衣搪護,僅入皮肉三分,血流不止。現延洋醫診治,或不致命。蓋此等事爲新黨讎恨下此毒手,其情可憫。希速抄送慶邸及總署同閲。鴻。
53.73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四月十三日午刻到
  齊電謹悉。周萬鵬電:經供十款,大約以潛逃爲諫廢立。封産即難追欠。澳督袒經,斷不交解。現商政府,上已不提,可暫聽之。初次鈞電,洋界難獲,彼何能爲,竟是定論。加稅已交各省查覆。宣日內出京。另有詳稟。
53.74 盛京堂來電 光緒二十六年四月十六日午刻到
  葡官訊供多袒護。電局控欠款經已認,如對質必涉國犯。如律師意,飭周萬鵬赴粵謁見後,即令回滬。馀俟澳督諮後隨時電示。都中無復問經事。仁和云,冷閣爲貴,蕪局被火,當心照。補叩。翰。
  第三冊<電稿>三